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承),向国家提起在公检法内倡导:因果教育 与 认可发誓作为证据不足的争议案件重要参考的建议!
谏言人:
姓名:李承;性别:男 ;民族: 汉族,
建议之一【因果教育的重要】:
本人(李承),向国家建议:在公检法的系统、部门、单位里,全面倡导:因果教育的学习!
就拿派出所民警为例,国家赋予民警权力,但是部分现存的民警仗着自己的那点权力,在案件里吃贿赂,算计和陷害别人,甚至支持黑恶势力,成为丑恶的维护者和保护伞。(这样的案件,还少吗?)
就以公安民警为例(检察院、法院、监狱系统,以此类推):
民警作为执法或办案的第一线人员,应以维护正义,遏制邪恶为根本。但是,我亲身接触和体会,部分民警俗邪之心炽盛,令人失望寒心。往往表现为拖沓懒散,庸俗媚俗,偏见臆断,是非颠倒,冷酷无情,缺乏光明,不信因果,蔑视神明等…甚至存在联合案件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算计陷害的情况。
那是因为,人性往往大于党性。党性在心灵建设方面,总是显得治标不治本,和力不从心。而党是社会的,宗教才是生命的。所以,在坚持以党治国的同时,也应开展宗教教育,而宗教教育的核心是因果的教育。我认为:那些心中无神,不信因果的人,相当于是披着人皮的畜牲。又有什么资格去执法和主持公义呢?
人为什么会缺德?===因为:不信因果。==为何不信因果?===因为:不敬畏神明!===为何不敬畏神明?===因为:见识和阅历太浅了!(很多道理和事情,TA还不知道。)
建议之二【发誓的重要性】:
本人(李承),向国家建议:在公检法的系统、部门、单位里,全面推行看重:争议案件里的发誓部分和环节!
我(李承)在2021年11月16日,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被判处了一个故意伤害罪。这个案件是冤案,而这个判决也是错误的!
案件真实情况是:一个叫张伟的人,是我的邻居。因为他在楼道里经常抽烟,与我产生矛盾怨结。2020年8月25日21点,我刚从自家房门出来,他见我毫无身心准备,就对我发起突然袭击,对我寻衅滋事。我受到惊吓,把我扑倒,制止他的打人行为!扑倒他后,他就重击我的咽喉。然后,我握着他的手腕,控制住他(仅此而已)。然后,警察到来,把我俩带到派出所!
之后,张伟回家不甘寂寞的,也为了陷害我,他自己做了一个肋骨的轻伤,对我进行讹诈,说是我打的! 派出所,办案时候也是漏洞很多,懈怠不认真。我投诉了办案民警。 办案民警岳沫池,对我怀恨在心。就开始对我算计和陷害!
最终,把我关押进看守所。 最终,给我定为故意伤害罪!我家赔偿张伟五万元,我获得一个缓刑,至今落有刑事案底。
在侦办阶段,包含检察院审问阶段。我一直要求:张伟夫妻,能跟我一样发重誓。让自己的口供,具有道义的尊严和具有因果的代价。但是,至今张伟夫妻不肯答应发重誓的要求。侦办民警岳沫池也不敢发重誓!说:法律,不听发誓!不论发誓!就这样,张伟夫妻在口供里歪曲事实,说谎害人。还不用担负因果的代价!便宜都让他占了!把此案弄成一个冤案!
所以说:现在的法律,是存在巨大的道义漏洞的!发誓,不论有没有用,起码是一个人在案件里的严肃表态!
起码,是重要的参考。是清白人,洗脱冤屈的表现之一!无愧之行! 也是对缺德、奸诈有愧一方的牵制与检验!怎么,就不通行呢?不能作为重要参考呢?请问:法律,还是一个讲道理的东西吗?
还是一个追求公平公正的规章、渠道吗?
现在我提起的我的案件的刑事案件再审,也被东丽区法院的刘媛法官给驳回了。(因为,刘媛法官不想得罪公检法的人,不愿去查派出所的错误和缺德,不愿去追究检察院的失职和懈怠囫囵,不愿得罪同事刘士军法官在庭审过程里的违规行为和表现)。
本人再次要求:国家公检法部门,在办理疑难、争议,证据不明确案件时候,必须采取【发誓的环节】!否则,案件里小人、缺德者,就因为证据不清楚,而假口供害人、诬陷人。还不付出因果代价!这样的法律,是残缺的!
相关案例:
2023年9月17日,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毛所长,去张伟家建议张伟夫妻能对他们之前在案内说的口供进行发誓,而张伟夫妻当场表示拒绝。(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表现为心里有愧。)
说明:张伟夫妻之前在案内的口供,就是虚假的!属于虚假口供,致使他人冤案!需要判处3~7年!如果对方口供是真的,发个誓,有这么难吗?毛所长,见对方不发誓,就走了!
并没有进一步研判、复议、深究此事!
先不说发誓,有没有用!起码,在办案前,让案件双方先过自己良心这一关!连自己的良心,都过不去。之后,再产生100个司法程序,又有什么意义呢? 因为最开始的公正基础,就没有建立起来!记住,法律是机械的!而人是灵性的!人与人,产生的是案件!那么,案件也是灵性的!用机械的东西,去裁判灵性的事务!就难免产生错误或扭曲!法律是基础,但是决不能高于、大于因果律,更不能大于良心!
此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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