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刑事案件判完后,被定罪的当事人,发现受害人的病历疑似存在虚假,应如何报案?
如果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判完后,被定罪的当事人,发现受害人的病历疑似存在虚假不实(可能与医院医生勾结制造虚假病历),应如何报案?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在一些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类)里,公检法单位给案内当事人定罪定责的依据,基本就是伤情司法鉴定报告。而伤情鉴定报告的依据,又主要的来源于医院医生出具的病历记录内容。如果,案内其中一方私下与医医院里某个医生进行勾结,故意编造出虚假、夸张、不实的病历记录出来。然后,再拿着这份虚假不实的病历记录,去申请司法鉴定。那么,之后产生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也跟着是假的。(源头就是错的)。而错谬、不实的伤情鉴定报告,往往又容易产生刑事的误判。制造刑冤。而现有的公检法,对于案内当事人去医院就医的真或假,大概率并不究查。而有的在案内被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可能在案件开庭前,都没有看到对方的伤情鉴定报告书的内容。知情权方面,是被限制的。对于错误之处,无从得知。就又耽误了在刑事一审阶段,出现病历作假的问题。如果受冤者,在事后偶然发现了病历的可疑。应如何做出相应的追究程序呢?
以下是相关案例:
事实与理由 (报案详情):
1本人李承与张伟产生的此前刑案的实际情况(2020.8.25),此前案件情况可以证明该医院与张伟存在做伪证(出具与案发当时情况不符的伤情病历记录~虚假病历)的嫌疑:
2020年8月25日大概晚9点半左右,本人从自家房门刚出来。当时本人为何晚上出来?首先,本人当时认为晚上21点多,楼道里应该不会有人的。所以,没有任何顾忌,只穿着小裤衩和凉拖鞋就出来了。本人出门的原因:想在靠近我家房门不到半米距离的楼道窗台上,之前本人放着的一本佛教书,打算在这本佛书上贴两个纸贴。一个纸贴写:灵魂。一个纸贴写:因果业。这两个贴是我在家里写好了的。我开门后出来正要贴,没想到和我之前有过怨结的邻居302张伟突然从电梯出来(他刚遛狗后也上楼回来)。张伟见我当时没有任何身心准备(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且他知道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头和本人长期独居的情况下,张伟随即拿起放在他家门外白色铁架子上的擦狗用的污黑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我开始进行抽打!我当时对此突发的袭击,受到惊吓!我本能的下意识的打了他嘴一下(我的右拳打到张伟的嘴唇左侧,力度并不大),然后就往外推他(之所以往外推他,是怕过程中我家的门被带关,我身上又没带钥匙,我就回不了家了。)并将其扑倒,为及时制止他接下来对我的行凶行为(当时我是懵的状态,我被袭击的时候一点身心准备都没有,而且我当时身上穿的极少,家里就我一个人,楼道里也没有监控,我当时处于严重的劣势状态,所以我本能的急于将其制止住,如果不及时控制他,我身体哪个部位被他打坏了,就来不及了。)我刚扑倒张伟(状态未稳定之时)。张伟,用他的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我颈部被打后,我感到疼,我就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张伟被咬后,他的手一缩,打我的动作一停顿。这个刹那,我迅速用双手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将其控制住了!(当时,本人双腿膝盖撑着地面,我的胸部均匀的贴着张伟胸部)此动作,从这一时,就开始僵持、固定住了。中途,我还说了:如果我松手,你还打人吗?张伟恶狠狠的说:你等着我的!我见如此恶劣态度,无奈只能继续握着他的手腕,控制住他。张伟妻子韩富亭,见大晚上如此僵持,就报警了!(当时应该报警的人,是本人李承才对。可是我当时独居,且正在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我如何去报警?)
过了一会儿,东丽区金钟派出所的民警,回拨韩富亭的电话,说:已到楼下,下楼接我们。(我家小区有楼门,不能自由出入。)
张伟妻子韩富亭,下楼接警察前把张伟抽打我的那条脏毛巾,藏到他家门口的私撘的白色铁架子里(隐藏此寻衅滋事的物证)。然后才下楼去接警察!大概1分钟后,2名警察和韩富亭从电梯里上来,另2名警察从楼梯走上来!电梯门一开,我确认是警察后,我才放心的松手并起身。而警察,一上来就对我说:刀呢!?我听后一愣,说:哪有刀的事?我当时瞬间就明白了!张伟妻子韩富亭,下楼接警察的时候或报警的时候,谎称我拿刀呢!来恶意诬陷我。(从此行径,可知这个韩富亭,有多么缺德!说谎成性。)警察到场仔细查看后,确认并没有刀什么的东西!我当时,就向警察呵斥:他(张伟)拿脏毛巾抽打我!警察问:脏毛巾,在哪? 这时,鬼使神差的事出现了!韩富亭,下意识的不由自主的指了指白色铁架子上的脏毛巾说:这不了吗? 而警察只是看了一眼脏毛巾,并没有收取!(当场没收取此脏毛巾,此点是警察出警时候的严重失职)。然后警察就说:两个人准备一下,跟我们去派出所!因为当时本人身上穿的很少,我就回家去穿好衣服了。而张伟则是刚溜完狗回来,身上衣着完整,他就站在楼道里回答警察的一些问话,问完话后,张伟又坐在他家里等着。从执法记录录像里,可知:张伟站着与警察交流时候,状态平稳,没有明显伤情或大的不适表现。张伟全程只说: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并咬了他的手腕一口。丝毫没有提及他自身肋部不适或本人打其肋部的言辞。从基本逻辑分析:打一下嘴,和肋部受到打击,哪个更严重?连嘴破点皮都积极的宣讲,肋部若真的被打~他能不说吗?警察到场的这个阶段,是整个案件里最关键的时间段和地点,也是相对最客观、最真实、最纯净的。反证:事后张伟夫妻所说的李承用肘部猛砸张伟的肋部,纯属是张伟夫妻两人事后为了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而编造的恶性谎言!而且张伟事后在医院的就医病历记录里,还莫名其妙的产生了诸如:张伟颈部、背部、上肢存在多处抓伤的描述。此医院的荒谬病历描述(与案发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民警到场执法录像,内容严重的、明显不符)。此莫名其妙的医院伤情病历记录,又产生了津实司法鉴定所给张伟出具对应荒谬的伤情鉴定报告内容(引用该医院的病历描述)。所以说:张伟案发当时不存在的伤情,却在张伟案发后当晚其从派出所回家后,反而在该医院产生了莫名其妙的伤情病历记录。该医院疑似与张伟合谋制造的虚假病历描述。对此需要针对进行调查。
(暂停倒叙与插叙的分析,返回当时案发情况)
我回家穿好衣服,并给我爸爸李文昌打了电话,告知此事。然后,我和张伟就下楼上了警车,去了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从警察来,到我俩上警车并进入派出所里。整个过程里,张伟身上没有伤情,完好自然,自主的下楼,上警车,进入派出所,安然的坐在派出所里。因为在案发的过程里,我只是握着张伟的手腕,以阻止他对我寻衅滋事的殴打,不仅是保护我自己,也是在保护他。毕竟发起寻衅滋事的人是张伟。我被张伟袭击后,我能对其无动于衷,呆若木鸡,任其殴打吗?况且我一个独居,楼道里无监控,当时我身上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我必须制止和控制张伟的行凶!合情合理的。)
当时派出所里坐班的警察,是民警岳沫池。岳沫池,当晚违规办案。岳沫池,见我俩身体都没有什么大碍。在询问我的时候,对我进行拉家常、聊闲天,一点不问及案发具体情况。且不开任何视频记录设备,也不进行正式的笔录采集。过程可谓松散、不正规。过了大概40分钟,我爸爸李文昌,及时赶到金钟街派出所!张伟见我爸爸来了,就追着我爸爸说:你看看,你儿子给我嘴打破点皮。你们给我看病去!我爸爸问:李承为何打你嘴了?张伟说:我拿毛巾抽他了!(注意:在派出所的整个过程里,张伟只说我打了他嘴部一下,他的嘴唇处破了点皮而已,并未提及任何我打他肋部的情况或他的肋部不适、有伤的状况。正常逻辑,大家应该能清楚。连嘴破点皮,都喊着、追着人说。那么,肋部若真的被打,这种更严重的事情或行为,张伟能不说吗?说明:李承在案里,并无击打张伟肋部或张伟肋部有伤的事实情况。)
我见张伟恶人先告状,并且在派出所里,我感到我的右腿膝盖有些不适。我就掀起裤子,才发现我的右腿膝盖因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一直顶着地面,现在已经红肿!我就对民警岳沫池说:你看看我的膝盖,是被张伟给踢的。(虽然我此点,当时说的不实。但也是对张伟作为寻衅滋事并殴打我,却让我爸爸给他看病的一个愤慨。虽然我的膝盖,不是张伟踢的。但是,如果张伟不来殴打我,我的膝盖能因为控制他而变成如此红肿吗?我的膝盖红肿,其实还是因为张伟的寻衅滋事而造成的!)注意:全程,张伟也没有说颈部、背部、上肢多处被抓伤的情况。(因这些轻伤,案发根本就不存在)
然后,一个专门负责采集证据的警察,来了。拿着手机,先给张伟的嘴部破点皮的位置,拍了3张面部照片。警察问张伟:只有这嘴部被打的问题,还有其他的位置吗?张伟说:没了!然后,那个记录的警察,到我这。问我哪有伤?我说:我的膝盖红肿了。警察,就对我的右腿膝盖和手部抓红的部位,拍照记录。这时,已经到了转天8月26日凌晨1点了。民警岳沫池说:时间不早了。张伟!你去医院,看你嘴破点皮的问题。李承!你回去看膝盖被张伟踢的问题。现在,送你们三个人(当时,还有我爸爸李文昌)回家。三个人,上了警车,开回兴河园。途中,我质问民警岳沫池:在派出所过程里,为何你不记录任何笔录?也不开影像记录仪呢?啥正式的东西,也不记录呢?形成一个空白、模糊、争议的案件状态。就把我和张伟送回家了。总感觉哪里不对劲呢?如果,最关键的案件当晚派出所阶段,是有漏洞的、不规范的。一旦,张伟回家自己做点伤,然后贴我身上。该怎么办?岳沫池听到此话后,无言以对,并没有回答我任何。而此话,在车内的张伟也听到了。可能我的这个话,多少也“启示”了他。(张伟受李承质问民警岳沫池的启发,计划做伪证)
警车到达兴河园1号楼3门楼下,民警岳沫池说:“2天后,找你们。”张伟先下的车,然后直接上楼回家。3分钟后,我和我爸爸下车,回家了。然后警车开走。(注意:为何,本人被张伟右拳击打颈部左侧的事情,当晚没有向民警说呢?这都怪民警岳沫池的玩忽职守、吊儿郎当。岳沫池在询问我的时候,一点不问案件情况。只说家长里短的案件之外的闲话,甚至挖苦讥讽我,嘲讽我36岁没有正式工作。让我的思路和对自我身上伤情的关注度进行分散(俗话说:打岔过去了)。而寻衅滋事的张伟,很是阴险,打我的颈部部位。毕竟不是拿刀扎的,所以没有明显伤痕,但是存在内伤。这也是我没有重视的原因。然后,我转天8月26日早上,我脱衣服洗澡。还发现我的左肩部有淤青,其实也是被张伟拳击的。此点,我爸爸李文昌也见证到了。)虽然,本人最明显的伤情是膝盖红肿淤青,左侧肩部淤青,手部被轻度抓伤。但是,这些伤情,我当时认为都能自行过些日子,就康复的。(我于8月26日,确实去医院,向骨科医生简单咨询过,并未挂号。医生简单看看说:没太大事,如果骨折根本走不了道的。就说:回家休养几天就好了。我一听没什么事,也就算了,回家了。) 而案发后的2020年8月29日晚上,我的颈部左侧部位突然疼痛起来,连喝水吃饭都疼!才回想起,张伟案发当晚还拳击本人颈部左侧了!我心想:坏了!怎么办?已经过去这么多天了!而且,敷衍不规范的金钟派出所,案发时候既不记笔录,也不影像记录。我也忘说了!(之所以,颈部4天后才感到疼,因为颈部被打后,当时没有反映。4天后,才开始内肿了。这就是张伟专打人颈部的阴险所在。当时,我是这么想的:颈部的伤情,我案发当晚因为民警岳沫池不断跟我打岔、扯闲话,我没有关注到颈部伤情。毕竟我是没说!而且,颈部也没有破或流血。有点内伤,估计过几天就好了。就没当回事!也没有去再就医!疫情期间,医院最危险!排队麻烦!还需要花钱!这些因素叠加,我当时没有对颈部伤情及时就诊。打算自我慢慢康复吧。) 而民警岳沫池案发当晚说的:2天后,找我们!也是食言了!没有兑现他之前诺言。然后的几天,我感到事情不对劲!案发这么多天了,还没有正式记笔录,啥正规记录都没有!我就向派出所方面询问,回复我的是:听信儿吧!我见派出所如此敷衍,就向东丽区分局督审进行投诉!督审也说:等着办案单位吧!期间,我打了很多电话,给派出所和督审支队。最后在我不断催促下,民警陈哲(注意:不是案发当晚的岳沫池。换人了!)于2020年9月11日,才来到我家,给我记笔录!给李承记笔录,离案发日期,已经过去了17天之久。
在此案过程里,我李承只是扑倒寻衅滋事的张伟,并双手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并没有击打张伟的肋部部位及张伟夫妻笔录里说的李承有的那些行为。张伟是率先发起寻衅滋事者,且张伟用右拳重击本人的颈部。张伟事后轻伤是伪证。
如果我上述所说的案发当晚情况,不是案件真实,我(李承)就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
在此前的刑事案件里,本人李承能做到灵魂自尊,因果无愧。反观案内被定为受害者的张伟夫妻,至今却对他们的案内口供内容不敢发誓,对发誓躲躲闪闪,表现为心里有愧。
在2023年9月,李承曾向最初办理本人刑案的金钟街派出所提出过一个要求,即:如果案件对方张伟夫妻,能对他们俩在李承案件内的口供描述进行对应发誓(如果说谎,死后灵魂轮回10000世牲畜为说谎的因果代价),金钟派出所所长(毛姓所长)和乔警官亲赴张伟家里进行检验的要求。
表明:如果张伟夫妻能对此前案内口供发誓,李承从此就息诉罢访,不再追究和申诉。结果,张伟夫妻当场表示拒绝。
张伟说:案件,法院都判完了!责任在法院。与我们无关了!
把锅甩给检察院、法院。那时,作为案件被定为受害者的张伟,反而不敢发誓,心里有愧。可见案件的真实性质和事实!
既然不敢发誓,那么本人李承就继续控告、投诉。我很讲理!
(此案里,有多少无辜的公检法人员,替张伟背着罪孽!)
2(疑似合谋伪证,此报案涉及的对应相关人)~张伟,自称2020年8月26日去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医,然后说检查出肋部有轻伤及颈部、背部、上肢多处被抓伤的情况;并以此就医病历记录再去做的伤情司法鉴定:
但是本人及本人家属,至今没看到过一张张伟真实就医的证明票据。因为只有三甲医院的票据,才能证明张伟真实看病过和具有真实的伤情,及张伟就医花费多少钱?现在至今,李承没看到过,本人只能存疑(张伟究竟去没去真实的看病过?)。本人没打张伟肋部,而张伟说我打他肋部了,张伟夫妻事后还对他们的口供不敢发誓。案内的伤情,必有虚假。
疑点一(可能是张伟回家后自己做伤,再去看病):
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计划,就从派出所回家后,关上门(无人监管条件下),自行做轻伤。然后,去医院看病,再做司法鉴定。拿着事后这些东西,诬陷轻伤是李承案发所为。但是,那些诬陷必须是基于张伟有实际的医院就医票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这样推测。且还必须以民警到场的第一时间及现场的执法录像,为基础依据来进行评判的。不能有什么伤情,都默认是李承造成的。
疑点二(张伟没有伤。是医院里的某位医生,为张伟做的虚假病历及检查报告,与张伟合谋做的伪证)【此报案的焦点】:
因为至今李承没看到一张相关医院票据。难免起疑!所以,必须证明张伟实际真实有过挂号、医学检查等就医消费记录,存在肋部二级轻伤等津实司法鉴定所出具张伟伤情鉴定报告里描述的伤情内容所对应的就医消费及检查证明,才能排除是医院和张伟猫腻的违法行为(即:张伟没有伤,是医院里的不良医生虚开的病历记录。属于医院的制作伪证。)
疑点三(是津实司法鉴定所,单方面给张伟做的虚假病历材料及伤情鉴定报告):
还有一种可能,是张伟没有伤(其回家没有自行做伤),张伟也没有去医院真实就医(不存在医院和张伟的私下猫腻作假行为)。问题出在津实司法鉴定所方面,是鉴定所通过关系,虚假制作的张伟就医记录和报告内容。在张伟没有伤且没有真实就医的情况下,出具一份虚假的鉴定报告书。但是,司法鉴定所的报告,明确写明是基于张伟在该医院就医产生的病历记录,而顺延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所以,不管司法鉴定所有没有作假?还是需要对该医院进行深入调查,才能筛出案内的关键问题!先要证明医院没有作假,才能排除医院的问题,而去侦办张伟或司法鉴定所的作假可能。因为张伟做伪证的源头体现方式,是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而司法鉴定所,也是依据医院的病历而做出的报告。所以,医院是否在案内存在制造伪证行为,是核心焦点,是侦查的枢纽。
3此报案的特殊性与争议性,值得研究和关注:
报案人李承,其实在2025年9月,通过110向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派出所,对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过报案。当时江都路派出所接案的民警是黄震。民警黄震,经与本人李承进行交流后,表示:报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二附属医院),应该是东丽区公安负责。因为李承与张伟此前的刑案,是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办的。而且案件已经被东丽区法院进行了刑事判决。河北区公安,无权对二附属医院进行立案调查。因为此前案内对于张伟伤情的认定,是东丽区公安、检察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的证据。所以,应该由东丽区负责调查二附属医院的伪证问题。李承与黄震交流无果后,随即到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区分局的信访处,进行投诉。公安河北区分局信访表示:此案确实是东丽区公安应该负责,江都路派出所不立案是对的。李承经派出所报案和走访河北区分局信访皆无果后,当时就无奈的放弃了报案。而是选择以个人民事起诉了二附属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但是法院民事庭认为民事诉讼无法推翻刑事案件里认定的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李承经过二审、再审,皆被法院驳回。(等待法院的出具判决,李承就需要等待好几个月)李承又向河北区卫健委进行对二附属医院的投诉,然后河北区卫健委出具文书,表示:公民在医院的就医情况证据,属于个人隐私,不能透露给他人。如果需要调查证据,需要司法单位出具函件才能完成。然后,李承向河北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处,提出对河北区卫健委进行行政复议。河北区政府经过审理,要求河北区卫健委对李承重新做出行政答复。(倾向支持李承向河北区卫健委提出的行政请求)。但是河北区卫健委在60天后,又出具了一个与其第一次驳回李承行政请求的答复书差不多的文书,对李承提出的请求继续不予支持。然后,李承又再次复议到河北区政府。现在河北区政府,又在审理,且出具了延期文书。李承面对此情况,认为:河北区政府此前已经受理过李承的相关复议,这一次没有新的变化,应该快审。但是迟迟不做决定,还延期了,比上一次审理时间,更长。感觉河北区政府,未必会真实问责河北区卫健委,最后还是表示:需要公检法的函件才能调取证据。李承可能等了长久,依然回到原点。如果李承对情况不满意,还要进行行政诉讼,耽误等待的时间,就更长了。李承无法再继续等待,对二附属医院的报案和调查,不可再拖延。因为该医院与张伟疑似做出的虚假病历,造成李承刑事致冤的一审判决,是2021年11月16日,东丽区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0 刑初721号。该判决已经生效。且距今,快满五年。而法律规定,判处5年以下的犯罪,需要受害者在5年内进行对应的报案,逾期之后不再追究。
李承就在2026年6月23日再次去江都路派出所进行报案,当天民警黄震正好也在所里。黄震和一位姓汤的民警(警号是370806),经过与我交流后,依然不给我立案,也不把李承的报案转交给河北区分局的刑侦合成三队。李承又是无奈走了。然后在6月23日下午,与河北区分局的刑侦支队,进行电话沟通。得知了刑侦合成三队的具体位置。就在2026年6月24日下午,李承亲赴合成三队,进行报案。当天下午,是合成三队的一位姓魏的刑警接待的我。姓魏的刑警,对本人李承的报案,只是问话交流,不收取李承的任何报案材料。就说:此报案,不属于河北区公安受理。李承经过努力的沟通,也是无果。就无奈的离开了。现在,李承作为此前案件的亲历者,眼睁睁的看着自己因医院与张伟合谋的虚假病历造成自己陷入刑事冤案里,无法进行调查和取证。心急如焚。虽然此前案件,是东丽区公安受理的,已经被东丽区法院判决了。但是,当时的东丽区公安、检察院、法院,只看津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并不对张伟伤情的源头,即:张伟在该医院就医的情况(是否作假?),进行深度调查。这是需要受冤的当事人,事后自己去报案进行调查和取证的。而疑似制造虚假病历(伪证)的医院,犯罪的地点在河北区增产道,属于江都路街。属于江都路派出所或对应的河北区分局的刑侦合成三队来受理调查的。所以,李承的报案应属合理范围内。故李承强烈请求受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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