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天津市律师协会,提交投诉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律师的新论证、新纠正、新进展及提示此前律协方面未关注事项的报告
一, 投诉人:
姓名:李承;
二,被投诉人:
孟蕊(律师),女;所属律所: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
三,追究投诉的对应事项:
本人李承此前在天津市律师协会,确实有过一次正式投诉孟蕊律师及一次复查申请,当时情况是天津律协驳回了本人的投诉及复查申请。(但是两次驳回,都是在不与本人有正式、正面座谈交流、且不开听证会的情况下而粗糙肤浅得出的。)
投诉人本次再提交材料,是对于天津律协驳回本人复查申请之后,本人李承未停止刑事冤案的申诉及相关投诉调查过程里,发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进而那些涉及有关于本人刑案律师(孟蕊)的在案内的不尽职、缺德欺诈算计陷害本人致冤及钱财损失的事实、证据,和此前律协方面不与本人深入座谈导致的对一些问题的疏忽、不了解而产生的轻浮误判等问题的论述。现作补充提交,望天津律协能认真对待、研判。
四, 追究投诉的诉求:
1,严肃认真阅读、对待投诉人本次提交的新材料、新论述、新调查情况,并结合此前投诉人李承在天津律协提交的初期投诉申请及相关附带材料,和复查申请材料。对孟蕊律师在李承此前刑事案件里的表现和做法,进行研判。并给予对应的因孟蕊律师的不尽职,勾结案件对方致使李承蒙受冤案并遭受巨额钱财损失的违规错误的败坏职业操守的责任。
2,撤销此前天津市律师协会,给李承投诉孟蕊律师一事,所出具的初审决定书及复查维持决定书。(因在事后,李承及其母亲,起诉孟蕊律师的时候,孟蕊律师用缺乏调查及不明察的天津律协决定书,作为挡箭牌,而掩盖自己的错误。最终,河东区法院参考律协的答复书,判决孟蕊律师无错。)
3,津律协,应该补开李承投诉孟蕊律师的听证会。因为孟蕊律师的这个被投诉事件,案情比较复杂,符合听证标准。
五, 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1,李承与张伟的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孟蕊接手的这个案):
投诉人(本人李承)在2020年8月25日21点30分左右,从自家房门刚出来,身心无任何准备的情况下,且因夏天身上衣着很少(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楼道里没有任何监控摄像头,本人当时一个人独居的情况下,被本人邻居,家住302的张伟遛狗刚上楼回家(此前有怨结),他发现这几个都对我不利的时机,趁机拿起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口,对本人李承进行抽打!我当时对张伟突然的袭击,而受到惊吓!我本能的下意识的打了他嘴一下(我的右拳打到张伟的嘴唇左侧,力度并不大),然后就往外推他(之所以往外推他,是怕过程中我家的门被带关,我身上又没带钥匙,我就回不了家了。)并将其扑倒,以能及时制止张伟接下来的行凶行为。(当时我是懵的状态,我被袭击的时候一点身心准备都没有,而且我当时身上穿的极少,家里就我一个人,楼道里也没有监控,我当时处于严重的劣势状态,所以我本能的急于将其制止住,如果不及时控制他,我身体上哪个部位被他打坏了,就来不及了。)我刚扑倒张伟(状态未稳之时)。张伟,用他的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我颈部被打后,我感到疼,我就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张伟被咬后,他的手一缩,打我的动作一停顿。这个刹那,我迅速用双手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将其控制住了!(当时,本人双腿膝盖撑着地面,我的胸部均匀的贴着张伟胸部)此动作,从这一时就开始僵持、固定住了。中途,我还说了:如果我松手,你还打人吗?张伟恶狠狠的说:你等着我的!我见如此恶劣态度,无奈只能继续握着他的手腕,控制住他。张伟妻子韩富亭,见大晚上如此僵持,就报警了!(当时应该报警的人,是我才对。可是我当时独居,且正在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我如何去打电话报警?)
过了一会儿,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派出所的警察,回拨韩富亭的电话,说:已到楼下,下楼接我们。(我家小区有楼门,不能自由出入)张伟妻子韩富亭,下楼接警察前把张伟抽打我的那条脏毛巾,藏到他家门口的私搭的白色铁架子里(隐藏此寻衅滋事的物证)。然后才下楼去接警察!大概1分钟后,2名警察和韩富亭从电梯里上来,另2名警察从楼梯走上来!电梯门一开,我确认是警察后,我才放心的松手并起身。而警察,一上来就对我说:刀呢!?我听后一愣,说:哪有刀的事?我当时瞬间就明白了!张伟妻子韩富亭,下楼接警察的时候或报警的时候,谎称我拿刀呢!来恶意诬陷我。(从此行径,可知这个韩富亭,有多么缺德!)警察到场仔细查看后,确认并没有刀什么的东西!我当时,就向警察呵斥:他(张伟)拿脏毛巾抽打我!警察问:脏毛巾,在哪? 这时,鬼使神差的事出现了!韩富亭,下意识的不由自主的指了指白色铁架子上的脏毛巾说:这不了吗? 而警察只是看了一眼脏毛巾,并没有收取!(当场没收取此脏毛巾,此点是警察出警时候的严重失职)。然后警察就说:两个人准备一下,跟我们去派出所!因为当时本人身上穿的很少,警察让我回家去穿好衣服(等我)。而张伟夫妻则是刚溜完狗回来,身上衣着完整,他俩就站在楼道里回答警察的一些问话,问完话后,张伟又坐在他家里等着。从执法记录仪里,可知:张伟站着与警察交流时候,状态平稳,没有明显伤情或大的不适。张伟只说:本人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并咬了他手腕一口,丝毫没有提及他自身肋部不适或本人打其肋部的言辞。从基本逻辑来说,打一下嘴,和肋部受到严重打击,哪个更严重?连嘴破点皮都积极的说,肋部被打~他能不说吗?警察到场的这个阶段,是整个案件里最黄金的时间段,也是相对最客观最真实最关键的(难以作假)。这个阶段的视频记录说明:事后张伟夫妻所说的本人李承用肘部猛砸张伟的肋部,纯属是:张伟夫妻两人事后为了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而编造的恶性谎言!(此罪,需判处3~7年刑期)
我回家穿好衣服,并给我爸爸李文昌打了电话,告知此事。然后,我和张伟就下楼上了警车,去了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从警察来,到我俩上警车并进入派出所里。整个过程里,张伟身上没有伤情,完好自然,自主的下楼,上警车,进入派出所,安然的坐在派出所里。因为在案发的过程里,我只是握着张伟的手腕,以阻止他对我寻衅滋事的殴打,不仅是保护我自己,也是在保护他。毕竟发起寻衅滋事的人是张伟。我被张伟袭击后,我能对其无动于衷,呆若木鸡,任其殴打吗?况且我一个独居,楼道里无监控,当时我身上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这些情况对我不利。我必须制止他!)
当晚派出所里坐班的警察,是民警岳沫池。岳沫池,当晚违规办案形成漏洞。当时岳沫池,见我俩身体都没有什么大碍。在询问我的时候,对我进行拉家常、聊闲天,一点不问及案发的具体情况。且不开任何视频记录设备,也不进行正式的笔录采集。过程可谓松散、不正规。过了大概40分钟,我爸爸李文昌,及时赶到金钟街派出所!张伟见我爸爸来了,就追着我爸爸说:你看看,你儿子给我嘴打破点皮。你们给我看病去!我爸爸问:李承为何打你嘴了?张伟说:我拿毛巾抽他了!(注意:在派出所里的整个过程里,张伟只说我打了他嘴部一下,他的嘴唇处破了点皮而已,并未提及任何我打他肋部的情况或他的肋部不适、有伤的状况。正常逻辑,大家应该能清楚。连嘴破点皮,都喊着、追着人说。那么,肋部被打,这样更严重的事情,张伟能不说吗?当时说明:李承在案里,并无击打张伟肋部或张伟肋部有伤的事实。)
我见张伟恶人先告状,并且在派出所里,我感到我的右腿膝盖有些不适。我就掀起裤子,才发现我的右腿膝盖因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一直顶着地面,现在已经红肿!我就对民警岳沫池说:你看看我的膝盖,是被张伟给踢的。(虽然我此点,当时说的不实。但也是对张伟作为寻衅滋事并殴打我,却让我爸爸给他看病的一个愤慨。虽然我的膝盖,不是张伟踢的。但是,如果张伟不来殴打我,我的膝盖能因为控制他而撑地变成如此红肿吗?我的膝盖红肿,其实还是因为张伟的寻衅滋事而造成的!张伟应该负责!)
然后,一个专门负责采集证据的警察,来了。拿着手机,先给张伟的嘴部破点皮的位置,拍了3张面部照片。警察问张伟:只有这嘴部被打的问题,还有其他的位置吗?张伟说:没了!然后,那个记录的警察,到我这。问我哪有伤?我说:我的膝盖红肿了。警察,就对我的右腿膝盖和手部抓红的部位,拍照记录。这时,已经到了转天8月26日凌晨1点了。民警岳沫池说:时间不早了。张伟!你去医院,看你嘴破点皮的问题。李承!你回去看膝盖被张伟踢的问题。现在,送你们三个人(当时,还有我爸爸李文昌)回家。三个人,上了警车,开回兴河园。途中,我质问民警岳沫池:在派出所过程里,为何你不记录任何笔录?也不开影像记录仪呢?啥正式的东西,也不记录呢?形成一个空白、模糊、争议的案件状态。就把我和张伟送回家了。总感觉哪里不对劲呢?如果,最关键的案件当晚派出所阶段,是有漏洞的、不规范的。一旦,张伟回家自己做点伤,然后贴我身上。该怎么办?岳沫池听到此话后,无言以对,并没有回答我任何。而此话,在车内的张伟也听到了。可能我的这个话,多少也“启示”了他,回家后要行使他的“阴谋计划”。
警车到达兴河园1号楼3门楼下,民警岳沫池说:“2天后,再找你们。”然后张伟先下的车,直接上楼回家。3分钟后,我和我爸爸也下车,回家了。警车开走。(注意:为何,本人被张伟右拳击打颈部左侧的事情,当晚没有向民警说呢?这都怪民警岳沫池的玩忽职守、吊儿郎当。岳沫池在询问我的时候,一点不问案件情况。只说家长里短的案件之外的闲话,甚至挖苦讥讽我,嘲讽我36岁没有正式工作。让我的思路和对自我身上伤情的关注度进行分散(俗话说:打岔过去了)。而寻衅滋事的张伟,很是阴险,打我的颈部部位(颈部比较脆弱,血管神经多)。毕竟不是拿刀扎的,所以没有明显伤痕,但是存在内伤。这也是我没有重视的原因。然后,我转天8月26日早上,我脱衣服洗澡。还发现我的左肩部有淤青,其实也是被张伟拳击的。此点,我爸爸李文昌也见证到了。)虽然,本人最明显的伤情是膝盖红肿淤青,左侧肩部淤青,手部被轻度抓伤。但是,这些伤情,我当时认为都能自行过些日子,就康复的。(我于8月26日,确实去医院,向骨科医生简单咨询过,并未挂号。医生简单看看说:没太大事,如果骨折根本走不了道的。就说:回家休养几天就好了。我一听没什么事,也就算了,回家了。) 而案发后的2020年8月29日晚上,我的颈部左侧部位突然疼痛起来,连喝水吃饭都疼!才回想起,张伟案发当晚还拳击本人颈部左侧了!我心想:坏了!怎么办?已经过去这么多天了!而且,敷衍不规范的金钟派出所,案发时候既不记笔录,也不影像记录。我也忘说了!(之所以,颈部4天后才感到疼,因为颈部被打后,当时没有反映。4天后,才开始内肿了。这就是张伟专打人颈部的阴险所在。当时,我是这么想的:颈部的伤情,我案发当晚因为民警岳沫池不断跟我打岔、扯闲话,我没有关注到颈部伤情。毕竟我是没说!而且,颈部也没有破或流血。有点内伤,估计过几天就好了。就没当回事!也没有去再就医!当时疫情期间,医院最危险!排队麻烦!还需要花钱!这些因素叠加,我当时没有对颈部伤情及时就诊。打算自我慢慢康复吧。) 而民警岳沫池案发当晚说的:2天后,找我们!也是食言了!没有兑现他之前诺言。然后的几天,我感到事情不对劲!案发这么多天了,还没有正式记笔录,啥正规记录都没有!我就向派出所方面询问,回复我的是:听信儿吧!我见派出所如此敷衍,就向东丽区分局督审进行投诉!督审也说:等着办案单位吧!期间,我打了很多电话,给派出所和督审支队。最后在我不断催促下,民警陈哲(注意:不是案发当晚的岳沫池。换人了!)于2020年9月11日,才来到我家,给我记笔录!正式记笔录,距离案发当晚已经过去17天之久(这样办案,还正规吗?)民警陈哲在写笔录的过程里,还强行加入他自己的意思,不完全按照我所说而写(因为写笔录的笔,掌握在他的手里)。也属于缺德、违规。我让他改,他也不改。并催促我在歪曲事实的笔录里赶紧签字。我不签字,他就不耐烦的大喊大叫。我无奈草草签字后,他就走了!2个月后,金钟派出所方面,让我来派出所进行调解。并说:张伟,出现肋骨伤情,说是我当时打的。来派出所进行赔偿、调解吧。我一听,心里就急了!当时我认为:是张伟与派出所方面,私下勾结,做的假伤情,以图骗我的钱。我当时,拒绝调解。(因为案内张伟是寻衅滋事者,且打了我颈部左侧。为何我要赔他的钱呢?他的肋部伤情是哪来的?极为莫名其妙!还因为我被张伟袭击后,自此心脏方面一直时常不好,为这个事情我也着急,那个阶段身体不是太好。)我不想去派出所,离我家太远,我还说:要调解,让警察来我家,进行调解。派出所方面,认为我拒绝调解。就刑事立案了!初步,认定张伟是被我故意殴打导致的肋骨骨折(二级轻伤),构成刑事犯罪!之前,我提到:案发当晚在警车送我们回家时候,我在车里说过:派出所案发当晚不记录任何笔录和影像记录,这点很不规范。一旦,其中一方回家后,在不受任何监督的状态下,私下给自己做点伤情,然后贴在对方身上,说是对方打的,该怎么理清事实?这话,当时应该“启示”到了张伟。张伟受到启发,然后就真的回家对自己最不干扰日常生活的部位,即:肋部。进行自行做伤,然后张伟夫妻两人再琢磨好、串通虚假口供,说张伟做的肋部伤情,当时是李承用肘部反复击打所致。而张伟因为自己回家做伤,就从一个寻衅滋事者,摇身一变成为受害者。对我李承进行了刑事陷害,和事后进一步钱财讹诈的“计划和发展”。
张伟,为何给自己做伤?原因有两个。1,他知道他当时拳击了李承颈部部位,他怕事后担刑事责任,所以在派出所办案存在明显漏洞的情况下,回家及时给自己做伤,能事后抵消他的刑责或给我的颈部伤情赔偿。(他宁可自己回家自行伤害自己,也不愿意赔钱给我。)自伤能旱涝保收的变成互殴性质,逃避他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应付的刑责。2,当时我确实用右拳打了一下张伟的嘴部左侧,张伟嘴唇破了点皮,因此他恼羞成怒的恨我。为了生气报复,下狠心,给自己肋骨敲打几下,做一个轻伤,进而对我进行后续的陷害和讹诈!(因为只是嘴破了点皮,不足以去陷害他人。所以,他即使身上没有伤,也要做出点伤来,用于进行陷害和讹诈。以解心头之恨。)
而我这一方,因为家庭固有观念,小病小伤,自己养养就好了,不必去医院排队麻烦了。最开始,我认为自己吃点亏就算了,这些淤青、红肿、颈部的疼痛,自己慢慢恢复吧。结果,没想到我竟然被上升到一个刑事犯罪的程度?
这个案件的畸形发展,都指向最大问题,即:派出所当晚最关键的阶段,没有按接案流程记录笔录,没有开任何视频设备记录两方的真实身体状况、口供言行等重要情况、信息。摆出一个大漏洞,给缺德者去钻营,人为的制造一个争议的悬案空间!而事后,也不积极按照之前许诺及时联系当事人,对没有相关案件经验的当事人(李承)不询问、不交流、不指导(耽误、错过了许多重要的事情)。派出所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派出所之后,鉴于我态度倾向不调解,就刑事立案了(因为出警的警察的执法记录仪里,拍到我因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所以与张伟有身体接触,和事后张伟莫名其妙出现的肋骨伤情。据说其去就医和做伤情司法鉴定)。定我是嫌疑人。
正式立案后,就于2020年12月12日,办案民警陈哲拿着故意伤害罪的调查令来到我家(当时我妈妈徐玉华在场),把我带到金钟派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的一套身体采样备案程序。并进行进一步案内口供记录,向我出具张伟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书的“只是结论片段”。(并未按照规定,一式三份的把鉴定报告书的复本,给到本人或本人家人的手里。办案民警心里有愧般的有意阻碍本人对张伟伤情的知情权和异议权。都不让我仔细看报告全部内容,我如何在合理合法的规程里,去提出对应异议呢?)且没有张伟真实就医票据。
当天的中午,我妈妈徐玉华及时赶到金钟派出所,挺担心我。因为徐玉华心里固有观念,听闻市井的传闻。认为派出所里,有刑讯逼供等恶劣行为。(还因为当时民警陈哲来我家时候,态度蛮横无礼,且不给当事人那张调查传唤文书,我妈妈徐玉华全程见证这些态度和情况。)她怕我在里面,被殴打、酷刑什么的。徐玉华当时自己越想越着急,就逼急了,想到本人李承在2004年(遥远的16年前)住过天津安定医院一段时间的事情,拿出来说事,目的是希望能得到派出所民警的照顾,能善待于我。而当年2004年住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说起来挺复杂,这里不多赘述。简单一笔带过:2004年9月11日凌晨3点,我熟睡过程里,疑似被什么东西给摸醒。我睁眼一看,有一个黑色的东西(我至今不知道那是什么),摸我的右肩部。我看到后,吓坏了,就跳下床,跑到我父母房间。(事发阶段,还发现我家客厅大镜子裂了一道长缝,诡异!)天亮后,我去天津安定医院,咨询:世间究竟有没有鬼之类的灵异现象的存在?(仅此而已)结果,出诊室后,我被医院的两名男护士强行抓进医院的住院观察区。然后女医生对我妈妈说:你儿子李承,遇到灵异事件,疑似是精神分裂,需要住院观察。我妈妈一听只是观察,就草率签字了。大致情况就是这个。当年因为灵异现象,而被安定医院方面强行、粗暴的属于涉及刑事犯罪般的强行骗进住院的。(是医院方面唯利是图,强拉硬拽所致)且我在2004年9月安定医院住院的之前及之后,都没再有过类似灵异事件和安定医院类似就医住院记录。(此生至今仅此2004年9月,那一次。只属于偶然,并非常态。)(而且本人事后,遍访网上各大频道、视频,深入研究得知:世上,真的存在灵异现象,并不都是精神问题导致。世界各地有大量记录记载。)与其说2004年安定医院住院事件,是李承有精神病,不如真实的说是:天津安定医院固步自封的误诊,死板的把见到鬼统归于精神分裂。且还急于为了赚住院的钱而唯利是图的强行、哄骗收治病人的动因而产生的恶劣、医德败坏的事件。(2004年就是这么一个事。)
金钟派出所方面,正愁怎么破案呢!就抓住我妈妈徐玉华说出的我当年住过安定医院的事情,进行笔录。然后民警陈哲给我妈妈记录完笔录后,就把我从派出所里释放回家了。我妈妈在派出所里见到我后哭着说:我终于想了一个办法,让你出来了。回家后再给你说情况。回家后,我妈妈说了她的这个下策。我听后,立马就急了!怒斥母亲的糊涂、添乱!
怎么能为了当天让我能回家,而说出此等与案件毫不相关的问题来呢?纯属扰乱视听,打开一个对我极为不利的岔路来。本来在没有监控的楼道里,案件情况事实模糊,证据不足。这下可好,把案件引到一个我有精神病的路线,我到时候有口也说不清了!你自己认为是为了心疼我,怕我在派出所里受警察欺负而出此下策,让我能出来!但是,外人不知道你的深意!会肤浅的认为,我就是一个精神病人呢!会把案件引向一个歪曲事实、颠倒是非的方向发展!
事后陈哲果然上报东丽区分局,分局说:让我李承去做一个精神鉴定。因为价格接近3000元,我本身实际又没有精神病,起初我全家都不愿意出钱做这个鉴定(纯属多余)。然后,金钟街派出所在2021年5月,答应由所里出钱,给我李承做精神鉴定。最终,我于2021年5月11日,做的精神鉴定。(还是那个当年对我唯利是图,违法犯罪强行收治普通问诊我的天津安定医院内的他们的司法精神鉴定所。)
鉴定医生当问到2004年是怎么回事,本人就谴责了当时安定医院个别医护人员恶性收治问诊的我的犯罪行为。结果,2021年7月1日出的鉴定结果,定我李承是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此结果,堵住我批判天津安定医院唯利是图的丑陋罪行之口,以此捍卫安定医院自身的权威和脸面)。鉴定结果出来后,我及我的父母坚决不认同,至今都没有在鉴定意见书里签字。而发展到这个阶段,此前的办案民警陈哲因为长时间工作态度作风问题,不再适合作社区民警工作,就调离了金钟派出所。案件又给到了案发当晚接案的岳沫池手里。岳沫池也是犯了同样的问题,心里有愧的只给我及我母亲看司法精神鉴定的结尾结论的部分,而大部分内容不给我们看。继续的违规的,不把精神鉴定报告书的复本按规定给我们一份。阻碍我们对司法鉴定内容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因为本人从2021年1月开始,就投诉金钟派出所的民警岳沫池和陈哲接案及办案阶段的违规违纪,所以岳沫池在办案阶段,已经记恨于我。处处维护案件对方张伟,而有意的陷害、算计本人了!当办案民警,有意要算计案件的一方,案件就不可能再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了!
因为案件对方张伟有伤情鉴定,而我是最大嫌疑人,张伟的妻子作为证人也做了假口供。我还被定为精神分裂,就默认我是案发时候是不受控制打了张伟,成为案件里犯罪嫌疑程度够一个档次的人,随即于2021年8月4日,金钟派出所将我进行刑事拘留。在东丽医院体检后,于2021年8月6日,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等待进一步的审理、审判。
从2020年12月12日,我被金钟街派出所拘留的第一次。及之后,金钟街派出所让我去做精神鉴定。我才意识到:事情,正在往错误的方向发展,我就于2021年1月19日开始,向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里,投诉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岳沫池、陈哲(他们办案的不规范,导致案件漏洞,致使本人将可能承受冤案的情况)。但是,效果微乎其微。而且,因为案发是在楼道里,没有监控记录,证据缺失。只有三人在场(我李承,张伟,张伟妻子韩富亭)。而张伟与韩富亭,又是夫妻关系,肯定事后狼狈为奸,恶意诬陷我,歪曲事实。
所以,我在案件侦办的很早期间,我就率先的、主动的、积极的发重誓,以证自己清白!而张伟夫妻则对发誓的要求躲躲闪闪,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案件,就成了一个: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敢发誓,率先发誓,坦然发誓。而受害者,不敢发誓,心里有愧的是非扭曲的案件局面和奇景!(发誓的因果代价是:谁若在案件里缺德害人虚假口供、歪曲事实。死后,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此重誓,吓退了张伟夫妻。)而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岳沫池说:我们不信因果,不听发誓!继续依然用扭曲事实的错误、荒谬的精神鉴定结果,判定我李承当时是精神病发作,不受控制打了张伟。定我是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关押到东丽区看守所里,身心受尽煎熬。(此案可谓丧尽天良至极)最可悲、可笑的是:本人李承,还是一个长年坚持素食的人,在家里连肉都不吃,最后却成了一个故意伤害别人的行凶者!此中,能没有冤情和疑点吗!?
此案的整个案发过程,就是这样的。(附本人李承的重誓:如果我以上所述,不是案件当时的真实情况。我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因案发楼道无监控摄像头,我只能以此方式~自证清白!)
我同时也要求张伟夫妻也能如我这般发重誓(对于他俩的案内口供),但此要求始终未能成形。此俩人至今对发誓,躲躲闪闪,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表现为心里有愧。
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对方张伟率先在李承毫无身心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对李承发起寻衅滋事,然后李承合理的对其加以适当控制,仅此而已。但是,案发楼道里没有监控,对于张伟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记录和证明。而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方面,在案发当晚也失职的不笔录、不视频记录。导致案件出现漏洞之机,被诡诈的案件对方张伟抓住并利用!回家做轻伤,以对我进行刑事陷害、事后钱财的讹诈。
(张伟夫妻的虚假口供,办案民警的违规错误,我母亲徐玉华的关心则乱、短视下策,精神鉴定的胡乱推理,我母亲徐玉华随便请的律师孟蕊性质不良~偷税不开发票、不办取保候审、私下去张伟家里进行密谋勾结、全程不给本人做任何辩护、只是怂恿认罪,起初协助张伟敲诈我家20万元,至5万元最终讹诈得手,设计不让李承在庭审过程里进行自我辩护。刘士军法官的违规等问题。可见:在李承的这个案件里,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阶段,没有遇到一个良正性质的好人。如此情况,才导致案件如此的歪曲、败坏、可悲、可笑!)
此案唯一的有效的影像记录,就是四个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后的执法记录仪的两段录像可以做重要参考。(此两段录像,现在在河东区司法局律工科、河东区行政复议中心、孟蕊律师手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肖琳法官手里,可以调取!)但是,李承与张伟,作为案件最主要的两方当事人,案发当晚进入金钟街派出所后的影音记录,却是缺失的!
当晚不开任何影音设备,记录当时李承及张伟的言行、身体状况。导致,案件的关键证据、依据为0。啥也不记录,到派出所还有什么意义呢?岳沫池,当时之所以没有记录,说明当时两人表现的状态,就是一个小小的纠纷。没有人有大伤或流血的情况。事实,也确是如此。张伟当晚只说自己嘴破了点皮,其余一概没有说。说明,当时就是嘴破点皮的事!岳沫池,看这点小事,不值得去开设备记录。然后,60岁的张伟,有一定的社会经验,看出了岳沫池的办案的漏洞,也知道到场的四名派出所民警拍到了李承控制自己的镜头。张伟回家后,一琢磨就利用这些漏洞和因素,自己给自己做了一个不干扰日常生活的部位的伤,即:肋部轻伤。(而现在看来,这个案件的结果,已经达到了张伟自己回家做伤的目的。张伟身为案内发起寻衅滋事并殴打李承的犯罪者,因为这个伤,转身一变反而成为了受害者,给了李承一个故意伤害罪,落下刑事案底,又勾结李承的律师孟蕊,两人内外协作,最终讹走李承5万元所谓的“谅解书”的钱。)
岳沫池知道张伟回家后,莫名其妙出现了肋部伤情后,他也慌了!当晚没有任何证据和记录来说明这个肋部伤情的实际存在。等于是张伟这个自伤的手段,完全拿捏了民警岳沫池的办案疏漏问题。岳沫池就将错就错,为了自保,就口头的方式,偏向有伤的一方(张伟),帮着他顺势做假证明,即:岳沫池谎称张伟在派出所当晚,跟他说了肋部的不适。但是,就是没有任何影音证据,证明这个事。(案发当晚民警岳沫池胸前佩戴了执法记录仪,但是他当晚就是不开。)即使是民警只是口头做伪证,那也有一定程度的效力,毕竟大家相对更信任警察啊!但是,警察也是人!也可能有品性败坏的和私心杂念!张伟自己做伤是值得的,因为李承的颈部被他打了,而且张伟又是寻衅滋事的发起者!所以,张伟自伤之后,张伟的就医行动就很积极,以掩饰自己的罪行。
张伟既去医院就医,就医后又去做了司法伤情鉴定,并张伟夫妻两人共合一个虚假口供,谎称这个伤是李承当时用胳膊肘反复砸的。以“落实”这个伤的来源说辞。配合得出伤产生的所谓“合理”性。
这些情况产生之后,就对李承不利了!李承就由合情合理,控制寻衅滋事的殴打自己的张伟,变成了故意伤害人的人。
各证据里,没有李承实际殴打张伟的镜头,只有控制张伟的镜头。如果,李承能落实一个精神问题,那么即使打人的所谓证据缺失,案件就能办妥了!按李承有精神病打人去审理,就完事了!结案就快了!(如果说案件的第一个转折点,是张伟回家后为了陷害李承而做伤。那么,精神鉴定的歪曲事实的推理结论,就是案件的第二个转折点。)徐玉华当时说出2004年的事,并不是说自己儿子有病,而是怕李承在派出所里被刑讯逼供的虐待。当徐玉华看到李承被鉴定成精神分裂后,徐玉华坚决不签字,极不认可!本人李承,当然更是不认可,没签字。2021年7月4日,民警岳沫池把我母子叫到派出所,他全程都在怂恿我母子在精神鉴定书的结论处签字!还宣称只要签字了,李承就无罪了!但是,我母子实事求是,坚决不签。为什么,岳沫池会如此违规违纪的行为?因为,他在此案的案发当晚存在违规疏忽办案的情况,如果李承被认定为精神病人,那么他的这些错误,就没人再去调查和追究了。都得以掩盖了!所以,他渴望落实李承的这个精神鉴定结论。精神鉴定出来后不久,李承就被进看守所。
(李承被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后,李承的母亲徐玉华就聘请律师,旨为李承伸冤。)
但是聘请来的这位孟蕊律师,却是一位偷税漏税、不开发票,案内全程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不做任何的调查、反制质疑、辩护和无罪争取,只会简单的怂恿认罪认罚和给张伟高额的赔偿。(李承在案内是如此轻的情节,甚至可以说没有罪行。理应享有被取保候审的权益,但是孟蕊律师为了用看守所的苦作为筹码,帮助张伟讹诈本人钱财,所以故意不给李承取保,让李承从头至尾,在看守所里呆了100天之久。此是孟蕊最大的失职!)
孟蕊私下不经李承的同意和李承当时坚决不认罪的情况下,她就率先去张伟家里进行攀谈,代李承向张伟认罪,并协商高额赔偿事宜,以求得在高额赔偿里猫腻的得到一些钱财的分成与回扣。俗称:两头吃。)
李承被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的103监室,这个监室的管教民警是陈雪强,他对监室的管理存在很多错误、败坏的理念,就是:谁的罪重,就委任谁当管理监室的人,谁是地痞流氓谁就是监室的领导者。所以,监室里存在牢头狱霸。导致劳动分配极度不合理,牢头狱霸不劳动,而是指派特定几个罪行轻的或新来的、或看上去好欺负的人去劳动。而且,这些被欺压的在押人员,不仅承受不合理的劳动分配,而且还要每天凌晨深夜起来,进行站岗2个小时。因本人李承得罪了牢头狱霸(陈元刚),就被陈元刚私下指使所谓“小弟”(刘俊金),干扰本人李承的睡眠。本人一入睡,就弄醒我。导致,本人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103监室关押期间,平均每天只睡4个小时,身心、意志严重受损。也是导致最终冤案结果的促因之一。(在监室关押期间,本人李承还被牢头狱霸李根,用其手掌重拍本人头部十几下。这种种恶劣现象,都是不良管教媚俗庸俗的错误管理,长期纵容恶人,导致的监室内混乱恶性的生态氛围所滋生出的。)
李承在关押期间,见过一次东丽区公安局的法制预审人员。这位预审人员,一上来就问我:认罪吗?(因为一看对方张伟有伤情鉴定报告,而我李承有精神分裂鉴定。)就没有深究的默认是李承有精神病把张伟打伤的这个“扭曲的事实”。
当时我表示:不认罪。法制预审,粗浅的认为有了两个鉴定,和派出所对案件事实,所谓的分析判定。认为李承肯定是有罪的!就通过了案件的这层“筛审”,给到了检察院一方。
2,孟蕊律师在作为李承刑事案件律师的过程里,产生的违反律师职业规定、违背律师职业操守、代理不尽职、没有维护本方雇主当事人的权益及利益等问题:
(1) 孟蕊律师违反律师职业规定之收钱后不开发票,律师费收入不纳入国家税务系统:
李承,于2021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金钟街派出所把歪曲事实的材料,上报给东丽区分局,局长对拘留李承进行批示认同。民警说:体检后,就要把李承转押进东丽区看守所里。我的妈妈徐玉华,见此发展。就于2021年8月5日(也就是:我被刑事拘留的转天),就去了河东区福建大厦的慧萃嘉怡律所,与孟蕊律师,签订了刑事案件的律师合同。当时,徐玉华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趸交3万元。该律所,打印了3页律师合同,和一张收费的收据。在财务人员,当时在场的情况下,并没有开出正规的企业经营收入的税务发票。律所方面,也丝毫没有提及关于发票的事情。对于发票的问题,是本人李承在2023年1月到天津律协,投诉孟蕊律师的时候,接收材料的律师,查验投诉材料时候,发现我没有对应的发票!李承这才认识到这个问题(孟蕊律师收费后,没有开发票)。我就向天津律师及河东区司法局,说明此情况。孟蕊律师,迫于压力。就在2023年2月17日以EMS的方式,邮寄给我了。而我拿到发票后,发现此发票开具的时间是2022年9月13日,而徐玉华给孟蕊律师3万元签订律师合同的日期是2021年8月5日。为什么,是22年的9月13日呢?因为,李承是在2022年9月向河东区司法局投诉的孟蕊律师。司法局接到信访材料后,再转告给孟蕊律师,时间正好是9月12日前后。所以,可知:孟蕊律师是应付河东区司法局之后可能发生的检查而当时开的!并不是自查自究的主动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李承不投诉孟蕊,孟蕊这张3万元的发票,一辈子也不会开出的。而孟蕊缺德狡猾之处,又出现了!22年9月,孟蕊为了应付检查而开的这张发票,开出后,心里有愧,并没有积极的及时给到李承或徐玉华的手里,而是按在自己手里,伺机而动。因为,发票的时间已经相差1年多了!孟蕊无言以对她自己的这个违规。而23年2月迫于压力,邮寄给了李承。李承立即发现了问题,就向天津市税务稽查局,举报了孟蕊律师的偷税行为。河东区税务局,经调查发现慧萃嘉怡律所,这笔3万元的收入,当期并未记录于国家税务系统。说白了,就是偷税了!只是当时疫情期间,有一些利于小公司的政策,税务局就是警告了该律所一下!并对李承说:如果发现有其他线索,可以及时举报!律所偷税,出现2次及以上,才会处罚。只有一次举报查实的话,只是警告并记录而已。关于发票及税务的问题,这是被人举报了(产生了案件纠纷),才查出来!那么,没有举报的,孟蕊那些偷税的行为,可能还有其他的未被发现。身为律师的孟蕊,当时执业已经11年,不是一个新人。却知法犯法,在担任别人律师的第一步就出现了违规错误。
(这个发票问题,河东区司法局已经发现,并责令整改,和批评教育。而天津律协,则对此问题,风轻云淡的不认为孟蕊有错,更没有对孟蕊律师进行处罚和训诫。)(按照现在刑事律师行业惯例,是家人先给1000~2000元,让律师先到看守所会见两次,让当事人看看这个律师行不行?再签大合同!)而我母亲根本不懂这些,孟蕊律师贪婪的,直接让我母亲签三万元的大合同!
(2) 孟蕊律师违背律师职业操守、代理不尽职之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甚至关于取保的事,连提都没提:
孟蕊作为律师的第一步(开发票、纳税),都没有做好!之后,她的律师工作做的能怎么样?就可想而知了!然后,孟蕊律师不给本人李承申请取保候审!(这个作为刑案律师的最关键作用的体现,她也是没有的!)李承在案件里,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属于合情合理,并没有危害社会等恶劣影响,怎么就不能被取保候审呢?让李承在看守所的低劣、恶劣的生存环境里,受尽折磨和消耗长达100天之久。这样合理?讲理吗?那么,孟蕊律师拿完我家3万元后,究竟做什么了呢?因为,我母亲徐玉华是一次性趸交的3万元,这钱已经落在孟蕊口袋里。她就变得有恃无恐了!她就开始,寻求在案件对方张伟那边,能否再得到一些新的利益。她在没有经过李承同意且本人当时坚决不认罪的情况下,在我母亲不懂相关经验的情况下,孟蕊律师擅自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攀谈、试探。然后,孟蕊律师与张伟夫妻,达成“联盟关系”。类似于:孟蕊答应张伟,不给本方当事人李承好好打官司,并用各种欺诈话术、洗脑手段,帮张伟夫妻讹诈到李承的钱。事后,这些好处,张伟和孟蕊再私下里分。这就是当下个别不良律师的恶性从业手段和套路。心里根本没有本方当事人的公平公正,只有自己的私人个体利益!我母亲徐玉华是2021年8月5日,给孟蕊三万元并签订律师委托合同的!正常的律师,应该及时的给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了,但是孟蕊在这段宝贵的时间,忙于和张伟夫妻进行密谋商议。然后,孟蕊律师在2021年8月17日,做了一个极为阴损缺德的行为。(注意,聘请完孟蕊律师,这时已经过去12天之久了,孟蕊律师还有没给李承办理取保。)
孟蕊律师,选择给东丽区检察院写了一份所谓的对李承不予批捕申请书。但是,这个申请书里,孟蕊通篇都在强调李承是一个精神病人,是一个不受自己控制的低能者。变相的、阴险的丑化本人李承在检察院心里的印象。然后,东丽区检察院看到这个申请书后,认为李承的律师都在强调李承是一个精神病患者,那么放出去,多危险啊!对李承必须采取继续羁押!要给李承定罪判刑的!(孟蕊律师,这个手段够恶毒的!看似是为了李承好,其实是在帮张伟陷害李承。)
这个不予批捕书,本质却是坚定要继续羁押书。只有继续羁押作为筹码,才能使李承在看守所里继续受苦(每一天身心意志都下滑一些),之后产生认罪认罚和为张伟骗到高额钱财的机会,就逐步变大了!只有继续羁押,才能帮助张伟夫妻讹到李承的钱,如果释放了,他们谋财的计划,也就破灭了!孟蕊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本人第一次,只是告诉我:她是本人的律师了,但她对本案律师合同的内容、条款,却对我只字不提,也不告知本人作为当事人应享有哪些权益?(比如:若不满意律师,可以提出中止合同等权力),也不告诉我律师费,我母亲花费多少。从这些举动,即可知道这个孟蕊律师就是职业操守极低、性质不良的。第二次看守所会见,孟蕊律师一上来,就替张伟要我20万元,作为赔偿金。孟蕊律师说:只要你家给张伟20万元,张伟就对你不起诉,你也不会落任何案底了!并且很快就能从看守所里出来!(这里,就能看出,孟蕊律师不给李承办理取保候审的目的,就是用看守所的关押为筹码,要挟本人给张伟钱财。如果取保候审了,钱财的讹诈,如何去进行呢?这种律师,太过阴损!)
当时,我坚定不同意,并要求孟蕊律师严查此案里的派出所失职错误和张伟回家后莫名其妙产生轻伤的种种疑点。但是,孟蕊律师都是老道的、搪塞敷衍过去,始终不与我全面交流案件详细情况。只是怂恿我赶紧签写认罪认罚书和给张伟20万元的赔偿金。否则,还得继续在看守所里呆着!最开始的我被关押的2个多月期间,我坚决不认罪。因为我也没有相关经验,加之孟蕊律师也不告知我可有的权益,比如:中止律师的权力。我不懂这些!对孟蕊律师,当时只有无奈。
对于取保候审,事后孟蕊在接受天津律协投诉时候,又犯了一个缺德。孟蕊是李承在派出所拘留之后,就成为李承的律师。直到李承被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她最清楚,李承根本就没有获得取保候审(没出来,没回家)。可是东丽区法院的刘士军法官于2021年11月16日出具的李承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里,把刑事拘留,误写成取保候审。(这样一个违背事实的错误,是无心失误?还是故意为之?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而天津律协给李承的答复书里,傻傻的照抄一审判决书里的对于取保候审的错误。孟蕊律师看到后,采取闷声不语,并没有良心的指出李承一审判决书里的这个错误!因为,一旦指出了,显得孟蕊律师作为刑案律师,最关键的这个事,就没干!多愧疚啊!在李承的案件里,孟蕊已显出了多处的人格瑕疵问题。这也是天津律协,对李承的投诉,不开听证会的弊端,不与当事人见面。只看呆板的文书。如果所有一审判决书,都是对的。世上为何还有上诉、申诉?还有冤假错案的再审改判呢?李承母亲徐玉华,事后明白取保候审的意思,很是愤慨!徐玉华说:当初,孟蕊律师一点关于取保候审的事,也没跟我说过。我都不知道,还有这个申请。而判决书里写李承被取保候审,为何我儿子一直没回家过?亲自去天津市公安局,要个说法!当场哭诉!公安市局经过调查,证实李承从未回家过,没有被取保过。东丽区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出具一审判决书的修正裁定书,把取保候审改为:刑事拘留。
(3)孟蕊律师,在接手李承案件期间,所作所为不是一个职业律师应有的样子,该干的事务一件都没有做,导致李承在案内完全处于劣势,最终产生冤案,全程0辩护:
在担任李承案内律师的期间,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攀谈,最终与张伟达成联盟。全程不为李承申请取保,不与李承探讨案件详情(孟蕊是不问、也不听),不告知李承作为雇主的应有权益,不向宣读律师具体合同内容,不给李承看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在充满疑点的情况下,孟蕊丝毫不去调查和质疑张伟伤情的真伪?),在李承及李承家人都严厉反对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给李承出具的案内精神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孟蕊没有在一审规定阶段对精神鉴定提出异议(一审之后,精神鉴定结论封卷。再投诉就难了。耽误了!),对于派出所案发接案与办案过程里的种种疏漏与错误违规,没有提出质疑和调查。既然孟蕊律师一直在劝李承签写认罪,但是却不告知案件对方夫妻的口供,说了什么?如果不告知对方口供,就让本方当事人傻傻的签认罪,是极为缺德德的做法!(不管对方怎么歪曲事实,李承都应该一并认可吗?)孟蕊律师为了帮助张伟给李承弄成冤案,孟蕊不给李承做任何有利于李承的事情,不给李承做任何辩护的情况下,还设计让李承不要为自己进行辩护。把李承的嘴,堵的死死的。最终,在李承刑事一审判决书里,显示的内容是对李承的辩护内容为0!寻衅滋事并殴打李承的张伟,成了一个全然无错无罪的状态。导致判决书结果及判决书内容,完全的扭曲案件实情。孟蕊律师达成了张伟的期望与目的。
孟蕊接案的全程,只做两件事:一个是各种话术怂恿李承赶紧签写认罪书,一个是让李承给张伟毫无依据的20万元作为赔偿(出谅解书)。孟蕊律师,心里既没有公平公正之心,也没有职业道德,辜负雇主当事人的嘱托与信任。拿别人的案件(关键的刑事案件)当儿戏一般处理。孟蕊不配拿这三万元的律师费,全程0辩护,帮助案件对方做事和讹诈骗钱。
让本方当事人,在冤屈的情况下,简单粗暴的签认罪书和赔偿对方高额的钱了事。一点没有体现她作为律师的正作用和价值意义!选择了一个事后不必担责任,还在接手案件阶段,省心省力不必去调查和反制任何的事务,可谓轻松无为。不管是怎么结案,本方当事人是死是活,是冤?还是不冤?只要混过合同签订的一审阶段,就完成任务了!因为3万元,早就到她口袋了!接下来,只是她混事的过程而已!不辩护不反制任何,孟蕊还不必得罪、质疑任何公检法的人员,且与公检法站在同一边,一起合力去屈枉李承。落实李承的冤案。孟蕊律师,还体现出没有接手刑事案件的能力和资历!简单无脑的让当事人认罪加高额赔偿的结案方式,如果所有病,都可以用安乐死来治疗一样!还怎么体现孟蕊作为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伸冤的能力和价值呢?如果认罪和高额赔偿,是解决案件的最好方式,那么人人不必学法学,都这“两板斧”,那么天下之人,人人都可成为律师!孟蕊律师拿这三万元,不仅轻松惬意,还侵害她的本方雇主。铸成冤案!刑事案件一审一旦成冤,之后再翻案,就极为困难!因为一审基础,没打好!被耽误了!被破坏了!被当做儿戏了!
孟蕊律师拿着李承的钱,害着李承,简直是丧尽天良!
(4)孟蕊律师没有维护本方雇主当事人的最大权益、利益:
李承在案内是被寻衅滋事者、被殴打者,结果最终却成为了故意伤害罪者,并给寻衅滋事行凶打人的张伟5万元“奖励”。
孟蕊律师,并没有起到李承家人聘请律师,为李承伸冤的作用,反而是帮助不良的那部分公检法人员、案件对方张伟一起算计、陷害李承。在案件侦办及审理过程里,对李承丝毫没有保护。东丽区公安局的法制预审,是2021年9月10日在看守所里视频约谈的本人。大概过了15天左右,东丽区检察院的,一个叫:王兴兰的女检察官。视频约见了本人。对本人录了问答笔录,在过程里多次诱导劝说、威逼恐吓本人李承签写认罪书。当时,本人李承坚决不签写认罪。王兴兰说:“你如果不签写认罪和不赔偿张伟,不让张伟出谅解书,就判处你一年6个月的刑期,进入监狱。如果你签写认罪,但是不赔偿张伟,张伟不给你出谅解书,就判处你8~9个月刑期。根据你现在已经呆了2个月,折合还要继续在东丽区看守所关押6~7个月,看守所日子不好过,你回去好好想想。”
然后一周后,王兴兰又视频约谈我。问我想的怎么样?我依然不认罪,坚守公正。王兴兰,又让我回监室里,继续受煎熬为要挟,好好思考一下。为什么,王兴兰不断要李承认罪?因为,李承没有实际犯罪的事实,张伟的伤情其实是证据不足的状态。但是,派出所立案了,分局法制也审查过了!到检察官这一步,媚俗的王兴兰,怎么撤案?怎么回头?只能硬着头皮走下去。(可能也有李承在案内,被鉴定成精神分裂,此点对李承也不利。变相丧失了正常的话语权了!)
然后,王兴兰为了她自己能轻松结案,完成起诉的任务。就给李承的母亲徐玉华,几次打去电话。利用李承母亲,对案件不知情,心疼儿子的心理。攻徐玉华这个路,让徐玉华劝说自己儿子李承,早点签写认罪。(把定罪的责任,转到当事人李承身上,而检察院的王兴兰则懒得去深究派出所有没有错?张伟的伤情是否存在疑点?就机械的、轻浮草率的,要急于结案,只有当事人自己认罪,自己和法院就轻松了。啥也不用查了,什么也不用究了!)这种检察官,可谓极度的恶劣、低劣、媚俗庸俗。不是一个正派的良正检察官能干出来的事!认罪认罚,成了她批量完成检察院工作任务的“三板斧”“快捷方式”,这样的粗鲁办案,形成冤案的概率就会变大!在电话里,王兴兰也是用大刑期为筹码,要挟徐玉华,劝说李承要及时认罪。意思是认罪,对李承有好处,能轻判。实质是王兴兰,对于争议案件,懒得去深究、实查。把定罪的责任,转给案件当事人自己身上,这样她自己省事省心,事后追责还没多大问题。(当事人自己认罪了,跟我王兴兰有何干系?)王兴兰,拿看守所的恶劣苦日子和预定的夸大刑期为要挟,让当事人签写认罪,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慢性的屈打成招!是制造冤案的侩子手!应撤销其检察官资格!
当时,即使王兴兰利用我母亲让我认罪,那时我依然不答应!
我在案内是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人,就因为我控制住了恶人张伟,他回家后做的伤,都算是我打的?反而给我定罪?
我不可能认罪的!徐玉华把王兴兰给她打电话的事情,告诉孟蕊。孟蕊说:让李承认罪的事,包在我身上!(孟蕊律师,作为李承的律师。应该斥责检察官在证据不明的情况下,就草率让当事人认罪的方式去结案。去努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案件的公正性。)人是肉体生命,派出所坏就坏在,8月4日拘留我,让我去派出所。当时是夏天,我是半袖衬衣和薄裤子去的。关押看守所2个月后,天气转冷了!夏天的衣服,寒凉的让我难受。再加之,洗凉水澡、喝凉水、睡觉严重不足、生活质量低下恶劣、而且头还被打!在里面时间长了,肯定身心会动摇,毕竟我是人,我肯定受制于身心情况而影响之后的伸冤意志。上面谈到的,本人刑案律师孟蕊,是一个知法犯法的恶劣律师,因为勾结张伟,不给本人申请取保候审。等于是我关押看守所之后,一直都在里面,并未回家。(本人李承合情合理的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没有对社会造成大的危害,理应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可是不论是派出所,还是孟蕊律师都不曾与我或我的家属,说过还有取保候审这回事。)而孟蕊律师,正是利用看守所的关押之苦为筹码,帮助案件对方张伟讹诈到李承的高额所谓赔偿金。(与张伟建立同盟关系的孟蕊律师,连取保都不给我办。更不会为李承在案内,做任何的有利的辩护了。即使是李承在案内真实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并不充足的情况下!她也不!)
所以,才不给李承办理取保候审的。用看守所的关押,不断消弱李承申诉求公正的决心意志。当肉体生命的李承,见案内长期没有一个人为自己说公道话、办正派事。当被关押到2个多月的时候,李承的心理逐渐发生了趋向绝望的变化。长期也与家人,断绝了来往。在监室里睡不好,吃不好,过的比贫民窟还要差10倍的恶劣生活!孟蕊律师,一来看守所会见,就对我李承洗脑诱导+夸大刑期恐吓。我在10月中旬左右,我就绝望了!我最终,在各种压迫、煎熬、丧失自由和基本健康权、正常生活权益、与家人长期失联的状况下,违心的、无奈的签写了认罪认罚,并为了让张伟给我出谅解书为筹码,不情愿的给了张伟5万元!我当时的想法是:既然自己的律师,不给我好好办案和辩护伸冤,派出所算计我,分局法制也马虎审查,检察官也为自己省事对我慢性煎熬逼我认罪。这些不利情况,我就只能先出去。出去后再投诉不良的孟蕊律师,自己去进行调查、申诉之路。
当时,孟蕊律师还对李承进一步的缺德!孟蕊律师,为了帮案件对方张伟,“做实李承的冤案”。还在李承开庭前三天,又去东丽区看守所会见了李承最后一次!孟蕊律师威胁李承说:“李承,你既然签完认罪了,也赔给张伟5万元了!你在开庭那天,可什么也别说,不能给自己辩护!法官说的什么,都要表示认可。不能反驳任何。一旦反驳,你家的5万元就白花了!还要把你关到监狱里去呢!”我李承,当时已经进入绝望的身心状态,就信了!结果,在庭审过程里,我几乎没有反驳任何的东西。但是,因为案件的基础,是冤案!我也试图想说一下案件的实情。结果,被当庭的审判法官~刘士军,多次打断本人说话!不让我表述案件情况!(而孟蕊作为我的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也不去质问法官的不当行为,对李承的合法权益丝毫不保护。) 我的律师孟蕊,在合同的一审阶段对我不保护,肆意让扭曲的事实,进行发展 !让公检法的误判,对李承进行侵害。以张伟为标准,满足张伟在案件里的期望,实质在替张伟办事。我见我身处如此劣势,就不再抗辩!这种畸形、劣质的案件发展,凸显出了现在我国公检法审理办案时候的弊病、顽疾问题!
(5)孟蕊违背律师职业操守之利用律师身份,谋取自己的利益,进行“两头吃”的操作:
在李承的刑案一审阶段,表面上看似孟蕊律师是李承的一方的律师。实则,不然!孟蕊律师全程,都在为案件对方张伟做事及谋取利益。在案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与李承交流案情,对诸多疑点和不合理的鉴定结论,不质疑、不调查、不反制!帮助张伟,积极的给李承定罪(尽快落实冤案)!
各种手段及话术(欺诈、恐吓),帮张伟讹诈到李承的钱。(起初孟蕊帮助张伟,向李承索要20万元!)(而派出所某民警透露,张伟看病的钱,只有800多元。)因为在张伟家里,孟蕊与张伟已经谈好了!高额的所谓赔偿到手后,两人会私下分成!最好让李承在一审开庭前,就认罪!不惜任何的话术、欺骗、怂恿、虚拟大刑期恐吓等手段。给李承,来一个又落实冤案,又被骗走大量的钱财!于案、于钱,都吃亏!
名义上孟蕊是李承的律师,而实际上孟蕊是张伟的律师。监管部门,应净化律师圈子里这种败坏钻营的分子!
(6)孟蕊律师作为李承案内的律师,有哪些不作为?不尽职的方面?
应去质疑张伟妻子的口供效力:
案件对方张伟的妻子韩某,在案发当晚公然说谎,做伪证(说李承拿刀)。此点能证明:张伟夫妻的口供,在案件里是不足取信的。此夫妻的人品有一贯败坏、说谎的问题。
为何,丝毫不提案发当晚关键证人李文昌的口供?:
李承父亲(李文昌)案发当晚及时来到派出所,可以见证案件对方张伟并未提及有关肋骨伤情的任何情况或描述,以及张伟当晚是直接回家的,并未直接去的医院。且派出所对当晚的张伟的所谓事后出现的肋骨伤情并未做任何相关笔录和影像记录证明。案件莫名其妙的上升到刑事案件的核心,即:肋骨二级轻伤,是值得被质疑的!张伟存在回家自行做伤的可能性,为事后陷害、讹诈于李承做准备!
应质疑、谴责派出所办案民警在案发当晚的失职疏漏行为:
此疏漏(人为的制造案件的争议悬疑空间),在派出所里关键证据为0。让张伟钻了空子!习惯性弄虚作假的张伟,回家后自行做伤,以扰乱案情的视听。也拿捏民警的疏漏!
案件最初分配的办案民警陈哲,在笔录里故意算计李承:
不按李承的要求,进行记录!歪曲事实的瑕疵记录,为之后的案件审理和精神鉴定结果出错,埋下伏笔。
张伟伤情鉴定的报告复本,派出所方面没有按照规定,及时给到李承手里:
尤其是孟蕊律师,从始至终要求李承尽快签认罪。既然要李承认罪(让李承自己给自己定罪),那么给李承定罪的那些因素,都应该全然的呈现给李承才对!比如:作为核心定罪要素的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最应该给李承看才合理!但是,一直不给李承看报告(派出所和孟蕊律师,都是如此掩盖)。
司法鉴定所说了:对于伤情报告是一式三份。分别是给:派出所,张伟,李承。为何,这个流程,充满猫腻,不正规?究竟在掩盖和隐藏什么阴谋?不想让李承看到呢?而起,既然张伟看病了,又做了伤情鉴定,那么请问:张伟看病的那些缴费证明票据,为何始终不见踪迹?难道,张伟的看病是虚假不存在的?既然,孟蕊律师要李承一方给张伟赔偿。那么,对应的赔偿金额依据,就是看看病正式票据啊!为何,孟蕊律师始终不给李承及李承家属看票据呢?因为,根本就没有!
岳沫池,以民警的身份,进行犯罪行为(将错就错帮张伟做假的案发当晚证明,纯口头的口供,无实据的帮腔):
岳沫池见当晚双方,都没有大的伤情表述及表现。定为是小纠纷!身上佩戴影音设备,就没开。但是,张伟诡诈,回家做轻伤,然后拿捏岳沫池的疏漏。岳沫池,怕被追究责任。就偏向事后有伤的一方,帮张伟说:张伟当晚说了肋部不适。
对于扭曲事实的精神鉴定结论,孟蕊律师不去帮李承在一审阶段提出应有的质疑:
精神鉴定的结果,我家三口人,皆不认可、不签字!孟蕊也没有去考虑我们的这个反对诉求。并没有代我们质疑这个错误的精神鉴定结果。(因为错误的精神鉴定结果,使得李承成为案件里口供弱势的一方)而精神鉴定,是必须在一审阶段去提出的,再审的申诉法院是不受理精神鉴定的异议的!所以,此是孟蕊律师在此案里最大的失职之一!
孟蕊对派出所的侦办材料(夹杂对我的算计和陷害的歪曲内容)和检察院的初步错误判定,深信不疑。一味屈从。没有起到作为律师应有的抗辩、反诉的作用!
案件对方张伟多次报假警陷害我(派出所是有记录的),但是孟蕊对检察院不提及、不举证:证明:张伟才是案件里真正有精神问题的。起码是习惯说谎和寻衅滋事的变态者。
2021年7月4日,派出所通知我与我家人,我的精神鉴定是精神分裂的结果,但是当时派出所并没有把鉴定报告复本,按照规定给我及我的家人。这样操作属于违规!孟蕊律师,也没有去向检方或法院提及此派出所的错误和猫腻:
对于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反而李承自己没有拿到!派出所,阻碍李承对于精神鉴定报告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李承的一审判决书里,出现关于取保候审的错误。我没有享受取保候审,而判决书里却写我发生了取保候审。孟蕊律师,也没有为我们提出此处错误。(甚至,作为律师,孟蕊也没有为我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可说是~该做的,啥也没做!啥也没有去争取和维护。)(为何判决书里,会出现错误?这就是天道的启示:但凡冤案,不定在哪?必有瑕疵的痕迹!)
孟蕊律师即使拿到律协要求其答辩的材料,看到里面的关于取保的错误,她闷声不宣此错误事实!可见其人品的败坏。
未经本方当事人同意或当事人坚决不认罪的时候,律师不应去擅自与案件对方当事人进行见面、“商谈”:
而孟蕊律师最一开始,就擅自私下去案件对方家里进行密谋 攀谈,与对方达成联盟,用欺诈、恐吓的手段,骗取李承钱财,怂恿蛊惑让李承认罪。达到在刑案一审判决书里,没有任何反驳的内容,以掩盖案内张伟寻衅滋事的事实的描述,全程保持对本方当事人李承的0辩护。拿3万元,信任的一次性趸交给孟蕊。结果,孟蕊却以此作为继续谋取个人利益的踏板(到案件对方家里“密谋联谊”,“两头吃”。 实质却成了张伟的律师。)
孟蕊是一个只会认罪认罚和给案件对方高额钱的低级律师:
拿完3万元后,啥也不愿意去办。用各种欺骗手法,最终达到把案件责任转移到本方当事人身上(认罪认罚)的粗劣手段,孟蕊则懒得做任何的事务和承担辩护的任务。孟蕊勾结张伟,有意破坏李承的刑案一审阶段的提出质疑及辩护的关键阶段基础,掩盖案件的诸多疑点和错误、违规,导致事后李承去翻案申诉,极为困难!孟蕊律师,成了李承案件里对于李承的最大障碍,孟蕊愧对3万元的律师费和我家对其的信任。孟蕊不愿得罪派出所,不挑违规办案民警的错误,不调查案件对方的伤情疑点问题,这些都不调查了!要她有什么用呢?
孟蕊让本方当事人(李承)在四大不知情的情况下,催促李承签写认罪认罚书 :
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没看到;李承自己的所谓精神鉴定报告没看到;案内对方夫妻的口供是什么,不告诉李承;
对方张伟看病的真实单据证明始终没看到,其花了多少钱看病?不得而知。孟蕊就信口雌黄的蒙骗我和我的父母给钱。
荒谬的精神鉴定,不去质疑!结果,一审过后,精神方面的鉴定报告就封卷了!(再要推翻就极难)
给李承定罪的核心:张伟的伤情鉴定,是本人在2024年6月,才看到!报告里面有大量不实的伤情描述,以败坏本人名誉!孟蕊对此,也不去质疑,也不告知里面写了什么!李承当时全然不知。只会让李承自己认罪的方式,来进行李承案件的代理工作! 以我认罪,代替和解释她在案内的不尽职和懒惰!啥也不干!如果,对方和民警都没有错,不需辩护,当事人花钱请孟蕊做律师,究竟是干什么呢?
孟蕊律师不仅不愿给李承辩护,还阻止李承为自己进行辩护:我家花费3万元请律师,是为了伸冤辩护的!结果,孟蕊反而用尽办法,堵住李承的嘴,保护张伟一方,掩盖张伟在案内的错误和罪行。结果,体现在一审判决书里,一点有利于李承的内容,都没有写。张伟寻衅滋事殴打李承的内容,也没有写。关键的一审阶段和判决书,被孟蕊操控发展及破坏!事后,相关申诉、再审困难重重,切断李承伸冤的希望!
鉴于李承被孟蕊律师的种种欺诈、蛊惑,和相关案件关键信息不知情的情况下,而签写认罪认罚,那么认罪认罚的责任在于孟蕊律师,而非李承,应该判定李承的认罪认罚非自愿、真心、本意所为:
在本来是疑点重重的争议案件里,孟蕊律师却最开始就主张让李承草率的去认罪!让李承之后,再去申诉、再审,困难重重!有理也说不清!孟蕊律师只想拿完钱,草草结束此次代理,却不考虑给李承人生里带来的冤屈和名誉受损!这个律师,属于极为劣性!当时执业有11年的孟蕊律师,骗当时案件经验几乎为0的李承。
2023年7月我家正式起诉孟蕊律师,结果孟蕊律师拿着天津律协给李承出具的两份投诉驳回书,当挡箭牌说事!办案法官,平时日理万机,无心去仔细研判案件,就按照天津律师协会认定孟蕊律师在代理李承案件期间,并无错误为结论。对李承家起诉孟蕊律师的案件,进行驳回处理:
然后李承家,对河东区法院的一审驳回,进行了上诉。上诉后,孟蕊方想调解,退回2万元给李承!我们不同意!因为实际的李承损失,远远大于2万,保守估计各种综合的损失在600万左右。
孟蕊律师,为了让我家出5万元给张伟,不惜缺德说谎,明目张胆的对李承父母进行欺骗:
孟蕊律师在看守所之外,对李承的父母欺骗说:如果你家能出5万给张伟,张伟得到钱后,李承就马上能从看守所里出来了!李承父母盼子心切,信任孟蕊的话。就给了张伟5万元!出谅解书的钱出完后,合同签完后。孟蕊就瞬间改口:忘了一个事情!李承,还不能马上出来!李承还要经过庭审呢!庭审之后,李承才能出来!再等等吧!李承父母,此时也知道被孟蕊律师骗了!也晚了!老两口,任何法律案件的经验都不懂!就只能被孟蕊律师玩弄、摆布。结果又等了20多天,李承才被释放。这20多天的虚假话术,正是让李承父母出钱的动力所在!孟蕊利用父母与儿子的感情、思念,为张伟和她自己(事后分成),谋取钱财。
律师的主要职业任务,是辩护,而非傻傻的以认罪、高额赔偿对方的调解方式去解决案件:
让本方当事人在冤屈中认罪、出大钱给对方了事,其实就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调解方式。如果,李承真的犯了罪,我李承最开始就会走调解的!因为调解,对实际犯罪的人,是有利的!派出所在2020年10月、11月,让本人两次去调解,说张伟有肋部的伤情,可能是你李承打的!赔张伟点钱吧!本人李承在案内是被张伟寻衅滋事并被击打颈部,一直还疼!我也并未打张伟的肋部,张伟的骨折伤情,究竟是怎么来的?为何这个伤,是张伟回家后才有的呢?可疑至极!本人拒绝调解!一调解,显得这伤就是我李承打的呢!我起初还认为这是派出所与张伟,勾结的骗局,骗我点钱的花招。
那么,李承为何到最后又认罪和调解了呢?完全是被逼的!请问:李承签写认罪的时间是什么?在哪签写的认罪书?答:在东丽区看守所恶劣的103监室里,关押了2个多月之后,受尽煎熬和欺辱的情况下,才无奈签写的!并非李承自己在家里,以正常、健康、自然的身心生活状态下签写的!同时,那个所谓的5万元赔偿,也是在看守所煎熬时期给的!
即使当时再煎熬困苦,如果李承的律师,能坚定的去支持李承,决心为李承讨回公道和正义!会为李承进行辩护!李承,哪怕有这个精神支柱的支撑!李承也坚决不会认罪和赔偿寻衅滋事的张伟5万元的!可是当时是,没有一个人,为李承说话!即使是自己的律师孟蕊,还在算计着自己。当时的李承,逐渐陷入绝望,没有了任何的精神和身心的支撑!
李承家花费3万元聘请孟蕊律师,结果这个案件实质上最后还是李承自己去逐步进行的调查和辩护申诉的!
因为孟蕊律师在案内只会怂恿认罪认罚和赔偿案件对方张伟,啥正事没干!最终,导致李承蒙受刑事冤案。刑事一审判决后,李承是从2022年4月开始,逐步进行了相关案内的投诉、再审、申诉、控告等事务!历经50多个单位!写申诉材料,有100多份!字数共达百万字之多!比如:投诉派出所办案民警,投诉精神鉴定,投诉张伟伤情鉴定,申请再审,刑事申诉,都是本人李承自己3年多,自己去跑的!
如果一审阶段,孟蕊律师尽心尽力,我会事后这么费劲的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去跑这些事情吗?人生和案件,都被孟蕊律师耽误了!在此情况下,孟蕊律师理应应该退回李承的3万元律师费。并赔偿李承400万元的案件及人生损失费!
从孟蕊律师给天津律协的答辩书内容,对照事实而明显可知孟蕊律师的实质人品是低劣的:
在孟蕊律师,谈到李承精神鉴定方面的答辩段落。孟蕊的用词、用心可说是够险恶的。她写:李承是精神分裂患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实际鉴定报告结果(只是意见书而已),是写:李承是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孟蕊说李承精神鉴定方面,为何故意去掉前置定语范围?而范范的说:精神分裂(范围可大了),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把民事能力,也写进去了)。用含糊的用词,恶意扩大、丑化李承的精神问题。让相关部门,把李承对孟蕊的投诉,不予采纳。其实,在孟蕊给天津律协的答辩报告里这类孟蕊为了逃避追责,恶意歪曲事实,丑化李承的话术语句,还有许多!李承之所以,只举这个精神鉴定的部分,因为精神鉴定的报告内容,是有据可查的!白纸黑字,在那的!各方可对照评断。才能侧见孟蕊律师的真实心地与人品。而孟蕊律师对李承的算计陷害,不尽职、蛊惑欺诈手段,85%的过程是在看守所约见李承过程里发生的!外人,难以知晓。
孟蕊律师在被投诉后,在微信里与本人李承的对话交流,可见孟蕊律师的做事混乱和人品差劣:
在2022年9月,河东区司法局通知慧萃嘉怡律所的孟蕊律师,被信访投诉了。然后,孟蕊律师当时就打算在微信里,对李承进行软硬兼施的说服(为了继续给李承洗脑,让李承以后别投诉了。)(用孟蕊自己自认为强的话术,来圆她在李承案件里的种种错误、失职和丧德行为)
当时,李承在与孟蕊辩论的时候,曾提及李承被孟蕊律师长期洗脑及各种欺骗而进行认罪认罚阶段。为什么,在那时,孟蕊律师没有给李承看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案内口供与笔录内容呢?如果认罪阶段,不给李承看对方的口供,就马马虎虎认罪,就相当于对方张伟夫妻,说的什么歪曲事实的恶劣的东西,李承都一并要认下吗?孟蕊当时在微信里,自觉自己理亏。就转移话题,对李承说:当时,对方的口供,跟你父母都念了。李承事后问父母:孟蕊律师,当时给你们念对方张伟夫妻口供了吗? 徐玉华与李承父亲李文昌,在此坚决表示:不曾有过此事。(孟蕊律师,纯属欺诈)认罪认罚的主体,是李承。为什么对方的口供,不告知李承?而要告诉他的父母呢?况且,李承父母也不曾发生如孟蕊所说的此情况啊?当时,李承与李承的父母,都不清楚对方到底说的什么口供?孟蕊律师,为何要掩盖对方口供,不告知李承及李承的家人?因为,张伟夫妻的口供存在大量恶劣的、扭曲案件真实情况的描述。如果当时,认罪阶段,告知李承了!李承,则坚决不会认罪了!孟蕊与违规民警岳沫池、案件对方张伟的阴谋,就无法实现了!(即:在庭审前,尽快让李承认罪,赶紧产生过度赔偿。法院到时候,对这个争议案件,就不查了。因为李承已经自己认了。)总结:李承的认罪认罚,不是因为李承犯罪后的悔罪。而是因为孟蕊律师,在案内一点不给李承做无罪辩护,只是不断软磨硬泡让李承达成、完成认罪和过度赔偿。(必须:在庭审前)因为如果,到达开庭的阶段,法院就会追查派出所侦办阶段的种种错误和那些违规违纪行为,与质问张伟之后的莫名其妙肋骨伤情,是怎么来的?就可能判李承无罪。就没法达到张伟对李承的刑事陷害的目的了!到时候,更不可能出现5万元的过度赔偿,张伟就无法达到对李承的金钱讹诈的目的了!李承在他刑事案件里的认罪认罚,其实就是孟蕊律师,以媚俗方式私下与案件违纪民警、案件对方张伟私自接洽、试探摸底之后,被此两者“收编”的结果!孟蕊拿了我家3万元后,又不甘寂寞的去寻求“别的利益谋取”!违纪民警与案件对方张伟的计划,通过孟蕊(作为李承的律师),进行逐步的实现、完成。
天津律协,应该撤销孟蕊律师今后成为刑事律师的资格:
孟蕊律师在李承没有表示要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她就擅自、私自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代李承先行认罪,并一开始就攀谈多少钱可以给李承出谅解书?(孟蕊,这样的选择和行为,在资深法律人士眼里,近乎属于病态。)虽然本人李承,不是法律从业者,但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常理,还是懂的!如果是正常的律师,应该是到看守所会见时候,与本方当事人询问、交流案件情况与细节,寻找案件的错误和疑点,提出质疑和反诉的要点。收集、调查相关案件材料,总结、整理一审开庭给本方当事人的辩护的论述资料。我认为,这才是正常律师的做事仪轨。而孟蕊一上来,就如此轻易的往认罪认罚和高额赔偿的路线上走,这算怎么回事?若不是病态,就有猫腻阴谋?如果,我想认罪认罚,我自己从案件最初期自己认罪、调解,有多好呢?何必要另花费高额的3万元,请一个帮我认罪认罚的人呢?这是吃饱了撑的是吗?
可能有人会说:你李承,实际真的犯了那个罪,律师没法给你做辩护啊!只有认罪认罚啊!而事实,真的如这般所说吗?
案件的实际情况,本人上面已经文字大篇幅叙述了。而且,在2023年10月24日,本人去河东区行政复议中心,与工作人员李智,在档案室仔细观看了本人李承这个涉及刑事案件的“总根”,即:2020年8月25日22点多,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4个民警出警到场的执法记录仪的录音录像材料。经过仔细观看后,我与李智达成共识,并没有看到给我李承之后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核心要点,即:张伟的肋部伤情的任何相关内容。警察到场后,本人迅速解除对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的张伟的控制;民警追问张伟妻子韩某~刀在哪?韩某哑口无言的画面;民警询问~抽打李承的脏毛巾在哪?韩某指着门口白色铁架子上的擦狗的脏毛巾,说明这个脏毛巾确实是存在的。而张伟当场说本人李承打了他的嘴一下,还咬了他的手腕。但是,对他拿脏毛巾抽打本人和拳击本人颈部的事情,却只字不提。仅此而已!一点没有提及关于他的肋部被李承砸或他的肋骨不适有伤的任何说辞。就常理来说,连嘴破点皮和手腕被咬都说!那么,更恶劣的肋部被猛砸,他能不说吗?说明,这个肋骨伤情或被打,都是案发里根本不存在的事情!是张伟,回家后琢磨设计的~为了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讹诈,他自己回家自行做的轻伤!(注意:所有刑事案件里,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仪,是全案里最关键、最核心、最重要的东西,一切之后的侦办、审理、判决,都要遵从这个现场第一时间的录像、表现为基准。)民警到场时候,双方表现出来的、所说的、体现出来的,是相对案件里最纯真的、最难以作假的东西。这个过程里,没有哪怕是一丝毫的关于张伟肋部有伤或被打的表述,但是李承之后被判为故意伤害罪,并赔偿张伟5万元,却都是基于之后莫名其妙出来的张伟肋骨二级轻伤而来的!难道,这前后之间的巨大变化和疑点?作为律师的孟蕊,看不出来吗?本人李承每次被孟蕊会见时候都要求孟蕊律师,为我做无罪辩护,和积极要求调查案件里的疑点和错误。而孟蕊律师,都是各种阻挠和搪塞,表示不给本人做任何辩护的态度。
《律师法》第四十条内第(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此点孟蕊律师触犯了。她多次擅自去案件对方家里进行密谋、攀谈,最初合谋向李承索要20万元的出谅解书的钱,之后变成15万,然后变成10万,8万……直到5万元。
孟蕊在李承根本就没有任何认罪认罚的表态的时候,就早早的去对方家里进行关于赔偿的事宜,属于严重违法,职业道德败坏。骗取了高额赔偿之后,势必存在按比例分成的猫腻。
李承于什么情况下,则不会投诉孟蕊律师?
我不是那种吹毛求疵的人,我既然投诉孟蕊律师了。那么,我有没有哪种情况,是不会去投诉的?答:我家花钱请律师,就为了伸冤和调查案件内的错误和疑点的,这是总宗旨!如果孟蕊律师,能去调查和反诉。即使到时候,检察院和法院依然判我有罪,起码在庭审过程里,在卷宗里,有那些对案件疑点的质疑和案件错误方面的反制!到时候,我即使败诉。我事后不会找律师的麻烦,因为其尽力了,尽职了。努力为这个冤案去调查和反诉了!(在卷宗里留有案件内争议点的记录和对派出所侦办阶段错误、违规的谴责)。而不是像此案里的这个孟蕊律师那样的机械、生硬的认罪认罚,赔钱赶紧完事!简单、粗暴、低劣、敷衍!还嘱咐我在一审庭审过程里,千万别反驳任何。
等于我家花费3万,请了一个堵住自己嘴的人!制造冤案的人!过度赔偿的人!说真的,还不如这个案件我自己去打官司呢!起码,我还能说说、指出案件里的那些猫腻和疑点!不至于在判决书里,写:李承在庭审过程里,并无异议!
如果真的并无异议,我为何在之后的东丽区检察院刑事申诉材料里,提交了各方面共300多页的内容?为了申诉,李承事后找了50多个单位进行交涉(李承已列表统计过数量)。这个孟蕊律师,在李承的案件里,究竟起了一个什么作用?是帮助?还是干扰、捣乱?甚至,可能都含有其拿完当事人的钱后,对当事人反而进行坑害的变态心理。
总结:
本人李承,在此前的刑事案件里,实质身份应该是受害者,被寻衅滋事者,被袭击殴打者。在案发楼道里没有监控且本人独居的情况下,我应该对施暴者张伟进行及时控制、制止。(这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在整个过程里,本人并没有击打张伟的肋部,在案件的第一时间(民警到场及案发当晚派出所里)张伟都没有相关肋骨伤情或被打的表述,事后张伟回家自行做伤,并张伟夫妻编造虚假口供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孟蕊作为李承的律师期间,擅自私下与张伟夫妻暗合密谋,不给李承做任何的辩护,反而对李承进行各种的诱导、恐吓、欺诈、敲诈,最终把李承的无罪变成有罪(致冤)!并成功帮助张伟敲诈得手5万元。(孟蕊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此致
天津市律师协会 纪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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