懦弱的母亲,担忧儿子在派出所可能被欺负,就编造虚假不实的口供,博取同情和照顾,但是最后却害了儿子一个刑冤(真实案例)
懦弱的母亲,担忧儿子在派出所可能被欺负,就编造虚假不实的口供,博取同情和照顾,但是最后却害了儿子一个刑冤(真实案例)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这是一起儿子(李某)对自己亲生母亲(徐某)进行报案的案例。徐某天生性格懦弱、见识短浅,遇事就慌,过度担忧。李某此前被卷入一个刑事冤屈的案件里,民警要求带走李某,接受调查。因为儿子李某,被带走后,长时间未归家。徐某身为母亲,就担忧一些事实不存在的事。比如:怕儿子在派出所里被欺负等。就违心的编造和夸大儿子李某在16年前因普通问诊一家精神心理医院,却被医护人员当时违规强行收治住院而落下的所谓住院记录。借此博取民警的同情和照顾。徐某说完夸张不实的口供后,儿子李某确实被释放。但是,事后却因徐某的不实口供,儿子李某反而被鉴定为案内的精神分裂,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是精神病打人性质的故意伤害罪(期间被关押100天)。而案件事实是李某在案内并未打人、未致他人伤情。所谓案内的轻伤,是案件对方(张某)为了陷害李某,张某案发当天从派出所回家后自行做的伪证。
以下是这起离奇少见的儿子报母亲妨碍司法公正的案件(原办案单位,接到报案后,不予立案。且李某经过复议申请后,依然不予立案。)
事实与理由:
1本来,申请人(李承)对报徐玉华涉嫌伪证罪(妨碍司法公正)一案,不想进行刑事不予立案的复核申请程序。但是后续发现问题很严重,李承不得不继续追究:
此案的被报案人(徐玉华),其实是报案人(李承)的母亲。
就像东丽区刑侦六队的杨姓警官给徐玉华打电话时候说的:“哪有儿子,报自己母亲伪证罪的?”这句话,说的对,也不对。情理上,不应该如此操作。但是,从深入实际发生来看,李承是无奈且必须要报案。因为,徐玉华此前的一些行为,已经给李承的人生和名誉档案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徐玉华此前(2020年12月12日,在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里,说出的一些关于李承的不实、歪曲事实的口供内容)已经给李承间接造成了一起刑事冤案,且案件的定性是李承倾向精神病打人的判决结果。这个判决结果的产生,与徐玉华此前的相关行为,有极大的关联。(注意:判决及案件定性的结果,与案件真实发生的事实,严重的不符、是非颠倒)。所以,对于案件的亲历者李承(在案内,本人李承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被寻衅滋事、被殴打者),对于因徐玉华间接产生的扰乱司法公正及案件的定性走向,是难以接受的。也是事后,经过再三的踌躇,才决定对自己母亲(徐玉华)提起报案控告的。
一个人的人生里受到的损害,莫过于遭遇刑事冤案(污名案底)。且因最终案件定性是精神病打人的性质,而事实~李承案内并无精神病,案件里“所谓的受害者”(张伟)才是案内真实的犯罪者(案发时张伟发起寻衅滋事,之后回家自做伪证轻伤,以此陷害李承刑罪,敲诈李承家的钱财。)
李承在案内实际,不仅被打(李承被张伟击打的颈部左侧部位,至今~已经快6年了,依然天天隐痛不适),且李承因冤被关押东丽区看守所100天整。期间遭受了很大的身心折磨和消损。现在,李承是一个开不出无犯罪记录的人。李承本没有犯罪,且李承还是一个长年坚守素食的人。却因徐玉华的此前不实口供(徐玉华,是导致李承刑冤的因素之一,并非全部或最大的因素),弄出一个颠倒是非、扭曲事实的局面。李承受冤后,不可能无动于衷,也不能因是自己母亲的错误,就息事宁人,背负一辈子的冤屈阴影。如果不维权控告,既对不起自己,也对不起良知与公正。更不能让案内真实的恶劣犯罪者(张伟夫妻)为非作歹后逍遥法外。
之所以,李承本来不打算在东丽区公安法制支队申请案件不予立案的复议程序后,对报徐玉华一事进行市局的复核。是因为徐玉华的此前错误,并不是案件最主要的因素。(虽然也很关键和致命。)案内最关键的、重点的犯罪者是张伟夫妻(张伟、韩富亭;注:韩富亭现已肺癌死亡。)徐玉华是此前李承与张伟案件的案外人,只是起到一个扰乱案件判定的问题。徐玉华说过什么?其实并不能改变案件的本真事实。且徐玉华是李承的母亲,徐玉华虽然此前有错,但是其行为并非恶意要陷害自己儿子李承,完全出于徐玉华个人特有的天生懦弱性格、遇事就过度担忧的素质、愚昧短视的思维造成的。徐玉华,原先工作是一名幼儿园的会计。一辈子,没见过什么大世面,也没经历过什么大事,性格和思维都比较脆弱,遇到任何事总往不好的方向想,焦虑担忧。李承身为人子,也在这个家庭长大的,对徐玉华的情况很明知。我也可怜她,也谅解她。李承是可以谅解,但是至今身负的冤案,李承受不了!所以,李承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问题。李承,本想把精力,都集中到报张伟夫妻(其中提供虚假口供的张伟妻子~韩富亭,已死亡)做伪证、变相敲诈钱财一案的复核里。而让我改变方案的事,是2026年6月9日,东丽区刑侦六队电话告知本人李承:李承的两个报案的复议结果,已经出来了。民警在转天,给李承送过来。但是,结果没有说。李承就在2026年6月10日上午,致电东丽区公安法制支队,找对应办案警组的冯警官,询问案件的复议结果。冯警官说:李承的两个复议决定,都是维持不予立案。李承听后,真的有点气愤,情绪略有激动,在电话里与冯警官进行了激烈的抗辩和理论。(因为,李承报张伟做伪证的证据,真的明明显显的,材料交的也齐全,为何不给立案?肯定难以接受。)对话中,李承又提及报徐玉华的案件问题。冯警官说:徐玉华是你李承的监护人。李承驳斥:我已42岁,怎么有监护人呢?冯警官说:你此前案件里不是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了吗?李承说:不对,当时鉴定的结论是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是限制行为。
而且,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给李承做精神鉴定的程序,本身就是错的。在2004年9月,李承因凌晨偶遇灵异事件,普通问诊咨询于当时的天津安定医院,就被当时的医生派两名男护士,对李承进行违规非法的强行收治,安排住院(该医院,本质就是唯利是图的为了赚取住院费而如此操作)。
天津安定医院,当年其实是对李承进行了违法行为,并不是李承真的有病。李承到天津安定医院普通咨询,医院方面有什么资格和充分理由对来咨询的公民,强行进行暴力收治?
强买强卖的收治住院,这就证明李承有精神病了?简直荒谬至极!注意:李承在2021年11月被判决刑事冤案后,从2022年开始,不断信访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对李承的非法收治行为。因投诉无果,李承于2024年底,对天津安定医院正式进行了民事起诉(医疗损害纠纷),及2025年又对天津安定医院进行名誉权纠纷的起诉。但是河西区法院,枉法裁判,且因发生时期过去的太长了(2004年的事),法院最终都对李承的起诉给予驳回。据说,河西区法院受理审理的所有公民告天津安定医院的案件,驳回率是98%。若不是那种特别恶劣的医护人员伤害案,法院是不会判处天津安定医院错误的。(这就是法院袒护那些大医院,向资本低头)
虽然李承两次起诉天津安定医院都败诉了,但是天津安定医院方面至今拿不出一点李承有精神病的实际证据出来。现有的定李承是精神分裂,只停留在医生当年自己拿笔手写的不实、捏造的病历里。(无任何实证性)。且在2024年底,李承起诉天津安定医院的医疗纠纷损害一案的一审开庭时候,李承的父母(李文昌和徐玉华)也到场,为李承作证了,两人皆说出了当年天津安定医院简单粗暴的不合理的将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强行收治的事实描述。但是,一审法官故意对李承父母的证言轻描淡写,没有在一审判决里重点体现。就是为了驳回而驳回。(现在的法官品格,也是堪忧!公民维权难。若经调查,就可知许多人都对现在的法院、法官,充满怨气和不满。)
回到上文,我见冯警官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用“徐玉华是李承的监护人”这个话,来解释东丽法制支队的所谓决定。“这个话”在我李承看来是“极度无德之语”,深深刺痛了我李承。法制支队,根本就没认真查案。也不实事求是。
冯警官,不仅没有仔细看李承的刑事一审判决书,也没有看李承此前的所谓天津安定医院下属的鉴定所给李承出具的那份精神鉴定报告。(鉴定报告里,虽然是歪曲事实的结论。但是,上面写的是限制刑事责任。并非限制行为能力。后者,是民事不自知的傻子。这是对人最大的侮辱。)且冯警官及东丽区法制支队,对李承的精神问题偏见、误解极大。庸俗失察不堪。李承决定必须继续追究徐玉华引发的这一系列的给李承人生和名誉造成的空前巨大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2本人李承,无论是早在2004年,还是在2020年与张伟发生的所谓刑事案件时候,都没有精神问题:
注意:本人李承,今生至今确实有过住进精神病院的经历(那个医院是天津安定医院的旧址,天津人之前俗称是吴家窑)。且就只有一次(时间范围,只是在2004年9月到同年的10月这个阶段)。此发生的之前及之后,都没有过。从基本逻辑分析可知,如果李承真有精神病的话,会是只有这短短一个阶段吗?绝不可能。必有其他的阶段类似的就医或住院情况。而事实,李承确实至今只有那一个阶段而已。从只有一次的概率可知,李承在当年的那个阶段,是李承有精神病而住院?还是李承当年只是普通咨询问诊,就被该医院强行非法收治住院呢?哪个可能性更高?(如果李承之前或之后,都有类似精神病院住院经历,那么李承真有精神病的概率则大。若李承至今只有2004年9月到10月,这一个阶段的住院,那么李承控诉的天津安定医院当年非法违规收治的概率则大!请各位理性、睿智的贤良人士,对此深思之!)
理性的讲理,请问:精神病院的医护人员,是天使?还是人?
如果您认为,那些医护人员也都是人,不是天使。那么,是不是只要是人,就可能有私心杂念,甚至恶念呢?只要是人,就有可能犯错或犯罪呢?反观,为何大部分的人,都先入为主的认定住过精神病院的人,一定、必定就是精神病人。而丝毫不去怀疑、质疑收治这个人的医院,有没有违规?有没有错误?甚至有没有犯罪呢?此等媚俗肤浅的偏见观点,究竟又为哪般?李承认为:不论是实体病(肝癌、肺癌)?还是精神疾病(疯或傻)?都应讲究事实证据。实体病的判定,有化验或医学影像等证明。而精神病的判定呢,是不是也应有实际的对应事情的证据呢?绝不能是医生对问诊者进行捕风捉影或偏见臆断就随意把一个并无实际有病依据的人,进行非法暴力收治住院。那样,不只是违规,而已是犯罪。
因为精神类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住院费。因为挂号费,相对较少;如果没人来住院,那么医院收入会很少。所以,一些性质不良的精神类医院,就采取非法暴力收治(先上车后买票的模式),或是欺骗诱导问诊者的家属盲目轻信医疗权威的蛊惑,让家属签字同意,然后曲线对问诊者进行小题大做的收治住院处理。本质深究,其实就是医院为了自身营收,而进行软或硬的对他人的身心侵害、拘禁的犯罪行径。
正因为此前,全国各地这类精神类医院,非法、违规、不合理的收治乱象,很严重了,到了难以控制的地步。所以,国家的卫健委就在2013年5月颁布推行了迟来的《精神卫生法》,来监督和制约相关精神类医院收治他人的规范和标准。
注意:李承当年被非法收治的时间是2004年9月,即此医疗规范颁布推行的九年前。那个精神类医院,无法可依、唯利是图、残害他人为常态的医疗乱象年月里发生的事!可见,李承当年真的受害、受苦了!(也只有亲历那个年代,对应事件的人,才能清楚的事实、真相!及行业内幕。)所以,之后知情者,就不要再往相关的受害人身上或心上撒盐了。
那么,李承报徐玉华伪证(妨碍司法公正)究竟是怎么回事?徐玉华到底产生了哪些错误和扰乱案件公正的行为?
李承的母亲徐玉华,是因愚昧和过度担忧自己儿子李承在2020年12月12日,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后长时间未出来(担忧李承在派出所里可能被刑讯逼供的虐待),而无奈说出的不实口供~说李承有精神病,在2004年住过精神病院。(此行为,为了保护儿子为出发点而产生,并不是恶意的性质。)
具体情况:2020年12月12日,民警陈哲见李承不同意派出所调解,就立案了。按程序拿着故意伤害的调查令到李承家,把李承带到派出所录入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全身照等)信息。当天,徐玉华来到我家,目睹陈哲和另两名民警带走本人的情况。徐玉华见民警态度蛮横,心里很担忧。当时带走李承是上午11点,而到了当天的晚上18点,徐玉华见自己儿子李承还没从派出所被释放出来,心里就着急了,她就哭了。担忧自己儿子在派出所被虐待、欺负等刑讯逼供的可能。就对民警陈哲说:自己儿子李承,在2004年9月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用自己儿子李承有精神病的借口,来博取民警的照顾。希望民警别在派出所内欺负李承。陈哲一听大喜,如同找到破案的突破口,当时就给徐玉华做笔录。然后,给徐玉华笔录后,陈哲就把本人从派出所释放了。回家后,我母亲徐玉华就对我说:“我想到一个方法,让你当天从派出所能出来。”徐玉华且对我焦急询问在派出所内民警有没有欺负我或打我之类的话。
我问:什么方法?徐玉华说:我对民警说了你在2004年9月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就是怕民警欺负你。我顿时就急了,怒斥徐玉华的愚昧和添乱:“我和张伟的案件,与天津安定医院(精神病)有什么关系?你为了自己儿子的安全说的这个事。你有你的想法或担忧。但是,别人不知道你说这个事的真实用意,外人只能往李承真有精神病这个方向去想。你这样做,会把案件的定性给扰乱了。”(李承有这样的母亲,也只能无奈。当时徐玉华62岁,没经历过儿子被民警带走,好长时间未回家的情况,就难免产生乱担忧。)
然后,陈哲把李承住过精神病院的问题,上报给东丽区分局。分局要求李承需做一个精神司法鉴定。然后,在2021年3月左右,主办李承与张伟案件的派出所民警(陈哲)就被调到东丽区刑侦第六队担任刑警去了。案件给到了案发当晚坐班接待李承与张伟的民警(岳沫池)手里。岳沫池,为了逃避自己案发当晚的办案不严谨的失职错误,就主动联系当年非法收治李承的天津市安定医院内的司法鉴定所(天津市安定医院下属的鉴定所),申请该鉴定所为李承做刑事案件的精神鉴定工作。岳沫池,期望这样的选择,能大概率的产生该医院自身的司法鉴定所,会顺延的、维护自身权威,给李承定一个案内有精神问题的结果出来。【而按照最基本的司法公正原则或常理逻辑,天津安定医院的司法鉴定所,
理应对李承的鉴定业务,进行主动回避才对。否则公正性难以保证。天津安定医院自身当年违规犯错非法收治普通问诊的李承,多年后该医院又成为自己作自己的裁判。不合理!】
这个担忧,确实落实了。司法鉴定结果,就是该医院自身的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承是案内的精神分裂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注意:事后李承到河西区司法局投诉了该鉴定所。卷宗里得知,该鉴定所在分析李承与张伟的案件时候,并没有收到金钟街派出所的案内第一时间执法录像视频。也就是说:该鉴定所在案内证据要素,不全的情况下,只是经过参考该主体医院原有2004年9月非法收治李承产生的病历记录,顺延推导出的李承是刑案内的精神分裂者。可见该鉴定结论是一个充满偏见、俗念、不规范、不严谨的产物。)鉴定李承是案发时精神分裂,而做出该结论的鉴定所,却未看过案发时的实际执法录像,可谓是极为荒谬、瞎猜糊弄。该鉴定所,用恶俗的偏见,给李承与张伟的案件,定了一个扭曲事实的结论,扰乱了案件的正确性质判定。该医院在2004年害了李承一次,又在16年后又侵害了李承一次。可谓丧尽天良至极。该医院的医生及鉴定人员,本身就心病深重,品性不堪。不用证据来鉴定,而用偏见和俗念来出结论。
就这样因徐玉华的过度担忧愚昧而引出的办案单位对李承产生李承有精神病的误解和偏见,又引出当年违法收治的天津安定医院自己的鉴定所,给李承做鉴定,得出荒谬的结论报告。报告出来后,民警在案件证据不是很清晰的情况下,就以李承有精神分裂为由把李承关押到了东丽区看守所里。
之后,东丽区检察院和法院,就以李承是案发精神分裂为切入点,把案件的全责归到李承身上,对张伟回家做的伪证轻伤丝毫不去质疑和究查了。定李承是精神病打人的性质。
综上可见,徐玉华虽为李承母亲,但对李承的侵害可够大的!
而当初金钟派出所,好似不好意思指出张伟回家做伪证(说不出口),就以徐玉华这个案外人喧宾夺主为支点,用李承有精神病为核心,去强行的对李承与张伟案件进行解释和处理。这也是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当时办案的严重问题和错误。
而徐玉华的不实口供里,还说:“李承经常打父母”。这段笔录,是极为荒谬的。根本不是事实情况。此段笔录,也可能是民警记笔录时候,民警加到里面的。上年纪的徐玉华,当时没仔细看笔录,就签字了。让检察院对李承充满误解。
也不知道,徐玉华相应的不实口供内容,是否也作为派出所给到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给李承做精神鉴定的参考材料里?如果是,那么该鉴定所必定会参考徐玉华的不实笔录,进而给李承做出对应的鉴定结论。(该医院及鉴定所,本来就对李承有极大的偏见和自身医疗权威维护的倾向。)这样就更促成扭曲事实、颠倒是非的鉴定结论的产生。等于是徐玉华不仅引出了荒谬的精神鉴定,又给鉴定所做出李承有精神问题的结论,提供素材或借口。(徐玉华确有过错)
3本人李承在报徐玉华伪证案(妨碍司法公正)时候,已经向东丽区刑侦六队和东丽区公安法制支队提交了大量的材料和证据,请天津市公安局调取两个对应单位的李承报案材料的卷宗档案:
其中,重点材料有:《刑事报案书》18页,是李承报徐玉华一案的基础材料。
《李承在东丽区(金钟派出所)产生刑冤案件脉络》17页。
《徐玉华在2020年12月12日在金钟街派出所的笔录内容》2页。(此是徐玉华,主要干扰司法公正的证据)
《刑事一审判决书》3页(李承与张伟案件的此前判决)
李承与张伟案发第一时间及现场的民警到场警眼记录视频光碟(两段执法录像视频,DVD光碟)视频里,根本没有徐玉华,她案发当时并不在场,属于案外人。事后干扰案件。
还有其他辅助材料若干。请负责刑事复核的警官,审理时候进行调卷研判。
4请天津市公安局关注,李承会一同提交两个刑事复核申请,两个申请有较大的关联(都是李承与张伟此前刑案内的事):
一个是对于津丽公(法)刑复字[2026]3054号(李承报张伟做伪证一案的不予立案)的复核申请;一个是(本次)对于津丽公(法)刑复字[2026]3055号(李承报徐玉华妨碍司法公正一案的不予立案)的复核申请。请对两案共同研判。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