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人曾经有过某精神专科医院的病历记录,该医院是否不能再作为此当事人的精神司法鉴定方?(理应回避?)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行政上诉书(案例)

介绍:某精神类医院,此前与某人有一些医疗纠纷矛盾,然后多年后此人发生一起刑事争议案件,需要做精神司法鉴定。然后,为此人做精神鉴定的医院,就是此前有过矛盾的医院。且该医院还对鉴定素材,有重要缺失的情况下,草率出具鉴定结论(扭曲事实、颠倒是非的结论),最终间接导致此人刑事致冤。此人事后维权投诉,产生这起行政诉讼。

上诉请求:

1. 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的(2025)津0102行初19号行政诉讼案的判决书。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1原告的上诉前言:

近期本人李承,接到法院四份驳回判决书。依次是①天津二中法驳回本人投诉津实司法鉴定所的行政上诉案(原审是河东区法院)、张伟的虚假不实的伤情鉴定报告,是导致本人李承刑事受冤的核心要件、发现疑点后受冤人李承维权失败;②天津二中法驳回本人投诉本人此前刑案内不良律师孟蕊算计陷害本人致冤、并协助张伟骗取钱财而引发的行政上诉案(原审是河西区法院),被律师坑害后~李承维权失败;③河东区法院驳回本人此前刑案内出现的关于本人李承精神司法鉴定问题的质疑、投诉而产生的行政诉讼案、发现疑点后受冤人李承维权失败;④河西区法院驳回本人起诉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9月非法收治、住院内残害本人的医疗损害案、在本人父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本人依然维权失败。

(本人已上诉,23页上诉书,怒批天津安定医院的医德败坏)

以上四个案件,都汇入天津二中法,与天津二中法建关联。

这么说,本人李承在现实时空里,实际受到了那些损害、侵害,都没有得到应有的维权、修正、补救。本人在2022年4月起,到至今,从未休息过。已找过56个机关单位,去反映导致李承刑事受冤的相关问题事项,一共写有投诉书、信访材料、复议书、起诉上诉书、控告书等100多份涉及不同对应的材料,总字数达数百万字。这些案件,又都和本人李承此前在东丽区发生的刑事案件有关,是此前刑案本人受冤后相关维权衍生出的附带案件。李承此前刑案实情:2020年8月25日,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邻居张伟拿脏毛巾进行抽打,并拳击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就从派出所回家后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张伟和其妻子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本人李承当时打的。李承的刑案主体情况,就是这些,用几句话就可以诠释。案件本身很小,但是小案件里引出了大复杂。因为案发楼道里,没有监控(案发主体过程证据缺失)、我当时独居(没人为我作证)。案发我和张伟到派出所后,民警岳沫池不给我俩记笔录、不开执法记录器记录当时案件第二时间的我与张伟的言行、身体状况、案件描述(案件第一时间,是四个民警到场,当时有执法记录录像)。导致,案发当晚派出所阶段(案件第二时间),证据为0。民警啥也没有记录。

即使,只有案件第一时间的执法记录录像,其实也能发现一些案件内的疑点。录像里,当时张伟平稳的站在楼道里,只说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嘴破点皮;和李承咬了他手腕一口。仅此而已,再没有其他描述。他对他跑到我家门前,拿脏毛巾对我抽打,和打我脖子的行为,他只字不提。(因为,当时案件情况只有这些。比他事后回家做伤,后编造的那些口供要真的多。)本来案件内,张伟才是犯有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并事后回家自做轻伤,依照这些自做的轻伤和他妻子韩富亭共同编造不实的虚假口供,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再后,与我的律师孟蕊(已被公示偷税)私下合谋,对在看守所里的李承进行算计陷害,张伟通过我的律师孟蕊最初讹诈我20万元和在我的律师不给我申请取保候审、不调查、不质问案内大量疑点的情况下,孟蕊律师不断来看守所怂恿、欺骗蛊惑、大刑期恐吓等话术手段,要求本人赶紧签写认罪书。(其实是马上让李承,给自己定罪。)最终,在看守所关押2个多月后,我见大势已去,律师不给我做任何辩护和案件交流、调查。我无奈认罪认罚了,给张伟5万元出谅解书,想赶紧从看守所出来。出来后,我才明白,签认罪认罚后,再想翻案就难了。其中,案内因为我妈妈(徐玉华)的糊涂,还牵扯出一个精神鉴定的问题。后错进错出的鉴定我反而是案发精神异常者,完全扭曲事实、颠倒是非。派出所办案期间,也不把案内发生的两个司法鉴定报告书,按规矩给本人一份复本。(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和李承精神鉴定报告,当时我都没拿到。不知道里面写的什么?如果看到过的话,里面那些诬陷本人的恶劣内容,本人坚决不会签认罪书的。派出所阻碍本人的知情权,顺带一并阻碍本人的异议权。)不必多想,刑案如果产生冤屈结果,大部分原因多在派出所阶段出问题。派出所是刑案的根。根烂了,树干、枝叶、果实,也都烂。

事后,我多次大量投诉派出所。皆被敷衍,无正果收尾。派出所的政委和东丽区公安局的领导,都与我见面过。他们说:李承的案件,理应进行无罪辩护。律师是不尽职的,有问题。

而且公安已经把案件移交给了检察院。检察官,应该严查此案有没有疑点?李承应不应被逮捕和被公诉?与公安没有责任了。李承刑案受案的检察官是一个女人,王兴兰。可能是她看到李承有精神分裂的案内司法鉴定报告,才媚俗的、粗浅的认为李承,真有精神病呢。对李承低眼看待。默认李承是案内犯罪的一方,主责者。顺带的也认为张伟回家后自做的那些轻伤,是李承当时所为。都算李承身上。但是,又没有足够的证据、事实。王兴兰检察官,也是怂恿李承自己认罪和大刑期恐吓本人。签完,她就省事了。靠认罪认罚,解脱她作为检察官的神圣察案的职能责任。认罪认罚已经流变成制造冤案的工具。低劣恶劣的看守所,成了慢性刑讯逼供、变相折磨人走向屈打成招之路的辅助刑具(每天都度日如年)。刑事案件里的犯罪嫌疑人(受冤的那种),形势多么艰难、各方面多么不利,如果自己的律师还不干正事、吃里扒外(两头吃)算计雇主当事人。受冤的当事人,受得了吗?还有一点好吗?谁为李承设身处地的去想过?

此前刑事冤案,目前现有结果,依然是:李承在案内不仅被寻衅滋事、被殴打(至今我被张伟打的颈部左侧依然还疼、鼓了个骨包)、李承不仅被打还被鉴定为案内是精神异常者、受冤而花费3万元请了一个律师,还是一个知法犯法的偷税者,不给取保候审、不查任何案内疑点、全程对李承0辩护,与案件对方合谋算计陷害李承,不仅3万元律师费白花了,还被孟蕊律师逼迫骗走5万元给张伟。检察官不公正、装傻充愣的不指出案内疑点,没有为案件最后一步筛查把关。对李承进行公诉。最终,东丽区法院判处常年坚守素食的李承,为故意伤害罪(还含有精神异常打人的情节),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本人还被牢头狱霸打了头,在看守所本人每天睡眠不到4小时,共被关押100天。里里外外明面可见的损失8万元。

多惨啊!事后,多方维权。屡遭驳回和敷衍。遇到这些遭遇,可能世上85%的人,会选择自尽。我为什么没选择死?因为我还贪恋世间,与各位、各方进行的因果交易。别以为冤案是这么容易产生的,它可遇而不可求。你想要,还没有呢!今生得遇冤案,我要认真的利用和发挥。因果债务,每天都有利息。小人在乎名利,圣人在乎灵魂与因果。小人有小人的歹毒,圣人有圣人的狠辣。圣人于小人的道德溃破处,“施以吸星大法”。引用熊天平的歌曲《爱情多恼河》歌词:爱让谁落泪,哭成流水。不知去向,往事在每一夜,陪伤心人入睡。爱情作为美好的事情,尚且给人带来忧愁烦恼。其他的事呢?人间可谓忧多乐少,吃喝拉撒无间困苦。人生悲凉,众生皆苦。警察、法官,在这个时代,口碑不断在下滑。国家信访局门口,每天排的长队,说明了一切。代表公正的天平,现在究竟是握在无视人情世故的蒙眼女神手里,还是握在熊(黑瞎子们)的手里?李承今生的刑事冤案和受冤后产生的这些诉讼,已经不是追求公正的事情,而是印证宗教真理的过程。我个人悟道认为:宇宙生命的等级,若按照分数划分。最高分是169分,而人类在40到49分这个区间。人是比较低的生命类型。人间,没有真正的公正。只有相对的公正。苦、恶、脏,才是人间的常态、真面目。我也坚信,人间的性质,是永恒的。永远实质的改善不了!因为监狱,就应有监狱的样子。不可能是度假村的样子。一个以杀鸡宰羊等残忍血腥为平常事的世界,必不是一个良善之界。

本人李承,不是从小吃素。我是19岁之后吃素的,之前我吃了十几年的肉。我的罪量,确实不小。活了40年,也造了不少粪尿、污染,我万分的惭愧。我小时候不懂事,还残害过蜻蜓,也造过许多孽。希望上天能通过李承的案件冤屈和这些维权的困苦经历,兑消往昔李承的罪业。孽不重不生娑婆,望今生结束后,我的灵魂能高于这40~49分的低劣生命世界。

人生是一场考试,自己写自己的卷子。我的前言,止于此。

2上诉人李承,对此案一审的审理和判决结果的质疑部分:

(1)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承进行鉴定执业过程里,缺乏对案内重要证据材料的参考:

本人收取到的天津河西区司法局的应诉证据里,没有李承此前刑案内最重要的证据,即:案件第一时间四名民警到场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光碟。两个被告,一审开庭前中后,都不曾出示和提交给法院或本人。而在河西区司法局的证据材料(调查卷宗里),其中派出所给天津安定医院的案件素材里,写了材料里包含有“警眼记录”这个词,这里的警眼记录就是李承所说的执法记录录像。但是,被告在调查鉴定所的卷宗里,未曾发现有这个光碟。可能,派出所压根就没给过鉴定所方面。派出所提交的证据,有重要缺失。这种情况下,鉴定所是否有过重视和要求补交?如果面对关键证据的不足,安定鉴定所依然肤浅的、马虎的进行鉴定。说明,鉴定所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出具的结论报告是存在问题的!作为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从事这么多年的司法鉴定工作,民警第一时间的执法记录视频,难道不知道吗?不去作为最关键、最核心的鉴定要素吗?有影音的录像,和无生命的纸张文字笔录相比,哪个更能贴近判定一个人或案内相关人等的精神状态?鉴定所为何在证据的参考方面,舍本逐末呢?说明:天津安定鉴定所,给李承的鉴定流程,纯属是一个走形式的、装样子,最终要依从金钟街派出所民警的意愿目标而出的鉴定结论。并不像他们所说或外界认知的,鉴定所出结论~具有独立性。请二审法官,对执法记录录像这一关键证据,进行调查(涉事的天津安定鉴定所当初在鉴定时是否拿到过?及河西区司法局在应诉时候为何没有出具此证据光碟?)。

(2)天津安定医院曾在2004年9月非法收治过当时普通问诊的李承,李承与该医院存在宿有怨结,该医院不宜作为给李承进行司法鉴定的单位,理应回避:

上诉人,在一审起诉书和庭后观点里,反复强调了这个问题。一审法官兰芳虽然在判决书里复述李承的指出此问题,但是一直没有对该问题,向相关责权单位进行问责。

(3)关于李承在司法局投诉阶段及一审诉讼阶段提出的那些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里出现的不严谨、不规范的情况。不能被瞒天过海的一笔带过的进行忽略:

比如:鉴定当天过程里,没有最后出具结论的那三名医生。李承和法官,在当庭看了录像,确实摄像机只对着本人。医生是不受监督的状态。李承提出质疑后,法官也不再追究此问题了?别忘了,这是刑案里当事人的精神鉴定,关系重大,可以这么随随便便吗?作为东道主的主体(鉴定所),如此不严谨、不规范,难道不应被问责和处罚吗?甚至此鉴定就是无效的!一句“不足以”,何其轻描淡写?投诉人“足不了”,被鉴定的当事人,不可能拿着摄像机去进行鉴定。那里也不让录像。执业过程和流程,是否合规,提供证据的主体,应是鉴定所。拿不出足以洗刷质疑的证据,即为涉嫌程序不合规。甚至可以直接判定其这方面已经违规。

(4)被告河西区司法局,对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的整改通告,是否在网上公示及可查?:

如果网上没有公示,等于就是内部文件,对该鉴定所如蚊子挠痒一般轻微。调查中,该鉴定所确实存在问题。说明该鉴定所,并非“无暇之身”。只是更深问题,不愿去深究罢了。

(5)现在对司法鉴定所,真正的实质审查的单位是缺失的:

现有的司法单位,只是审查司法鉴定执业过程里,最肤浅的那一部分,也是最不重要的一部分。投诉人,往往不关注那些程序,更多是对鉴定结论和结论书里的内容进行问责。现有规定,说可以重新鉴定。是不是就促使有些鉴定所,故意在第一次鉴定结论里乱写,引起当事人不满,要求重新鉴定,又花一份钱。然后,鉴定所又故意乱写。当事人再花钱,重新鉴定。鉴定所,赚钱多容易、狂野啊!对司法鉴定的监管,现在依然是严重缺失的,里面的乱象依然会长期存在。

(6)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在一审阶段提出。这个须知,当初谁告诉李承了?李承连鉴定报告都没拿到,派出所和李承的律师(孟蕊)有重大责任:

李承投诉孟蕊律师引发的行政诉讼,被天津二中法的肖琳法官驳回了,那案件里李承反复强调了孟蕊不尽职(含司法鉴定异议方面的不尽职),现已被终结。投诉律师的维权失败。

律师坑害当事人,谁能管?律协敷衍,然后河东区法院依照律协的敷衍,驳回李承家的起诉。李承起诉律协,南开区法院和红桥区法院,都不予立案。律协成了一个无法无天的地方,不受任何单位、法院的监督、诉讼。把不良律师保护。

市司法局又不复议律协出的决定。最后,到区司法局投诉。也不关注核心问题。只是皮毛。最后,把对律师的投诉,转移化力到行政诉讼,司法局变相成了律师、司法鉴定所的保护壳,把投诉最后化解为不伦不类的行政诉讼。而在法院里,民告官,很难胜诉。最后,受害者(起诉人、投诉人)的怨气被憋屈住。再无处维权。让百姓的维权,走进死胡同。

(7)我对现在司法机关里阴盛阳衰的现象,表示不满:

本人李承此前刑事冤案,就是由失察的检察官王兴兰(女)和不良律师孟蕊(女),存在很大责任造成的。之后,维权过程里,诉讼大部分审案人是女法官。大部分,都是驳回本人。

在古代审案大堂里,都是男官坐镇中央。现在呢,大量的女人涌入检察院、法院这些审案的第一线。这是不正常的现象。

因为男人的生命属性是社会的,正气和责任感相对更重。而女人的生命属性是家庭的,遇事容易瞻前顾后、媚俗世故。正气相对不足。而审判世间之事,车头应是正气、良知、胆识,而不是所谓的学历文凭。可能这就是人间的必然。人间作为40到49分的世界,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光明正大。否则,这里就不是人间了。保持这个世界的性质,可能也很重要。

经历这些维权、诉讼、信访,本人李承已经彻底厌世了。几乎每天都在写状子,筋疲力尽,尤其是心里。可怕的,是那种自知努力,最终也不会有理想结果的挫败感。人给不了人公正,公正是神给的,不是人给的。因为人是不全知、不全善、不全能的。人与人,只有一个关系是真的,即因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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