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2年9月底,才拿到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复本 / 于2024年6月,才拿到案件对方的伤情鉴定报告复本
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涉嫌两项严重违规违纪
本人于2022年9月底,才拿到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复本:
虽然,李承此前刑案里引出的这个司法精神鉴定结论:津安定(2020)精神病鉴字第489号。是2021年7月1日产生的。但是,投诉人李承,作为案件的主要当事人,当时阶段并没有拿到这份司法鉴定报告的复本。(本人家属也没有拿到过)。因为案件的案发当晚经办民警岳沫池,当晚存在违规、松懈办案的错误情况,所以民警岳沫池希望用李承有精神问题的这个扭曲事实的错误判定,来掩盖他在案发当晚违规办案产生漏洞的错误问题。所以,民警岳沫池希望这个精神鉴定结论,不要被推翻,才能保全他自己。故此岳沫池当时阶段,故意对李承及李承家属,掩盖并隐瞒这份司法精神鉴定报告的内容,只是笼统且肤浅的告知李承及李承家属,李承在案内被认定为精神分裂的结论。不让李承看大部分鉴定报告内容,也违规的没把鉴定报告的复本,给到李承或李承家属的手里。(当时岳沫池还多次、有意的,怂恿李承及李承家属快点在鉴定结论处,签字并认可。此点属于民警岳沫池办案里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即:民警不能有意干扰被鉴定人及家属,签字或不签字。认可与否,应该全凭自愿。)
即使李承及家属,被怂恿或威逼签字,可是我们至今对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所出具的那个结论:没签字、不认可。
不仅民警岳沫池要用这个认定李承是精神病,来掩盖他当晚办案程序的错误与疏漏,而且精神鉴定报告书里,应该还有案内对方张伟夫妻的口供,此夫妻俩的口供,存在严重违背案件当时情况的虚假且夸大的成分,而这些口供,不想让李承当时知道。总之,只有掩盖,才能阻碍李承去提出质疑和了解案内的更多实际情况。(因为李承及家属,根本不知道里面的大部分内容,所以无法提出相关具体对应的质疑啊!)
当时李承得知自己被荒谬的认定为精神分裂,就在2021年7月5日早9点20分及时致电给天津安定医院的鉴定科,而鉴定科客服在电话里说:他们只面对委托单位(派出所),不面对个人,有质疑可以向委托单位说。而李承及家属,认为本方没在鉴定结论报告里签字,就等于不认可了。而且,派出所民警岳沫池,还有意的要维护这个精神鉴定结论,来保全他自己,掩盖他的错误。所以,李承方面没法得到公平公正的提出相关质疑的条件与“公正处理的环境”。民警岳沫池,当时确实也没说~如果质疑,要怎么去做?如果办案民警,有意要算计陷害案件当事人,那么当事人对很多合法权益和知情权,都不会知晓。只能蒙在鼓里。(因为李承及家人,此前并无任何相关案件的经验,如果不给予良心的告知或对待,我们啥也不知道、不懂得。)
一个月后的2021年8月4日,因为有了这个精神鉴定结论,加之案内对方张伟有所谓的伤情鉴定结论,两个案件第三方、第四方的鉴定一结合,即使在关键证据不足,案内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就可以强行的把李承推定成犯罪嫌疑人的程度,就把李承刑事拘留在金钟街派出所里。我母亲徐玉华见情况如此发展后,慌乱的找了一个女律师(孟蕊),给了她3万元钱,当本人李承的案内律师。就是这个女律师孟蕊,是一个收入3万元后,不开发票,不申报税务系统,知法犯法的偷税之人。连发票都懒得开的人,也没有给本人去申请取保候审,让本人在东丽区看守所从头到尾呆了100天整,一天都没回家过。本人并没有重大犯罪事实,应被取保。
这样一个不称职的律师,对于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和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在那时依然没有给李承及李承家属去看、知晓。孟蕊律师,拿着3万元,只干两件事:1各种欺诈、恐吓的话术,怂恿李承签写认罪认罚。2私下去张伟家里,暗合勾结,帮助张伟骗取李承的所谓高额赔偿金,然后他们私下再分,既拿我家的钱,又拿对方的钱,两头吃。
孟蕊律师把公平公正和良知良心,抛在脑后,心里只有利益。
所以,李承不仅在派出所侦办阶段,没有拿到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书和本人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书。在聘请律师后的看守所等待法院审判的这个阶段,依然没有拿到。而本人的刑事一审判决,出于2021年11月16日。孟蕊律师,在本方当事人(李承),对于案件对方张伟伤情鉴定内容不知晓及李承对自己精神鉴定报告详细内容也没看到、也不清楚对方张伟夫妻在案内的口供究竟说了什么的情况下(三大不知情),就一味怂恿李承草草去签写认罪认罚(在还没经过法院审理的情况下,就恐吓李承,如果不签字,就会判处1年半的监狱刑期。孟蕊律师勾结张伟,擅自以律师身份虚定大刑期来欺诈李承去签写认罪和要“给”张伟钱财。孟蕊属于职业范围内的违规行为,甚至涉及刑事欺诈,致人冤案,骗取钱财的犯罪罪行。)
也就是说:李承在一审判决之前及之后的长期时间,都没有拿到本应拿到的两个案件关键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复本。本人在一审判决后,因为在看守所里呆了100天而产生身体不适需静养、当时确实不懂怎么写刑事上诉书和相关事宜、且本人对天津公检法体系深感失望陷入心里绝望状态、当时每天疫情封锁做核酸检查等多重原因,本人李承没有在10天内进行案件的上诉申请。在家休养到2022年4月,本人才开始进行一系列的对致使本人冤案的相关人及部门,进行投诉和案件的申请再审的申诉。在此过程里,本人因向天津市河北区公安分局投诉建昌道派出所,当时的民警没有给予本人~张伟在2021年7月4日晚报假警的相关录音视频证据(那时我家小区已经转为河北区地界,此前属东丽区地界)。结识了建昌道派出所的王长来警官,我于2022年9月向建昌道司法所申请取得我一直没拿到的本人精神鉴定报告书,然后转到王警官那边,然后王警官驱车去东丽区法院,帮我调取到了精神鉴定报告复本。本人于2022年9月30日14点多到河北区建昌道派出所,才拿到这个精神鉴定报告复本。
从时间来看,本人应该从2022年9月30日开始算,得知本人被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算计、坑害的事实。或者严肃来说:虽然本人看似已经拿到精神鉴定报告复本,但是渠道并不正规。因为河北区建昌道派出所,并不是本人此前刑案的办案单位。而是我在信访案件对方张伟在2021年7月在建昌道管辖内报假警而间接认识的。投诉人认为:只有四种渠道取得鉴定报告复本,才是正规。1,办案的派出所 2,安定医院鉴定所 3,办案的检察院 4,办案的法院。除此之外,都属可疑,不靠谱。所以,投诉人李承完全可以严肃认为:本人李承至今没有取得本人的精神鉴定报告书复本。故要求河西区司法局,正式向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取得、复验。
于2024年6月,才拿到案件对方的伤情鉴定报告复本
首先,感谢天津市司法局能受理并重视,本人李承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本人也于2024年6月4日,看到了本人此前刑事案件(冤案)的相关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内容。本人刑案于2021年11月16日出的判决书,本人于2年多之后,方才看到这个案件关键的重要材料,可见此中过程里有多少的猫腻和不正规行为,在掩盖和遮挡本人的合理合法的案件知情权?本人花费3万元聘请的孟蕊律师,也没有给我看对方的这个鉴定报告,报告里出现的疑点和歪曲不实的记录,孟蕊律师也没有提出应有的质疑!公检法部门的算计、不规范,加之本人律师的懈怠不称职,李承受冤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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