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 偷税行为

 举报者信息:

姓名:李承;性别:男;民族: 汉族

被举报对象(涉及偷税的企业)

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福建大厦1501号,

投诉内容:

本人李承因为一个刑事案件(冤案,被陷害),于202184日被派出所刑事拘留(进入刑事立案)。所以,本人的母亲徐玉华于202185日,去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聘请的孟蕊律师(该律所的主任、主事人)担任本人李承的案内辩护律师。我母徐玉华,当天上午是以现金的形式,消费3万元人民币作为律师费。该律所,当时只出示3页的律师合同,及一张普通的收费的收据。而最关键的税务发票,则没有给出,也不曾提及。(孟蕊律师当时在场)

 

因为我母徐玉华是60多岁的老太太,并不太懂这些发票的事情。认为只有合同和收据就完了。作为律所主任的孟蕊律师,当时及之后也没有提及关于税务发票的事情。

 

再提起这个【税务发票】的问题,就是因为此孟蕊律师在作为本人案件的代理律师过程里,勾结案件对方,与对方合谋对本人进行算计、陷害、敲诈,最终导致本人产生冤案,并进而上当被骗~我家损失更多的钱财。因这些恶劣的情况,本人通过学习、询问,得知国家信访平台,可以为老百姓服务和解忧。本人就于20229月向国家信访平台,投诉该律所孟蕊律师的不良行径。信访工单流程显示:该投诉于202299日到达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当天正好是周五。)因为投诉工单刚到,司法局方面不可能及时受理。而且又隔了周六、日两天(91011日)!

所以,河东区司法局是在2022912日(周一),通知的该律所,被投诉了!孟蕊律师得知被投诉了!就吓惊惊的,把之前我母徐玉华的3万元律师费,其不曾开具的税务发票补开了!(开票时间是:2022913日)与3万元的收入时间:202185日,已经相隔11个月之久!而且是受到司法局投诉的压力,才被动补开的!(并非其自觉自查。)

 

当时,该律所很是狡猾。即使补开了这个3万元的税务发票,也没有告知并给予本人或我母徐玉华。而是采取按兵不动的方式,择机行事。(因为孟蕊律师,也知道这个偷税,不申报税务的行为,不光彩,属于违法违规。) 所以,即使当时该律所补开了这个发票,我也并不知情。因为,本人当时投诉的重点,并非其偷税问题。而是其作为律师的违背职业道德,勾结案件对方陷害本人的行为。所以,当时我也并没有重视发票这一问题。虽然,河东区司法局受理了本人的投诉,但是对于律师在案件里对当事人的缺德、陷害行为的界定和证据,无法掌握。(此点确实暴露了现在司法体制,对刑事案件里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时候言行不受监管、记录的漏洞、缺失问题。)河东区司法局,让我再去天津市律协投诉一下。

 

然后,我就去律协投诉了(时间:202323日)。律协在受理本人投诉的初始阶段,就问我:为何投诉材料里,没有该律所给你的税务发票呢?因此,我又回家询问我母徐玉华。徐玉华说:当时给3万元的时候,和之后多次与孟蕊律师见面,她都没有提及发票的事情啊!确实没有发票啊!这时,我才意识到:该律所,还有偷税的问题!我就及时向天津律协和河东区司法局,都汇报了该律所没给我们开发票的问题。两个单位,都给该律所施压。最终,此2022913日补开的3万元税务发票,是该律所于2023217日,以邮政EMS的方式,邮寄到我家的!所以,本人真实拿到这个税务发票的时间是:相隔已经16个月之久的20232月。(本人有邮政EMS邮寄照片为证)

请问:既然3万元的发票,该律所已经于2022913日补开了!当时为何不马上给我邮寄过来呢?究竟怕什么呢?怕这个偷税的行为,被人拿到证据,而惶恐不安吗?

该律所在20229月受到司法局的投诉压力,而补开发票。开票后,又选择按兵不动,静观事态。说明该律所,纯属一个狡猾奸诈的性质!(属于劣质企业、律所,应该进入企业及律所界的黑名单!)。

 

本人在2023217日,才拿到这个202185日应开的税务发票。就都明白了!遂向天津市税务第二稽查局(解放路那个),亲自去投诉该律所的偷税行为。该局的赵姓负责人,接待本人,并收取了投诉材料。立案号是:2023-3号。随后,税务第二稽查局,就把此投诉材料,转交给该律所税务所属管辖的河东区税务局内的春华税务所。由杨凯所长,进行负责。经过调查,发现该律所对于202185日的3万元,这笔收入,并未申报税务系统!杨凯所长就把该律所的财务叫来,进行补充申报,并让其签字、盖章、确认!出具了相关整改确认书(时间:202344日)。 但是,杨凯所长,在开具这个整改确认书之后,并未及时告知本人。而是本人于202347日,亲自又去河东区税务局询问受理进度,才得知。 但是,河东区税务局春华税务所,对该律所的调查和处理,也就只停留于此了!而对于此偷税性质的这个行为,并未做丝毫的定性和处罚。这一点,我是不满的!我就走了!

 

之后,天津律协的处理结果书里,对于该律所不开发票问题,因为税务局方面并未给出定性,所以在报告里给偷税漏税这个词语,打了个双引号“XXXX”!然后,我又拿着这个律协的处理结果,又去河东区司法局那边做正式投诉(此次非信访方式)。在2023830日,司法局出具的处理结果书里,写:经调查,发现该律所确实存在开票不及时的问题!已经进行记录档案,并给予批判教育。还是因为税务局方面,未对该律所的行为定性,所以司法局只能用开票不及时这个词语来界定。(无奈!)本人在这里,质问税务局方面:开票不及时(收费的1年后因被投诉才被迫补开)与偷税,有区别吗? 如果世上所有的偷税、不申报税务的企业,被查之后,而补交税务、补报税务,都可以不定性为偷税漏税吗?而可以好听的称为:纳税不及时吗?这样像话吗?税务的严肃性,何在?

 

因为此质疑,本人又于202311月,去河东区税务局春华税务所,与杨凯所长进行交涉!杨所长说:我们税务局,只是征管。不负责稽查、定性。需要我找稽查局那边!然后,我给第二稽查局打电话。二稽查说:需要税务所对该律所的偷税情况,上报给总稽查局,然后由总稽查局给我们二稽查派件,我们才能去查。(等于是:从20234月 到 202311月,第二稽查一直在等税务所这边上报给总稽查局呢。) 7个月,就这么耽误了!(可谓:互相推诿,责权不明。) 不论是税务局,还是稽查局,都没有对相关涉事税务违规的投诉,进行积极的、负责的追究精神!而是选择事不关己,敷衍懈怠的做派。此是国家税务的悲哀!

虽然,我认为这懈怠的7个月里,我不满意于税务的表现!但是,杨凯所长对我在11月份的复谈,表示了重视。随后,杨凯所长找到二稽查当初转交给税务所的本人检举的那些材料,交到了河东区税务局的纳税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人是兰所长。纳服科,把相关材料邮寄给第二稽查局。然后,第二稽查又把材料,退回给河东区税务局了!

二稽查表示:程序不对!应该把材料,先给到市稽查局(越秀路)。然后,经过本人的催促,河东区税务局又把材料,邮寄到市稽查局(越秀路),而市稽查局则又以材料不全为由,又把材料退回给了河东区税务局。因此,本人于1211日亲自去河西区越秀路的总稽查局询问因由!工作人员接待了我,并告知材料确实少了2个环节的东西。已经告知河东区那边,补齐再交。事后,我与河东区税务局的兰所长,就此事进行交流!经过沟通得知:相关材料,其实已经差不多了!没有明显的缺漏部分。也不明白,总稽查局为何不收?

所以,本人此次举报,就是督促税务部门赶紧受理、立案调查,起码给慧萃嘉怡律所的此前偷税行为,进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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