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斥:天津市卫健委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容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现在这个时代,医疗纠纷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众所周知,医院受当地的卫健委监管,但是一些医院又和地方卫健委有某些“友好关系”,且医院多是资本雄厚的。所以,当地卫生局虽然管着医院,但是又不愿意或不敢轻易实际去“动”医院。就形成了,只要不是出人命或极为重大的事故,卫生局一般睁一眼闭一眼,不会真正行动,去介入医疗纠纷。产生一系列的躲避、推卸、互相推诿的不受理或转办等伎俩套路。保持对相关的关系医院,不去实际调查或处罚。其实这样做,是错误的。是违背了对应职能和使命的。既然地方卫健委,属于行政单位,行政的问题就应由行政去解决。

驳斥被申请人的 津卫复议答[2025]10号 的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天津市卫健委),以各种借口和方式,始终保持着若有公民对天津安定医院的投诉,坚决不受理、不介入、不调查、更不会处罚:
被申请人(天津市卫健委)其实没有资格,也没有脸面对申请人(李承)谈及李承在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和天津市二中法进行的民事起诉天津安定医院的诉讼一审、二审一事。现在这一审和二审,李承确实败诉了。但是,败诉的原因,不就是当初天津市卫健委不受理李承对天津安定医院的长期的相关投诉导致的后果吗!?(注意:李承绝不是从2025年7月,才开始向天津市卫健委投诉的天津安定医院对李承的两次侵害问题,相关的投诉其实从2022年就开始了。只不过当初,走的都是国家信访的途径。那时,李承还不知道可以写行政履职申请的方式。当时的国家信访办,把李承的投诉工单,转给天津市信访办,然后天津市信访办,把投诉转给天津市卫健委,然后天津市卫健委并不直接介入,也始终没有对李承投诉天津安定医院一事,进行过针对性的调查和研究,而是无脑的、简单粗暴的把信访投诉工单,转给天津安定医院,让被投诉的天津安定医院自行去处理和解决,并出具答复书。那样,如同与虎谋皮,效果能好的了吗?)从2022年到2024年,李承通过国家信访方式,一共投诉天津安定医院10几次,天津市卫健委都是如此操作的。让有问题的、被投诉的单位,自己去调查自己,并对投诉他们的人出具答复书。(这样的违背人性和常理的信访模式,确实很病态和畸形。)在信访模式里,天津市卫健委丧失了自己身为卫生监督单位的职能和意义,成了一个信访传达室了。如果是良正性质的卫健委,不得是接到信访投诉后,主动与投诉人进行联系和沟通,或是约谈见面记笔录,然后对被投诉的医院开展一系列的针对性调查吗?如果发现确实有问题,就进行相关的处理、处罚、整改,和追究相关责任,弥补投诉人的损失!天津市卫健委,这样做了吗?事实是:没有!
李承关于对天津安定医院的最后一次国家信访,是在2024年8月。这一次信访,天津安定医院一改往昔的文书落款不写任何救济途径的方式,这次写了一个如果后续不服的救济途径。就是给天津市卫健委,写复查申请书。然后,李承就照救济途径做了相应的复查申请(到天津市卫健委)。天津市卫健委,在2024年9月9日,给本人李承出具的《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当时其写明:让我到河西区卫健委进行投诉。天津市卫健委还故意把我的诉求进行舍本逐末,转移话题,把我的主诉视为对司法鉴定的不满,对天津安定医院的违法违规收治本人问题只附带一提。天津市卫健委专挑有利他们不受理的内容驳回当事人的投诉申请,也属于行政不作为。上梁不正、下梁歪。(从天津市卫健委的一贯做派和处理投诉的风格,就知道被天津市卫健委长期包庇的天津安定医院是什么性质了。妈妈的行政基因就有问题,那么女儿的医疗基因也会有问题。天津安定医院,其实可以视为是天津市卫健委的女儿之一。)
本人当时写的32页复查申请书我还留着。大篇幅是写2004年天津安定医院对本人的非法收治和残害行径,而司法鉴定的问题只是捎带提及,却被天津市卫健委提为重点。就是为了不受理本人投诉的避重就轻~伎俩,因为市卫健委不受理司法鉴定的问题。
在那份2024年9月9日天津市卫健委出具的文书里,天津市卫健委并没有如今年2025年8月28日做出的《移交线索通知书》这样,对李承当初2024年9月向天津市卫健委申请的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一事复查事项和投诉相关内容进行线索的移交转办给河西区卫健委。(被申请人的前后操作,不一致。)别小看这个不一致,问题可大呢!这直接导致了李承在相关卫生监管单位的投诉,陷入绝望境地,而开始准备无奈的自行去河西区法院进行起诉天津安定医院的决定。(因为李承,等不了了!从2022年就开始信访投诉,天津卫健委管了吗?没有!天津安定医院更不会自己处罚和有效的调查自己。天津市卫健委丧失监管的职能使命,形同虚设。对公民的投诉,不予受理和介入。当时被申请人让李承自行找医调委、河西区卫健委、或向河西区法院起诉。这三个途径,是天津市卫健委写的~它自己不介入。当时,天津市卫健委,可没有对李承的投诉自动转交给河西区卫健委啊!)
当时的被申请人的复查答复书里,也没有写什么关于属地管理的法规条例,就是模板化的答复。根本没有用心的介入和调查。天津市卫健委当时属于有意的不明确责权范围,让投诉者(李承)处于迷雾里。且当时,天津市卫健委并没有将李承的相关投诉,如2025年8月27日收到李承材料后,线索移送给河西区卫健委。属当时选择性的不作为。(注意:在2024年8月,天津安定医院给李承的信访答复里落款救济途径,写的是向天津市卫健委提出复查申请,而没有写向河西区卫健委申请复查。连天津安定医院自己都知道,天津安定医院属于市级直属管理的医院,虽在河西区内,但是不属于河西区卫健委管理。) 可见当时,天津市卫健委既不明确法规责权,又不积极对待李承的相关投诉,不主动给移交到责权单位(天津市卫健委认为天津安定医院是河西区卫健委管理)。这样情况,肯定会影响李承日后对相关投诉的理解,导致误解发生,甚至因长期被踢皮球而绝望,无奈去法院起诉(时间耽误不起了,没法继续再傻等了,对天津市卫健委的懈怠和不作为,李承当时极为失望,遂自到法院起诉)。
对于李承诉天津安定医院一案,现今的败诉情况。天津市卫健委,应负有相应的责任。(被申请人,出具的文书,前后语境、性质不一致)因为当时,天津市卫健委并没有主动线索移交给河西区卫健委,李承是自己又给河西区卫健委写了一份相关的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材料,然后河西区卫健委收到本人信件后,于2024年9月30日,给本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津西卫健[2024]027号。告知书里写:让我把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事项,向天津市卫健委提出。河西区卫健委,无权管理。(又把问题,踢回天津市卫健委。两个卫健委互相踢皮球)我就此事,当时致电河西区卫健委,其客服人员表示:天津安定医院是市级医院,区卫健委无权对其管理。应由天津市卫健委直属管理。我折腾至此,见这两卫生单位,互相推诿。也心灰意冷了。就被迫去河西区法院进行了起诉天津安定医院。机关单位不作为,只能由本人个人去自行维权,还能怎么办呢?当初,是天津市卫健委不受本人投诉天津安定医院,让我找河西区卫健委解决。而河西区卫健委在2024年9月30日的文书,又指出要我找天津市卫健委解决。两个最符合监管天津安定医院的卫生单位,都不作为。逼得我,只能自己去法院起诉。本人在没有通过正式专业医疗监管单位的调查和研判程序的情况下,硬着头皮强行提出民事诉讼。肯定配套的调查和证据,显得形单影只。而河西区法院,又不是全面的通家,法官什么都懂?什么都是专业的?只能在没有专业主管单位的润色情况下,以李承证据不足等理由,无可奈何的驳回李承,李承也知道败诉的可能性极大,但是李承不可不诉。起码我对天津安定医院提出过起诉控告,就够了。而天津市卫健委对在2025年8月收到李承的投诉信件后,就移交给河西区卫健委。然后,河西区卫健委这次对李承的答复书就换词了,不再是写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应由天津市卫健委负责。而是写河西区法院、天津二中法已经对李承起诉天津市安定医院一案判决完了,河西区卫健委不再受理。(细品天津卫健委和河西区卫健委的猫腻)综上所述,两个相关的卫健委,利用现有的条例法规,或有或无,或转移或彼此推卸。就是确保没有一家卫健委,实际对天津安定医院去进行调查和监管。把投诉人最终逼到自行去法院起诉后,效果肯定不好(因为任何卫健委从未介入调查和处理过相关的投诉事项)。然后,法院就以缺乏依据和证据等理由,无奈驳回投诉人。然后,投诉人若是再次向相关卫健委进行投诉,相关卫健委就等到法院判决的结果,就把答复书换成法院已经判决完了为理由,不再受理。(其实两个卫健委从最开始,就没有受理和介入过相关的投诉事项。始终确保包庇天津安定医院的那样一种默契的状态。)
现在李承面对从始至今,没有得到相关卫生监管单位的介入调查,而强行提起法院起诉的败诉现状。忍无可忍,对天津市卫健委才提起的《行政履职申请》,然后被申请人60天内只字不回,李承向天津市政府提起控诉和问责(行政复议)。相当于李承在2004年和2021年被女儿(天津安定医院)侵害后,李承长年向妈妈(天津市卫健委)进行投诉告状,然后妈妈把投诉的内容转交给女儿自己,让女儿自行去处理。娇蛮的女儿(品性不良),怎么会低头认错?
然后女儿被投诉的烦了,就让李承向妈妈那边要一个终极的答复,女儿说:我妈妈答复你后,以后你就别投诉了。
然后,妈妈对李承的答复是:让李承自己去找女儿的大姨妈(医调委)、女儿的姑姑(河西区卫健委)、和社区居委会(河西区法院)解决。从常理可知,真正能管住女儿,只有妈妈最有效。而这个妈妈,始终是对女儿包庇纵容着,女儿在外面欺负完人了,妈妈变着花样逃避监管责任和职能。而是推三阻四,把问题交给女儿的姨妈和姑姑。而社区居委会(法院),虽然能管事。但是,必须是妈妈或姑姑,把问题调查和处理完了,比如:处罚或认定问题后,李承再找到法院进行相关责任确认或赔偿事宜。而中间的这个关键环节,天津市卫健委和河西区卫健委,是逃避的。所以,环节缺失。李承的败诉,是大概率。李承现在,只能找到女儿的爷爷,妈妈的公公,即:天津市人民政府,这个老爷子来主持公道、明辨是非!请爷爷,详细研判李承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来龙去脉,始末关联。为的就是给相关司法部门(政府或司法),树立一个以后受理此类行政责权不明案件时,能有已知的统一标尺(产生判例,以后不再纠结)。同时也让政府作为行政最高的监督部门,认清现在医疗领域和卫生管理单位方面的混乱现状,打破天津市卫健委、河西区卫健委与天津安定医院之间长期默契的三角“互利共赢”关系。给这种心照不宣的“职能与资本的暧昧游戏”敲响警钟。
本人在2024年9月底,到河西区法院民事起诉天津安定医院,做出此诉讼操作的促因,就是河西区卫健委在2024年9月30日的给本人李承出具的文书,让我再到天津市卫健委进行投诉天津安定医院(两个卫健委互相推卸、扯皮),本人失望至极,得不到任何卫健委的帮助和介入调查,只能自行个人去起诉了。如果当时河西区卫健委给本人出具的文书,说:天津安定医院是由天津市卫健委负责管理,是错误的、违规的。请经过本次行政复议的过程里,被申请人天津市卫健委能对河西区卫健委之前做出的这个文书,进行相应处罚。以证被申请人自身的观点。(追究河西区卫健委,未对责权范围内的事务进行介入。导致的李承日后法院诉讼的不利。)
如果被申请人不处罚河西卫健委,那么天津卫健委就是错的。
2天津市卫健委,在答复书的第二部分,又是故技重施,就是采用选取自己不受理范围的问题,进行推卸责任、职能:
2025年4月3日,李承确实去了天津市卫健委信访大厅,提交了《刑事自诉状》,这个诉状是刚从河西区法院拿过来的,本来李承是想立案的(刑事控告天津安定医院)。但是,法院说非法拘禁等案由,是公诉。法院不直接受理,需要当事人先报警。然后,本人拿着这个诉状,去了柳林派出所。民警说:天津安定医院是医疗单位,他们当年对李承的收治是否合理,是否违法违规?公安难以介入医院的医疗行为。民警看了诉状后,确实对李承的遭遇,深感理解和同情。就建议李承先到天津市卫健委,诉说情况,让卫健委去介入调查,若一旦查明天津安定医院有违法违规收治情况,再让卫健委把情况通报给派出所,公安才能介入立案。然后,李承拿着此诉状,直接去了天津市卫健委进行提交。李承当时说了:虽然此是刑事自诉状,卫健委不是立案的地方。但是,诉状内的内容,是关于天津安定医院非法收治的情况,主要看内核,别拘泥于标题。卫健委看后,如果觉得情况严重,需要调查,可以再通知我李承,写一份标准对应模板的材料提交。这个诉状,李承让卫健委先看着。(李承这样说和做,也符合基本的常理。)现在,天津市卫健委只关注《刑事自诉状》的皮毛,说卫健委不管刑事的立案,显得是那样的庸俗,令人生厌。总之,不管怎么样,卫健委就是不实际做事!(这是天津市卫健委万变不离其宗的坚定核心宗旨。)天津市卫健委,所谓的作为,就是把投诉问题,踢出去。移交给河西区卫健委。然后,河西区卫健委再拿因两个卫健委,当初对李承投诉安定医院的长期不受理,而硬性去法院起诉的不利结果,作为新的推卸责任和调查职能的借口。以法院,已经判决完了为理由,继续不予受理和调查、介入。这是两个卫健委,已经成熟的套路模式的应对公民投诉安定医院的一个系统性的失职、猫腻、变幻逃避职能的不作为运作把戏。最后,让投诉安定医院的人,无路可走,最后直到心灰意冷,不了了之。两个卫健委的套路,就奏效了。
李承从没有让天津市卫健委直接追究天津安定医院的刑事责任。而是让其调查天津安定医院当年收治李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和违法情况?因为派出所,无法直接认定医院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点,河西区公安局已经为李承出具了信访告知书,说明为何派出所不给李承立天津安定医院刑事犯罪的原因,指明让李承先给卫健委进行投诉,待查明详情后,派出所会介入立案的。)如果都不管,那么医院内的违法犯罪,就永远是一个灰色地带?是一个变相无法无天的地方?医院披着医疗的外衣,可以肆意犯罪害人了吗?
重申强调:李承在法院诉天津安定医院一案现在的败诉情况,与两个卫健委的长期失职、不作为、不介入,有直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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