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认罪认罚机制,不可被滥用(请国家相关部门,关注认罪认罚机制变质、“被玩坏”,甚至成为促成冤案的推手)
建议人:
姓名:李承;性别:男 ;民族: 汉族建议内容:
认罪认罚机制,主要出现于刑事案件里。建立此机制的初衷,就是对那些实际犯罪的罪犯,一个宽大、从轻的机会。如果是罪犯,对于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忏悔、认错,态度良好,国家司法机关是给予一定照顾和宽恕余地的。(意思是:不能把人一棒子打死,留一个认错后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项机制,最开始建立的目的,肯定是好的。但是,在部分地区,部分案件里,部分公安或检察院机关里,此机制发生了“性质扭曲”的流变。如果是真实犯罪的人,那么认罪认罚机制,无疑是好的。但是,如果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人,是被冤枉的呢?认罪认罚,只能是把被冤之人,往有罪的方向去推。变成促成、制造冤案的推手。
现在,说一下:认罪认罚机制,发生变质的原因、因素:
1,看守所内恶劣生存条件(硬件)与牢头狱霸现象(软件),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利影响(犯罪嫌疑人想及早离开):
看守所内的环境,肯定不如自己家里舒服,这是肯定的。但是,也不能太差了。看守所环境,故意做的差一点,虽然有让人们杜绝犯罪的威慑力、影响效果。但是,人与人的身体素质,并不相同。进入看守所的人,有年轻强壮的,也有上些年纪的,有基础病的,体制偏弱的。对于前者可能影响不大,可是对于后者时间长了,对身心的影响肯定会出现,如:头昏、身体虚弱、意志力下滑。使得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处理、判定,会产生不利的干扰效果。如果在看守所硬件条件低劣的基础上,再有牢头狱霸现象,对于被关押者就更是雪上加霜的事情。牢头狱霸现象,大多表现为:劳动分配不公,有的恶霸一点不干活,把监室内的劳动,都分配给部分的被关押者。甚至,看守所内往往有夜里站岗的需要,有的被关押者不仅在白天操持监室内的卫生打扫工作,而且每天都要凌晨起来,进行站岗。时间长了,睡眠不足,吃不好,睡不好。以此状态,再去处理自己的案件,能不~失策、走错吗?变得意志薄弱吗?本来是被冤枉的人,平时老实巴交的,在看守所里被欺压,受到重重压榨和困苦。导致的违心签写认罪认罚,以认罪认罚希望早日从看守所里出来,或是联想看守所都这样的?如果不认罪认罚,进了监狱,还不定有多恐怖呢?最后一看,犯罪嫌疑人(被冤者),不是因为自己认罪、真实有罪而签写认罪书,而是因为看守所生存状态太差,而以想“早点出来”而签字。与建立此机制的初衷,背道而驰,意义扭曲。看守所内部的硬件设施,可能一时难以提升、改良,但是软件方面(人),是可以相对完善的。但是,有个别看守所内监室的管教民警,媚俗、崇恶,对于那些身上有纹身的、罪行大的在押人员,反而委任以权力,帮着管教民警去管理监室。这也是形成牢头狱霸的主要原因之一。(管教民警授权恶性犯罪的在押人员,去管理监室。导致,那些恶霸不干活,更不站岗。对轻型犯罪的、老实巴交的在押人员进行压迫、身心压榨,间接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即:只想离开这个“鬼地方”而违心签写认罪认罚书,变相促成冤案产生。)
现在的机制,是把涉及归于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先关押到看守所里受苦。而东丽区看守所,生活条件真的很差!天天洗冷水澡(没有温水淋浴)。且很难喝到热水,天冷的时候,发的那点热水被号长用于个人的洗澡霸占。如果家里不上钱的话,只能喝自来水里的水!现在的自来水水质很差!长期喝自来水,身体能好吗?(我在看守所喝了1个多月的自来水)。屋顶的大灯管,24小时照着!夜间凌晨,还需要起来站岗。打呼噜还被弄醒(导致睡眠不足,精神崩溃)!而且,还有监室里的牢头狱霸欺负人,矛盾摩擦之类的事情。
关押于监室内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心理压力!总体的处境和感受:东丽区看守所比贫民窟还要差10倍。这些原因,加之在一起,时间长了,真的受不了!而我之前在东丽区看守所103监室负责的管教民警是陈雪强,他就是一个媚俗、崇恶者,把监室的管理权力,委任给陈元刚、李根、赵庆龙,这些恶性犯罪的社会地痞恶霸身上,这些人有了陈雪强管教的所谓授权,就大胆的理直气壮的对其他在押人员,进行劳动压榨和欺负。
2,公安或检察院,为了争议案件早些结案,而催促犯罪嫌疑人赶紧签写认罪认罚(常用威逼、刑期恐吓、哄骗等手段):
因为有些刑事案件里,发生的地方没有摄像头记录,所以案发初始、大部分的过程,是缺乏证据支持的。(证据不足)
而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人,肯定是嫌疑最大的人。但是,即使是嫌疑最大的人,也不一定就是实际犯罪的人。比如:身体伤害类刑事案件里,案发地点没有摄像头设备,导致证据不足。而案中之后被定为受害者的人,在案发当时没有表现,也没有说自己哪里受伤或被打了。而是回家之后,莫名其妙出了一个伤情(大多是自己回家后,自己做的伤)。在派出所也没有相关伤情的任何形式记录!之后,“受害者”再编造假口供,来陷害“犯罪嫌疑人”。因为案发地方没有视频记录,所以判案方面就是模糊不清,扑朔迷离。而让暂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及时认罪认罚,则是对于公安和检察院,最省事、省力的办法。嫌疑人自己都认了,一切都好办了!派出所民警办案阶段,即使存在错误、违规,也不查了!案件对方(暂定为受害者的),他的方方面面有哪些疑点?也不去查了!都省事了! 所以,认罪认罚已经被部分公安与检察院所利用,成为促成冤案和及早结案的“捷径方式”!
本人的案例:
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的案件:(2021)津0110 刑初721号
2020年8月25日当晚,我从自家家门刚出来,我的邻居张伟(好像遛完狗也正回来),他看见我没有任何身心准备的情况,他随即就拿擦他家黑狗的脏毛巾,跑过来对我进行抽打!我当时受到突然的袭击(被惊吓到了),就随即往外推他,然后顺势扑倒他(当时我只想及时制止寻衅滋事的张伟接下来的行凶行为)。扑倒张伟后,在刚倒地状态未稳的刹那,张伟用右拳重击我的颈部左侧。我感到疼痛,就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张伟手一缩。张伟被咬停顿的刹那,我此刻趁机用双手牢牢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我的两个膝盖顶着地面,我的胸部与张伟的胸部平贴着(受力均匀)。控制住了张伟。此动作,就开始僵持着。(过程中,我高声斥责张伟的寻衅滋事行为。)
张伟妻子韩某见大晚上的如此僵持,就报警了。(当时应该报警的人,是我才对。可是,我一个人住。正在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我怎么打电话报警?)
然后,金钟街派出所的四个警察,就来了!我看到确认是警察后,我立即松手起身。张伟妻子韩某,当时下楼接警察的时候,还向警察谎称我拿刀呢!(这夫妻俩的品德有多差?)在这个过程里,我只是握着张伟的双手手腕,并未击打张伟的肋骨部位,而张伟案发当晚在派出所里也未表现出任何肋骨的不适及说辞。(我爸爸李文昌当时也到场,可以见证。)
但是,这个张伟之后回家后,疑似给自己做伤,莫名其妙的出了一个肋骨二级伤情。把我陷害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当晚派出所方面,没有进行任何笔录,也没有任何视频或图片,证明张伟肋骨被打或有伤的情况及他本人的相关描述。)(张伟当晚直接回的家,没有直接去医院。)(他的伤情很可疑)
此案的整个案发过程,就是这样的。(附本人李承的重誓:如果我以上所述,不是案件当时的真实情况。我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
我也同时要求张伟夫妻也能如我这般发重誓(对于他们俩说的案件口供),但是此要求始终未能成形。此俩人至今对发誓,躲躲闪闪,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表现为心里有愧。
李承的这个涉及刑事案件案发过程的内容,叙述完毕。
3,部分不良律师,拿完钱后变得有恃无恐。为了自己省事省心,而让雇主当事人签写认罪认罚,以求早早、轻松结束此次律师代理任务。
有些品性不良的劣质律师,在明明案内有辩护空间的可能情况下,没有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积极的做调查、反诉)。就简单、粗暴的让当事人签写认罪认罚就完了!反正,之后留有刑事案件和赔偿出谅解书,也不在律师身上。不良律师就用种种话术、刑期恐吓、哄骗伎俩,骗当事人签写认罪认罚(说这个方式,才是此案最好的处理方式)。然后,一旦追究起责任来,就说是当事人自己签写的,与自己(律师)无关!无赖的撇清责任!
而认罪认罚机制的建立,就为这些不良律师,拿完钱后,敷衍、懈怠处理案件,提供一个途径方式。
认罪认罚机制,不仅被公检法的人所利用(为了结案),还会被个别律师所利用(早完事)!
本人李承的(2021)津0110 刑初721号 案件律师~孟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就利用认罪认罚机制,哄骗我认罪,为了草草结束代理任务。(她拿到钱后,省心省事,不愿意得罪派出所违规违纪的民警,简单粗暴结束此案。)
提出改良建议:
应该给之前签写过认罪认罚的人,一定的反悔期或投诉空间。不能把认罪认罚,变成一锤子买卖。所谓的反悔期,就是签字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被公安、检察院的人,自己的律师,所蛊惑、欺骗、威逼利诱等手段,被无奈、糊涂签字的。就应该给这样情况的人,一个反悔的机会和投诉相关违规人员的空间、时间、余地。
不能把认罪认罚产生之后,就不能变改了。那样话,真的不合事理。毕竟涉及刑事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看守所,签写的认罪认罚,而不是自己在自然状态下,在家里,没有任何外界压迫的情况下,自然、自发、无干扰的产生的结果。
既然签字认罪的情况,不是自己在家里,不是自然状态,有看守所的恶劣环境,牢头狱霸产生的恶劣生存状态,致使身心憔悴。有的是因为公安、检察院人员的种种威逼和恐吓,有的是自己的律师哄骗、蛊惑导致的。如果是真实犯罪的人,就不必纠结了!但是,如果是被冤枉的呢? 犯罪嫌疑人,是被案件对方设计陷害的,被派出所民警算计的,赶上的检察院的检察官是稀松马虎、不深究案件的。你还让这样受冤的人,依然签写认罪认罚,就太残忍了!这样的话,认罪认罚不再是国家司法宽大、慈悲的恩典,而是变成缺德、害人的魔爪。
就是需要配套严肃、谨慎的、合理的,事后追责机制(对于促使受冤者签写认罪认罚的事后研判、处理制度):
1,
投诉看守所 及 管教民警的特定机关单位和制度。
2,
投诉公安 和 检察院人员的特定机关单位和制度。
3,
投诉刑事案件里律师的特定机关单位和制度。
4,
其他和催迫、唆使受冤者签写认罪认罚的一切有关的事后受理单位。
签写完认罪认罚之后,等于犯罪嫌疑人,就圈定在有罪的范围里了!之后的发展,也是向有罪的方向去走!多少,会判刑的!有的是减轻的实刑,有的是缓刑在家。不论是哪类,都是落下刑事案底的。此事,非同小可,绝不可轻忽、草率!
关乎一个人的人生、名誉、信誉、档案等等~须建回旋余地。
此致:国家信访、中国司法部、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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