刑事案件 再审申诉书【天津李承刑事冤案,致:天津高法】

 一,申诉人:

姓名:李承(原审被告人);性别:男

二,申诉事由:

本人李承因对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在20211116日的(2021)津0110 刑初721号的一审判决结果:定性李承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承7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李承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出申诉!

(后本人在天津市东丽区法院进行再审的(2022)津0110 刑申2号,被驳回。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2023)津03刑申6号,被驳回。此两个再审法官皆敷衍应对,我已信访投诉。

 

三,申诉请求:

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李承的故意伤害罪,定李承为无罪。或重新判定此案的性质。还李承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消除李承的故意伤害罪这个不实的罪名。

四,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部分:

 

2020825日,案发当晚21点多,我从自家房门刚刚出来(我家房门没有猫眼或摄像之类,当时根本不知道楼道里有人)。家住302的张伟一见我出来,只穿一个小裤衩,没有任何身心准备。他就跑过来,用擦他家黑狗的脏毛巾抽打我! 当时,我被此情况惊吓到了,根本没给我多考虑的机会或准备!我就应激的反应,扑倒他,及时制止他主动且明显有意的行凶意图!扑倒张伟后,张伟用他的右拳重重打在我的咽喉部位!我感到很疼,我就象征性的咬了他的手腕一口,他手一缩!我的双手趁机就抓住他的双手的手腕,控制发起行凶意图的张伟继续打人! 我的双手握着他的双手手腕的这个动作,从这一刻起就开始僵持、固定着(这段时间,我的身体与他的身体胸部对胸部平贴着在地上)!中途,我还说了:如果我松手,你还会打人吗?张伟恶狠狠的说:你等着我的! 我见这态度,没办法。只能依然控制住他!他妻子见此僵持,就报警了!

我也希望警察能快点来!(当时,我没有任何准备。只穿一个小裤衩和拖鞋。身体方面没有足够保护、遮盖的衣物。而且,我当时是一个人独居,一旦我被其打伤或身亡,无人给我作证。况且,当时楼道里没有任何监控摄像头,我不可能对其无动于衷,任其殴打。当时霎那间,我能想到的,就是及时控制住、制止住他。) 大概是10几分钟后,警察才来!因为,金钟街派出所离兴河园小区,距离确实有些远!现在,我们兴河园小区,改为归属于河北区,从此点就能证明:行政地理区域方面,之前归属于东丽区,有些不合理!

 

当时,一共来了四个警察!两个警察随同张伟妻子,一起从电梯上来和出来(张伟妻子韩某坐电梯下楼,去接警察)!另外两个警察,走的是楼梯!两个警察从电梯里出来,我观察、确认是警察后! 我立即就松手了!并站起身来!警察一上来就说:刀呢?我说:哪有刀的事? 我当时就明白了。张伟妻子韩某下楼接警察的时候,谎称:我拿刀呢!这种行为,多么缺德!张伟夫妻的说瞎话,都属于平常事!

(否则我一个在家坚持长年吃素的人,为何会和他夫妻俩往昔起矛盾呢?从此处,就可见一斑。)我说:他拿脏毛巾,抽我! 警察问我:毛巾在哪?我当时因为这十几分钟的僵持对峙,脑子有点懵!我说:不知道! 这时,张伟妻子随即,下意识的指着他家门口的铁架子上的脏毛巾,说:这呢!(在混乱中张伟妻子把脏毛巾捡起来放到他家的架子上,想掩盖其丈夫张伟行凶的物件。但是本能的却说出了~脏毛巾的所在。)但是,遗憾的是:当时站在最前排的那个警察只是看了一眼脏毛巾。并没有收取此证物!事后,我觉得这一点是警方的失误!(可能是因为疫情期间,怕病菌,所以没收取。)随后,四个警察把我俩带到金钟街派出所!

 

从张伟妻子(韩富亭)如此放肆大胆的~对出警的警察公然说谎:我(李承)拿刀呢! 说明,张伟夫妻二人的品性,平时是多么的恶劣和说谎成性,歹毒阴损。 从此一点,请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侧面参考和判断!这是此案,最明显的,可知的公然做伪证!扰乱执法人员的视听!从而可知张伟夫妻两人的口供,是不可取信的!而张伟妻子(韩富亭),对于警察关于脏毛巾的询问,也下意识的、本能的指出脏毛巾的所在。说明:脏毛巾,是真实存在的~张伟抽打我的寻衅滋事物证!当时,是疫情期间,张伟用可能充满病菌的脏毛巾抽打我的身体,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也不利于当时的卫生健康安全的总氛围。

 

(二)申请再审~理由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1, 为何我的判决书里,始终没有我父亲(李文昌)的口供部分

 

2020825日案发当天晚上,我父亲(李文昌)也及时的赶到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来看看情况。当时,对方张伟一再向我父亲强调给他(张伟)看嘴破的问题!从始至终一直没有说:自己肋骨的不适或我打他的肋骨的描述,而2个月后张伟出示肋骨伤情的报告!我才被定为故意伤害罪。肋骨的骨折,在此案里很是莫名其妙! 判决书里,只有我妈妈的笔录! 但是,没有我爸爸的派出所到场见证的笔录! 明显是派出所的选择性不作为!不取当事人我爸爸(李文昌)的笔录给检察院! 因为:我爸爸可以证明:当晚张伟没有说出任何肋骨不适的事情,身上也没有明显伤情的事实!警察为何选择性忽略我爸爸的重要笔录呢? 难道,有意偏袒保护张伟一方?不对其构成不利的情况而如此安排?

 

2, 案件里的张伟有一贯精神疾病和品性败坏的事实、证据:

 

202174日,对方张伟知道我精神鉴定结果是精神分裂后,当天晚上还报了个假警,谎称:我上他们家闹去了。河北区建昌道派出所出的警(孙政),当晚警察(孙政)看是张伟疑似报假警的情况,就把张伟单独带走了,让张伟在派出所里进行严肃审问!转天,我打110得知他报假警,陷害我。我要求河北区分局督察以及建昌道派出所(具体审问张伟的警察~王玉川),给我~张伟报警的记录!但是,75日到83日之间,迟迟没有给我!证明其实张伟才是有精神一贯疾病和品性败坏的事实!也给耽误了!(我至今,有相关的录音证明)202186日,我被关押到东丽区看守所,此张伟其人真实的性质证明,也不了了之!最终促成我的冤案形成。

现在,建昌道派出所的王长来警官,掌握了张伟当天报假警的录音证明!王长来警官也向我承诺,就等待法院对此案再审立案后的证据对接了!(称:报警、审问记录:对公,不对私)

 

而且,早在201911月,张伟就向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我们小区当时的归属地)的民警岳沫池报过假警,说我晚上敲他们家门了!(可见:张伟陷害我,不是第一次了)。以及202012月中旬,张伟得知我在2004年有过安定医院住院历史的事,派出所又往我精神方面突破的方向期间。张伟非正式报警(没打110),仅向金钟街派出所单方面私下说我上他们家闹去了(还是类似伎俩)!等……品性败坏,说谎成性的无耻劣迹。202012月,当天我在家里,接到我妈妈电话,我妈妈说:别上张伟家闹啊?我一愣,说:没有啊!之后,我才明白,张伟又缺德说谎了!因为办案民警,跟张伟说了我有过住安定医院的历史,张伟就拿住此点,进行捏造陷害。(但是,他家门上早就有摄像头,能录音录像的。他啥也拿不出来!只会凭空说谎! 以此来扰乱民警侦办阶段的判断,和借此丑化我在民警心里的印象。)此事,我妈妈还记得。

 

而且,在202183日大概下午17001706,我和张伟偶然在兴盛园路~相向而行相遇,我没有理会。没想到,张伟看见我后,就在后面尾随我,我在群芳路一家底商店铺消费出来后,发现张伟竟然拿着手机对我进行录像。我转天早上向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汇报此事,并让建昌道派出所调取群芳路的监控,证明此事,结果也不了了之。因为84日中午,我就被拘留到金钟街派出所,准备送往东丽区看守所进行关押!(从此一事,也可证明张伟这个人精神有明显的问题。 当时,我确实没有即刻报警,因为我想:他只是用手机拍我,也不算犯法,但是我转天仔细一想,还是汇报了!此情况,能证明张伟才是有精神问题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 派出所民警,接案之后的不严谨:

2020825日,案件发生的当晚。我和张伟被四个警察带进金钟街派出所后,当班的警员岳沫池,只对我俩进行口头的询问,并未正式的开任何仪器记录~当时我俩的双方体征情况和双方的影音描述。也没有书面的进行笔录!就送我俩草草的回家了!(当天晚上,张伟并未提及任何关于其肋骨受伤和我打其肋骨的事情。我父亲当晚也到场,可以作证。说明:张伟肋骨的伤情,存在其自己回家后~自伤的可能性。)因为,张伟知道他重击我咽喉部位,他也怕担责任,就自行做一个不影响日常生活的部位的伤,即:肋骨部位。以抵消和逃避,他应负的责任。(如果我咽喉出现伤情,并验伤了,案件就成为了互殴。如果我没有伤情,他就能进而对我发起讹诈,定我的过错或罪责。所以,自伤是完全有利可图的或能达到减轻张伟罪责的效果。) 我再次强调肋骨这个部位:肋骨这个位置,自伤很容易。而且轻微自伤后,并不影响日常生活,吃喝或起居,还能达到陷害他人和日后讹诈的效果。

在案件里,我最终赔偿他5万元,反而要他出谅解书,我还落下一个刑事犯罪的案底。就是此手段,达到的事实和效果的最好证明。(我是又赔款,又被关进看守所100天,受尽了苦。还落下刑事犯罪的案底。一生都有污点!) 请问:张伟的伤,是无缝链接直接去医院看的吗?他回家了吗?他有充分自主空间和作为力吗?派出所方面,也不记录当晚任何的东西、情况,就让各自回家了!极为不负责!在此案里留下极大的漏洞和不严谨!如果生硬的都以伤来定罪!那么,以后所有案件,发生此类事情,都变成看谁回家之后,谁给自己做伤更厉害,来定?那么,天下就大乱了!

我是一个长年在家坚持吃素的,且是极为重视因果和良知的人,却遭遇此等坎坷和不公正。此案现有的判决结果,绝对是扭曲是非,违背良知,且最终是纵容奸邪的!

 

4, 民警岳沫池,办案时候的做派失态, 耽误正规记录和侦办:

 

2020825日,案件发生的当晚。民警岳沫池,听从张伟的诱导. 对我进行人格的羞辱 ,跟我一点不提案件的事. 对案件的过程,和我的身体状况,一点不询问! 尽说一些不相干的话题!  原因有两个:一是岳沫池这个警察,办案的严谨性和为人处世的做派,是有问题的(从20191219日,张伟报假警时候,就已经体现出来。)!  二是当晚我和张伟,都没有明显的伤情表现. 尤其是张伟,当晚泰然自若的坐着,没有说一点肋骨伤情的事情.  所以,岳沫池看我俩没有什么大事,才尽说闲玩的话题! 比如:对我36岁为何没有正式工作的事。民警岳沫池进行大肆的训斥. 此行为,属于严重失态,耽误案件的正规审查和记录! 这样不合格的民警,能不制造冤案吗?

 

5, 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办理此案,为何前松而后紧。在此案的初期与中期,故意表现的拖沓?:

 

金钟街派出所的警员在案件的最初期,与我的沟通和交流明显不够(应该说:完全没有!),案发后17天内,没有对我有过任何的询问和指导。使得我对一些事情的处理和进行,错失时机,耽误进行,错误的判断。而且,这么一个小案子,拖拉的时间过长。 使对方张伟的那个所谓伤情的原因及定性审核,也变得证据模糊,判断力逐渐不足。使案件的分析和核定,变得不够严谨!扑朔迷离!此案存在极大的争议点,可疑空间成分太多!

 

案发时间是2020825日,而民警正式主动联系我的时间,是2020911. 间隔了这是多少天? 这是办案应该有的正规态度吗?2020911日,陈哲来到我家(而不是让我去派出所),对我进行笔录的采集(在我家里)!

 

6, 我多次投诉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办案的问题,之后遭到民警的报复、记恨,和有意偏袒张伟,为其做伪证:

 

因为我不满意派出所民警的办案,在20211月开始到20217月之间,我曾多次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和东丽区分局督察那边,投诉过民警(陈哲和岳沫池)。导致,最终民警对我怀恨在心,帮着张伟作伪证、陷害于我。比如:张伟案发当晚,一点没有提及肋骨的任何事情,而岳沫池最后说和提供:张伟当晚提了肋骨的不适!(对于此点,我只能说:警察也是人,也有私心与杂念,否则若警察都是正义的?为何还需要设立督察和纪委监委呢?)

我在202184日,我被关押在金钟街派出所时候,做笔录的讯问。民警说我用膝盖,顶压张伟的肋骨。简直是子虚乌有! 在手机上模糊的录像,给我看了,只是一个3秒钟的没头也没尾的剪辑! 是我当时,确认是警察来了的时候,我用膝盖撑着地面,要站起身的镜头。被警察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歪曲成我用膝盖顶压张伟。请问:我不撑地,我怎么站起身来? 我在查阅案件卷宗的时候,上面竟然还写着:依法查明~我骑压在对方张伟身上,警察到来后,我对其依然进行殴打,导致其肋骨骨折! 简直是子虚乌有的事! 根本不存在这些! 这样记录,简直是太缺德了!检察院方面,则是采用的派出所侦查报告,进而给嫌疑人进行案件裁定参考。质问:派出所转给检察院的东西,究竟是什么? 是良正、公平的吗?还是恶意陷害和歪曲的东西?

 

(之前,我为何投诉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

 

民警(陈哲),在对我取笔录时候的缺德、陷害行为:

2020911日,陈哲来到我家。开始取笔录!他写完之后,就把记录仪关闭了!并催促我,赶紧看,赶紧签字!声称:他还有别的事呢!  笔录里,其实存在许多瑕疵的地方,并不是完全按照我的叙述而写的!但是,陈哲却缺德,催促我赶紧签字,此行为是什么性质? 笔录在一个案件里,至关重要!而陈哲身为办案民警,却对这个重要的东西,让我草草赶紧签字,这就是陷害和算计! 我让他改,他也不改!还说:差不多,大概其就行了! 我没办法,就签字了!

他把记录仪关闭了,当时他恶劣的态度,也没有被记录!

 

人们都会说:谁让你签字了!签字就是认可了!但是,事实的发生,往往不是人们想的那么单纯和朴素!请问,我签字的过程,为何没有视频和影音记录呢?这就是猫腻和不严谨!这就是恶性的民警,对案件当事人的变相算计手法!

 

民警(陈哲)在笔录里故意写的瑕疵,对于此案来说,太过致命!进而影响之后精神鉴定的结果:

 

我发现陈哲在三次的笔录里,一直写:警察来后,是通过劝说我,我才撒手的。而事实是,我见确定是警察到了,我即刻就撒手了!此点,是陈哲恶意的、有意的丑化于我!与事实不符!扭曲是非的!

 

我在案件的叙述里,一直是说:我握着张伟的手腕。而陈哲在笔录里却写为:我按着张伟的脚!此点,真够缺德的!驴唇不对马嘴。就是这个错误的口供记录,我在20229月底,才终于在我的精神鉴定报告书(复印版)里看到! 这个扭曲的口供记录,直接导致司法鉴定的时候,医生对我精神的怀疑! 认定我是思维混乱的!结果为:精神分裂! 使得我在此案里成为口供弱势的一方!这是民警(陈哲)对我赤裸裸的陷害!

 

7, 民警把我家三口人,都不认可的~精神鉴定结果,依然呈报给检察院:

 

所谓的这个精神鉴定是一个不良正、扭曲是非的报告结果,导致此案的性质变化!司法的精神鉴定报告,出来后,是说我:精神分裂。我和我妈妈、爸爸,都不同意此鉴定结果! 都不在这报告上签字,我还投诉过这个事情,也明显的提出了异议。但是,民警岳沫池依然给检察院提交了这个报告结果。导致此案,从我合理控制晚上行凶打人的张伟,变成了我有精神疾病去打人的冤假错案。进而形成了一个违背良知,扭曲是非的案件判定结果!同时也助长、姑息、纵容了真正率先行凶、寻衅滋事的不良一方(张伟)。

 

8, 前期办案的陈哲或后期接手的岳沫池,都没有给我看张伟看病的具体单据或诊断书之类的证明:

 

陈哲,在20201212日,只给我看了两页模糊的所谓张伟伤情的鉴定报告书。并没有给我看张伟看病的具体缴费单据、医院诊断书之类的。这样做,很不客观!因为鉴定报告书,可以是作假的。而三甲医院的看病单据,是很难作假的。

而且凑巧的,上升到2级轻伤的程度,让我构成故意伤害罪。难道里面没有猫腻吗?而这个肋骨的伤情,也把张伟从一个大晚上寻衅滋事的人,变成了一个案件里的受害者。让司法机关,反而对我进行了公诉!(而且开庭的时候,张伟连庭都没出。)

 

9, 为何岳沫池,在我的所谓精神鉴定结果出来后,在派出所里,不让我坦然的看鉴定报告书里的全部内容?

 

202174日,民警岳沫池,让我和我妈妈去派出所,看精神鉴定报告书的结果。但是,岳沫池只让我看结果的那几句只言片语,不让我看全部报告书里的内容。遮遮掩掩的。导致,我对我在精神鉴定里呈现的口供部分,和张伟夫妻的口供部分,无所知晓。也不知道张伟夫妻说了什么。这也导致了我之后盲目的认罪认罚,事后感到极为后悔!难道,张伟夫妻歪曲的那些不实的口供,我随着认罪认罚,都一并的默许、认可了?简直是荒谬!

 

现在,我也知道了,为何岳沫池不让我看报告书的全体内容了?因为,里面我口供的部分,有恶意乱写的部分。比如:我一直是说:我双手握着张伟的手腕,结果报告书里出现:我说我按着张伟的脚。简直是驴唇不对马嘴。这可能也是导致精神鉴定,认为我是思维错乱的原因。这些,都是岳沫池搞的鬼!

最终,我的这个所谓的精神鉴定报告,我在20229月底,才拿到手。知道了里面的很多我以前根本不知道的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0, 检察官(王兴兰),一味督促我:签写认罪认罚。却为何始终不给我看 告知~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口供呢?

 

如果不说他们说的什么?一味只让我认罪认罚,不论他们说的我,怎么恶劣、歪曲?我都应当~顺带的都认可了?是不是这样做,太缺德了?之后,我在法院信访那边,才知道张伟竟然在口供里说我在案发当晚,用胳膊肘击打他肋骨?简直是胡说八道!我是一个在家里连肉都不吃的人,我会如此凶狠、无德?

 

11,检察官(王兴兰),在我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的期间,威逼我签写认罪认罚!(声称:如果我不签写认罪认罚并赔偿对方张伟5万元~让其出谅解书,就判处我8个月的实际刑期。当时我在东丽区看守所,逐渐身体不好,监室生活条件低劣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凶险。最终违心被迫~签字及赔偿。):

 

检察官(王兴兰)对此案件的本质,进行错误的审定和判定(她懒得去深究和调查)!和在卷宗里纵容警方侦查阶段的不实案件情节描述、汇报。导致,我(李承)的案件,成为冤案!促成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是错误的!是违背良知,扭曲是非,纵容奸邪的结果、性质。

 

而且,检察院当初也不同意我的初期取保候审,就让我在看守所里长期受苦,消磨我的意志(最终促成我违心的签写认罪认罚并赔偿5万元,请求张伟出一个谅解书)。此点也极为可疑!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2, 检察官(王兴兰)对我在视讯里的各种申诉,充耳不闻!执意要给我定故意伤害罪,使得我没有丝毫选择余地(她这样的行为,也值得怀疑):

 

当时,我对王兴兰,提及张伟曾经多次报假警,其夫妻两人说谎成性,品性恶劣的事。派出所办案的错误之类的线索,也提出了我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上都写有许多材料。她就是不听。(执意要给我定罪)

在看守所里,在检察官王兴兰与我视讯的其中一次,我听到检察官(王兴兰)说:张伟的家属,到检察院去闹了!说明:张伟或张伟的家属,与检察官(王兴兰)见面了!可能有威逼或利诱于检察官(王兴兰)的情况,王兴兰可能迫于压力,进而给我进行施压!要求我尽快签写认罪认罚,并赔偿张伟高额的钱财(达成张伟夫妻,恶意讹诈我的目的。)

 

 

(三)辅助参考:

 

1,『我之前为何,选择认罪认罚(一审开庭前)』?:

 

现在的机制,是把涉及归于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先关押到看守所里受苦。而东丽区看守所,生活条件真的很差!天天洗冷水澡(没有温水淋浴)。且很难喝到热水,天冷的时候,发的那点热水被号长用于个人的洗澡霸占。如果家里不上钱的话,只能喝自来水里的水!现在的自来水水质很差!长期喝自来水,身体能好吗?(我在看守所喝了1个多月的自来水)。屋顶的大灯管,24小时照着!夜间凌晨,还需要起来站岗。打呼噜还被弄醒(导致睡眠不足,精神崩溃)!而且,还有监室里的牢头狱霸欺负人,矛盾摩擦之类的事情。

关押于监室内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心理压力!总体的处境和感受:东丽区看守所比贫民窟还要差10倍。这些原因,加之在一起,时间长了,真的受不了!我(李承),身体状态就不好,我有慢性肾病。虽然,进入看守所之前,是体检。 但是,唯独没有给我验尿!我提出我有肾病的时候,带我去看守所的金钟街派出所警员说:你要保密!千万别说!

 

三个月的不在家,我的母亲通过律师,希望我能赶紧出来!劝我认罪认罚,给对方钱,出个谅解吧!再不出来,我母亲的身心受不了了!虽然,我对我母亲一贯的懦弱本性,深恶痛绝!但是,毕竟是我的母亲,我也心疼!+ (检察官)王兴兰,说:如果不签认罪认罚,就要判处8个月实刑,可能还会进入监狱。3个月的看守所监室生活已经难熬,再要续期,苦不堪言。我是夏天进入看守所的,都是热天的衣服,父母送过一次长袖薄质秋衣,但是毛衣不让送。疫情期间,又更严苛。导致,我很长时间是受冻受寒的状态。律师说:签写认罪认罚,并给对方张伟5万元出谅解书,可以尽快离开看守所。我当时,很是纠结!左右为难。+ 律师还对我说:我妈妈整天以泪洗面,精神状态下滑。我心疼母亲。想尽快回家!==这些情况,叠加在一起,最终我勉强签写认罪认罚,还必须给案件对方张伟5万元,才能给我出谅解书。请问:在此案件里,我和张伟~双方的处境,公平吗? 毕竟东丽区看守所的条件、设施,是天津市里相对最差的。把一个人的身心消耗透了,再诱惑以认罪认罚。还何谈司法、法律的威严和公平呢?毕竟~命是重要的,即使不为自己,自己还有父母以后要孝养。虽然,都是成年人,但是每个人的体质也不同,有皮实的,有孱弱的。不同级别的罪,关押在同一个恶劣环境。也是不合理的。

 

2,『我为何控制张伟? 有没有必要性?或 于情于理,重新核定我控制张伟的这个行为的性质!』:

这个事情,对于我来说,事发突然。我刚从自家房门出来,首先我不知道这个时间,还有人在楼道里。更没想到,有一个人还拿着毛巾过来抽打我。当时,我是一个受惊的状态(心理方面,没有任何的预备、准备)。

而且当时,我所在的楼道里,没有摄像头。如果,我当时不制止他,难道让他任意打我?我受到重伤或身亡?谁给我做主?而且,当时我只穿一个小裤衩,保护身体的措施也不到位。而且,我一个人住,一旦受到重伤或被杀害,短时间内无人知晓。无人给我作证。比如:如果我不及时自我防卫。我被打的遍体鳞伤倒在地上,张伟和他妻子进屋了,然后我再报警! 张家然后说:这个事和他们无关!到那样,我是无罪了,但是世上有几个人能做到如此?水有源,木有本,分析一个事情,要抓其源头。张伟在疫情期间,先行用脏毛巾抽打我(可能附带着未知病菌)。属于故意的寻衅滋事。责任的主要部分,在他!个人基本防卫,是人的本能。控制打人的一方,不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对方的保护。都停止!谁也别动!难道,到~打急了,打花了,彼此受到严重的伤,那样才好吗?

 

3,『我父母请的这个案件的律师(孟蕊),拿钱后不干正事,浮皮潦草。也导致,我冤案的最终形成 认罪认罚的无奈窘境。』:

我的这个律师(孟蕊),是我母亲在我被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之后请的。在看守所里,第一次见到孟蕊 此案结案的整个过程里,孟蕊只是让我认罪认罚,一点没有反诉和找派出所的问题,和对方张伟的错误。她是谁也不愿意得罪,也不愿意出真力,只是来看守所看看我,说说家里的事而已。最终,我也心灰意冷了,唯一能倚靠的律师,也是这样的。我还有谁,可倚靠呢?等于我家花钱,请了一个只会认罪认罚的劣质律师。这样的不合格的律师,怎么能带来公平公正呢?而且,孟蕊让我赔偿对方张伟5万元后,在开庭的时候,什么话也别反驳,一直要采取谦虚点头认可的态度,否则钱就白花了!我也答应了。即使在庭上,我刚想说清楚这个案件的真实情况,也被法官刘士军所打断。之后,我想要表达的所有和案件情况有关的话,都被法官刘士军有意的打断。不让我说。等于我在看守所苦等了3个月,最后换来一个对案件无言以对的结局。真是悲哀至极!这个局面,太过残忍和不公正、不仁德!现在,我已向河东区司法局投诉了孟蕊所在的河东区的律所。

 

4, 此案件里的证据是不足的,存在争议的。因为案发所在的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头。究竟当时发生了什么?除了我(李承)和张伟夫妻,三人之外,无从知晓。

而我(李承)鉴于这个情况,是率先的,积极的,主动的,在此案的侦查阶段,就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的叙述材料里发了重誓的,以重誓证自己的清白。且我也要求对方张伟夫妻也与我一样发重誓。可是至今其两人躲躲闪闪,始终没有促成我的这个彼此都要发重誓的要求。此点也间接可知:谁是此案里心里有愧的一方?可见一斑。虽然,我知道了法院现在不认可发誓的环节、部分,但是这个情况,我必须要提出来,仅供辅助参考。

 

5,在2022年我的缓刑期间,我相继在信访部门,投诉了:安定医院2004年对我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是间接顺延导致此案精神鉴定结果的起因与根由!)2021年错误且违背良知的司法鉴定结果。 / 东丽区看守所的低劣生活条件与牢头狱霸现象。我也与看守所的张所长,长达1个小时的深刻对话!张所长,也积极的认可我所说的看守所现状的真实存在问题。/ 向河东区司法局,投诉了:我的不称职律师~孟蕊。/ 东丽区督察的不作为和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种种问题。/ 向教育整顿办公室投诉:检察官(王兴兰)的问题。 / 河北区建昌道派出所,当初不及时给我张伟报假警证据的问题!

以上信访的材料及此案相关的一些录音、照片,在立案之后,我都会一一提交,作为参考。

 

6,我还有2021年大年初五,我在自家楼上偶然拍到张伟抬起自行车,放到他的汽车后备箱的照片。证明:张伟,有把子力气。不是其口供里所说的手无缚鸡之力!他的身体挺好,行动自如,有寻衅滋事,行凶打人的能力和危害

 

7,因为案发当晚,我被张伟用拳头重击咽喉,当时我没在意此事,认为过几天会好的,所以当时没去正式的就医,怕麻烦。加之,派出所方面~在案件初期长时间,不与我交流和指导。我耽误了对我咽喉伤情的诊治和重视。

可是之后,咽喉被打的部位,长期很疼。随后,我就去天津总医院和天津第一中心医院,就诊过!有看病的单据和照的CT和核磁照片。

 

8,我的一审判决书里,写我在202184日被东丽区分局取保候审。这是在现实里,未曾发生过的事情。判决书里的此处书写,是严重的错误!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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