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状(起诉天津市人大)

 

原告李承,男,汉族

被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人代表:喻云林,职务:主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

 

诉讼请求:

1沟通、督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人大),接收原告李承对于现今司法体系内对刑事案件的律师在看守所会见阶段的监督监管严重缺失的现状与漏洞问题的提案材料(原告,望及时立法调整而写的材料)。

希望天津人大,能把李承的提案上报给全国人大评议。

 

2及时修正现在天津市内各人大部门,对公民来往接待和听取接受意见、提议的尴尬现状。(详情见下文事实与理由)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1 诉讼成因:

天津人大,对本人李承发现现今司法体系内对刑事案件的律师在看守所会见阶段的监督监管严重缺失的现状与漏洞问题的修正提案材料(本人亲身经历的刑事案件里发现的),拒收。至今不予理睬。故此发起诉讼。

 

2具体详情:

本案原告人李承,因在2020825日引起的一件刑事案件里(轻型案件),本人刚出家门,就被以前有过怨结的邻居张伟突然袭击,其对本人寻衅滋事并重击本人颈部。本人当时毫无身心准备且当时夏天衣着很少的不利情况下,无奈必须对其及时进行控制。本人只是握着对方手腕,阻止其对接下来的行凶行为。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进行刑事陷害,就从派出所回家后自行做不干扰日常生活的肋部轻伤,然后张伟夫妻共谋虚假口供,说这肋部轻伤是我李承当时打的。

派出所初定本人是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因为受冤,所以当时家中花费3万元律师费,聘请了一名律师旨为本人李承能洗刷冤屈、获得公平公正的案件结果。因为本人李承在案件内,并无犯罪事实,所以当初没有太在意这个案件。但是,办案的派出所在202184日突然将本人刑事拘留,体检后于202186日转押于东丽区看守所。这个时候,我及我的家人,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刑事拘留的转天202185日,我母徐玉华到天津河东区的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花费3万元聘请孟蕊律师做本人的案内辩护律师。(因为受冤,才花钱请律师。如果不冤,我就不请律师了。)

 

但是本人李承在20211116日,由东丽区法院判决本人为故意伤害罪。(此案,实质是一桩冤案。)因我家聘请的律师孟蕊(自费,非法律援助)。在案内私下勾结案件对方,与对方达成“联盟关系”,事后拒绝给本人在案内调查、反制、辩护。还不给本人办理取保候审(此案情节极轻微且本人并无实际犯罪的事实,本人理应被取保)。其中,孟蕊律师还涉及收费后不开发票、欺瞒国家税务(收入后不申报,属偷税行为,现在河东区司法局与河东区税务已认定该律所的错误。),身为当时已执业11年的孟蕊律师知法犯法。就是这么一个低劣性质的律师。偷税漏税、不申请取保候审这两个是明面可知可查可见的恶劣。而最恶劣的,是别人不可知、不可见的部分和阶段。就是孟蕊律师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本人的阶段,对本人采用各种欺诈、欺骗、蛊惑、怂恿、恐吓的伎俩。身为本人的律师,却要达成案件对方的意愿和目的。最终,本人及本人的父母被骗、中计后,形成了冤案,并孟蕊帮助案件对方讹诈成功我家5万元。(详细情况,待立案后或天津人大对李承案件、李承被孟蕊律师算计陷害的情况需了解,可要求本人提交相关材料,有100多页的内容。)可以说,李承案件的最终致冤,90%的原因是由孟蕊律师不给我取保候审,拿看守所的苦作为筹码进行讹诈钱财的要挟。拒绝与我交流案情,对我提出的派出所办案的错误和对方的伤情疑点,一概不听。拒绝为我辩护。时间一长,本人伸冤的意志就崩溃了。最终,即使在受冤的情况下,经孟蕊律师的长期洗脑、蛊惑、怂恿、恐吓后,本人违心无奈签写了认罪认罚和给了张伟5万元,让案件内实是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的张伟得逞,达到目的。而后,孟蕊律师在案件开庭前最后一次看守所会见我时候,又蛊惑恐吓本人庭上不要自我辩护或反驳任何的东西。一反驳,5万元就白花了,还得进监狱。在案内孟蕊也对看守所之外的我的父母也进行了一些欺骗行为。而孟蕊律师大部分对本人的欺诈话术手段,都在看守所会见时候进行。而现在看守所内律师来会见过程的言行,看守所内部是不进行录音录像的。看似是所谓的保密权益,但是也滋生了部分不良律师对本方当事人进行各种欺骗、蛊惑的恶行~形成了失察纵容的条件。

(因为世面上,有的律师是“两头吃”的。尤其在刑事案件里,一方被刑事关押,失去自由及大部分的自主能动性。与家人断了联系和沟通。一些律师就是利用这个刑事案件的特点,在这里大做谋取私利的伎俩。私下与案件对方联系联谊,为对方办事、达成对方的目标,反而算计陷害本方当事人。事成后,能得到对方的利益好处。或骗取钱财后,与案件对方进行分成。毫无职业操守、道德可言!)冤案产生后,本人李承一度消沉,肯定对案件的结果不满意。加之孟蕊律师不给我取保候审,导致本人在东丽区看守所一共关押100天之久,回家后因长期受冻受寒,全身疼痛。而且蒙受冤屈,又损失5万元。当时我对案件的相关,一点不想看!一审判决书我就看了两行,就不看了。对天津的公检法极为失望。自此休养了大概4个月后,身心、生活步入正轨,天气转暖,我重新复盘此刑案,感到冤屈太巨大,此案结果极为不公正。回家后的日子,我也学习刑法及参考一些刑案案例。得出一个最大的致冤症结结论,就是本人律师的问题!是孟蕊律师的不尽职、算计陷害本人导致的冤案。遂向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天津市律师协会投诉孟蕊律师的这些不良行径。但是,都被因证据不足,而驳回本人的大部分诉求。为什么?就是因为看守所内律师会见过程,无任何记录。无记录,就是无证据。神知,鬼知。你知,我知。就是世人不知!

孟蕊律师究竟是怎么骗的?怎么说的?啥记录也没有。世上有一些人,就是缺乏自律与道德,哪里监管缺失,就缺德在哪里。律师会见过程,无记录,是谁之过?是看守所之过?还是司法局之过?总之,不是我李承之过,我在看守所监室内连枕头都没有!拿什么去记录?我不可能有任何电子设备。没有记录,对受骗者是不利的,而对于骗人者是有利的。

所以,现在这个司法系统里,对刑案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是缺乏保障的。在押人员,一旦被自己的律师欺骗,无处求证!这明显是现在的体制的不严谨与缺失!就这个看守所律师录音录像问题,我问过河东区司法局、看守所、检察院、一些律师,他们都说现在体系内确实存在对应的监管缺失。所以,就需要及时的立法进行相应的修补完善。但是,立法是全国人大的职能。其他部门,无权修订。而本人李承,在自己的刑事冤案里,被自己律师欺骗于看守所会见阶段。进而发现了现今司法体系的这个缺陷。202312月本人就去了坐落于和平区解放北路的天津市人大。但被保安拦住。我就拨打了天津人大的电话:83606401,客服说此处不接待市民。让我去安徽路8号的天津信访大厅进行咨询或提交材料。20241月,我去安徽路的信访大厅。里面确实有一位天津人大的工作人员,大概是50岁年纪的男士。我说明来意,要把提案的材料交给他,可他态度蛮横的拒绝收取。他说他不管!天津人大,也不管!立法是全国人大的事,他们立不了。我说:没说让您立,您部门是市级人大,可以上报啊。可是此大叔,依然拒绝收取材料。我无奈就走了。市人大的所在单位不收材料,唯一的市民窗口信访大厅也拒收材料。那么,等于是天津人大脱离群众,不接受公民的提案。这是不良的工作态度。违背了《宪法》: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只要满18周岁,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都可以参政议政。而天津人大的一线工作人员,心存错误的阶级观念,对没有公职的市民冷酷面对,冷眼相待。违背市级人大建立的宗旨,更是无视宪法的章程。我国的国家名称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人民法院、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而人大更是以‘人民为大’作定名。说明,我国人民的权力权益,是高于世界其他国家水平的。处处以人民为核心来做事、实务的。没有了人民,也就没有了国家。

因为在天津人大信访的受阻,我当时认为是不是我“人微言轻”?我就曲线,找到本人居住地的居委会、街道的人大代表,给了他们材料。(望上报)他们说:街道的人大,没资格提这么大的立法修订的事情。只能收取,给你问问。结果,我在20244月材料给了街道人大后,至今无音讯。我在20245月又去河北区人大,因为当时有人在信访,我就把材料给到当时值班的河北区人大负责人,我就走了。材料上面留有我的电话。但是至今石沉大海。无人联系我。

法律的制订,很大一部分来自人民和社会实事、各种公民的不同案例。发现问题,关注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就现实社会当今而言,拥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如:公检法)

,遇到问题或纠葛,往往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大部分人,不会找公职人员麻烦。所以,公职人员遇到的实际伤害,也就少。难以深切体会一些社会深层的疾苦与问题。人只有亲身遇到事情,才能刻骨铭心。遇到难题与坎坷的,往往是没有公职的公民。这些公民,遇到事情、发现问题,向有公职的公民进行反映,为何就不受待见呢?而发现问题后不被关注,我国的法律如何能不断的修正完善呢?我李承,尊重法律,但是更信因果。没有良心、蔑视因果的法律,是低意义的东西!谚语有:(对于庸俗之辈)一世当官,九世为牛。拥有公职,对于人是幸福的。但也存在危机,机遇与挑战并存。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因果越大。本人李承,时遇冤案。从中发现问题和司法监管相应的漏洞。最终,冤案能否平反?决定权并不在我。但是,冤案不能白受了。希望用李承被不良律师欺骗的案例,能呼吁人大部门进行相关的立法,完善司法体制!才能今后尽可能杜绝冤案的发生。如果此司法漏洞被修补,不仅是我李承的功德,也是天津人大的功德,及促成此立法相关人士的功德。

受案法院,无需对天津人大的监督畏首畏尾。我国是一府一委两院制度。国务院、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人大,相互监督、制约。法院是具有独立监督权力的。只要是为国、为民、完善法制的正事,都应被支持和赞许。

 

具状人:长年坚持素食、信因果、重良知的 李承

此致: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 副本1

原告相关提案材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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