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对于律师协会的对应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面临的纠结问题(案例两则)
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如果律师协会依据该法作出的行为,如对律师的惩戒决定或受理投诉后敷衍不作为等,可能被视为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案例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行终479号行政裁定 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协会对此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刘某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本案中,天津市律师协会针对刘某投诉作出的《处理结论通知书》系其依据律师法作出的行为。刘某对此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不妥,故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对律师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律师协会为被告,进一步明确律师协会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适格的被告。律师协会属于法律授权行使律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作出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律师协会针对律师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既涉及到法律的具体规定和授权,也关系到行业自律与司法监督之间的平衡。通过明确相关标准和界限,可以更好地保障律师或雇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 张三向某市律师协会投诉该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四之后,受理投诉的律师协会审查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后,作出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书中该市律师协会未支持张三的投诉请求。张三对该律师协会的处理结果不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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