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承,浅论关于本人之前那个所谓精神鉴定的问题
1.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我及我的家人,皆表示不认可,始终、至今没有签字。
2.派出所方面当时为了急于判案,没有把我家不认可鉴定结果的态度,反馈回鉴定所,而是选择直接上报。
(于程序上,派出所民警属于违规操作。缺德行事。)(之后东丽区分局的督审,曾经在电话里透露过两名民警已经内部处分过了,但本人冤案并没翻案!要我去自行申诉!)
3.因是冤案,我家花费3万元聘请的律师。结果这位女律师孟蕊,性质不良,涉及偷税、不给我申请取保、还勾结案件对方,密谋对我进行算计、敲诈。本应在一审阶段,必须对精神鉴定提出质疑的,也被她给耽误了!(本人精神鉴定的现状,就是本人发起起诉、投诉她的原因之一)
4.辅助证明那个精神鉴定结果正确性的实证、记录,至今也是没有的!无任何事实记录、相关影像,证明那个鉴定推理是正确的!(至今只是停留在推理阶段)
5.时间是最好的检验是非对错的方式之一。本人刑案案发在2020年8月25日,到今天~已经3年多了!本人在这3年多里,没有新的案件或治安处罚之类的记录。(即使是20年8月的那个案件,也不存在本人犯罪的真实事实记录,而是对方有伤。进而推理出来的对我的判决!而对方的轻伤是其为了陷害我,回家自行做的。之后,让其发誓,对方夫妻俩也不敢发誓!于情、于理、于法、于因果,都站不住脚!)
既然本人是冤案,为何又要判我呢?本人在起诉书(行政诉讼)里叙述的已经十分明确、细致。本人在当初任何案件、法律经验几乎为0的阶段,被本人律师孟蕊所欺诈、威逼、蛊惑。(孟蕊是本人冤案中后期阶段的最大策划者、推动者。)
6.虽然本人的那个精神鉴定是荒谬、错误的。但是,就姑且对现有的那个鉴定结果,进行分析解读的话。本人也并非严重的精神问题者。请看:“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固定了特定时间。即:2020年8月25日那天的那个事件。并没有说:李承是常态的精神分裂。现在,离那个案发已经过去3年了,而时间已经证实了那个鉴定结果是错误的!然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并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那是纯傻子了。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说:他们认为李承在案发时候,对自己可能引发的刑事犯错没有预见或不受控制!而行政起诉的立案、开庭,又不是擂台,用不着考虑这些特别状态。而案内本人敢于积极发誓,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则至今不敢发誓。那些二手三手的鉴定东西,则显得的是那样的黯然无光!作为案件对方和鉴定方,都经不起八个字的检验,即:灵魂自尊,因果无愧!
此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