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对于不服:天津河西区司法局 ~~精神司法鉴定的异议)
一,申请人:
姓名:李承;性别:男 ;民族: 汉族
二,被申请人:
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
三,行政复议诉求:
1. 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津河西司鉴投[2024]19号
2.请天津市司法局,对津河西司鉴投[2024]19号的文书内容进行研判、审查,再结合投诉人(李承)的本次复议申请诉求及内容,责令河西区司法局重新作出受理投诉的答复书。
3.就投诉人(李承)在本次复议申请内容里提到的现今司法鉴定相关投诉中存在的特别情况类问题,应上报国家司法部进行分析研判、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增补对应的救济途径。
4.河西区司法局对天津安定鉴定所相应的责令整改文书复件证明,应给予李承一份。否则,则涉及暗箱操作的糊弄。
四,事实与理由:
1.本人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原因:
投诉人李承,因在2020年8月25日引起的一件刑事案件里(轻型案件),本人刚出家门,就被以前有过怨结的邻居张伟突然袭击,其对本人寻衅滋事并重击本人颈部。本人当时毫无身心准备且当时夏天衣着很少的不利情况下,无奈必须对其及时进行控制。本人只是握着对方双手手腕,阻止其接下来的行凶行为。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进行刑事陷害,就从派出所回家后自行做不干扰日常生活的肋部轻伤,然后张伟夫妻共谋虚假口供,说这肋部轻伤是我李承当时打的。
(至今张伟夫妻对他们在案内的口供,拒绝发誓,不敢接受因果律及良心的检验。表现为心里有愧。)派出所初定本人是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但是,民警并无本人实际犯罪的事实,只有本人控制张伟的镜头(我的双手握着张伟双手手腕)。而且,张伟起身后状态良好,并无大伤或流血的迹象或表达,丝毫没有显示关于肋部的任何情况(有伤不适或表示被打之类)。但是李承确与张伟有肢体接触的情况,事后张伟莫名其妙产生肋部伤情,李承自然成为最大嫌疑人。
证据不足又急于破案的派出所,就给本人做一个精神鉴定。
而本人李承与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有过一次医疗纠纷事件,当年本人在2004年9月11日凌晨3点,在家中偶遇灵异事件,随后普通问诊于当时的天津安定医院旧址。交流询问:世上是否真的存在鬼或灵异现象?仅此而已。就被当时值班的某女医生,叫来两个男护士,对我强拉硬拽的粗暴绑架式收治住院观察。然后用话术哄骗本人父母并骗取签字,赚取高额的住院费。当年的天津安定医院,这样的行为不仅是唯利是图,而且涉及违法犯罪。就这样,本人落下了一个所谓的安定医院精神病住院档案。本来没有精神病的李承,在住院期间饱受摧残和烈性负作用药物的伤害。对本人身心及此后人生造成极大损伤和不良影响。因此恶性的医疗行为,李承从此逐渐厌世,对人生未来的发展相对的放弃希望,认定人类基本都是卑鄙丑恶的性质。关于2004年9月李承住院安定的问题,必须注意两点:一,李承此生至今就那2004年9月,一个阶段的安定住院,且是非自愿,医院方恶性收治的过度医疗犯罪行为。二,是因灵异而起,并非暴力打人之类的起因。而且还有当时本人父母愚弱,听信恶性医生的哄骗,作为亲人对本人保护不利。事后,我的父母已经认识到这方面的不足和失误,向本人表示了忏悔和谴责天津安定的恶劣行径。
但是,不论什么原因,李承毕竟在2004年有过一个安定住院历史。而对应刑案的精神鉴定医生,就顺延参照了2004年的所谓安定病历记录。给李承在2020年8月与张伟的案件里,评定李承是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出这个结论,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2021年5月做鉴定时候,本人当场谴责了安定医院2004年的过度医疗的丑恶。而后安定鉴定所,为了捍卫自己的所谓医疗权威或脸面,做与2004年的病历记录一致的鉴定结论处理。张伟对李承寻衅滋事并重击李承颈部后,被李承合理控制住。张伟怕受到刑责,就回家及时自做一个不干扰生活的肋部轻伤,并就医看病,而后做司法鉴定,再张伟夫妻共合歪曲事实的虚假口供,陷害李承。张伟的伤情鉴定有了,李承的精神分裂鉴定有了!那么即使在证据不足、充满疑点的情况下,这两个鉴定一出来!李承就极大程度的默认为精神病打人的行凶者。此扭曲事实的鉴定结论,间接使得李承在案内成为口供弱势者,剥脱话语权,让审案人员对李承低眼相待,当做不正常的人。这样的话,案子还怎么打的赢?在这个检察院与法院,看鉴定判案的时代里,一个猫腻重重,夸大歪曲的张伟伤情鉴定;一个与事实不符、违背良知、扭曲是非、纵容维护真正寻衅滋事者(张伟)的精神鉴定结论。才是导致李承冤案的关键!
于2021年8月4日我被派出所刑事拘留,体检后于2021年8月6日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以正式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待审判。因为本人李承是案内受冤者,所以我家在我被拘留后聘请了律师(天津河东区的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律师)。对于这个律师的投诉问题,请天津市司法局,调取河东区司法局律工科的本人李承投诉孟蕊律师的相关卷宗,因涉篇幅太大,这里不做赘述。总之,本人以不同的渠道,对孟蕊律师进行坚定的投诉。其中,涉及司法局、公安、检察院控告、起诉、律协投诉等方面。但是,基于本人刑案一审基础,已被孟蕊律师破坏,案内关键疑点耽误审查,对本人无罪有利的事实不去辩护。至今刑案没有平反。这样对于不良律师孟蕊的相应投诉起诉,效果也不佳。对于本次复议申请来说,孟蕊律师作为本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明知我及我的父母都坚决不同意天津安定鉴定所出具结论的情况下,不给李承去提出对于精神鉴定结论的异议。导致,刑案一审判决后,对于精神鉴定的质疑,就不能再受理了!彻底给耽误了!所以,李承对于自己的司法精神鉴定的这个结论,投诉的无力,与孟蕊律师的不尽职及不干正事,有极大的责任关系!对于当时法律、案件经验几乎为0的李承来说,在案内不知道哪些事,应该怎么办?什么时候办?全都听孟蕊律师的。但是这个律师收完我家3万元律师费后,连发票都懒得开,欺瞒国家税务,此收入不申报税务系统。知法犯法,性质不良。有她作车头,这个案件,最终能好的了吗?正因为孟蕊律师,在案内对于李承有利、伸冤的事项,一件都没干!所以,冤案产生后,遗留了大量、多方面的烂摊子。这也是导致李承申诉冤案期间,至今已找过50多个单位的原因(涉及: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政府复议、卫健委等部门。因为李承的案件每个环节都有错误,所以本人需自己写100多份的对应不同事项、单位的材料,字数达200多万字,极为耗费心力)。信访期间连东丽区公安分局的几位领导,与我见面交流投诉民警事宜的时候,也说:李承的案件,应该走无罪辩护。可惜,李承没有找对律师啊。很多事情,都耽误了!最关键的一审过后,不再复返。使之后的申诉,难上加难。而金钟街派出所的领导,也如东丽区分局的领导一样,这样说过。对于孟蕊律师的投诉,是河东区司法局经手的。河东司对孟蕊律师只是批评其收入后不开票,律师照片不上墙,律师事务价格不公示。这三个皮毛的责令整改。而对于孟蕊律师在看守所内会见本人期间,对我各种欺骗、蛊惑、恐吓、怂恿导致最终产生冤案和大量钱财的损失(帮助张伟讹诈)。却无能为力!从中,可见现在司法部门对社会上一些不良的人和事,监察、责罚不够!软弱无力,让公民受到冤苦、坑害后,得不到公正、正义的受理结果。只能对那些皮毛、不关痛痒的小事进行批评整改。
一些“所或律师”,深知司法局的懦弱无能,走形式,所以肆无忌惮、有恃无恐的为所欲为。做了缺德事,知道司法局也不管!即使管,也是浮皮层面。作为李承产生冤案的主要推手~孟蕊律师,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追责,那么李承的刑案还怎么翻案?如果孟蕊律师,能在关键的一审阶段,提出对安定司法鉴定的质疑,李承现在还会忙于这个事务的投诉和复议吗?而本人不是法学专业,也非法律相关从业者。此前也没有过任何案件。对于此精神鉴定结论,在一审之后,就封卷了,不能被异议了。我当初并不知情。我的律师,当初并没有向我明示。而派出所方面,当初连精神鉴定报告的复本,都没有按规定给予本人。(属于违规)民警更不会告诉我这些事项。每个法院墙上,都有大字标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本人李承,怎么就在自己的案件里,各种知情权、异议权,都被限制呢?案件里每一个环节,都有错误呢?没能感受到公平公正呢?
2. 随即引出一个现今司法体制的缺失部分,即:如果刑事案件内,犯罪嫌疑人(一审阶段被关押,失去自由及自主能动性),且被自己的律师算计蒙骗、耽误了对自己精神鉴定结论的异议。一审过后,被冤的当事人,还怎么去异议自己的精神鉴定结论?有没有对应的救济途径?
现在,对这种特殊情况,是没有救济途径的。一锤子买卖。对被冤屈的刑案犯罪嫌疑人,是极为不利的。自己被关进看守所内,出不去!自己的律师,又一直在勾结案件对方算计、陷害自己,什么正事不干!破坏一切对自己有利的事项。不正向积极争取任何权益和时限内的异议诉求。一审判决后,该怎么办?如果现在没有此类救济方案。那么,受理此类投诉的市级司法局,有责任和义务,关注此问题,并上报国家司法部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得出相应方案、法规。不让以后有此类冤屈的人,再受委屈、无奈、无助。李承的冤案,也没白受!在冤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今后解决问题。也是功德一件!本人因为看守所关押期间,遇到看守所生活条件低劣,及管教管理的庸俗扭曲,导致牢头狱霸猖獗。被释放后,本人向天津市公安局举报了该看守所与对应管教。市局重视,并让东丽区看守所整改、提升。现在东丽区看守所已经有了温水和其他设备的提升。及对之前错误的监室管理理念进行修正。这就是本人李承的功德。因为这个冤案,李承发现并提出了6、7个现在国家司法体系里的现有不足、漏洞、问题。也亲自写了提案,但是没有得到重视和回音。因为本人是一个没有公职的公民。有心力,而无影响力。
这就需要有公职的司法部门领导,负起您在职的使命与责任上报棘手问题!不要作“一世当官,九世为牛”的庸俗之辈。
3. 本人现指出~向河西区司法局投诉天津安定鉴定所诉求里,未落实的部分:
本人李承,是2024年7月17日,到河西司法局提交的对天津安定鉴定所的投诉书,当时提交的那个投诉书是28页(详细叙事)。然后,河西区司法局让我修改投诉书,对应司法鉴定投诉条例来写。我又写了一份15页的投诉书(倾向对应法条)。事后,河西司法局于2024年8月7日正式受理。
未落实1:请河西司法局正式向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取得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书。(此前本人获得渠道非正式,需复验。)【河西答复信里,没有此鉴定报告复本。】
未落实2:请审核评定李承精神鉴定对应医生的司法鉴定相关资质,并把对应医生的司法鉴定资质材料复本给予本投诉人。【河西答复信里,没有三名医生资质证明材料。】
未落实3:审查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在给李承做鉴定的过程里,是否有实际的视频影音记录证明?(若无视频,属于违规)【河西答复里,只字未提~此诉求。也无对应调查。】
未落实4:核实2021年5月11日鉴定当天,给李承鉴定过程里在场询问的医生名单都有谁?【河西司法,未调查】
未落实5:要求李承精神鉴定报告里的三名鉴定医生,给出被投诉后的解释答辩书,以什么原理或实证给李承这个鉴定结论?【河西答复里没有。我评:不能出来就完了?太随意了?对比之前,我投诉津实鉴定的时候,两位鉴定医生还有签字和一些对应答辩文书的。到了投诉安定医院这边,医生的踪迹皆无!是心里有愧吗?不敢出来被质询?】
4.李承对河西司法局做出的投诉答复书,现逐一进行分析:
以下分析对应:津河西司鉴投[2024]19号
(对应“一”): 对于委托单位(金钟街派出所)给天津安定鉴定所哪些鉴定材料,请河西区司法局向李承明示。因为此案已经判完,不是秘密,且本人李承就是案内亲历者,不是外人。我要看看派出所方面,是否出具了扭曲事实的、恶意丑化本人的夸张不实的材料内容?如果,派出所的材料,安定鉴定所默认都是真的、如实的。不可被质疑的。那么,直接让派出所出鉴定结论好了!何必费事,佯装给李承走个鉴定过程呢?质问:鉴定所,是派出所个别民警的意愿目的的附属品吗?本人发此质问的意思是:在鉴定的时候,应把派出所给鉴定所的材料,给被鉴定人审阅,看看是否存在恶意夸大诬陷被鉴定人的内容?及时指出,及时“消霾”。而李承在2004年9月就灵异一事,普通问诊于天津安定,被强行粗暴的收治住院。李承与天津安定,有往昔宿怨。我在当初2021年1月在公安民生服务平台里投诉民警的材料里,说了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当时接受问诊咨询的女医生,为了她自己赚取收治住院的业绩抽成而不合理的粗暴的将李承做过度医疗的收治处理。天津安定应该在李承精神鉴定的医院里,属于应回避对象。而办案民警,当初也不告知李承究竟是哪家医院受理的精神鉴定?就开车带我去了。到地方,才知道是天津安定(17年前,在我人生里缺德的地方)。
我想:既然都来了。而且已经时过17年了,医院里缺德的程度可能应有改善。而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时候也没问:让我们医院鉴定,你申请回避吗?就一上来问:17年前(2004年)住院的事:李承你说说。我就当面严厉斥责了当时安定医院的唯利是图、违法犯罪强行粗野收治普通问诊的本人,强拉硬拽在住院后对本人进行捆绑、灌服烈性药物、每天医生对本人不询问、无关心,男护士变态的丑行等揭露。然后,我就叙述刑案本身:张伟作为邻居的一些无良知的行为,是因张伟长期在楼道里抽烟,本人多次劝阻无果而逐渐产生的矛盾。张伟在外面捡到一只流浪狗,我让其带狗做防疫去。张伟为狗花钱了,进而更加记恨我。随即择机对我进行报复寻衅滋事。产生了此刑事案件。事后,天津安定医院为了维护2004年收治李承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就毫无实证的给李承一个精神分裂。这个结论,明显是情绪化的非严谨产物。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是不是你李承个人的原因,单方面的主观评价天津安定?有一个真实数据,天津安定医院建院以来,被起诉至今共66起(医疗纠纷案)。这个数字无疑是说明问题的!有66个人或家庭,对天津安定歧视病患、粗暴虐待、摧残身心等恶行,进行过声讨、控诉!这里肯定还有一部分人是忍气吞声,或不懂诉讼。畏惧诉讼之人。没有有效的去控告天津安定医院的累累罪行。这也是由精神专科医院的特点决定了这些乱象的滋生。因为,精神问题是看不见、也摸不着。医生说你有病,就有病!说你没病,就没病!无法直接考证!所以,这里的猫腻极深!不像实体病,有病灶在那呆着。有据可查,想缺德猫腻也难!而且,看实体病的医院,有的是。三甲医院,天津有多少?而精神专科医院呢?就天津安定,一家独大,所谓的权威,有恃无恐,嚣张跋扈。天津安定,本质就是一个企业。是披着医院外衣的企业。作为企业的医院,靠什么盈利?就是病患。而精神科医院,相对就医人数少。里面的医生,每天如饥似渴。盼望来个病人,可以供医吃肉吸血。强行收治后,进行捆绑和人身限制,然后再强迫灌服烈性的、损害身心的药物。即使没有病的人,也要给TA折腾出病来!然后折磨出病后,对家属说:你看看,TA病的不轻吧。需要继续住院诊疗观察啊!
赚取高额住院费。这就是天津安定的丧尽天良的盈利的套路!小病变大病,无病给你弄出病来!即使出院后,因长期服用恶性药物,负作用极大!五脏六腑也坏了,贻害余生。住院后只有吃饭、吃药、睡觉,三点一线。如果拒绝服用烈性药物,还会被男护士殴打。缺乏医生的关爱、温暖,对患者只有冷漠的歧视。在天津安定的医护人员心里,金钱是第一位,良心良知则处于下位。
(对应“二”):对于此条,本人在投诉材料里提到的金钟派出所两名民警,在本人完成鉴定后,此两个民警又返回安定医院内,40分钟后才出来。不知道去说些什么。疑似与相关鉴定医生,私通暗合一个所谓的“结论预定”。当天本人母亲徐玉华也陪同我去了医院做鉴定,徐玉华可以作证此事。
而近些年来,个别不良民警与个别司法鉴定所,存在裙带关系。都属于“老关系户”了!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一些扭曲鉴定、虚假鉴定的丑陋现象。
相关报道、文献有:
《人民法院报:精神病鉴定乱象,让公信力如一地鸡毛》
《京华时报:精神病鉴定易被假象掩盖》
《最高检出台规定,整治精神病鉴定领域乱象》
《【曝光】直击弊病,精神类鉴定乱象,该止了!》
《媒体揭精神病收治的乱象:谁都可能成为病人》
《我国精神病收治乱象亟待整治》
(对应“三”):2021年5月11日虽然已过去较长时间,但是鉴定的当天在场医生,我还记得长相都是如何。对比之后我得知的三名鉴定报告里的医生相貌,对不上号。疑似三名医生,当时都没有在现场。而且,当时鉴定的时候,大桌子上只有一个摄像设备,只对着我。只对本人进行“监督”,但是对旁边两侧及后面的医生,缺乏“监督记录”。这个情况,是不公平的。河西区司法局没有证据,是当然的。在鉴定时候,这些医生知道我是李承。但是我李承,却不知道这些医生是谁?也是不公平的。他们未对本人出示医师证明。
在缺乏对医生方面监督监管的情况下,这样的鉴定倾向不合理、正规度不足,走过场。大概意思是:只看被鉴定人,当时是不是明显疯傻状态?如果有,正好出个精神病结论。如果没有疯傻状态,依然走个形式过场,而结论已经预定好了。事后,只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鸡蛋挑骨头式的想办法转着弯的导向精神病的预定结论而琢磨、书写、出具。
(对应“四”):河西区司法局指出本人批判案内的精神鉴定结论是错误的、歪曲事实的、至今无实证的。是不属于司法局治理范围。要我用鉴定人出庭、补充鉴定等方式处理。这样说,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本人的刑事案件一审已经结束。不可能再一审开庭了!上文已说,是被不良律师孟蕊破坏、耽误了。而本人向司法局投诉了该律师,可是司法局不管!
因各种原因,没有在刑案的一审阶段,提出对司法精神鉴定结论的质疑,原因如下:
(1)李承当时根本没有拿到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书,无从究竟要质疑哪些对应内容?不知流程是什么?权益是什么?
(2)本人母亲为我聘请的律师孟蕊(不良),作为李承案内律师过程里出现大量不负责、不尽职的懈怠行为。其中之一,就是没有在规定一审阶段,提出对荒谬精神鉴定的质疑。没有让对应鉴定医生进行出庭答辩。对鉴定的异议耽误了!
本人及本人母亲,已经对孟蕊律师向相关单位、法院、检察院进行了投诉、起诉。(孟蕊律师与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相勾结,破坏了李承一审阶段的基础。帮助张伟恶意制造李承的冤案,并协助张伟敲诈高额的钱财。全程拒绝给李承辩护。)
(3)办案单位,也是委托单位,即:金钟街派出所,在精神鉴定的方面,也是从中作梗,没有站在一个公正的角色去对待李承。不给李承报告复本。对李承只有掩盖、隐瞒、算计。
综上所述,根据李承案内的特有情况,被自己的律师算计耽误了,导致了冤案。司法局可以协商检察院与法院。对李承的刑事案件,进行重新开庭审理。扫除掉当初被孟蕊律师陷害耽误的阴霾障碍。顺利执行鉴定人出庭的步骤。试问:司法局相关人员,有此等良心、魄力吗?天津三中法的负责信访的杨法官,说过:如果一旦认定李承的案内律师有错误,即刻启动对李承案件的重新开庭,还李承一个至今缺乏的公平庭审的正规认真审理案件的程序、过程。(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的,被孟蕊律师操控、算计、设计陷害后,一审判决书里体现为:李承对庭审过程,并无异议。孟蕊律师全程对李承0辩护,而且算计李承~自己也不要为自己辩护的恐吓欺诈。)变相成3万元为案件对方请了一个律师,堵本人的嘴。
(对应“五”):司法局让我去法院民事起诉天津安定鉴定所对本人李承刑事案件内及判决书后对李承的人生、后续申诉、公民权益等的侵害影响。与其滥用起诉,不如从最初就严肃严谨的对待每一个精神鉴定。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是不自尊、不自律众生世界的无奈强制工具,缺乏灵性,轻视因果概念,倾向冷酷机械。不全知、不全善、不全能。世界上不是哪个地方,都设有摄像头。没有摄像头的地方,就万恶丛生了吗?如果是,那必定是重法律,而轻因果、良心的弊端局面。上等人信因果、有良心,中等人讲道理,下等人只有法律。在现实里,伤情鉴定都有虚假的案例,何况是更虚质的精神鉴定呢?法律就在那!但是,依然没能遏制人性的丑恶和卑劣。说明法律治标不治本。医生对一个人的身体某个部位的误诊、事故,是那个部位的损伤。但是,精神鉴定的胡乱荒谬肆意产生的错误,则是对一个人的全然否定!根本否定!比身体的医疗事故,更恶劣!带入到刑事案件里,对这个人的不利侵害就严重了!让审案人员,彻底的、根本的否定了这个人!这个人,还能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吗?这是现在司法鉴定领域,依然缺乏监管,轻浮混乱,不严肃不严谨造成的。不是民事起诉能轻易解决的。
(对应“六”):河西区司法局说自己的权力有限。那么,请问:对于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还有哪个部门能管?是不是,几乎没有了!形成了在天津,精神专科及精神鉴定方面,天津安定一家独大,垄断领域的不良发展的局面?然后,司法局又是软弱无力的状态。还受限于现有条例的制约。现有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几项,是不合理的。
比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司法局不受理。但是,投诉司法鉴定的人,基本上都是对结论有异议才投诉的。那些什么时间、流程,都不是重点。而鉴定所,在鉴定后又不面对案件的当事人,表示只面对委托单位(一般是派出所)。问题来了!如果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有问题(违规违纪)呢?怎么办?他给鉴定所提供的材料是歪曲事实的东西。那么,鉴定所出具的东西,是不是也跟着错?之后,一旦鉴定结论或报告,被派出所有意的~对涉事当事人掩盖、隐瞒、阻碍知情权和异议权。当事人,又请了一个不靠谱的律师,啥正事不干的。一审过后,相关的鉴定结论,就被封卷了!这种情况,怎么解决?都是因为现有条例对案件当事人(投诉人)和司法局的权力,严重的限制。使得派出所、鉴定所缺乏足够的被制约、被监察。姑息纵容了一些败坏的产生。
(对应“七”):这个鉴定时间,为什么会出问题呢?有一种可能。派出所勾结鉴定所,预定在夏天的临末阶段,出具一个对李承不利的鉴定结论。即选择在2021年7月1日出具。
出具结论后,派出所民警岳沫池因为本人对其办案存在违规不满,多次投诉他。他对我记恨。就对我依然违规的,不给报告复本,阻止本人对精神鉴定报告的知情权,知情被限制了,那么自然异议权也没了!都不知道写的什么,怎么提出异议?相关的提出流程的步骤,我也是不知。就等待30天。提出异议的期限一过。李承没有提出异议,民警岳沫池心就稳了!随即在2021年8月4日,以谎称了解案情为由,把本人骗到派出所。随即进行刑事拘留。当时是夏天热阶段的几近最后阶段,所以本人去派出所的时候,是夏天的衣服,半袖衬衫和薄裤子。但是,穿着热天衣服的李承,2天后被转押于东丽区看守所。一关就是100天,直接由夏天进入到了深秋临冬!这么薄的衣服,在看守所里能不处于受冻受寒的境遇吗?所以说,派出所和鉴定所,疑似在算日子。估计李承在看守所的日期与天气冷热变化。这个阴谋,是普通人不知的。李承亲历了此受冻受寒的看守所关押岁月,才最清楚。而本人李承的冤案,就是在看守所里产生。看守所看似不是审案、审判单位,但是人是肉体、身心的生命。这些因素,能不影响案件的发展和当事人在押期间的一些判断选择吗?看守所的间接作用力是极大的!毕竟李承的冤案,不是李承自己在家、正常生活、自然健康状态,拥有自主、自由和充分能动性的条件下产生的。这个问题,耐人寻味!
依然提供几个真实数据:
全国近17万干警被处分、2万名干警向纪委监委投案自首(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山东省2477名干警主动投案
处理处分干警7023人(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记者:柴安东 张明)
李承评:这些数字,不仅真实,且触目惊心!说明,我国各地民警部分存在性质不良,违规违纪的现象依然猖狂,缺乏监管,防不胜防,问题棘手且尖锐。而派出所作为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基础(根部),一旦败坏、腐朽,那么案件的茎部、枝叶、花朵、果实,随之败坏、恶劣。李承的刑事冤案,可以说问题就是出在派出所办案民警方面(第一责任)。
(对应“八”):对于此问题的描述及论述,本人在给河西司法局的投诉书的第3页的第8行开始(事实与理由的标号1部分)已经详述。这里不再复述。天津市司法局可以调卷查阅。本人在区司法局的投诉书里,要求河西司法给我一份正式途径的本人精神鉴定报告复本,此诉求未能落实。当初办案民警岳沫池,确实没有把报告复本给到本人或本人家属手里。此点,我的父母可以作证。还是那句话,刑事案件产生冤案,97%的根源问题,就在派出所办案民警。至于天津安定鉴定所给金钟街派出所报告的时间有猫腻的现象。则显证一个天理:但凡是冤案,不定在哪。必有瑕疵痕迹!
此致:天津市司法局
附:此申请书复本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复件,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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