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疑似医院里的医生与某人,共谋制作虚假病历,因此间接导致一起刑事冤案,受冤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让法院调查该医院吗?

 若遇到疑似医院里的医生与某人,共谋制作虚假病历,因此间接导致一起刑事冤案,受冤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让法院调查该医院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公民到医院去就诊,该公民的看病病历一般被视为个人隐私,被保护。但是,如果医生与某人,编造不实的病历描述(比如:本来没有伤情,却描述为受了许多轻伤)。然后,某人拿着这份虚假病历记录,去某家司法鉴定所,得到了一份假后成假的伤情鉴定报告。然后,此鉴定报告,就又产生了一起刑事错案(无中生有的故意伤害案)。对案件的另一方,进行刑事陷害和钱财的讹诈。案内受冤者,事后可以对该医院进行民事起诉,调查医院与那个人的病历,之间是否存在不当的隐情?

以下是对应的案例,受冤者事后起诉到法院,然而一审、二审、再审,都被驳回。称:调查医院是否制作那个人的虚假病历,应该属于刑事范畴,不是民事审理的范围。

事实与理由:

1此民事案,略有特殊性,是对应的医院涉嫌编造虚假病历,进而由虚假病历又产生了与事实不符的伤情鉴定报告,又由错谬的伤情鉴定报告而对公民李承造成刑事受冤的案件:

特殊之一,此案不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而是公民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纠纷。部分法院的法官,会因媚俗心理而偏袒资本更丰厚的医院一方,而压制公民一方的维权诉求。而选择不得罪医院的判案方向,对公民(原告)敷衍驳回了事。这一个情况,请检察院注意。

特殊之二,是此民事案牵扯到此前一桩已判决的刑案里。具体是公民李承因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而被判为故意伤害罪(落下刑事案底,名誉受损),且被刑案内对方讹诈走5万元钱(钱财受损)。而对应的伤情鉴定报告,又与案发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民警到场执法记录录像情况,并不相符。就说明伤情鉴定报告,存在虚假的问题。可是,伤情鉴定是经过提取、参考被鉴定人(李承的刑案对方~张伟)而间接得出的。注意是间接得出,不是直接得出。所以,推导出存在虚假情况的源头,在于给张伟出具伤情病历描述的对应医院那边(即:此民事案的被告)。

特殊之三,此案还引出李承此前刑案律师(孟蕊)的涉嫌诈骗案。孟蕊是李承的此前刑案律师,但是孟蕊性质不良、职业操守低劣,利用李承此前没有过任何案件、法律经验的青涩,反而联合案件对方张伟,一起算计、陷害、欺骗、误导、蛊惑李承在刑案内签写认罪认罚书和怂恿李承给张伟高额钱财(律师行业内的“两头吃”行为)。李承事后,已经充分的对孟蕊律师进行了各种渠道、方式的投诉、报案、起诉等。均被各级公安、法院、检察院以李承此前刑案,尚未翻案为由,对李承的报警、诉讼等诉求进行驳回处理。孟蕊律师在案内声称张伟看病花费3万元,所以李承轻信这个话,才在案内给予张伟5万元的。但是,李承从看守所释放后,却看不到任何张伟真实就医看病的消费发票等票据证明。(李承在看守所内,还以为自己父母已经拿到相关的张伟看病证明呢!孟蕊在看守所会见时候,说已经给李承父母了。)

这时李承才明白,受孟蕊的骗了。现在李承对于张伟真实看病的消费证明,是一分钱也没有看到。所以,此民事起诉被告(该医院)也是希望取得张伟的对应看病消费数据情况。以此,可收集证据,对孟蕊律师进行刑事报案(诈骗罪)。

特殊之四,李承与张伟的对应病历之间,并非陌生人关系,而是该病历造成了李承刑事致冤(疑似虚假病历,产生错谬伤情司法鉴定,进而定李承的罪责,张伟由此才有资格讹诈李承家的钱财。)这些情况,在李承与张伟的刑事一审判决书里,都可以清晰的看到(有:伤情鉴定报告、出谅解书、5万元赔偿等情况)。刑事一审判决的案号是: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1)津0110 刑初721号。对于张伟伤情,可能是张伟自做,可能是医生作假。

2此民事案,此前的各级法院把此案,肤浅、生硬的归于刑事审理范畴,阻绝原告李承的刑事受冤后相应的民事调查型诉讼请求。法院的做法,是不妥的,是对案件的理解偏差:

司法体系,虽然是严明的,但是也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这种弹性空间,是专为公平公正而预留的。李承与张伟的此前刑案,虽然已经判决完,也已经生效了。但是,国家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事后维权申冤是相对给予空间和余地的。就是怕若真的判错了案,给某人定了刑冤,应该尽力的平反昭雪。因为刑事罪名,与民事、行政的定责定错不同,是对一个公民人生、名誉、档案等,属于较严重的不良、不利影响。

李承与张伟此前刑案里,东丽区检察院和东丽区法院,只认定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但是,对张伟到对应医院就诊的病历的真伪?并未甄别。具体情况之一,办理李承与张伟案件的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当时侦办案件阶段,存在一定的违规违纪。没有把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给予李承看。阻碍李承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案件移交到检察院阶段,东丽区检察官也没有给李承看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书。是关键案内证据,未经李承进行质证。属于东丽区检察院的违规,和证据的不合法。且检察院和法院,皆惯例不对源头的医院病历进行调查的。就只傻傻的看伤情鉴定报告里写的内容,来给案件定性。

还有,上文李承已经提到,刑案内李承的本方律师孟蕊,涉嫌与案件对方张伟进行勾结,对李承进行算计、欺诈。孟蕊,更不会对张伟的伤情鉴定进行任何的质疑,也不给李承看报告内容,掩盖李承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孟蕊当时,就是设计让李承签写认罪认罚书,给张伟高额钱财,让张伟给李承出谅解书,把案件草草了结。所以,孟蕊故意的蛊惑让李承走的是刑案的简易程序,因为认罪认罚后,法院就不严格审查案件的细节了。对于可疑的张伟伤情问题,就不查了!所以,认罪认罚+所谓赔偿出的谅解书。刑案就没有开一个民事赔偿的庭。问题就在这!没有民事的甄别定赔偿的程序,对于张伟是否真的看病了?张伟看病花费多少钱,都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去进行甄别。(这些法律经验和程序,是当时的李承,不可能知晓的。李承,都是之后才慢慢明白的!知道了孟蕊与张伟的诡计。)所以,张伟的此前在刑案内的伤情鉴定报告,未向李承质证,属于证据和程序违规。且检察院和法院,是不查张伟伤情的起点(医院看病阶段)的相关证据调查的。

所以,调查张伟在医院里可能与医生产生了作假情况,需要李承事后自己去维权和提出诉讼请求来解决。望将心比心。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于朦胧案,其实是上天对李承相关事件给予天下、世人的终极公告启示

现阶段,对于律师协会的对应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面临的纠结问题(案例两则)

李承在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派出所)产生刑冤 案件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