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曾经办错的案件,之后受冤者另行对此前案内做伪证的那个人进行报案,重启立案侦办的阻力会比较大!

 派出所曾经办错的案件,之后受冤者另行对此前案内做伪证的那个人进行报案,重启立案侦办的阻力会比较大!【真实案例】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在有的刑事案件里,案发场地没有监控摄像头,案件的如实经过未被详实记录。案件的一方(张某),利用这个情况,对案件的另一方(李某)进行寻衅滋事。李某合理的自卫,对张某进行阻止和控制。然后,警察到场拍到李某控制张某的镜头。然后,这个张某从派出所回家后,在不受任何监督制约的情况下,自行做一些案发时候没有的轻伤,然后去医院看病,再去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再编造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当时李某打的。对李某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的计划。在此案的派出所办案阶段,民警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包括在检察院公诉阶段,李某都没有看到张某的伤情鉴定报告内容。也不知道张某的口供说了什么。在大量不知情和客观的身心煎熬情况下,李某最终签写了认罪认罚。之后李某经过多方的投诉,终于看到了张某的伤情鉴定报告和张某的案内口供,才知道张某是做伪证。一个明显的错判案件里,必定有多方的错误和违规造成。这一点,毋庸置疑。

以下是相关的案例(李某事后得到证据而重启报案,但是原所在地的不予立案,且刑事复议后,依然维持不予立案。)

事实与理由:

1被报案人(张伟),具有严重的多项诡诈型犯罪行为,并已经对李承造成了巨大的人生侵害与导致钱财损失(被讹走):

2020年8月25日,本人李承刚从自家房门出来,因为当时是夏天,本人只穿了小裤衩和凉拖鞋,因为是快晚上22点,本人认为楼道里没有人,本是打算在自家房门边的窗户台上整理一下东西(与一本佛教书有关,此书在当时的执法记录录像里能看到。)恰巧张伟与他的妻子(韩富亭)随后从电梯里出来(好像是刚从外面遛狗回来)。因本人与张伟此前因张伟长期在楼道里吸烟而产生过较深的矛盾,并且因矛盾进而本人曾经举报过张伟在外捡到一只流浪狗,而没有登记户口和给狗做防疫的问题,张伟被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盛宏健要求完成养狗手续,张伟事后给狗花钱上了户口和做了防疫,因为给狗花钱了,进而张伟夫妻深度记恨于我。张伟案发当晚见本人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身心毫无防备的状态。张伟随即拿起搭在他家门口白色铁架子上的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口,对本人李承进行抽打。张伟此行为,属于寻衅滋事。本人李承被突然抽打,吓一跳应激的打了张伟嘴一下,张伟继续对本人抽打,因为毛巾污黑,上面可能有病菌。而且,本人出房门并未带钥匙,且楼道里没有监控,且本人李承当时一人独居。各种不利情况逼迫,本人怕张伟随后对本人会有一些更过激行为,就打算及时控制住张伟的袭击。就把张伟扑倒了,张伟倒地后,张伟用他的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本人被打颈部感到疼痛,就咬了张伟的手腕一口,张伟被咬手腕后,张伟打我的手一缩。李承趁机就双手把张伟的双手手腕握住了,阻止张伟手上对本人李承的击打。这个时候,本人李承的胸部平贴着张伟的胸部,本人的双膝盖顶着地面,整个支撑点都在本人的两个膝盖。用胸部压着寻衅滋事的张伟,我的双手握着张伟的双手手腕,总算把张伟控制住了。张伟被控制后,还想用力挣脱继续打我。过程里,本人李承还问张伟:如果我松手,你还打人吗?张伟恶狠狠的说:你等着我的!我见张伟态度如此顽劣,没办法只能继续压着、控制着张伟。张伟的妻子,见大晚上两人如此僵持,就报警了。(注意:当晚最应该报警的人,是本人李承才对。但是,我一人独居,正在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我当时如何去拿电话报警?)

张伟的妻子(韩富亭)打电话报警的时候,为了丑化、诬陷本人李承。还在报警里宣称本人李承当时正拿着刀呢。所以,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误认为是特别行凶案件(非普通治安)就派了四名警察前来(普通治安问题,一般派两名民警)。

因为当时我家楼门有门禁,所以民警到后,打电话让韩富亭下楼接他们。韩富亭下楼接警察之前,她狡猾把张伟落在地上抽打李承的脏毛巾拿起来,藏到他家门口的白色铁架子里。为了掩盖张伟的行凶物件。韩富亭打开楼门后,随两位民警坐电梯上来,另两名民警则选择走楼梯上来。当时,本人李承也认为应该是民警会来(但不确定)。本人心里,就是打算:什么时候看见民警到场了,我才能撒手。否则,一旦轻易撒手,张伟在不受任何监督制约的情况下,又会对本人发起攻击。电梯门一开,我看到确实是民警。我这才放心的,慢慢撒手起身,解除对寻衅滋事的张伟的控制。

站在最前面的一个民警,一上来就问我:“刀呢!”我就纳闷,这里哪有刀的事?民警在当场,仔细查验一下,确实发现并不存在“刀的问题”。就转头追问报警人(韩富亭):您报警时候,不是说对方拿刀了吗?刀在哪了?韩富亭被民警质问后,显得神色慌张,愧疚无言。(可见从报警时候,如此明目张胆的说谎~也算做伪证,即可知张伟夫妻是说谎很随性、随意的人,是骨子里的、本能的坏、奸诈),此情况在执法记录录像里可以清楚视听见证。由此可知,张伟夫妻案发之后做伪证,并非空穴来风,是有一定的明显的依据和参证的。

民警见案发当场,并没有凶器或流血的情况。就先问本人李承,是什么事情?本人答:张伟拿脏毛巾抽打我,我没办法控制了寻衅滋事的张伟。然后,民警又问张伟怎么回事?这时,说谎成性的韩富亭插嘴说:他(李承)跑过来,把他(张伟)给扑倒了。(韩富亭,对张伟拿脏毛巾抽打李承的行为,却只字不提。掩盖自己丈夫张伟的所有发起作恶的情况。把责任和问题,反而转嫁给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李承身上。)

民警不想听韩富亭说话,就示意韩某别说了。要求单独让刚才被压制的张伟说说情况。(因为报警时候,韩富亭就明显说谎了,民警一见这个女人就不正经、不规矩,就烦她。)张伟就说:他(李承)打了我(张伟)嘴一下,然后咬了我(张伟)手腕一口。说到此,张伟就表达完毕了。(也就是说:张伟在案发第一现场、第一时间,就表示本人李承只打了张伟嘴一下,和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就再无其他事实了。

(因为案发的当时,就只有这些,当然没有再表述的了。)

可是,之后东丽区检察院和东丽区法院给本人李承定罪,可是故意伤害罪(因张伟肋部有轻伤),且张伟事后的伤情鉴定报告里写:张伟颈部、背部、上肢多处被抓伤。伤情鉴定报告上,写:张伟被李承殴打所致。案发第一时间和现场,张伟的身体和表述事实,为何与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出现的那些莫名其妙的轻伤和事后口供,严重的不符,对不上号呢?可见: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为了陷害李承刑事罪名和讹诈李承家钱财,张伟在家自做的一些不干扰日常生活部位的轻伤(做伪证),来扰乱案件视听、派出所对案情的认知,把普通治安案件,强行的拉到刑事犯罪案件上。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计划发展。

(插叙后,下面回到案发第一现场和当时……)

张伟描述案发这个简短的经过(和他妻子一样,也是掩盖了张伟他自己率先拿脏毛巾跑到李承家门口,对李承进行抽打的这个重要事发行为。以逃脱张伟寻衅滋事的责任。)张伟说完就坐在他家椅上,等待本人李承穿完整衣服,准备去派出所。)民警到场整个过程里,对于张伟来说,并不急促或紧迫。张伟在这个过程里,只说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和李承咬了他手腕一口,再无其他。如果,张伟案发被李承抓了脸或颈部或背部,或上肢多处被抓伤。张伟在当时时间充裕的情况下,张伟能不说吗?而张伟当时并无那些事后伤情鉴定报告里才发现的“事后伤情”的描述。可知:诸如张伟伤情鉴定报告里的张伟颈部、背部、上肢多处被抓伤,肋部被打等言辞的“对应伤情”,就是张伟案发当晚从派出所回家后(张伟从警车下车后,是直接上楼回家的,并未直接去医院)。张伟在家里,自己做的轻伤(属于伪证)。把案内实际是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李承,强行的引入到一个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的范畴里,并期望用伪证轻伤,能讹诈李承钱财(起初张伟与李承本方律师孟蕊,共谋向被关押在东丽区看守所的李承,索要20万元的赔偿。从这20万元的讹诈,即可知张伟回家后自做轻伤的目的所在,首要就是为了钱,其次为了陷害李承一个刑事冤罪)。就是这样的品性、道德极其败坏的张伟,却被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陈哲和岳沫池,认定为案内的受害者。(就因为张伟回家后有伤了,“谁有伤,谁为尊”的机械失察的不认真办案态度,造成了冤案的起始、开端。)当时办理张伟与李承案件的民警,主要就两人,是岳沫池和陈哲(陈哲,在2021年被调到东丽区刑侦六队)。此两名民警,对于明显的张伟事后伤情的疑点,选择“睁眼瞎”(视而不见、不查),对案件将错就错的,认定张伟回家自做的伤情,就是李承造成的。民警对案件当事人,回家做伤的丑恶行径,大开方便之门,属于严重失职。

续接上文,四名民警到场,询问案件双方(李承与张伟)案发情况后,要求当时只穿小裤衩和拖鞋的李承,回家把衣服穿完整,两人去金钟街派出所。李承回家穿好衣服后,四名民警开警车把我与张伟,带到金钟街派出所里。当晚值班的民警是岳沫池。岳沫池见李承与张伟,身上都没有血迹或受大伤的情况。就初步认定为普通的治安小事。所以,岳沫池就是简单的应付问问话而已,并没有开启胸前挂着的执法记录器(岳沫池当晚全程未录音、未录像、未记笔录)。那么,岳沫池当晚认定的案件性质,对吗?其实是对的。两人并没有大打出手,也没有动用刀等凶器。张伟是寻衅滋事者,但是被本人李承及时控制、制止住了,两人只有身体的接触,身上既无血迹,也无大喊大叫的受重伤的情况或描述。因为岳沫池,当晚未严谨的重视张伟与李承案件。所以,案发第二现场和时间(金钟街派出所内的情况)。未留有任何的录音、录像或当晚的笔录。岳沫池,让张伟与李承,在派出所里呆了两个小时,在凌晨1点时候,岳沫池忙完手里的活,就开警车把李承与张伟(过程里李承的父亲李文昌也到场了~是本人李承去派出所前,电话告知了自己的父亲当晚发生情况。李文昌也能证明张伟当晚并没有肋部受损或被打的情况和言辞)。岳沫池开警车载着李承、张伟、李文昌,到达兴河园楼下,当时张伟先下车,然后开楼门,上楼回家了。(注意:张伟当晚直接回家,并未直接去医院。)3分钟后,李承与父亲李文昌也下车、上楼回家了。

注意:张伟寻衅滋事抽打并殴打李承的案发时间是2020年8月25日晚,金钟街民警岳沫池开警车把张伟与李承送到小区楼下的时间是2020年8月26日凌晨1点,张伟下警车后是直接上楼回家的。而张伟去医院看病,是2020年8月26日白天的上午,中途张伟在家里呆了8个~10个小时。且这段时间和空间,张伟是完全不受任何监督和控制的。

然后,案件发生质变的离谱情况出现了。张伟在2020年8月26日白天上午去天津市河北区增产道的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挂了一个急诊。(如果真的是案发当晚紧急有伤,为何当晚不及时急诊呢?逻辑方面,都无法深究,说不通。)

李承也是事后才得知(李承在2024年去河西区司法局投诉给张伟出具伤情鉴定报告的“津实司法鉴定所”的时候),才看到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当时金钟街派出所民警陈哲与岳沫池,不给本人李承看或给李承一份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复本,阻碍李承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在司法局查阅受理投诉鉴定所的卷宗阶段,李承才看到这份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的完全内容。上面写:张伟被李承殴打。张伟的颈部、背部、上肢多处被抓伤,肋骨骨折(李承事后才得知:张伟夫妻谎称张伟的肋部是李承案发当时用肘部反复砸打造成的。而对于这段描述李承砸打张伟的口供内容,张伟夫妻至今不敢发誓,心里有愧。属于严重的虚假口供诬陷李承的伪证行为。)

从案发的当时与当场,张伟只说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和咬了他手腕一口,到张伟从金钟街派出所回家后,在家里无人监管的情况下,事后出现莫名其妙的与案发当场严重不符的新的伤情出现,此中很容易就能辨识出张伟是回家自己做伤了。

张伟用自做的轻伤,为了达到三个目的。第一个目的,就是自己做伤为了在案内的身份和性质,可以旱涝保收。因为张伟知道他自己是案内的发起寻衅滋事者,并用右拳重击了李承的颈部左侧部位。张伟怕李承事后就医查出伤情来。张伟则回家后经过三思,对自己下手做一些轻伤。一旦李承查出有伤,而张伟自己也有伤。就可以被警方粗浅的认定为“互殴”。张伟就能相对的没有罪责了。如果李承查出伤情,而张伟自己没有伤。张伟怕事后他被定为刑罪或赔偿李承。张伟宁可自己回家伤自己,也不想自己被定为罪责或赔偿李承。第二个目的,是张伟记恨李承此前向民警举报张伟收养流浪狗未做规定防疫的问题,事后张伟给狗花钱办手续了,张伟心疼花钱了,就从此想报复李承。2020年8月25日晚,张伟终于等到李承毫无防备从房门出来,只穿小裤衩。就伺机对李承发起寻衅滋事,李承阻止张伟的行为,张伟就殴打李承的颈部,李承无奈对张伟控制。张伟妻子见僵持,就报警了。警察到场,执法记录器拍到李承控制张伟的镜头。张伟就以李承控制他的这个行为(肢体接触),事后从派出所回家后添油加醋,自己自做一些轻伤,营造一种李承把张伟打了的假象,以扰乱案件的本真事实。因为案发当场的3楼楼道里,没有监控设备,具体发生了什么,无从实证。所以,张伟才有底气和侥幸心理,回家自做伤情。张伟期望用自己的“苦肉计”(伪证的轻伤),能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给李承定一个打人的罪名。(以解李承举报张伟违规养狗、张伟给狗办手续、给狗做防疫花钱,李承不让张伟在3楼的楼道里抽烟进而产生矛盾的心头之恨)。第三个目的,是张伟想用自做轻伤的方式进而对李承造成刑事犯罪的陷害,伺机能对李承进行钱财的讹诈。(因为张伟的妻子~韩富亭长年受腿病的困扰,总去医院。家里花了不少钱,张伟想通过对李承发起寻衅滋事,能与李承发生一个肢体接触的可能,然后利用楼道里没有监控的证据缺乏条件,自己再事后回家自做轻伤,尽可能的对李承形成一个刑罪的陷害,进而产生对李承高额的钱财讹诈开展,以补充张伟妻子韩富亭长年腿疾就医的花费。所以说,张伟寻衅滋事又事后回家做伤陷害、讹诈李承;张伟这样做,是有充分的动因和有利可图的。(并不是张伟夫妻在案内笔录里所说的:从不认识李承,李承是一个陌生男子的定位。)总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个人如果真的犯罪或作假了,必有一些瑕疵或痕迹,证实他的罪行。就看办案单位,愿不愿意用心严查、深究了!如果是定一个人(李承)犯有恶劣的行凶打人的罪名,应该是一个马虎、浮皮潦草的办案态度吗?对于案件的证据和情况,做到严谨、认真、负责了吗?金钟派出所明显的失职、失察了!

因为张伟回家做伤的行为,让当初案发当晚的值班民警岳沫池,措手不及。因为案发当晚是岳沫池值班受理的李承与张伟的案件,而岳沫池在当晚没有开执法记录器,也没有对张伟与李承进行正式的记笔录,全当一个普通的邻里纠纷办理的。而张伟苦肉计(回家做伤,产生伤情)后,岳沫池自知案发当晚在派出所坐班时候,没有认真对待案件,没有开启任何的执法录音录像手段,被张伟钻了空子。岳沫池,怕事后追究他自身的办案不严谨的错误。岳沫池,就顺势帮张伟做伪证,谎称:张伟在案发当晚,就对他说了肋部的不适。

岳沫池违背作为警察的职业道德,而是选择趋利避害,逃避责任的做法,反而帮助做伪证的张伟,一同进一步做伪证。

就形成案件第二时间和现场的金钟街派出所内,岳沫池对张伟的身体或言行,没有丝毫详实记录的情况下(未留下录音和录像),就单以岳沫池作为民警的身份,口头帮张伟做伪证。让张伟的自做肋部轻伤,假戏成真,一同陷害李承。

之后(刑事一审成冤后),李承就此案发第二现场的证据问题,多次与东丽区分局和法制方面,进行交涉和问责。东丽公安解释:如果案发当事人到第二现场(即:派出所里),受理案件的坐班民警未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录音和录像。那么,当事人可以要求派出所提供派出所内固定位置的监控录像,进行举证或分析案情。李承评价此番公安的言论:民警接案的时候,该干什么?群众能指导民警做事吗?毕竟群众,不是专业学警务的。且对派出所的构造或设备,不熟悉。

而东丽区公安的督审或法制部门,不认定派出所民警接案时候的不严谨,反而认定案发当事人为何不申请调取派出所内的固定监控设备里的录音录像?(本末倒置,极不讲理)

注意:是公安认定李承有罪,并不是李承定李承自己有罪。派出所作为主要的接案和办案的单位,反而把举证和调查的责任,推给当事人自己身上。责怪受冤的当事人,为何当时没有考虑的周全或未提交种种越俎代庖类型的调取申请?以此说辞,变相的帮助辖区内民警掩盖他们的失职和错误。

以上叙述,就是李承与张伟此前发生在东丽区金钟街兴河园小区的肢体接触治安案件(事后因张伟回家伪证做伤,上升到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的基本主体过程。

张伟回家做伤后,于2020年8月26日白天上午去医院看病,然后又做了相应的伤情司法鉴定。大概在2020年10月初,金钟街派出所一位协警,电话告知本人到派出所来与张伟进行调解,让李承赔偿张伟受伤的钱,见面后再谈。李承听后,极为气愤。张伟作为寻衅滋事者,打了本人颈部,本人只是合情合理的控制制止了张伟。张伟怎么就莫名其妙肋部骨折了呢?起初,李承认为是派出所协警与张伟共谋,骗取李承的钱财呢。李承当时不同意调解。认为张伟的所谓伤情,并不实际存在。(还因不是案件主办民警陈哲给李承打电话,而是派出所协警用协警自己的手机给我李承打的电话,所以程序方面并不正规。李承当初是存疑的。)因为李承拒绝与张伟进行“派出所的调解“,派出所就以此,刑事立案了。

最初定本人李承是案内的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而定张伟是案内的受害者。(于案件的真实情况来看,身份完全的颠倒了,产生了是非的扭曲!张伟才是案内的实际犯罪者。)

陈哲在2020年12月12日,因李承拒绝派出所调解,就正式刑事立案了。在当天,陈哲拿着故意伤害罪的调查令,到李承家里把李承带走。当天李承的母亲徐玉华,正好也在李承家内,见自己儿子李承被派出所民警当场带走,且态度蛮横。徐玉华,在李承被带走后,紧急的告知李承的父亲李文昌。李文昌与徐玉华,就在李承家里(兴河园)等李承回家。李承当天是上午11点,被民警带走的,到了当天晚上的18点多,见李承依然没有回家。徐玉华心态就变了,开始往不好的方面想,认为自己儿子李承是不是在派出所里拒绝认罪而遭到了民警的刑讯逼供等虐待欺负?徐玉华本身就性格偏弱,她当时努力寻找“解救儿子”的方法,就想到了李承在2004年9月11日因凌晨家里发生疑似灵异事件,而当天李承普通问诊于天津市安定医院(李承只为与医生交流世上有没有鬼的问题,遇到鬼该怎么处理?),就被该医院医护人员以遇到鬼就属于精神分裂为由对李承强行的非法进行收治住院的情况。李母借此事对派出所民警陈哲说了自己儿子“李承有精神病”,期望民警在派出所里能照顾李承,别伤害、欺负李承。这对案件证据不足的民警陈哲,听后大喜,就赶紧给徐玉华进行笔录,徐玉华当时误认为自己儿子真的犯了罪(否则,为何儿子被民警抓走呢?)徐玉华就顺着李承有罪的路线,说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夸张笔录。就是为了倾向李承有精神病,把张伟打了,希望民警能原谅李承。要善待“有精神病的李承”。陈哲给徐玉华记录完笔录后,就把本人李承从派出所的等待室里释放出来了。出来后,我见我妈妈徐玉华,双眼哭过。然后,我家三口就从派出所回家了,回家后徐玉华告知本人想到一个方法,能让我当天从派出所里出来。徐玉华就说谈及2004年的事。本人得知徐玉华说了2004年9月本是天津安定医院非法违规收治普通问诊的本人李承的那个事,我非常无奈和愤慨。李承与张伟的案件,和精神病有关吗?徐玉华,就如此瞎说,扰乱案件。让办案民警误认为李承真有精神病呢!徐玉华作为案外人的身份,强行介入对案件产生严重的误导作用。知道内情的,清楚是徐玉华作为母亲,怕儿子在派出所受民警的欺负而她自己逼自己说出的一个博取民警照顾李承的事由。不知道的,就认为李承从2004年9月到至今一直有精神病呢!徐玉华作为李承的母亲的这个言行、策略,是严重的懦弱且愚昧的表现。现在来看,此行为已经严重的干扰了李承与张伟案件的司法公正判定,使得案件发生了性质的扭曲。

(案件是张伟寻衅滋事殴打李承,李承无奈控制制止,然后张伟诡计回家自做轻伤,扰乱案件视听。张伟是案内的实际犯罪者,犯有寻衅滋事罪、伪证罪,及事后的敲诈罪。经徐玉华的愚昧、过度担忧儿子安危的介入,变成了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李承,反而成了案内精神病打人的犯罪者。徐玉华,已经构成了轻度的、非主观恶意的妨碍司法公正罪或错。)

然后,陈哲把李承住过精神病院的问题,上报给东丽区分局。分局要求李承需做一个精神司法鉴定。然后,在2021年3月左右,主办李承与张伟案件的派出所民警(陈哲)就被调到东丽区刑侦第六队担任刑警去了。办案又回到案发当晚坐班接待李承与张伟的民警(岳沫池)手里。岳沫池,为了逃避自己案发当晚的办案不严谨的失职错误,就主动联系当年非法收治李承的天津市安定医院内的司法鉴定所(天津市安定医院下属的鉴定所),申请该医院的鉴定所为李承做刑事案件的精神鉴定工作。岳沫池,期望这样的选择,能大概率的产生该医院自身的司法鉴定所,会顺延的、维护自身权威,给李承定一个案内有精神问题的结果出来。【而按照最基本的司法公正原则或常理逻辑,天津安定医院的司法鉴定所,理应对李承的鉴定业务,进行主动回避才对。否则公正性难以保证。天津安定医院自身当年违规犯错非法收治普通问诊的李承,多年后该医院又成为自己作自己的裁判。不合理!】

这个担忧,确实落实了。司法鉴定结果,就是该医院自身的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承是案内的精神分裂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注意:事后李承到河西区司法局投诉了该鉴定所。卷宗里得知,该鉴定所在分析李承与张伟的案件时候,并没有收到金钟街派出所的案内第一时间执法录像视频。也就是说:该鉴定所在案内证据要素,不全的情况下,只是经过参考该主体医院原有2004年9月非法收治李承产生的病历记录,顺延推导出李承是刑案内的精神分裂者。可见该鉴定结论是一个充满偏见、俗念、不规范、不严谨的产物。)鉴定李承是案发时精神分裂,而做出该结论的鉴定所,却未看过案发时的实际执法录像,可谓是极为荒谬、瞎猜糊弄。该鉴定所,用恶俗的偏见,给李承与张伟的案件,定了一个扭曲事实的结论,扰乱了案件的正确性质判定。该医院在2004年害了李承一次,又在16年后又侵害了李承一次。可谓丧尽天良至极。该医院的医生及鉴定人员,本身就心病深重,品性不堪。不用证据来鉴定,而用偏见和俗念来出结论。

2021年7月4日,岳沫池让李承和徐玉华,到派出所来看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我和妈妈就去了。到派出所后,岳沫池把我和妈妈隔离开。让我妈妈独自在一个屋子里看鉴定报告,而不把鉴定报告给本人李承看。在我妈妈独处的屋子里,岳沫池和郝悦警官,反复劝说徐玉华在鉴定李承有精神分裂的报告书里签字认可。徐玉华,就是不认可,不签字。说自己儿子,实际没有精神病!当初说李承有精神病,是因为2020年12月12日,你们把我儿子带走,好长时间不让李承出来,我担忧才说出儿子有精神病的情况,怕你们欺负李承。岳沫池,反复诱导徐玉华签字。我听到后,我也急了,怒斥岳沫池作为民警,故意蛊惑诱导公民签字某个文件,干扰公民的主观意愿,是属于违规办案的。我也要求,为何不把我自己的鉴定报告,给我看看?岳沫池说:这是机密,不能给你李承看。我就怒斥:既然给我李承定为精神分裂。为何,至今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对他们诬陷本人李承的那些案内口供,不敢发誓呢?岳沫池和郝悦说:公安,不相信发誓,不相信因果。张伟夫妻,没必要对他们的口供进行发誓!我怒斥:如果受害者都不敢对他们自己的口供发誓,过不了良心这一关,还有什么资格说李承犯罪了呢?岳沫池,见徐玉华和李承坚决不签字,不认可。就无奈的,让李承母子回去。临走时候,本人李承强烈要求,把精神鉴定报告,给予本人一份。岳沫池说:不行,严格规定这些是保密文件,不能给。李承没办法,就和母亲回家了。(事后,李承才知道,案件当事人自己的司法鉴定报告或案件对方的鉴定报告,都应该收取一份复本。案件主体当事人,享有案件证据的知情权和异议权。这也是司法鉴定所对于报告,一贯采取一式四份的原因。鉴定所保留一份,给派出所一份。给被鉴定者一份,给案件对方一份。这都是规矩。但是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岳沫池却公然的违反这个必要的规定。阻碍李承的知情和异议权。)

在派出所办案阶段,不仅李承没有收到、看到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书;连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书,也没有收到和看到(当时是陈哲还在的时候,也属陈哲的违规办案。)

2021年7月4日,李承与徐玉华,没有在精神鉴定报告里签字,坚决不认可鉴定结论。李承与母亲,当时就认为没有签字,就代表已表示了异议。事后李承才知道:对司法鉴定的异议,需要向办案单位写书面申请来提出,需要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来解决。可是这些程序,被民警岳沫池掩盖了,并未告知李承母子!(李承此前没有过任何治安或刑事案件的经历,不懂的东西很多。民警如果不公正的指导,李承及家人完全的不知还有这些异议的程序。)因为李承没有正式提出异议程序,此精神鉴定报告,就默认生效了。

然后,岳沫池就以李承有精神分裂为由,构成了一定级别的刑事犯罪嫌疑程度,就在精神鉴定报告出来的1个月后,即:2021年8月4日上午,让李承到派出所继续了解案情为由,把李承骗到派出所,然后给李承带上手铐,对李承正式进行了刑事拘留。在对李承刑事拘留后,岳沫池和郝悦最后在审讯室里,对李承采取诱导口供的方式,希望把张伟的事后莫名其妙出现的伤情,归到是李承打的方向去。比如:让李承承认是李承用膝盖顶的张伟肋部等方式,诱导李承这样说出案件的口供。李承坚决不同意。总之,岳沫池在办案的全程,从未考虑过案件对方张伟是否存在过行凶或做伪证的可能性,把关注点全放在李承身上,先入为主的最开始就排除了张伟的所有犯罪和做伪的可能性,这样办案是极不严谨的。

2021年8月6日,李承被民警带到东丽区医院做了简单的体检后,得出李承并无严重的身体病理后,接近着就把李承转押到了东丽区看守所的103监室里,交由东丽区检察院进一步审理。李承母亲徐玉华(本就性格极为懦弱和脆弱),见自己儿子李承这次正式被拘留带走了,更着急了。就在2021年8月5日上午,慌不择路的到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聘请一个叫孟蕊的女律师,担任儿子李承的案内律师。(隐情:为何请孟蕊作律师?因为孟蕊的母亲与徐玉华,此前在一个单位里是多年同事关系。但是徐玉华本人,并未与孟蕊这个律师此前有过任何接触和深交。互相不了解,是间接关系。)

就是这个孟蕊律师,把李承的刑冤更加推向一个深渊,把李承的刑冤给坐实了。孟蕊律师,收取了李承母亲(徐玉华)三万元的律师费,于2021年8月7日,到东丽区看守所见了我一次,告知她成为了本人李承的律师。然后,就走了。

大概过了7、8天后,孟蕊律师第二次来东丽区看守所约见我,孟蕊一上来就说:我(孟蕊)去张伟家了,和张伟夫妻谈了这个案件。建议你(李承)给张伟家20万元,把案件给了结。给了20万元后,张伟决定对你李承不起诉了,不追究了。而本人听后,坚决不同意孟蕊的这个建议。(张伟是案内的寻衅滋事殴打本人者,案发当时我只是控制制止张伟,并未对张伟大打出手的进行殴打,张伟当时只说嘴破点皮,这个就要李承20万元?可见张伟夫妻品格败坏至极。)

从中,也可认知到张伟回家后做伤,为了什么?就是为了事后能讹诈钱财,其次能给他人造个刑事冤罪出来。孟蕊见李承坚决不同意,就走了。注意:定李承犯罪,并无详实的充分证据,李承也没有危害社会。李承理应可以得到取保候审的机会,但是孟蕊律师缺德就在于此。明可以为李承申请取保的,但是她就是不申请。因为一旦申请取保成功了,李承被释放回家,那么孟蕊协助张伟讹诈李承高额钱财的筹码(即:看守所的关押之苦),就没有了。李承被释放回家后,就无法再索要李承高额的钱财了。所以,孟蕊故意不给李承办理取保,就是用看守所的苦,作为筹码,继续煎熬折磨李承的身心,这样多一天,就多一个讹诈成功李承给张伟大量钱财的机会可能。说到这里,就已经能知道。这个孟蕊律师,就是一个不正派的、不正经的劣质律师。(事后,该律师及律所已经被天津市税务局,认定为偷税漏税。孟蕊学法、知法、犯法,性质属低劣且不良。)孟蕊就是传说中的那种“两头吃”的律师圈子里的机会主义者。孟蕊的思路,就是:她收取了李承母亲徐玉华的3万元律师费后(她还什么也没有干呢,徐玉华就相信她孟蕊,直接趸交给了3万元。孟蕊心里就变为有恃无恐了,反正钱已经到手。主动权在孟蕊手里了。李承家,再不会多一分钱给到她了。尝到甜头的孟蕊律师,就开始唯利是图的往案件对方张伟家里,再寻求新的利益好处的机会。孟蕊身为李承的律师,却在李承并未提出认罪认罚意愿且没有让孟蕊去见张伟的需求的情况下,是孟蕊自发自主的她自己主动联系的张伟,和去张伟家里进行攀谈和联谊。最终李承的律师孟蕊,反而与张伟达成合作关系,孟蕊与张伟一同开始算计、陷害、讹诈李承。)

至于孟蕊是如何在东丽区看守所,对李承进行算计、蛊惑、欺骗等妨碍司法公正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的,请详见:李承对孟蕊的报案材料(共22页,李承已交到东丽刑侦六队)。

因为李承报孟蕊诈骗和协助张伟伪证的材料,篇幅较多,虽然也很重要,但是李承不想喧宾夺主,或造成复核申请书的篇幅过大。在此,对孟蕊的基本罪行,就说到此处,请详见相关单独专题的报案材料深入了解和研判。孟蕊见李承不同意给张伟高额的钱财,孟蕊就改变策略,对李承各种怂恿和诱导李承赶紧签写认罪认罚书。比如:孟蕊欺骗李承说~张伟看病花费了3万多元,请律师花费了3万元。如果李承不签认罪书,就预计判处李承3年以下的监狱刑期。对李承进行洗脑~告知李承:张伟夫妻在笔录里说张伟的肋部伤情,是李承控制张伟的时候不小心碰的,没说是李承打的。(而事实是,事后李承在司法局查阅司法鉴定卷宗的时候,看到了张伟夫妻的案内笔录内容。才得知张伟夫妻在笔录里说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当时用肘部猛砸3、4下导致的。)孟蕊属于严重的欺诈行为,向本方雇主当事人提供虚假不实的案件信息,误导李承错误认知案件。(可是,东丽区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时候,并不进行录音录像。所以,对孟蕊律师当时如何欺诈李承的行为,无从记录。这也是司法监管的漏洞)

李承确实在刑事一审阶段,在看守所签写了认罪认罚书。但是,李承是经过两个多月的抗争无果后,陷入绝望的无奈。

单单有孟蕊律师的种种误导和欺诈,其实不足以让李承完全签写认罪书。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因素促成了这个无奈。那就是生存条件和状态,极为低劣、恶劣的东丽区看守所的监室生活。对李承的身心、意志的逐渐消磨,是非常厉害的。李承进入的是当时东丽区看守所的103监室,当时的民警管教是陈雪强。这个陈雪强管教,采取错误的管理模式,委任犯有重罪的地痞、流氓担任管理监室的头板、二板、三板(即:管理型在押人员)。在错误的模式下,103监室逐渐形成封建帝制。陈元刚、李根、赵庆龙等管理型在押人员,在监室内作威作福、为非作歹,欺压新来的或良善的在押人员。在押人员,一旦向陈雪强管教进行反映问题,陈雪强就采取大喊大叫的方式,反而斥责反映问题的在押人员,事多、娇气。

纵容监室内恶劣、败坏、不规的生存状态。李承从2021年8月6日,进入103监室到从看守所释放,一共关押了100天。这100天里,李承平均每天只睡不足4个小时,且睡眠质量极差。地痞流氓型在押人员(陈雪强管教委任的犯人领导),一点劳动不干,就是指挥其他在押人员干活。不随他们的意,就非打即骂。向管教反映也没有用。陈雪强,依然纵容。就这样,李承不论面对孟蕊律师的蛊惑欺骗,还是东丽区检察官王兴兰的劝说和大刑期恐吓,李承在关押看守所的前两个月里,就是坚决不同意签认罪认罚书。但是,人不是钢铁。终有支撑不住的时候。在关押2个多月后,李承的身心健康、求公正的意志,严重的下滑。见自己的律师孟蕊,不与我交流任何案情,只是怂恿我签认罪和给张伟钱财。还有审案的女检察官王兴兰,也不认真查案件情况,就是一味以让我签认罪书来结案。长期也见不到家人。到一定时间后,人的心态会发生变化。变为:期待公平公正的心理,被想及时从恶劣的看守所出去给占据。公正不重要了,只想出去、回家,过正常的、健康的、最基本的属于人的生活。当时的看守所,就是这个问题。被关押进去后,检察院不马上接手或提出起诉,更不法院开庭审理。而是单纯只是把人关押起来,过上极不正常、极不健康的恶劣生活。(如果赶上牢头狱霸的现象,那么对人的损害会更大)以此消损在押人员的身心、意志。关押时间短,还可以。一旦长了,人的心态难免发生变化。毕竟主体的人本身,没在家里,没在正常和健康的状态里,而是在恶劣、低劣的看守所内。身不由己,身影响心。

一旦有受冤的人,被关押进去。那个人的案件,可能在三到四周内,检察院都未接手。这一个月多的时间,就是干消耗着,没有任何正面意义。然后,检察院接手后,若见案件争议不明,就会倾向让处于不利境况的关押在看守所的那个受冤者,自己签写认罪书,来完结案件。(因为当事人自己签认罪书,检察官或法院,一旦判错,也没有责任。是当事人自己认罪的。注意:司法体系给予受冤的当事人一个正常、健康的应诉生存环境了吗?他们是冷血、不管这些案外因素。在押人员的死活,检察官并不关心,他们只关心自己没有责任才好,且自己可以不用费心费事,就能完结一个案件。那么,认罪认罚就是最好的结案方式。而促成认罪认罚的帮凶,就是恶劣、低劣的看守所的生存境遇。试问,一个受冤的当事人,会在自己家里,在正常、健康的环境里,主动去签写认罪、定冤的文书吗?肯定是不可能的!)检察官若看受冤的当事人不签认罪,就会采取让当事人回监室里,好好想想的方式,用继续看守所的苦,煎熬折磨当事人,等关押这个人直到认罪为止,然后检察官才能顺理成章的出具公诉书,定这个人的罪。这是一套极为腐朽、败坏的司法办案体系,这套手段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本人李承,是一个长年坚守素食的人,因为长年不吃肉,身体底子可能薄了些,所以看守所的煎熬对本人李承消损相对更严重,影响更大些。

李承就是关押看守所2个多月后,陷入失望与绝望,才无奈签的认罪书。如果当初派出所民警,能认真查案,究查出张伟的明显伪证和虚假口供,会对李承立刑事犯罪的案吗?可能就会立张伟刑事犯罪(伪证、寻衅滋事的罪了),就不可能把李承关押进看守所了。如果东丽区检察官,能认真查案呢?能查出派出所提交上来的案件,存在明显的争议和证据不足,进而撤销案件呢?李承会无奈最后被关押到认罪认罚吗?和违心给张伟5万元,让张伟反而给李承出谅解书吗?

俗话说:一旦发生雪崩,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从派出所到看守所,再到东丽区检察院。没有一个是认真查案、办案的,皆不规范、敷衍和失察。让一个长年坚守素食的李承,最终被判为故意伤害罪,这是天津东丽区公检法历史里,最大的耻辱案例之一。

总结,李承与张伟的案件,对于案件原本事实定性,发生质变的五大变量因素是:

①案发当晚寻衅滋事的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张伟在家里自做轻伤伪证,扰乱了案件的认知。把普通治安案件,上升到故意伤害案件。反而对被寻衅滋事的李承进行刑事陷害。

②李承的母亲徐玉华,在2020年12月12日亲眼见到自己儿子李承被民警态度恶劣的带走,且好几个小时,未被释放回来,徐玉华心态变化,担忧自己儿子在派出所内被欺负虐待,就说出李承2004年9月住过天津安定医院(实为当年天津安定医院的违规非法收治乱象)。以此事由博取民警的同情和照顾。因此,引出给李承做精神鉴定的问题。然后,本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天津安定医院内的鉴定所,顺延2004年非法收治李承落下的所谓病历记录,给李承鉴定为案内是精神分裂,等于是把案件的全责定为李承身上。丧尽天良!

③李承被刑事拘留后,母亲徐玉华为李承聘请孟蕊来担任律师。而孟蕊律师是一个职业操守低劣,唯利是图的不良律师。身为李承的律师,反而案内与案件对方张伟密切合作,共谋对李承进行算计、陷害、讹诈高额钱财。孟蕊案内不与李承交流案件情况,一点正事不干。对刑事一审诸多事项,耽误。

④东丽区看守所103监室的恶劣与低劣生存条件、境遇。也是促成李承最终签写认罪认罚书的重大成冤因素之一。

⑤东丽区女检察官(王兴兰)对李承与张伟案件的敷衍失察,该检察官未能对案件里的明显疑点和事实证据不清进行应有的严肃筛查和提出质疑。可能是因为王兴兰,看到李承在案内有所谓精神鉴定后,肤浅的认为李承真有精神病呢。所以,把案件的责任焦点,都放在李承身上,而放弃深入研判。

2李承报张伟涉及伪证罪和报孟蕊协同张伟敲诈(诈骗)罪,为何东丽区公安没有立案侦办?此案存在哪些阻力?

首先,李承与张伟的此前刑事案件(张伟涉及伪证罪的主体原本案件),在2021年11月16日已经东丽区法院判决完毕,且该刑事判决现今已经生效。虽经李承事后多番向相关法院及检察院,申请再审及刑事申诉。至今,各法院、检察院皆对李承与张伟的案件,施行敷衍懈怠的态度,走形式、走过场的给李承的申请或申诉进行了驳回。有负使命,没有履行司法的公平正义。且因李承本方的律师(孟蕊)在作为李承律师期间的各种不作为、不干正事,此前刑事一审阶段的诸多该提出的异议事项,皆未提出,一审过后就给耽误了。(孟蕊律师,把李承的案件可能翻案的基础有利条件或权益,皆给耽误、破坏。)因李承当时是受冤的状态,所以才同意家里人花钱请律师为自己伸冤。但是,赶上一个不良性质的女律师,李承反而更遭算计和陷害,相关权益更加受损。

且案内还存在东丽区系统的两名民警的办案阶段的违规、违纪,就是民警陈哲、岳沫池。民警陈哲,从2021年3月左右调到东丽区刑侦第六队,担任了刑警。而李承在2026年1月,才得到李承与张伟的案发第一时间执法录像的视频(重要证据)。结合李承在2024年投诉津实司法鉴定所时候,才得到的张伟伤情鉴定报告。确定张伟确实是回家做伤(伪证)。李承整理材料后,于2026年3月27日,向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进行刑事报案。然后,金钟街派出所把案件移交给东丽区刑侦第六队。而这次李承报张伟伪证罪的案件,又交给了陈哲的警组里(陈哲,就是此前在派出所作民警时候,敷衍失察、违规违纪办错案件的人。)李承得知案件交由陈哲后,李承确实想写一个回避申请。但是,李承放弃了,认为写一个回避申请,可能反遭相关民警的厌恶和忌讳,可能起到反效果,我选择了单纯的信任,盼望陈哲多年后能改变。

但是,并未改变。30天后,李承报张伟伪证案,被陈哲的警组,给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一旦张伟最终被立案,且被定罪(确认了张伟的伪证和敲诈行为)。那么,东丽区公安局当初上报给东丽区检察院的李承犯有故意伤害罪的申请,和之后又向东丽区检察院提出的起诉建议书。就属东丽区公安局的错误和羞耻行为,是东丽区公安对案件失察、未研判的疏漏。东丽区公安的相关民警,会不会被追责?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兴兰)对案件为何没有认真的筛查和明察,就依从东丽区公安呈报的案件材料和观点,也认定李承的罪行?东丽区检察院,有没有责任?需要被追责吗?所以,东丽区公安的法制支队,对这个李承报张伟伪证案,确实压力不小。所以,碍于东丽区公安的面子,和不想得罪东丽区检察院。就机械的、有失正气的将李承的报案进行驳回处理。

3东丽区公安刑侦六大队与东丽区公安法制支队,皆对李承报张伟伪证案的证据、材料采取“睁眼瞎”的态度,罔顾案件事实证据,为了驳回而驳回,维护东丽区公安此前犯错后的所谓颜面:

现在公安系统出具不予立案的文书,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套词应对”。公安单位,不写任何具体的为何不予立案的详实理由和驳斥观点。就写一句机械的套词“没有犯罪事实”,就把案件给驳回了。但是,究竟为何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报案人究竟哪里不对了,却丝毫不写。这样,就娇惯出公安单位,敷衍办案,快到审限了,就出一个套词的文书,就算完事了!这样敷衍,将受害的群众百姓置于何地?

李承认为:公安出具文书,尤其是对报案者不予立案的文书,应该像法院的判决书一样,写一些公安阐述的驳斥观点或理由。让受害者(报案人)心明眼亮、心服口服。可是现在没有。公安就简单的一句话,概况了所有的实际侦办案件的情况。

令百姓(报案人、实际受害者)寒心!李承报张伟伪证案的复议维持决定书,是东丽区刑侦六队的民警给我送来的。当场,李承与该民警简单聊了聊。该民警说:东丽区法制基本会对99%的刑事不予立案,进行维持决定。不单单是你李承一个人的报案被维持不立案。可见东丽区法制是虚设监察。

4李承之所以在此前与张伟的刑事案件里,签写了认罪认罚书,是源于东丽区公安办案单位(金钟派出所)和东丽区检察院违规、违纪办案、审案,刑事一审开庭前的过程里剥夺了李承的案内知情权、异议权等当事人权益,导致司法程序存在缺失、不规的多因聚合的缺德结果:

上文,其实李承已经多少的提及了本人李承为何在东丽区看守所无奈的、违心的签写了认罪书。比如;看守所的低劣和恶劣。自己律师(孟蕊)的种种欺骗和蛊惑。还有就是:李承再无奈、再违心,如果当初看到了张伟的那份与案发当场情况严重不符的伪证伤情鉴定报告,和李承自己的荒谬精神鉴定报告书内容的话,及张伟夫妻诬陷李承的那些虚假、缺德的案内口供内容。李承宁死,也不会去签写认罪认罚书的!

因为,那些鉴定的报告、虚假不实的口供(给李承定罪的那些所谓证据),太过离谱!李承宁死在东丽看守所,也绝不会去签认罪的。可是,李承当初确实没有看到给李承定罪的四大证据啊!即: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张伟夫妻的案内口供,张伟事后的医院就医票据证明。(注意:刑事受冤后,李承经过多方的投诉和控告,确实已经掌握了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得知了张伟夫妻的缺德口供。但是,张伟实际的就医看病的票据,李承至今依然没有看到。孟蕊律师在看守所内对李承说张伟看病花费3万元,而李承至今连张伟一分钱的看病票据都没有看到过。张伟是否真的看病过,究竟是否如孟蕊所说花费了3万元,李承对此至今存疑。)正常的逻辑,应该是检察院或李承的律师,如果希望李承自己能签认罪书,那么应该把定李承有罪的那些证据(两个司法鉴定报告,张伟夫妻的口供,及张伟真实就医票据证明)都应向李承示明、质证。只有李承看到这些给自己定罪的证据后,如果正确无误,李承签写的认罪认罚书,才是百分之百的可靠和规矩。但是,李承这些证据和鉴定报告内容,在被要求签认罪书的时候,皆未看到,处在朦胧不知情的状态。这样办案和审案,极为缺德!在李承签认罪书的时候,经孟蕊律师的蒙骗,李承当时一直认为张伟只有肋部的一处轻伤,再无其他。以为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控制张伟时候无意碰的。但是,李承事后经过投诉伤情鉴定,才得知张伟不仅有肋部轻伤,还有颈部、背部、上肢多处被抓伤的那些离谱的、与案件真实发生严重不符的伤情描述(这些荒诞伤情,都算在李承身上),且张伟夫妻口供明确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肘部砸打造成的。李承这才知道,张伟的肋部轻伤,与张伟颈部、背部等抓伤,都是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张伟自己或由她妻子韩富亭帮助,其在家里自己做的伪证。李承大呼上当,被张伟和孟蕊律师给骗了!虽然李承愤而向法院对孟蕊律师,提出多次诉讼控告,但是因李承与张伟的此前刑案,各法院和检察院,都不支持李承的申诉请求,给予驳回,李承的刑冤未能翻案。所以,李承起诉孟蕊的案件,也都以败诉收场。

(法院,只能等李承如果刑冤翻案,才能定孟蕊的错。)综上所述,可见东丽区公安和检察院,联合起来,欺负此前没有过任何案件经验的懵懂单纯的李承,限制李承的知情权和案内的诸多基本权益,蛊惑、恐吓、蒙蔽产生的认罪书。这样无德的境况,产生的所谓认罪书,又算个什么东西呢?

李承在此前投诉东丽区公安的时候,东丽区公安的人员经常问李承:刑事一审判决后,李承是否申请了上诉?李承在此做个说明:本人李承在刑事一审判决后,确实在规定的10天期限内没有进行上诉。有许多原因导致。比如:李承从东丽区看守所关押100天后被释放回家,李承身心疲惫到极点,没有一点心力和思维,去紧接着筹备刑事上诉,而且李承当时也根本就不会写上诉书。李承当时,就是一个对公检法严重失望,丧失基本信任的心态。只想刚从看守所出来,能在家里休养一段时间,不想再谈和看此前的案件了。加之,当时疫情严重,各种封控,哪都限制。更增加李承的悲观情绪。我回家的第四天,曾经对母亲徐玉华说过,我感觉很冤,想上诉。我母亲徐玉华说:算了吧,认倒霉吧,有什么用啊!认罪也签了,5万元也被张伟讹走了。还上诉什么啊?别弄来弄去,又被检察院抓进看守所里。你刚出来,就休息点吧。李承听到母亲这些话,也就暂时把申诉的事情,放下了,打算等身心休养一段时候后,再尝试申诉冤案的事项!

就这样,李承没有及时上诉。但是在2022年10月,成功申请了东丽区法院的刑事再审程序。但是,被刘媛法官给敷衍驳回了。(因为刑事再审,在程序上比较弱,且东丽区法院不愿意究查自己判过的错案。刘媛全程对李承没有好态度。)

李承其实是从2022年4月,开始筹备刑冤的申诉事项的。光是写刑事再审申请书,就修修改改的,耗费了六个月。直到10月份,才被东丽区法院接案。所以,李承在当时刑事一审判完,仅仅用10天写诉状,是不现实的,也不合理的。

李承被东丽区法院驳回了刑事再审后,就依次的向天津市第三中级法院、天津高级法院、东丽区检察院、天津三分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都申请了对应的刑事申诉。但是,都被敷衍失察的驳回了事。感叹,现在的司法体系,其实真的正气不足,公正性严重的缺失。谁也不愿意为正义做出头人。

民事案件,都翻案很难,何况是刑事案件呢!刑事一旦翻案,是一个大事,会追究公安、检察院的相关失职、错误人士。现在的公检法,是宁可一错再错,有错也不改,愧对受冤的百姓。也不愿意去得罪公检法里的所谓同僚。(宁可愧对良心与因果,也不愿意在世俗层面,搞坏关系、颜面和氛围)

李承在天津(东丽区)产生的刑冤,绝不是一个个案,此是天津市公检法的性质体现的晴雨表和试金石。李承是一个试纸,检验出了公检法的真实品格和现状。天津的百姓,在这个司法体系里,真的受苦了!(尤其遭受刑冤者,悲苦尤甚)

请天津市公安局,负责受理李承刑事不予立案复核审理的警官,能全盘综合考虑李承遭受的此前那个刑事冤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放下李承曾经签写认罪认罚书的窘境,放下东丽区法院已经判决的情况。以一个纯净的角度,认真研判张伟是否存在做伪证的陷害李承刑冤的罪行?因为,某个人做伪证,曾经陷害另一个人遭受了刑事冤屈。请问这个做伪证的人,究竟是否属于刑事犯罪呢?李承事后有权利对曾经陷害自己的人,进行控告、报案吗?(而且让李承另报张伟夫妻做伪证,是东丽区检察院提出的方案,是有东丽区检察院的支持。因为法院对于此前案件已经判完,很多程序不好弄。检察建议李承以张伟做伪证,另行报案、起案,追究张伟。)

如果公安机关人员,对得起自己的职业身份,及自己的灵魂、因果之业的话,应该秉持着捍卫公正,不留有任何冤案,追究所有实际犯罪人的罪责。(任何阻碍公正的,都是借口)

5本人李承在此声明,如果公安能对张伟做伪证陷害李承一案正式进行立案侦办,李承愿意放弃对曾经东丽区公安办案民警失职、错误的责任追究(请东丽区公安放下包袱,走向公正正义,只求还李承迟来的洗冤、清白):

此前东丽区金钟派出所的办案民警确实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但是李承愿意待对张伟伪证罪立案后,放下民警此前的错误。因为民警平时挺不容易,24小时值班、查案办案,随时待命,甚至有的会有生命的危险。有的时期,案件的数量多于派出所内的民警数量,一警同时办多案的情况时有发生。民警日理万机,难免会有疏忽,会有错误。李承愿意适当的不追究公安人员的错误。起码因为犯罪的源头,是张伟。而并非派出所的民警。民警是被张伟伪证扰乱、蛊惑的。张伟才是案件的罪恶源头。这一点,李承是能分得清的。

6在东丽区刑侦六队与东丽区公安法制支队,受理李承报张伟伪证案的初查和复议审核阶段,东丽区刑警曾经找过张伟试图调查案情,但被报案人(张伟)拒绝配合,心里有愧:

在2026年6月10日,李承得知东丽区公安法制支队,对李承报张伟伪证案出具了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李承在上午致电东丽区法制支队,与警号是371639的冯警官进行交涉。李承质问冯警官,为何对李承报案最终给予维持不立案?并追问,东丽区公安是否找过被报案人(张伟)?冯警官说:我们找张伟了。但是张伟始终拒绝配合调查。张伟以此前法院已经判决完为理由,拒绝接受东丽区公安事后的任何追究调查。身为此前受害者的张伟,自知心里有愧,陷害了李承,所以找任何的借口,也不愿意配合警方。对警方的事后追查,采取抗拒态度。(能躲一天,是一天。)而东丽区公安,也没有认真的去追究张伟,就不了了之了。因为一旦定张伟的罪,也就等同于定东丽区公安此前的错误。东丽公安也是消极。

注意:在2023年9月17日,金钟街派出所当时的所长(毛禹印)就亲赴张伟家里,要求张伟夫妻能对此前与李承案件内的口供,进行发誓。若能发誓,李承从此就息诉罢访了。但是,张伟夫妻对于发誓的要求,当场就表示拒绝,心里有愧。就此事,天津市公安局可以向毛所长进行求证。可见,张伟夫妻此前在刑案内说的那些口供,都是虚假的,是经不起因果检验的,是愧对良心的伪证。最可笑的是,在案内李承反而被鉴定为精神分裂。同时,也验证了天津安定医院及其司法鉴定所的欺世盗名,根本没有真才实学。所谓的出鉴定结论,也是纯属糊弄、瞎猜。根本就没有求实求真的态度。

7从基本逻辑分析,此前李承与张伟案件里,谁更像是行凶犯罪者?(请理性深思)

若参看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四名民警在2020年8月25日晚,第一时间出警到场的警眼记录录像(录像编号是:天津370757),可知:案发当场,李承只穿着小裤衩和凉拖鞋,衣着情况,是一个毫无预先准备的松散状态。如果李承,是一个打算行凶打人的话,李承本可以把衣服事先穿好了,做好准备了,再出去打人,那样多方便和得手呢。哪有穿着小裤衩和拖鞋,就出去打一个衣着完整的人的?多吃亏啊!且之所以,李承当时对张伟采取及时控制制止,也是因为当时本人李承衣着的太少和无准备。如果,当时不及时控制张伟的寻衅滋事,李承只穿小裤衩,很容易被张伟打坏哪个部位。

而当时,相对可见张伟则是衣着完整,身体便利。张伟行凶打人更便利。所以,李承当时(从执法录像可知),是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根本就不是要出来打人的样子。而当时张伟则是衣着完整,准备相对更充足,行动很有利。

另外,不能简单粗暴的用一句“李承有精神病”,就强行把案内的那些不合理的、说不通的情况,强行进行解释!进而排除了案内张伟才是行凶者和其做伪证陷害李承的可能性。

而纯属案外人的李承母亲(徐玉华)的因过度担忧儿子李承在派出所内的情况,而愚昧出现的言行,则把张伟寻衅滋事打李承,李承合理进行控制制止,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自行伪证轻伤陷害李承(也造成之后张伟讹诈钱财成功的以伪证敲诈钱财的罪行)。徐玉华的“扰乱介入”变相的掩盖了张伟的这些罪行,而牵强扭曲的把李承塑造成一个“打人者”。

8现在的有些看守所生存境况,已经成为扰乱司法公正的不良因素,也望天津市公安局关注看守所乱象问题间接产生的刑事成冤案例:

看守所这种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地点、环节),更适合真实犯罪的人,而对于那些含冤进去的人,则极为不利。他们(受冤者)要承受真实犯罪者要承受的那些煎熬和代价。有的关押时间长了,身心受损严重,熬不住了(不同人,不同的体质)。就选择违心的签写认罪,只想早日出来。变相的形成屈打成招的现象。造成司法的不公正!所以,良性的公检法应该认真的对待刑事案件前后,那些长期喊冤者的倾诉和申诉。认真对待和研判伸冤者提出的诉求和含冤内容。因为受冤的犯罪嫌疑人,他的处境确实极为坎坷和不利(案内的前中后各环节)。有的受冤者此前法律、案件经验少,手足无措;有的被自己的不良律师所蛊惑欺骗产生了错误的案内操作。这些问题,不能变成开弓没有回头箭般的一锤子买卖,因为刑事案件,关乎一个人的根本名誉和人生、社会档案记录,影响一辈子,岂是小事?一旦受冤者,事后发现及提出此前案内的某些疑点和问题,公检法应该全力的反推追究。

不能因为受冤者当初被蒙骗或各种无奈,签写了认罪书,之后就可以把错误和冤屈,保护起来,不让公平正义的降临。

9李承请求天津市公安,对孟蕊(此前刑案里,李承的本方律师)进行正式立案侦办,孟蕊在看守所对李承进行各种诈骗,严重侵害了李承的案内应诉权益,扰乱了司法的公正:

除了当时低劣恶劣的东丽区看守所之外,还有一个情况,导致李承签写认罪。就是李承在刑事一审判决前,都没有看到给李承定罪的那些证据,如:张伟伤情鉴定报告,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张伟夫妻的口供笔录内容,徐玉华的笔录内容,张伟真实的看病就医票据凭证等……李承因对这些核心证据当时都不知情,所以被骗签了认罪书!李承的律师孟蕊一直对李承洗脑,蛊惑说:张伟夫妻笔录说~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控制张伟时无意碰的,并没说是李承打的。而李承事后投诉相关的司法鉴定所时候,才看到案内的卷宗笔录内容,发现张伟夫妻在笔录里明确表示~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当时用肘部反复砸打3、4下导致的。此张伟夫妻的虚假笔录内容,极为歹毒、丑恶的诬陷本人李承。李承这时才明白,张伟的肋部轻伤及他的伤情鉴定里那些案内根本就不存在的轻伤记录(颈部背部被抓伤等),都是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其自己在家里做的,然后去医院看病,再厚颜无耻的去做伤情鉴定,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是李承当时打的!现在李承被张伟夫妻的伪证(自做轻伤+不实口供)已经陷害成故意伤害罪的污名案底,且张伟协同孟蕊律师以出谅解书为外衣掩护~成功敲诈走李承家5万元得手!张伟夫妻已经犯有严重的伪证罪、诈骗罪。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应对张伟夫妻及孟蕊律师的恶劣犯罪行为进行研判和追究!还李承一个迟来的清白!

10旁带参考,请天津市公安局查验李承的真实档案和人生情况;也请查验被报案人张伟的真实档案和人生情况(前科):

首先,本人李承从2003年接触佛教、宗教,就开始断断续续素食,从2009年开始形成全然的素食(不吃肉,蛋奶素)。

李承是一个不吃肉的人,基本逻辑分析的话,李承会实际的犯有故意伤害性质的罪行吗?如果素食者李承,被定为刑事犯罪的罪行了,必然是他人陷害所致。(案内必有伪证和虚假口供的存在。)而且,请严查李承档案。看看在与张伟发生的2020年8月25日肢体接触案之前,李承有没有其他的治安或刑事犯罪的记录?还应看看李承在2021年11月16日被东丽区法院判出刑事冤案后至今的这快5年的时间里,李承有没有新的其他治安或刑事犯罪记录?如果与张伟的案件之前及之后,李承都没有其他的案件。那么,大概率逻辑可知,这个张伟的性质与言行,应被严肃的关注。如果李承,除与张伟的案件外,还有其他案件。那么,大概率能说明李承这个人确实有问题。请问,哪个~才是实情呢?

相对的,公安机关也应查验案内这个张伟的往昔档案、是否有前科记录或治安案件?如果张伟此前有过治安或前科犯罪,那么就不能把案件的责任或问题的焦点,都集中到李承一个人身上,而排除张伟所有的作恶及做伪的可能。(严谨)

11对此案的刑事复核审理,应结合李承顺带提交的对津丽公(法)刑复字[2026]3055号《刑事复议决定书》的复核申请,一起来共同参考研判:即:李承报徐玉华妨碍司法公正案,东丽区刑侦第六队受案,不予立案。李承在2026年5月5日,到东丽区公安法制支队申请的复议。现在,东丽区公安法制支队,对李承报张伟做伪证案及李承报徐玉华伪证案(妨碍司法公正案),都一并维持不立案的处理。所以,李承会在报张伟伪证案维持不予立案的申请复核的同时,一并对报徐玉华伪证(妨碍司法)的复议维持不予立案,一起进行申请复核程序。不仅因为两个复议维持是同一天出具。更因为张伟、徐玉华的问题,其实都是李承与张伟案件的范围内的事情。在一起提交申请,和希望复核警官把两个复核申请在一起来研判,更容易衔接和通达认知案件的综合情况。

两个申请,请天津市公安局负责复核工作的警官留意、关注。

12本人李承在报张伟伪证案时候,已经向东丽区刑侦六队和东丽区公安法制支队提交了大量的材料和证据,请天津市公安局调取两个对应单位的李承报案材料的卷宗档案:

其中,重点材料有:《刑事控告书》13页,李承报张伟、韩富亭伪证罪的基础材料。(注:韩富亭在李承于2021年8月被关押东丽区看守所期间,就患上肺癌,现已死亡。)《李承在东丽区(金钟派出所)产生刑冤案件脉络》17页李承与张伟案发第一时间及现场的民警到场警眼记录视频光碟(李承给到六队2碟,法制3碟)。还有其他辅助材料若干。请负责刑事复核的警官,审理时候进行调卷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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