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A与某医院制作虚假病历,对某B进行刑事陷害,某B到相关卫健委投诉(查某A就医凭证),属于某B窥探某A的个人隐私问题吗?

 若某A与某医院制作虚假病历,对某B进行刑事陷害,某B到相关卫健委投诉(查某A就医凭证),属于某B窥探某A的个人隐私问题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此是某区级卫健委单位,对一起关于某A对某B疑似施行虚假伤情病历,之后因此导致某B刑事受冤的案例。某A在案发当时,没有其事后出现的那些轻伤情况。疑似某A与某医院合谋制造虚假病历,然后以此虚假病历去产生错误的伤情鉴定报告。然后,错误的伤情鉴定报告,就引发了某B的刑事致冤结果。事后,某B对某A及相关医院,投诉至辖区内的卫健委单位。此卫健委对某B提出要看某A的相关就医凭证,保持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声称这些属于个人隐私。但是,某A的所谓这些隐私,已经让某B蒙受了刑冤。属于对某B的侵权行为。所以,卫健委不应死板的保护某A的所谓隐私问题。


相关案例,如下:

行政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1日作出的河北卫访[2025]184号行政答复书,并请受理此行政复议的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相应答复书及处理。

2请天津市河北区政府,关注张伟疑似与天津市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生合谋制作虚假病历导致李承在2021年刑事致冤一事。理清医院、患者及真实受害者(李承)的关系与责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协助司法公正。

事实与理由:

1首先,究被申请人出具的答复书名称编号,是否有错误?

即:河北卫访[2025]184号行政答复书。申请人认为:此答复书名称文号应该是河北卫访[2025]184号。否则容易与河北省卫健委的文书相混淆。

2申请人,驳斥被申请人的答复书“第1条”回复内容:

即:河北区卫健委说“李承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怀疑成立,属主观推测”。李承驳斥:在2020年8月25日晚,涉案人张伟(此行政答复对应的核心焦点人),对本人李承发起突然袭击,并对本人进行殴打。本人当时毫无身心防备,只能无奈对张伟进行控制、制止。然后,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到场,进行了执法录像。产生的录像编号为:天津370757

此执法记录录像里,明确显示案件对方张伟,当时根本就没有脖子、后背被抓伤的情况或说辞,更没有事后给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关键要素,即: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莫名其妙产生肋部轻伤的就医记录。(注意:案发当天,张伟在楼道里接受民警的询问,张伟当时只说嘴破了点皮,和李承咬了他手腕一口,就完了,再无其他描述或身体不适情况表现)

现涉及的关键证据,即:录像编号为天津370757的民警到场执法记录视频光盘,现在在河东区政府行政复议中心有卷宗保存。河北区行政复议处,可以调取来进行参考、核对。

看看张伟此前产生的津实司法鉴定所给张伟出具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里的内容及描述,与案发第一时间及现场的民警到场记录录像情况,一致吗?相符吗?李承是此前那个刑事案件里的第一亲历者,没有比李承再近的人了。本人李承,案发当时,只是保护自己,无奈控制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的张伟。所以,并没有击打张伟的肋部或对其有过度的伤害等。

(这在当时的执法记录视频里,都能清晰的得到印证。张伟起身后,并无血或伤的不适反映,而平静的站着接受询问。)

还有:案发当晚,四个民警把张伟和本人,带到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进一步接受问话。在这个阶段里,张伟依然是平静的坐着,并没有大喊大叫或反应身体不适或有大伤的表现,一直只说他嘴破了点皮的事。(此情况,案发后的1小时后~李承的父亲李文昌也亲自到派出所,可以情况作证。)

然后,当晚在金钟街派出所里坐班、接待我和张伟的民警(岳沫池)见我俩都没有什么大事。认定为普通的纠纷。就开警车,把我和张伟送回所在小区的楼下了。张伟下警车后直接上楼回家了,并未直接去医院就医什么的。但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了!张伟回家后,莫名其妙出现了其肋部轻伤的问题(张伟声称他去看病了,事后李承才得知张伟去的医院,就是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河北区增产道69号那个。)

此处注意:案发当晚,我和张伟从派出所临走时候,该派出所一位负责记录伤情的民警,问张伟:你身上有哪些伤?现在给你拍照记录。然后,张伟就说嘴破了点皮。该民警,对张伟的面部和嘴部共拍摄3张图片,就走了。张伟,连嘴破点皮都努力的宣说,那么如事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报告里的,诸如:张伟颈部、背部被抓伤,肋部轻伤等问题,张伟当时能不说吗?(为何当时没说?因为当时就没有这些伤!)

关键问题来了。金钟派出所在案发后,多日不见李承,对案件的后续发展对李承进行有意的掩盖和隐瞒。案发当晚因为民警岳沫池观察我和张伟,都没有明显的伤或有大伤的表态、说辞。就认为事情不大,所以当晚没有记任何的笔录,也没有开任何的执法录像等。也就是说:第二时间和现场(第一时间和现场,是事发的楼道里。)我俩到派出所后,民警对张伟是没有一点规范的案件描述记录和录音录像的。此是派出所民警严重的失职和接案漏洞。然后,这个张伟疑似从派出所回家后,在没有任何有效监督的家里,张伟为了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可能产生的钱财讹诈计划,其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就近的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去看病,产生看病记录后,再恬不知耻的去做司法伤情鉴定。

然后,再依照其自做的轻伤,张伟夫妻事后合谋编造虚假案件的描述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李承当时怎么怎么打的。

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岳沫池,没想到张伟回家后会自行做伤。措手不及,因为一旦产生争议的伤情,案发当晚在派出所里接待的民警岳沫池,还没有做任何笔录的记录及录像录音取证,就会负有极大的失职责任。所以,岳沫池当时就害怕了。他反复寻思后,为了逃避相关责任,就选择缺德的为张伟做伪证。谎称:张伟当晚来派出所时候,说肋部被打和不适了。站在了张伟一边。因为当晚没有任何录音录像,所以岳沫池帮张伟做伪证,就成了民警站在了张伟一边,也无法验证这个情况的真伪?(有,还是没有?说不清了。无任何录像证据)

但是,再没有证据。还有一个案发第一时间的民警到场的录像,这个是错不了的!也能证明,张伟当时没有事后的“伤”。

张伟事后产生可疑伤情后,派出所民警也没有第一时间告知李承,且没有把张伟的任何看病就医的票据证明给李承看和查验,包括再之后张伟去做伤情司法鉴定后,产生的那个鉴定报告,办案民警在2020年12月12日上午只让李承看了3秒,就收走了。李承都还没定睛细看呢。民警说:报告上写张伟是肋部二级轻伤,已经属于刑事犯罪的范围,李承现在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李承当时都蒙了,这是哪跟哪的事啊?张伟从案发现场,只是嘴破点皮到之后的肋部二级轻伤,前后的差距和不符情况,过大了!但是,这么明显的问题,派出所民警就是不深究和认真分析。就认定张伟的伤,是李承造成的。而即使当时只看了3秒的张伟伤情鉴定报告,起码李承还看到有这么个东西。但是,张伟核心发生的医院就医证明等票据,可是李承至今到2025年11月了,依然还没有看到一张张伟的就医证明和消费凭证啊!这样,合理吗?讲理吗?给李承定罪的核心要件,是伤情鉴定报告。而鉴定报告的核心依据,是天津中医药第二附属医院的病历记录和描述。但是,这些病历的真实证明,是三甲医院的挂号、检查等消费凭据,复杂的防伪标识的那种医院特定门诊发票。这些发票,是难以作假的。而手写的病历本,检查的表格单子,这些东西造假的可能性极大,且现在电脑技术普及,很多表格和表单,都可以电脑人为造出。不具有严格的防伪证明效力。(不能说,医生手里的笔,写什么。来看病的人,身上就一定有对应的伤?证据在哪呢?因为张伟的看病的病历记录,是来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用的。是牵扯到李承身上的,岂能如此胡来和无凭无据的肆意乱写?!)

在李承与张伟的刑事案件,整个过程里,不仅金钟街派出所作为案件的初始侦办单位,没有把张伟相关的看病票据和证据给予李承示明。之后,案件到了东丽区检察院阶段,检察院也没有给李承看过相关张伟就医证据。检察院,只看司法鉴定报告的内容定案,不会去追究根源的张伟就医真伪。更要命的是,李承刑事受冤被关押看守所后,李承母亲为李承聘请一个女律师(孟蕊),这个孟蕊律师也没有给李承看过张伟就医证据,甚至连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内容,也不给李承看或告知。现在,李承对该律师及律所发起了很多诉讼,官司还在进行。综上所述,可知:李承,作为此前东丽区与张伟的争议刑事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李承无法也无资质和条件,去看到张伟的真实就医证据。案件内,派出所民警存在多项违规违纪,检察院的检察官也马虎查案,李承自己的律师也是一个职业操守低劣、失职懒作为的不良律师(现在该律所已被天津市税务局处罚公示,涉嫌知法犯法的偷税。)

李承需要看到相关的张伟看病证据,才能辨别、筛明张伟的伤情疑点,是在哪个环节产生的?(是在张伟家里,张伟自己做伤?=医院没有错。还是张伟没有回家做伤。而是张伟与医院医生违规合作,编造的虚假病历记录?还是张伟没有回家做伤,医院也没有为张伟作假病历,而是津实司法鉴定所为张伟制造的虚假鉴定报告?只有看到张伟真实就医及消费票据证明,一切才能拨云见日、水落石出的分明清晰。)

李承作为与张伟案件的对方,李承难以掌握张伟看病真伪或有无猫腻水分的证据。证据,是需要相关涉事医院或管辖单位,进行协助调查和出示的。(对应卫健委,应特事而特办)

3申请人,驳斥被申请人的答复书“第2条”回复内容:

李承并非是与张伟对应病历的无关联人。李承,现在已经因张伟的对应看病病历记录,产生的司法伤情鉴定报告,被东丽区法院判定为故意伤害罪,落下刑事犯罪污名案底。且李承的律师(孟蕊)协助张伟,已经讹诈骗走李承家5万元。

这些真实的关联情况,在东丽区法院的刑事一审判决书,案号:(2021)津0110 刑初721号,都是写明的。所以,李承才是此前刑案里的最大、最真实受害者。而李承蒙冤受害的,根源责任关联因素,即是: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与张伟之间,至今尚未查明的病历真伪、不明的情况问题!此前刑案一审已经判决(给李承定罪了),张伟也讹诈走李承家5万元了。张伟的相关病历,则不应成为隐私或秘密。否则,这个所谓的隐私和秘密,就是昧良心侵害李承人生、名誉、权益的犯罪手段!请受理此行政争议的河北区政府行政复议处,能对此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捍卫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李承在此行政复议阶段会附带提交辅助材料,为:《李承在东丽区(金钟派出所)产生刑冤案件脉络》(共17页),

《申请天津市卫健委对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调查或进行对应事项调解》(共15页),皆用于复议参考。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两段关于精神医疗领域问题的选摘(皆属2010年的行业报告)

惊人巧合:李承在起诉天津安定医院一审开庭的10天前、及二审上诉开庭的10天前,人间皆出现公告天下级的上天启示

投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院长 王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