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蕊律师自述曾被张伟威逼,如果李承案件胜诉,就去孟蕊的律所闹事及我能证明的孟蕊作为律师不称职的方面
情况见证人:
姓名:李文昌,性别:男情况描述:
本人李文昌,是李承的父亲。我在李承的案件里及案内律师相关的情况,多少也是有一些重要见证的。
1,
孟蕊律师,曾经对我说:案件对方张伟,威逼过孟蕊。张伟说:如果孟蕊,给李承的案件打赢了,胜诉了!张伟就去孟蕊的律所,进行闹事!(此是孟蕊亲口对我讲述的)
此情况,说明:孟蕊既然拿了我家的3万元律师费,却受了张伟这个无赖的威胁,不给李承认真辩护、反诉。只怂恿李承尽快认罪认罚,给张伟高额的赔偿。(尤其是快要庭审之前),孟蕊对李承加大攻势和恐吓。说:如果李承不认罪认罚,就会判处3年以下监狱服刑什么的。等于我家花费3万元,是给对方张伟请了一个去威迫李承认罪,给张伟完成讹诈赔偿的让我家受冤、受损的律师!多么荒谬?我们之后能不投诉孟蕊吗?
而本人案发当晚,是及时到达派出所的。能见证:张伟当时,根本没有表现出任何肋骨相关的不适情况和说法。只是不断追着我,说:他张伟嘴擦破点皮的事。连嘴破点皮都说,肋骨被打或疼,能不提吗?(最基本的逻辑证明)
之后,张伟夫妻串通的口供里说:当时李承击打他的肋骨了。案发当晚,张伟不仅没有提出肋骨的相关事情,民警也没有相关的记录,而且张伟是直接回家,没有直接去医院。所以,这些基础情况的佐证。完全可以怀疑:张伟的肋骨轻伤,就是其回家自己做的。(此嫌疑,极大)
因为肋骨部位,是人体从头到脚,最不干扰日常生活的部位。自己敲几下,做一个轻伤,然后去医院看病,再附和以虚假的口供。则可以达到(互殴)抵消自己的罪责,或伺机日后寻求讹诈钱财和陷害他人背负刑事案底的机会和筹码。
2,孟蕊在李承还没有认罪的时候,就一开始自行去张伟家,以李承有罪的姿态,与张伟进行赔偿价格的交谈。
李承最开始,是不认可张伟的肋骨伤情的。所以,被刑事拘留后,我家请的律师来帮助辩护与调查。结果,李承还没有认罪,身为我们律师的孟蕊,接手案件最初自己就乖乖去张伟家进行赔偿价格的交谈。(率先以李承的律师的身份,早早就认定李承是有罪的了。)
对李承要求调查的那些事项,孟蕊一直是不管不顾。只能、只会认罪和谈赔偿的事。这个律师的荒谬表现,请问李承这个案件的官司还怎么打?张伟一看李承的律师,自己以认罪的姿态来谈价格了!当时,张伟开口就要20万元!(孟蕊律师在惩善扬恶的路上,非常上瘾的狂奔!)
孟蕊律师,在没有经过李承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私自与张伟家进行认罪方向的赔偿谈判。这是一种病态律师!纵容丑恶,媚俗至极!不是一个好律师应有的品质。
孟蕊律师,不把时间和精力,用在调查派出所错误和对方张伟伤情疑点的方面。只是往给李承定罪和让我家花费赔偿为方向狂奔而去!有这样的律师,李承官司不可能赢!
之后,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的低劣生活条件下,在监室内牢头狱霸的恶劣环境里,身心意志逐渐减退。而自己的律师(孟蕊),每次只说认罪和赔偿的事。一点没有为李承做无罪辩护,积极调查案内错误和疑点的想法和行动。最终,李承看案件没有任何希望,陷入了绝望。才无奈草草签写认罪认罚。打算:先出来再说,以后再去自己进行案件申诉和投诉不称职的这个孟蕊律师。之后,李承写案件申诉的材料,多达100多页,有理有据。等于我家花3万元律师费。案件官司,还是我们自己去打的!多可悲啊!
在李承案件的律师合同里,第七条写:如果是当事人原因,解除合同,律师费是不能退回的。等于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提出中途解除合同,律师费是不退的。这样的条款,促使律师在案件内可以为所欲为,自行发挥。即使怎么去害、算计当事人,当事人一旦要求解除合同,钱也不退!律师只是早早结束工作任务而已!这是无德的霸王条款!相关单位,应该严查此律所合同条款部分。
我在此,我想深情的问孟蕊一句话:你究竟是李承的律师?还是对方张伟的律师?
3, 就我李文昌可知的孟蕊,不称职的方面,有:收律师费之后,不开发票,欺骗国家税务统计、秩序。不提我李文昌案发当晚见证张伟没有肋骨伤情的证明。对张伟伤情鉴定报告问题,对我家没有任何过问和提及(更无质疑)。而事实是:我家至今没有拿到张伟伤情鉴定书复本。这是派出所的违规行为!对我全家都不签字、不认可的李承的精神鉴定结果,孟蕊也不去提及和发起质疑,以律师身份默默的认可。耽误了大事!派出所方面,对于李承的精神鉴定的复本,在规定时间内同样也不给我家!此是派出所的又一违规。孟蕊也没有过问。接手李承案件后,也不提及取保候审的事。在赔偿张伟阶段,我们要看张伟看病的医院方面票据证明,孟蕊说:张伟说没有医院票据。(导致我们至今都质疑张伟是否真的有实质看病记录?)
4, 我的看法:
在刑事案件里,犯罪嫌疑人(未真实定罪的)。先关押进看守所里,与家人断绝来往。所以,当事人在看守所里,无法去:收集证据,调查案件疑点,书写正规成文的申诉材料。身心限制受苦,生活条件低级且恶劣,可能还有牢头狱霸的现象出现。本就对当事人是一种综合的煎熬。如果家里人,请的律师没有为受冤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和反诉。时间长了,对当事人打击是很大的,容易陷入绝望。遇到低劣的律师,可能最终产生的效果,还不如当事人自己去支身独自抗辩来的好!对于低劣的、故意变态害人的律师,相关单位必须严肃处理、备案、处罚、监管。不让那些病态、低劣的律师,继续横行乱世!败坏律师群体的名声和质量。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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