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修补版)
一, 投诉人:
姓名:李承;性别:男 ;民族: 汉族二,被投诉人:
三,投诉事项 与 投诉诉求:
请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严查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在2021年7月1日对本投诉人李承出具的司法精神鉴定结论,即:津安定(2020)精神病鉴字第489号, 判定李承在其刑事案件里属于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事。望河西司法局,对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所的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投诉人认为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所在对李承刑案中引出的司法精神鉴定执业活动,存在违规违法的部分,并已侵犯本投诉人重要的刑案内(含案件事后申诉)及后续长期社会活动公民合法的权益等。
具体针对性诉求如下:
1请河西司法局正式向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取得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书。(此前本人获得渠道非正式,需复验。)
2请审核:评定李承精神鉴定对应医生的司法鉴定相关资质,并把对应医生的司法鉴定资质材料复本给予本投诉人。
3 投诉人接受河西司法局牵头的调解机会与事宜。
4一旦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应撤销:津安定(2020)精神病鉴字第489号。并需及时通报相关公检法单位,辅助洗刷李承此前刑事案件内的冤屈,恢复李承长期受损的名誉。
5,审查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在给李承做鉴定的过程里,是否有实际的视频影音记录证明?(若无视频,属于违规)
6,核实:2021年5月11日鉴定当天,给李承鉴定过程里在场询问的医生名单都有谁?
7,要求李承精神鉴定报告里的三名鉴定医生,给出被投诉后的解释答辩书,以什么原理或实证给李承这个鉴定结论?
四,投诉的事实与理由(具体):
前不久,投诉人李承向河西区司法局提交的《向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28页的投诉材料,因为材料内所述内容大多是对鉴定意见及鉴定对应事实的描述,缺乏《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投诉受理范围》的标准对应条款及内容。故此,投诉人对此前的投诉材料,现进行一定的修补、修改。(但投诉人依然保留此前材料所述内容的合理性及自认为的必要性,望河西区司法局保留并作为受理本人相关投诉的重要参考部分。)
1,本人于2022年9月底,才拿到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复本:
虽然,李承此前刑案里引出的这个司法精神鉴定结论:津安定(2020)精神病鉴字第489号。是2021年7月1日产生的。但是,投诉人李承,作为案件的主要当事人,当时阶段并没有拿到这份司法鉴定报告的复本。(本人家属也没有拿到过)。因为案件的案发当晚经办民警岳沫池,当晚存在违规、松懈办案的错误情况,所以民警岳沫池希望用李承有精神问题的这个扭曲事实的错误判定,来掩盖他在案发当晚违规办案产生漏洞的错误问题。所以,民警岳沫池希望这个精神鉴定结论,不要被推翻,才能保全他自己。故此岳沫池当时阶段,故意对李承及李承家属,掩盖并隐瞒这份司法精神鉴定报告的内容,只是笼统且肤浅的告知李承及李承家属,李承在案内被认定为精神分裂的结论。不让李承看大部分鉴定报告内容,也违规的没把鉴定报告的复本,给到李承或李承家属的手里。(当时岳沫池还多次、有意的,怂恿李承及李承家属快点在鉴定结论处,签字并认可。此点属于民警岳沫池办案里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即:民警不能有意干扰被鉴定人及家属,签字或不签字。认可与否,应该全凭自愿。)
即使李承及家属,被怂恿或威逼签字,可是我们至今对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所出具的那个结论:没签字、不认可。
不仅民警岳沫池要用这个认定李承是精神病,来掩盖他当晚办案程序的错误与疏漏,而且精神鉴定报告书里,应该还有案内对方张伟夫妻的口供,此夫妻俩的口供,存在严重违背案件当时情况的虚假且夸大的成分,而这些口供,不想让李承当时知道。总之,只有掩盖,才能阻碍李承去提出质疑和了解案内的更多实际情况。(因为李承及家属,根本不知道里面的大部分内容,所以无法提出相关具体对应的质疑啊!)
当时李承得知自己被荒谬的认定为精神分裂,就在2021年7月5日早9点20分及时致电给天津安定医院的鉴定科,而鉴定科客服在电话里说:他们只面对委托单位(派出所),不面对个人,有质疑可以向委托单位说。而李承及家属,认为本方没在鉴定结论报告里签字,就等于不认可了。而且,派出所民警岳沫池,还有意的要维护这个精神鉴定结论,来保全他自己,掩盖他的错误。所以,李承方面没法得到公平公正的提出相关质疑的条件与“公正处理的环境”。民警岳沫池,当时确实也没说~如果质疑,要怎么去做?如果办案民警,有意要算计陷害案件当事人,那么当事人对很多合法权益和知情权,都不会知晓。只能蒙在鼓里。(因为李承及家人,此前并无任何相关案件的经验,如果不给予良心的告知或对待,我们啥也不知道、不懂得。)
一个月后的2021年8月4日,因为有了这个精神鉴定结论,加之案内对方张伟有所谓的伤情鉴定结论,两个案件第三方、第四方的鉴定一结合,即使在关键证据不足,案内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就可以强行的把李承推定成犯罪嫌疑人的程度,就把李承刑事拘留在金钟街派出所里。我母亲徐玉华见情况如此发展后,慌乱的找了一个女律师(孟蕊),给了她3万元钱,当本人李承的案内律师。就是这个女律师孟蕊,是一个收入3万元后,不开发票,不申报税务系统,知法犯法的偷税之人。连发票都懒得开的人,也没有给本人去申请取保候审,让本人在东丽区看守所从头到尾呆了100天整,一天都没回家过。本人并没有重大犯罪事实,应被取保。
这样一个不称职的律师,对于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和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在那时依然没有给李承及李承家属去看、知晓。孟蕊律师,拿着3万元,只干两件事:1各种欺诈、恐吓的话术,怂恿李承签写认罪认罚。2私下去张伟家里,暗合勾结,帮助张伟骗取李承的所谓高额赔偿金,然后他们私下再分,既拿我家的钱,又拿对方的钱,两头吃。
孟蕊律师把公平公正和良知良心,抛在脑后,心里只有利益。
所以,李承不仅在派出所侦办阶段,没有拿到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书和本人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书。在聘请律师后的看守所等待法院审判的这个阶段,依然没有拿到。而本人的刑事一审判决,出于2021年11月16日。孟蕊律师,在本方当事人(李承),对于案件对方张伟伤情鉴定内容不知晓及李承对自己精神鉴定报告详细内容也没看到、也不清楚对方张伟夫妻在案内的口供究竟说了什么的情况下(三大不知情),就一味怂恿李承草草去签写认罪认罚(在还没经过法院审理的情况下,就恐吓李承,如果不签字,就会判处1年半的监狱刑期。孟蕊律师勾结张伟,擅自以律师身份虚定大刑期来欺诈李承去签写认罪和要“给”张伟钱财。孟蕊属于职业范围内的违规行为,甚至涉及刑事欺诈,致人冤案,骗取钱财的犯罪罪行。)
也就是说:李承在一审判决之前及之后的长期时间,都没有拿到本应拿到的两个案件关键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复本。本人在一审判决后,因为在看守所里呆了100天而产生身体不适需静养、当时确实不懂怎么写刑事上诉书和相关事宜、且本人对天津公检法体系深感失望陷入心里绝望状态、当时每天疫情封锁做核酸检查等多重原因,本人李承没有在10天内进行案件的上诉申请。在家休养到2022年4月,本人才开始进行一系列的对致使本人冤案的相关人及部门,进行投诉和案件的申请再审的申诉。在此过程里,本人因向天津市河北区公安分局投诉建昌道派出所,当时的民警没有给予本人~张伟在2021年7月4日晚报假警的相关录音视频证据(那时我家小区已经转为河北区地界,此前属东丽区地界)。结识了建昌道派出所的王长来警官,我于2022年9月向建昌道司法所申请取得我一直没拿到的本人精神鉴定报告书,然后转到王警官那边,然后王警官驱车去东丽区法院,帮我调取到了精神鉴定报告复本。本人于2022年9月30日14点多到河北区建昌道派出所,才拿到这个精神鉴定报告复本。
从时间来看,本人应该从2022年9月30日开始算,得知本人被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算计、坑害的事实。或者严肃来说:虽然本人看似已经拿到精神鉴定报告复本,但是渠道并不正规。因为河北区建昌道派出所,并不是本人此前刑案的办案单位。而是我在信访案件对方张伟在2021年7月在建昌道管辖内报假警而间接认识的。投诉人认为:只有四种渠道取得鉴定报告复本,才是正规。1,办案的派出所 2,安定医院鉴定所 3,办案的检察院
4,办案的法院。除此之外,都属可疑,不靠谱。所以,投诉人李承完全可以严肃认为:本人李承至今没有取得本人的精神鉴定报告书复本。故要求河西区司法局,正式向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取得、复验。
2,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疑似私下勾结天津安定医院鉴定医生,给李承预定一个精神病的鉴定结论:
2021年5月11日13:30,金钟街派出所的岳沫池、郝悦两位民警开警车到兴河园东门,接我及我母亲徐玉华,到天津安定医院做司法鉴定。在车里,民警岳沫池反复追问我及母亲:我家里,有没有公检法里的人?和具体干什么工作的等家庭背景情况。就这一点来看,岳沫池是违规的。办案民警,无权询问当事人家属的背景情况。岳沫池就是探底,看看如果算计、陷害李承付出的代价大不大?在医院里本人经过大概30多分钟的鉴定医生询问交流后,结束鉴定环节。我及母亲,就与民警岳沫池、郝悦和一位协警,从医院里出来了。然后,岳沫池让我和母亲在医院外等着。然后,民警岳沫池、郝悦以交费为由,又返回到医院里。因为事前,据说鉴定的费用,早就交完了。所以,两位民警背着我及母亲,又返回医院里,显得很可疑。很可能是两位派出所民警,与鉴定相关医生,进行私下的猫腻商议,要给李承必须定一个精神问题的结论出来!以此可以掩盖民警岳沫池在办案的案发当晚的违规懈怠产生案件争议漏洞的错误。返回医院后,两位民警大概40分钟后,才出来。
3,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涉及: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1)2021年5月11日鉴定当天参与本人李承鉴定询问交流的医生,不是之后得出鉴定结论的医生(疑似存在移花接木的走形式展示对应鉴定结论医生的违规行径)【对应医生?】
投诉人现有拿到的精神司法鉴定报告复本里,对应给我出具结论的三名医生,是:陈清刚、曹江、吴彦清。而这三名医生,在鉴定的当天,都没有出现与本人交流(不在现场)。
所以,投诉人怀疑鉴定所,就是出具一个结论后,随意分配三名医生作为“程序内必须有的三名医生”进行显示。可能,这三名医生压根都不知道李承这个鉴定的事情呢。(因为本人此前去过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所那边质问相关人员,其中我遇到陈清刚医生,询问关于李承的事情,陈清刚表示从没听过李承这个人啊?)疑似存在走形式的对应医生贴牌行为。
(2)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存在【两个时间违规】:
相关规定有:精神司法鉴定在受理后,一般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而据委托单位金钟街派出所相关材料及本人进行完鉴定后民警岳沫池强行要求我签字的那个文件里,显示:金钟街派出所向天津安定医院方面,提交的鉴定申请是2020年12月17日。而本人接受鉴定的时间,却是2021年5月11日。
在天津安定医院的墙壁上贴着的公告条款,显示:鉴定结论,会在完成鉴定询问后的30天内得出。那么按照规定,李承的鉴定结论,应该得出的时间是2021年6月11日之前才对。可是,事实得出时间是2021年7月1日。足足晚了20天。这20天,就是安定医院方面在反复纠结,应不应该缺这个德?把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李承定为案内的精神分裂者?使寻衅滋事并殴打李承的张伟,间接因此成为一个无错、无罪者?
(3)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在评定李承精神情况的分析过程里,采取避重就轻、偏见推理、鸡蛋里挑骨头的方式去分析,得出的结论至今毫无实证证明。不论怎么样?最终,都要想办法得出李承是精神分裂的结论为预定目标。不公正!:
比如:本人在鉴定过程里说了2019年12月18日夜间,张伟把楼道里的所有窗户,都敞开,为了以此方式,来冻我(当时他知道我家没上暖气)。我发现后,出来把楼道窗户都关上后,张伟又出来把窗户都敞开。我关上后,他就出来都敞开。我俩反复开、关好几次!你说这个张伟,是不是病态之人?劣性之人?就这个情况,我在鉴定时候提起了,然后被医生认定为本人是幻觉,是妄想。明明发生的事情,在安定医院的鉴定医生认为不曾发生。安定医院鉴定医生,成了奸邪之人的保护伞了?这样的医院出来的结论东西,能可信吗?对应的了事实吗?(其实很可能,鉴定医生在开始鉴定之前,事先早就商量好了鉴定结论,鉴定的过程只是走一个所谓的过场而已。然后,再用司法鉴定,来影响争议不明的案件的发展和判决。)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本人要求河西区司法局调取2021年5月11日下午,给李承做精神鉴定过程里的记录视频,重新研判给李承定为精神分裂,是否合理、恰当?如果没有我的接受询问交流的那段视频,说明天津安定医院的鉴定属于违规。只有文字,而没有实际的影音记录证明!鉴定报告里涉及的言辞,究竟是不是李承当时所说?或是对李承所说有故意夸大、添油加醋的成分?
4,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是否知晓:给李承这个案内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结论,给李承带来哪些刑案内的不利影响和日后给李承社会生活带来哪些不便吗?(相关鉴定责任人,付得起相应的责任与因果吗?)
津安定(2020)精神病鉴字第489号,判定李承在其刑事案件里属于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本人李承及本人家属,对此荒谬的鉴定结论,表示强烈不满。且此鉴定结论,间接的促成李承的刑事冤案产生,使李承成为案内口供弱势的一方,剥夺了案件的合理表达权。此鉴定结论严重歪曲案件的实际情况,颠倒是非,违背良知,纵容奸邪。使案件里率先发起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的案件对方张伟,成为完全无错、无罪的一方。把张伟回家后为了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张伟对其自己做的肋部轻伤,通过精神鉴定的荒谬推理结论后也一并都默认是李承当时精神不受控制所为。
把在案内合情合理保护自身安全,控制寻衅滋事者的李承,反而定为精神病人。并且此鉴定结论,还在案件判决之后,长期影响李承作为公民的诸多合法的社会行事权益,比如:法院诉讼权益、投诉机关单位事务的资格被质疑等问题,给本人李承和本人家庭制造大量的困扰和阻碍。
请问:作为天津最大的精神专科医院里的鉴定所,对自身所做出的结论,尤其是挂钩刑事案件的重大参考判定?是否具有对应的实确性和负责性?是否应该慎之又慎?并积极接受相关当事人的事后投诉呢?要良心的进行及时纠错呢?
5,因各种原因,没有在刑案的一审阶段,提出对精神司法鉴定的质疑:
(1)
李承当时根本没有拿到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书,无从究竟要质疑哪些?不知流程是什么?权益是什么?
(2)
本人母亲为我聘请的律师孟蕊(不良),作为李承案内律师过程里出现大量不负责、不尽职的懈怠行为。其中之一,就是没有在规定阶段,提出对荒谬精神鉴定的质疑。没有让对应鉴定医生进行出庭答辩。耽误了!
本人及本人母亲,已经对孟蕊律师向相关单位、法院、检察院进行了投诉、起诉。(孟蕊律师与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相勾结,破坏了李承一审阶段的基础。帮助张伟恶意制造李承的冤案,及协助敲诈高额钱财。)
(3)
办案单位,也是委托单位,即:金钟街派出所,在精神鉴定的方面,也是从中作梗,没有站在一个公正的角色去对待李承。对李承只有掩盖、隐瞒、算计。
综上三点所述,不论是河西区司法局还是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所,都应该良心为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事特办。重新认真的去看待李承精神鉴定问题。还李承以案内及现实里的公正、清白!
6,从大量现实的事实来看,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给李承做出的鉴定结论,就是属于虚假鉴定:
精神鉴定出来后,我及我的父母都不认可,至今没有签字!而且也没有任何事实,来充分佐证那个精神鉴定的实证性。给李承的精神鉴定结论~只是停留在推理阶段。本人为天津市政12345,提过多少建议和发现问题的汇报,都得到了相关各部门的确认和采纳!作为热心市民的李承,这些善举与功绩,难道不能证明本人的良正、无病吗?请问:天津安定医院说我有精神病。那么2020年8月那个刑事争议案件之前,本人有类似案件吗?这个案件之后,至今已经3年多,本人有新的刑事或治安案件吗?本人可是在3年间,接触过50个单位、部门的人,这期间不乏驳回、敷衍对待我的人和事,我是愤然而起,与他人打架了吗?事实,我并没有啊!为什么,在本人刑案的之前及之后,都没有案件呢?因为,没人对本人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啊!这3年间,只有张伟对本人进行了寻衅滋事并殴打!而且这3年多的时间,本人并没有在家蜗居,而是长时间在外与各部门交涉伸冤,见了大概有200多个人,没有一起他人质疑本人有精神问题或我与别人发生肢体冲突的事情。这3年多的无事,就是对天津安定医院荒谬鉴定结论的最有力的推翻!
7,张伟夫妻一天不敢对他们案内的口供发誓,那么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给李承的鉴定结论,就一天站不住脚,如同几张废纸,属于毫无:实证及基本道德逻辑的!(参考)
从2021年1月开始,本人李承多次要求张伟夫妻对他们的口供(案件描述)进行发重誓,到2023年9月17日金钟街派出所毛所长与负责所内纪检的乔警官去张伟家登门要求张伟夫妻进行道义的表态(因判后本人依然多次信访投诉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办案问题,导致本人冤案),而张伟夫妻当场表示拒绝!至今依然不敢发誓!经不起因果与良心的检验。表现为心里有愧。请问:天津安定医院及其司法鉴定所,对此情况作何解释?究竟谁才是分裂的一方?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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