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设立:对法院的法官收取材料时候的监管制度。让当事人(材料递交者)有录像权、记录权、监督权。在合法的条件下,尽可能保障申诉人的权益。防止申诉材料被篡改、删减、丢失、违背、谎称未收到等情况。
建议人:
姓名:李承;性别:男 ;民族: 汉族建议如下:
现在,好像大部分法院通行的规矩,是法院之内,不允许录像。与法官交谈时候,不允许录音录像。如果,都是这样的话,那么申诉人(材料递交者)的权益,有可能被侵犯、违背、篡改、删、丢。在法官收取材料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拥有合法权力,进行录音录像,也是变相的对法官的工作进行合理范围内的监督、制约。
我本人的案例(引起此建议的事由):
本人(李承),因为一个(2021)津0110 刑初721号的刑事案件的案件再审申请,我的这个再审案件分配给东丽区法院内的刘媛法官受理!我是在2021年10月25日,在东丽区法院立案大厅递交的再审材料,立案的法官也收取了材料。系统显示:2021年10月31日交由刘媛法院受理,并且立了刑事申字号案件的档案,即:(2022)津0110 刑申2号。
2021年11月21日,刘媛法官在东丽区法院的第四调解室里,会见了我(提讯),对我进行再审相关的调查询问笔录。当时,我也顺便递交了一些补充材料,有:我的再审补充论述,我的发重誓材料,我对一审判决书的不满论述,我爸爸(李文昌)的两个证明我没有精神分裂的证言,及证实案发当晚案件对方张伟,没有且没有说出肋骨伤情的事实!我妈妈(徐玉华),证明我没有精神分裂的证言,及案件里她的愧疚部分。我妈妈见证案件一审庭审中刘士军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11月21日,当时我为了证明:我来过东丽区法院,与刘媛见面交谈、并补充递交了我父母的几个相关证明材料。我想进行录像,结果被刘媛法官及他的男助理潘洺严辞拒绝。(最终没能进行录像的记录)可能法院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作为光明正大的人民法院,心里若是无愧,录像证明一下,当天当时我给过了申诉补充材料,我来过法院进行再审交流了。(有什么不可呢?如果问心无愧、光明磊落,何必遮遮掩掩呢?怕别人监督呢?)
而且,当天我在我的再审申请询问笔录里签字后,我说应该按压红手印。也被刘媛法官拒绝了!(丧失必要的法律严肃性)
后续:
在2021年12月5日,我想和刘媛法官提出:案件对方张伟,精神一贯有问题的调查取证申请!我给其打电话,她接听后,与我对话,但是通话过程里,刘媛态度低劣,显得很不耐烦,不像一个正派法官应有的做派!
我与刘媛法官,及刘媛法官的助理,都有过几次通话!作为一个刑事案件再审申诉的当事人(我=李承),能不与法官进行案件的交流和沟通吗?比如:补充材料,申请取证等事项…… ,可是这个刘媛法官对我的言辞冷漠、态度蛮横、显得很不耐烦的样子!
根本,就不愿意用心对待我的这个案件再审申诉。而且,刘媛的观念前后矛盾。一方面,与我交流显得不耐烦,推脱与冷漠。一方面,又抱怨我不能及时与之沟通,提出某些案件取证的申请。
而且,刘媛法官表示在2023年春节前,才给我出裁定。有故意拖延的嫌疑。大概就是已经预计,给我出不受理再审的裁定,然后春节也到了,各单位部门都放假了,让我无处可找。无处可说!给我春节一个闷心、堵心。我对其是否真的认真阅读过我的23页申诉状及我和我父母的那些补充申诉材料? 还是只是混个天数?快到审限了,出一个不受理的裁定。敷衍了事!如果是那样,刘媛则不配做一个人民法官。其人也不具有为老百姓伸冤、主持公道的本质。请监督法院法官的上一级部门,能严查刘媛此人!并撤销其担任法官的职位。
2023年1月18日,我的刑事再审申请,已被刘媛法官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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