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对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公民投诉不良民警事项,一直敷衍、不作为的复议】
一,申请人:
姓名:李承;性别:男 ; 天津人二,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请求:
1对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履责申请书》(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5月8日签收)内的相关请求和事项进行如实调查、明确答复及处理。
四,事实与理由:
1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已经超出60天,依然没有对申请人李承进行对应的行政答复或行政履职行为,故申请人现无奈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李承,在2025年5月7日以邮政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邮寄了本人的《行政履责申请书》(19页),还附带本人李承的身份证复件。
邮政路径显示:本人的《行政履责申请书》,在2025年5月8日16点被目标单位(天津市公安局)签收。
但是,被申请人自签收至今(已经超过60天),并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相关的行政答复。属于行政不履职、不作为。本人李承无奈提起行政复议,望复议机关监督天津市公安局履行职能。
2申请人李承,要求被申请人履职的具体事项:
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人附带提交之前邮寄给天津市公安局的《行政履责申请书》19页原文材料。供复议机关参考。
(1)本人李承因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的违规办案,而蒙受刑事冤屈。本人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对涉事民警进行严肃调查及出具详细调查结论书(但至今被申请人并未做出具体和详细的对应答复结论):
李承向天津市公安局发出《行政履责申请书》的问题核心与原因焦点,是李承投诉派出所民警。天津市公安局把李承的投诉,起初归于信访。分配给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局。然后,东丽区公安局又告知金钟街派出所。本人始终,只收到东丽区公安局的受理信访通知书,可是至今没有过任何投诉民警对应的结论答复书。(有始无终)。因为一直没有对应答复书,我就不间断进行投诉。之后,连受理告知书都没有了。然后,天津市公安局于2024年8月,直接向我出具一个终结书(此文件内依然没有对涉事民警调查的具体结论说明)。然后本人再追问或异议,东丽区公安局或金钟街派出所,就以天津市公安局的终结书为标准,对李承的投诉不再受理。李承遂对天津市公安局,邮寄《行政履责申请书》,要求对李承投诉民警一事,做出详细和具体的调查答复结论。(而不是毫无调查和论述的直接终结。)
具体缘起、情况,如下:
本人李承的刑事冤案判决,是2021年11月16日由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作出的。案号:(2021)津0110 刑初721号。
本人刑案的案发日是2020年8月25日晚上,类型是故意伤害案,案件体量极小,就是两个人在楼道里发生肢体冲突及接触。虽然案件很小,但是里面引出的问题,却复杂和特别。案件发生当时,双方都没有血也没有明显大伤的情况。可是,案件对方张伟回家后莫名其妙的事后出现肋部伤情,而且正好构成二级轻伤,让本人李承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初期派出所定本人是案内的犯罪嫌疑人。其实,本人李承才是案内的被寻衅滋事者、被殴打者,而张伟才是案内真正的寻衅滋事、殴打本人的犯罪者。案件的发展和定性,从最初就是颠倒是非的状况。既然,案件的属性发生了扭曲。说明在案件里,某些人肯定存在了错误或缺德的行为(违规、弄虚作假)。其中,张伟回家后出现的肋部伤情,就是疑点极大的现象。案发当时,张伟跑到我家门前,用脏毛巾抽打本人。本人在阻止其行为过程中,扑倒张伟。张伟倒地后,其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至今本人颈部伤情未愈,天天疼痛)。张伟在民警到场时候,一点肋部问题都没有,也没说过本人击打其肋部。可是,事后张伟回家后才出现的肋部伤情,且张伟夫妻口供里明确表示张伟的肋部伤情是李承用肘部反复故意砸打造成的。说明张伟的肋部轻伤,是经过击打造成的。而本人并没有如张伟夫妻口供所说的击打张伟肋部,我只是扑倒张伟后,双手握着张伟的双手手腕阻止其接下来对我的行凶行为而已。可见,张伟的肋部伤情是被击打导致的,但是击打的人,不是我李承,而张伟他自己。为了对本人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的钱财讹诈。现在张伟的计划,都已经得逞了。(注意:案内张伟的妻子韩富亭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本人李承,帮助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及掩盖张伟在案内才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韩某现已肺癌死亡,此事值得深思、警示。)而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会故意伤害?
以上是本人案件对方的缺德及弄虚作假的伎俩。若只有案件对方的手段,不足以让本人最终刑事致冤。最关键的,是办理此案的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陈哲、岳沫池的违规办案,才是造就李承刑事冤案的不利基础。
民警陈哲(警号371350)、岳沫池(警号371179)在侦办此案件期间,出现大量的违规行为,具体民警违规情况本人在《行政履责申请书》(19页)里面详细的进行了列举。这里不再详述。
本人只简要概括:案发当天民警岳沫池接待我和张伟,在派出所里。岳沫池当晚全程,不开任何执法记录设备,不给我和张伟进行任何的笔录采集。就是纯聊天。这样的民警失职和玩忽职守的漏洞,被张伟利用了。张伟回家后,自行做肋部轻伤,和其妻子韩某有充裕的编造虚假口供的时间和空间。(反正派出所里,民警对案发第二时间,没有做任何的影音、文字的记录,案件的重要证据是缺失的、模糊的。形成巨大争议空间,张伟就利用这个漏洞,回家做伎俩了。)导致案件里只有案发第一时间,即:四名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到达案发现场的执法记录录像(录像编号:天津370757),而张伟回家后出现的伤情(司法伤情鉴定报告里)所表述的内容,与此编号为天津370757的警方执法记录录像的情况,出入极大、严重不符。可见,张伟事后莫名其妙出现的那些轻伤,究竟是怎么来的?是李承案发时候打的?还是张伟回家后张伟自己在家里做的?为了陷害人、后续以此讹诈钱!
然后,民警岳沫池也对张伟事后回家做伤的情况,措手不及。岳怕担责任(案发当晚,啥也不记录,形成争议漏洞局面),岳沫池就“顺势而为”,帮助张伟做伪证。谎称张伟当晚,跟他说了肋部不舒服了,要回家后看病去。(其实当时张伟根本就没说,也没有任何肋部不适的表现)。为何,张伟回家后选择做肋部的轻伤?因为肋部是人体从头到脚相对最不干扰日常生活的部位,且轻伤后恢复快,后续基本无影响。(只要身上有伤,就有筹码,去陷害他人和讹诈钱财了。)当时案发后,派出所方面一直不联系我。因为案件里还没给我记笔录呢,我就和东丽区公安督察反映多次,金钟街派出所才磨磨蹭蹭的让一个叫陈哲的民警来到我家,给我做笔录。(注意,给我记笔录时间是2020年9月11日,距离案发的2020年8月25日,已经过去17天了。)而且,民警选择来我家记笔录,也是违规的。因为居民家里,不是办案场所,有的家里没有监控设备。对民警没有任何的监督措施。就给民警一些猫腻算计人的行为,提供不受监督的便利。结果问题确实出现了。在记笔录时候,由陈哲书写,他写的笔录内有一些与我所说不符的部分,我让其修改,陈哲态度蛮横!大喊大叫表示拒绝!我就无奈签字了。事后,我才意识到陈哲在算计我。
因为岳沫池和陈哲的种种违规办案行为(详见李承的《行政履职申请书》),我在2021年1月,忍无可忍开始向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投诉这两个民警。结果,皆被东丽区督察部门所漠视。没有实际的调查和处分这两个民警。在办案期间,民警还不按照规定,把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复本,给予本人一份。阻碍本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后续,阴差阳错又出现本人的精神鉴定,我的精神鉴定报告复本民警也不给本人。(我作为被鉴定人,都拿不到自己的鉴定报告,离谱吗?)直到2021年7月,我已经在民生服务平台投诉办案民警的工单,有几十份之多,皆被无视。然后,2021年8月,我被金钟街派出所,拟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身份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在看守所的低劣恶劣生存条件下,我逐渐绝望于天津东丽区公检法的腐朽败坏,我追求公正的信心就慢慢丧失了。(当然,这里还有本人律师在我案内的不尽职和勾结案件对方算计我的情况,则是另一个问题,谈及篇幅多,这里不叙述。本人事后对我的律师进行了诈骗的报案,天津市公安也不立案。)
进入看守所的100天后,东丽区法院判决李承为故意伤害罪。案件的结果,是缓刑。因为本人李承根本就没有犯罪,对李承的定罪是众多错误聚合而推理出的结果,并无对应的实证。
从看守所释放后,我依然向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投诉金钟街派出所民警。至今投诉工单已超过100条。都被敷衍对待。案件判决前,督察没有管。判决后,督察更不管了。这个案件,是本人李承眼睁睁的看着自己一步步的陷入刑事冤屈泥潭里的。虽然发起过大量投诉,但是相关的公安系统监督部门失职不查。放任不良民警坑人、害人。这也是天津公安系统,长期缺乏外部或第三方监督监管的背景下,滋生的顽疾渎职问题。
刑事一审判决后的2022年,我知道了国家信访。我就在信访里,继续投诉金钟街派出所办理李承案件的种种失职、违规行为,导致李承现在的刑事受冤。然后,国家信访把信访件,分配给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再把信访件,送达给东丽区公安局,东丽区公安局再把信访诉求传达到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让本人投诉的问题单位,对我进行解答。这是多么反人性的信访逻辑和路径。金钟街派出所,每次接到本人的信访件后,都是让派出所政委约见我,装模作样的给我拍照,证明派出所已经受理和接待了信访。就完事了!什么问题,都没有去解决。产生的投诉民警的信访工单,至今没有任何的对应答复书给予我。比如:津丽公(信)转交字[2023]069号、东丽公信告字[2024]154号,这些信访事项,只有受理告知书,却至今没有对应的调查或定性的答复书。有头无尾。究竟涉事民警有没有错?是否存在违规?一概没有具体的调查论述结论。因为,他们根本就不查,没有调查,就不敢、也没脸出结论。东丽区公安局和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这般长期的糊弄人,我就和天津市公安局交涉过多次,让涉及单位,出具对应的答复书。同样也是石沉大海,没有音讯。
然后,我又知道了天津市安徽路8号的天津信访服务大厅。可以直接和天津市公安局的人交流。我去了十几次,每次都提交材料和诉求表格。每次的提交,都没有天津公安联系我。可能是烦了,天津市公安局于2024年8月19日,给本人李承出具的《终结告知书》:津公信终字[2024]45号。表示对李承的信访诉求,不再受理和交办。可是,这个文件里依然没有李承投诉的涉事民警,究竟有没有违规违纪的调查内容。就这样,在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局、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至今都没对李承的信访投诉有过任何书面答复和具体调查分析解释的结论的情况下,就这样草草作出终结了。事后,我继续投诉。对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这个《终结告知书》进行追问,答复我的就只有东丽区公安局了。他们以短信方式简短的两句话答复我,说天津市公安局已经对李承的信访,进行终结。所以,东丽区公安局也不再受理。
综上所述,李承投诉民警的整个过程及李承现在刑事受冤的现状,都体现天津市公安系统的失职、不作为。问题极大。且天津市公安局,对于李承在2025年5月7日邮寄的《行政履责申请书》,也不做任何的答复和解释。凸显了傲慢和渎职的不良做派。在这样性质的公安系统里,不出现刑事冤案才怪呢。基层民警长期以往,有恃无恐,为所欲为。深知上级,对投诉民警的问题敷衍失察,包庇纵容。久之,民警本身就容易滋生罪恶,制造冤假错案,扰乱司法公正。这种现象岂不令良知之士痛心疾首。
(2)申请人李承,强调本次行政复议的目的:
希望天津市公安局,详细调查民警陈哲(警号371350)、岳沫池(警号371179)在2020年8月25日发生的李承与张伟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里,究竟有没有违规违纪的情况?有或是没有?,(如果有)是有一点还是严重的存在?都应该出具具体的调查、解释答复书、结论书。给投诉的公民,一个良正的交代。对于投诉民警的事项,做到有头有尾。不敷衍,不马虎。公安作为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应该让公民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杜绝和严查因不良民警造成的冤假错案。
(3)公安系统,不能变着方法,推卸问题和责任:
天津公安,事后以李承投诉民警的事项属于涉法涉诉这一概念,对我进行搪塞,推卸责任。说“李承的投诉不属于公安办理。意思是:李承所提及的刑事案件,现在由法院已经判决完了。法院判完的,公安不管。”如果公安这样的定论,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质问:李承的这个涉及,是法院判决完了。那么引发检察院公诉和法院判决的源头是什么?难道,不是派出所民警上报给检察院的吗?案件内的所有材料,也是派出所方面提交给检察院的。怎么能说案件与公安没有关系呢?案件如果涉法涉诉,总起源也是派出所为根本。大部分刑事冤案,问题基本都是派出所方面出的错误。根源的错误,从根源进行解决,这是基本常理。而且,本人也向检察院进行投诉民警了,东丽区检察院告知本人,投诉民警应由公安部门进行受理和调查。如果调查出问题,可以通报给检察院。
3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单位,不能对信访事项存在偏见和歧视,更不能产生司法觉悟的误区,进而导致司法乱象:
世面上有一种论点是信访相关事项,不能进行行政复议。而行政单位,认为信访事项,办的好不好,是不被行政复议的,没有对应监督的。就可以有恃无恐,轻浮懈怠的对待。久之,积淀出渎职、失察的坏习惯。导致,行政不作为、不履职。那么,公民的投诉和诉求,产生为信访,是属于无理取闹吗?哪个信访,不是公民自己认为最重要的事?归于信访,是受理公民投诉的行政单位划归的,并不是公民自己划归的属性。对于公民来说,不懂什么是信访或非信访,在公民心里,要解决的事情,才是核心的重点。有些行政单位,不能利用所谓的信访事项,不能进行复议或诉讼为利用空间。把事情,归于信访后,就敷衍、懈怠,让信访事项石沉大海。这是对信访、司法、法制的公然亵渎和玩弄!是极其低劣的政治觉悟和操守。而现在,大部分公民向行政单位发起的投诉和诉求,都归于信访事项。如果,这些投诉引发的信访,不能被复议监督。那么,对应的则是相关行政单位,长期是一个缺乏被监督的状态。这是极不正常的司法乱象、怪相。公民的诸多合法权益,如何来保障呢?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作为法制社会主要的监督部门之一,在此点不可失职、失能。应做到所有行政单位,皆可被监督。
最新行政司法解释有:部分信访事项,可以被行政复议。取决于信访事项的结果,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权益)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在此案里,天津市公安局对李承往昔信访投诉,长期没有对应具体调查结论书,没有调查痕迹、未作具体解释。已经属于行政不作为。李承也因涉事民警的违规,人生受到了重大的损害(刑事致冤)。根据情节和问题的严重程度,天津市公安局已经直接或间接的侵犯了李承的合法权益,应该对天津市公安局进行依法行政复议的监督。
此致:天津市司法局
附:此申请书复本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复件,相关邮寄凭证,相关《行政履责申请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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