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当今法制社会,对律师协会进行起诉的尴尬、争议与纠结

 初探:当今法制社会,对律师协会进行起诉的尴尬、争议与纠结

以下是对律师协会发起民事诉讼的起诉状(范例)

原告:李承,男,天津市河北区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被告:天津市律师协会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天津律协),撤销其自身作为民间团体组织出具的团体内“敷衍失察”的处理结论通知书之津律协(2023)通字第34号复查决定书之津律协(2023)复字第15号。

2.请天津律协,重新研判李承投诉孟蕊律师一事,按事件的复杂程度,补开此前未启动的听证会等相关正规程序环节。并对此前作出的两个失察决定,导致原告事后起诉孟蕊律师、刑事申诉产生的附带不利影响,付有相关责任。希望经听证、详查后重新作出如实公正的结论书,挽回原告的损失。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事实与理由:

1首先,请相关法院、部门及时关注律师协会在诉讼身份及诉讼性质方面的尴尬、争议、纠结的现状局面:

对律师协会进行起诉,在现有的法制领域里,暂时依然属于一个比较特殊的类型。这是由律协的特殊属性决定的。律师协会最初是由律师自发组织而成,律师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走到一起,没有政府的干预和控制。这种自发组织的形式使其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它虽然自定位为民间组织,但是又具有一定的类似行政的属性。如: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权益、推动律师行业发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设立自律奖项或惩戒违规律师等,对律师行业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

天津律协,登记在天津市民政局(说明其属于民间团体),业务指导单位则是天津市司法局。经本人多次与天津市司法局交涉,得知市司法局只对律协有笼统的行业指导,而具体的涉及对某律师的投诉事项(律协具体事务),不直接进行介入。现在天津市司法局的信访及律师管理处,已经注意到天津律协在性质及监管方面的尴尬问题,现有法规没有指定司法局可以对天津律协有直接的、具体的管理职能(如:律协出具的文书,不在司法局复议)。或理解为:司法行政单位与民间组织之间的暧昧不清的关系,导致了现在的监管责权不明。天津市司法局也向本人承诺:在因缘具备的情况下,会在与司法部的会议里,提及李承所提出的关于现在看守所内嫌疑人会见自己律师时候对律师言行监管缺失的问题及对律师协会现有的监管不力、律协自身定位暧昧的问题等影响法制社会健康完善的这个棘手关切、久弊顽疾。

还有一个单位和天津律协有关,就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近期本人也与该组织进行过电话交流,其表示:对所在区域的律师投诉,由当地律协调查处理。如果对天津律协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到天津市司法局进行投诉。而天津市司法局也表示:司法局对律师协会的文书,不具有复议职责。这时候就形成了一个闭环。最受伤的,是被律师坑害的雇主当事人。

悲伤的看着这两个单位,互相踢皮球。问题核心,即律协自身具有的复杂属性,65%的民间性质,35%的行政气息。司法局理论上,不介入民间团体的某些决定行为。除非律协有严重的宏观过失违规,否则司法局不会插手。律协不是行政单位,它的行为决定不可被行政复议。论至此,可知全国律协所说的途径,其实是错的。全国律协,把下级律协的问题,甩锅给当地的司法局,实则是其自身懒得施行监管的表现。

全国律协,也是民间团体,只不过有一个更高的头衔。依然不能摆脱其自身定位的尴尬。尴尬哥哥(全国律协),对尴尬弟弟(天津律协)的解释,肯定也是尴尬的。

对律师的投诉,其实除了律协,还有其余两个途径。一个是到律师事务所所在属地的司法局进行投诉,一个是向律所属地的法院进行民事起诉。但是,区司法局的受理,只局限在对律师笼统事项的监管。如:收费后是否开具发票?开庭时候是否律师到场?对应的是这些浮表的事项。而对律师在执业过程里是否尽职?是否存在坑害欺骗雇主?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处理职责。(对于律师执业行为的具体判定,还是由律师协会进行研判的。但是律协现在又不受任何的明确对应监管或复议,甚至其有意逃避外界的监督、诉讼。如:在其决定书结尾,不告知任何后续救济途径。用半民间半行政的身份,保护自己。左右横跳,极为狡猾。在这种有恃无恐的状态下,肆无忌惮的可以任意出他们的处理决定书,干扰法制公正的秩序和环境。保护每年给他们交会费的律师们。)

还有一种途径,就是被律师坑害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进行委托合同纠纷的起诉。可是现实里,这样选择的人其实很少,公民不到万不得已不愿意到法院进行诉讼。肯定先到相关责权部门进行投诉,再拿着投诉结果去诉讼,会更顺利。因为涉及赔偿的部分,只能法院执行。如果,先行的责权部门,敷衍、懈怠、包庇纵容涉事的问题律师,出具不公正的某些决定书。投诉人不仅没能达到维权效果,反而“敷衍失察”的决定书,反被被投诉的律师利用,作为事后抵挡法院诉讼的“挡箭牌”。然后受案法院,又可能参考责任单位出具的“敷衍失察”的决定书,影响了对事实的判断。因为法官,不是学识及各行业的全通者,肯定会参考所谓权威单位已有的文书进行审理。如同现在法院的“以鉴代审”。一旦责权单位(律协),对本来有问题的律师,认定为没有问题。那么,大概率的可能,受案法官也顺带会粗浅判决涉事律师没有问题。或是法官认为原告方(投诉者)也有被坑害的事实痕迹,就会安排调解。而涉事律师往往提出远低于原告被坑害损失的“价码标的”,然后原告不同意。调解失败。受案法官,又不是第一责权单位,司法局和律协比法院,距离这个投诉律师的事情更近。相对近处的单位,说律师没有问题,法院还能怎么办?只能无奈的驳回原告投诉律师的这个诉讼。

综上所述,律师作为当今社会及法制体系里现在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对其应匹配的监督监管却是严重缺乏、不足的。

相关的司法局、律师协会,各有各的现有缺陷。能复议的,管的浮表。管的具体的,不能复议。可谓是,现在公民聘请律师后,如果一旦被某些不良律师算计陷害了,轻则损失钱财,重则蒙受刑事冤屈。(本人两者,都占上了。)没有实际落实维权的地方。投诉后,也没实际效果!律师坑完人了,就坑了!没有一个单位,会认真、详细的去对待和严查。

众所周知,医生决定人的生命,而律师影响一个人的人生。

对于如此重要的职业,现有匹配的监管机制却充满漏洞、瑕疵!这就需要包括人大、司法部、政协、全国律协在内相关部门单位,齐心协力共同关注现有的这个对于律师及律师协会监管缺失的棘手问题。原告(李承),本次发起此诉讼,也是希望开辟这个诉讼领域的“蓝海”,待相关法院树立典型案例,以~为后来那些同样被不良律师坑害的人,寻求维权公正的披荆斩棘、扫除阴霾阻碍的初探之路。

2.被告(天津律协)确已侵害了原告(李承)的相关权益:

原告在上文(事实与理由的第1部分)已暗指我和家人,曾在2023年7月到天津市河东区法院起诉过涉事律师(孟蕊)。是民事的委托合同纠纷。但是,被告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孟蕊律师所在的律所),拿着天津律协出具的孟蕊律师没有任何问题的“失察”结论书作为挡箭牌,来应诉。最终,受案法官李铁依照天津律协的文书,驳回了我家的起诉。然后,我家又到天津二中法进行上诉,二审法院其实认为孟蕊律师确实存在不尽职的一些迹象,毕竟在李承此前那个刑事案件里,没有看到任何孟蕊律师为李承辩护的痕迹。对案内的两个关键司法鉴定,也没有提出异议。只有认罪认罚和赔偿的事情。没有体现出律师在其中起到的明显及应有的作用。起初二审法官,想让双方调解。(注意:一审及二审的开庭,孟蕊律师都不敢露面),是由其律所内别的律师来应付。张姓律师同事表示:要退给李承家2万元,进行了结。本人表示反对。法官之后,在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依然按照一审法院参考天津律协的那个文书,对李承家的上诉驳回处理。

因为在原告李承此前的刑事案件里,孟蕊律师确实存在大量的不尽职、敷衍懈怠、不干正事,甚至还存在“两头吃”的恶劣行为。本人也因孟蕊律师的算计陷害,而最终导致刑事致冤,且被骗走高额的钱财。也就是说:孟蕊律师是导致李承刑事受冤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本人是冤屈的,所以才花费3万元聘请律师,来维权、求得公正。但是事与愿违。请来的这个孟蕊律师,是一个连发票都懒得开的知法犯法的不良律师。如果,把律师比作是让当事人走向公正的桥梁,那么孟蕊律师这座桥处处是危机和陷阱,李承终究跌落深渊(深冤)里。李承事后把这座危桥汇报给天津律协,律协却判定这座危桥没有问题。就这样,致使李承刑事受冤的主因(孟蕊律师)事后没有被如实公正的被追责及认定错误。那么,本人李承之后的刑事申诉相关事项,就重重受阻,极为不利。线索断开了!公道的说,律师对案件能没有影响吗?

况且,本人李承在此前那个刑事案件之前,没有任何案件的经验,也未涉足过法律领域,如同婴孩般的无助、青涩。而当时的孟蕊律师执业已11年,究竟谁骗谁更容易?害我的律师,被律协认定无错。那么,李承就扛下了所有。独自默默去各种维权、申诉,步履维艰。所以,天津律协包庇纵容不良律师孟蕊,就间接侵害了原告的作为律师的雇主(刑事一审)的权益和求得案件公正结果(阻碍刑事申诉)的权益。

3.孟蕊作为李承律师期间,犯了哪些错误及不尽职(简述):

⑴违背律师职业规范,收了律师费后不开正式发票。

⑵欺瞒国家税务,收费后不仅不开发票,也不申报税务系统。(属于身为法律从业者的知法犯法

⑶没有为~案件性质轻微的李承(甚至可以说李承在案内并无实际的犯罪事实),去申请取保候审。孟蕊而是选择先去案件对方家里摸底、攀谈,之后反而与案件对方张伟达成联盟,形成“两头吃”。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为了是用看守所的煎熬之苦作为要挟筹码,要到高额的所谓“谅解费”。如果给李承取保候审了,高额的钱财,就要不了了!要到钱财后,孟蕊再与张伟进行私下的分成。这就是孟蕊的套路,是披着律师外衣的“协助敲诈”者。罔顾公正的唯利是图者。

⑷孟蕊担任李承律师初期,到看守所会见,没有告知李承相关律师合同里的内容及李承可以拥有的哪些权益。(比如:若不满意律师的行为,可中止雇佣合同等。)对于当时从未请过律师的李承,权益无疑是受损的、受阻的。皆不知晓。

⑸不给李承看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此是给李承定罪的核心要件,案件里最关键的部分)。孟蕊对李承进行掩盖、隐瞒。

李承连知情权都没有,更不会产生异议权。而孟蕊律师,是连发票都懒得开的人,更不会去质疑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

而刑事案件里,所有的司法鉴定,都应在一审阶段提出异议。与案件对方张伟联盟的孟蕊,把这个关键的异议,耽误了!

(事后,李承对此伤情鉴定进行投诉,并复议到天津市司法局。这份对方的鉴定报告书,本人于2024年6月方才看到。发现了里面有许多扭曲、夸张、不实的成分。)如果,李承当时看到这份报告,本人宁死不会去签写认罪书。孟蕊律师,掩盖了本方当事人(李承)的案内重要知情权。

⑹不给李承看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问题与上面的伤情鉴定,性质差不多!都是掩盖知情权,进而异议权更无从谈起。本人的精神鉴定书,是本人在刑事受冤之后的社区矫正期间,向所在司法所及建昌道派出所寻求的帮助。因为一审判决后,本人依然没有看到。然后,王长来警官亲自去东丽区法院,调取了这份鉴定书。我才于2022年9月看到。发现鉴定书里,含有张伟夫妻的歪曲事实、恶意诬陷本人的虚假口供部分!我才明白,为何孟蕊律师不给我看这份报告了。如果让我看到张伟夫妻的口供,我就不会签写认罪书了!

⑺至今李承及家人,没有看到案件对方张伟实际的、真实的三甲医院就医票据凭证。张伟是否,真的有伤?至今存疑。因为本人当时没有打张伟肋部,而张伟夫妻口供里说:李承当时用肘部猛砸张伟肋部3、4下,导致的张伟肋部骨折。

(这段口供部分,至今张伟夫妻对此不敢发誓。心里有愧。)

如果真的看病了,还怕给李承看吗?为何至今只有津实司法鉴定所的纸质报告,而不见真实就医票据呢?难道现有的所谓鉴定报告,是基于无真实就医基础上,硬做出的虚假鉴定报告?为了陷害给李承一个刑事罪名?(津实司法鉴定所在2023年因虚假鉴定问题,受到过司法部门的处罚。)从逻辑分析:本人李承没有打张伟肋部(本人已发重誓),而张伟夫妻坚定说张伟肋部是被李承砸的,而对于这个口供~夫妻俩又不敢发誓。那么说:张伟的肋部,确实是被砸的。而砸的人,不是李承,而是张伟自己。因为有了伤,才能陷害他人刑事罪名,并肆意索要钱财(俗称讹人)。孟蕊在看守所里对我李承,声称张伟看病花费3万多。但是,却一分钱的票据,都拿不出来。孟蕊还说:60岁的张伟一直在医院里担任护工工作,受伤之后护工的工作给耽误了。需要李承负责。

而2024年12月17日,李承到天津市司法局看到了公安相关卷宗里,显示:张伟自称退休无业。可见孟蕊帮助张伟,夸大制造虚假事实,为了增加李承赔钱的筹码。李承赔钱越多,孟蕊事后的私底下分成也就越多。所以,孟蕊在看守所会见阶段,对李承的欺诈格外卖力。关于张伟在案内(尤其特指:与李承的案发阶段),究竟有没有给李承事后定罪的核心要点~肋部伤情,是存在极大疑点的。因为案发当晚,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四名民警到场后的执法记录录像显示:在充分时间、空间(无任何催促逼迫的情况下),张伟平稳的站在楼道里,只说: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嘴破点皮),及李承咬了张伟手腕一口。仅此而已。再无其他。从逻辑分析:

肋部被砸打和嘴破点皮、手腕被咬一口相比,哪个性质更严重?哪个对一个人的印象和触动更大?连嘴破点皮,都积极的去宣说!那么肋部被砸打如此恶劣的行为,如果事实存在,张伟夫妻当时能不说吗?可是当时没有说。为什么?因为根本就是不存在的事,他们怎么说?在案发楼道里,张伟没有肋部被打及不适的表现,进派出所后也没相关表现或言说。

而且我父亲李文昌,当晚也及时赶到派出所,可以证明。

但是,张伟回家后(其直接回家,没有直接去医院)。回家关上门后,就不受监督和制约了,他的行为是自由的。张伟为了陷害李承,疑似回家后自行对全身上下,最不干扰日常生活的部位,即肋部,敲打几下,做了一个肋部隐蔽的轻伤。然后,张伟夫妻配合这个自做的轻伤,共合一个虚假口供。对长年坚守素食的李承,进行了刑事陷害及钱财讹诈计划。

执法记录录像,是案件第一时间,相对最真实,最可靠,最无法作假的证据。孟蕊律师,有这段录像,并在被投诉后交给了河东区司法局律工科。孟蕊的意思是:案件内李承与张伟确实有肢体接触,李承作为犯罪嫌疑人没有问题。但是,李承为何在2020月8月25日晚,会与张伟产生接触?因为,当晚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就被以前有过怨结的张伟拿起脏毛巾,其跑到我家门前对刚从家里出来的本人进行抽打!我在制止他抽打的过程里,张伟还用他的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至今本人颈部左侧,依然还疼。未愈。)可是在执法视频里,丝毫没有一点张伟肋部的问题。孟蕊难道不觉得可疑吗?李承的刑事案件,争议点极大,可辩护空间极大。而孟蕊律师为了再到案件对方张伟那边,再得点好处。在案内全程对李承0辩护,对案件的诸多疑点,进行0质疑。用各种话术,对李承进行欺诈、哄骗、怂恿、恐吓,积极的、不遗余力的要求李承及时签写认罪书及给张伟20万元毫无对应依据的所谓赔偿。孟蕊为何这般玩命的操作?因为:法律大致模糊的认为当事人认罪认罚了,责任都在当事人自己。没有律师的责任。我觉得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当事人,是自己应诉的吗?(律师在案内参与了吗?)当事人是自己在家里自然、健康、完全自主的状态下,产生的签写认罪的吗?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不是关押在低劣恶劣的看守所监室里吗?哪来的自然、健康、自主权?而且,法律还规定:谅解书产生的赔偿,是不受保护的。别说是20万,即使是10个亿,那是你们双方自己的事。所以,不良律师孟蕊,就是利用这两个法律不足及监督漏洞,钻空子,玩命的要攻陷李承。

一旦产生了认罪书的签写,孟蕊事后就会狡辩:这是李承自己自愿签写的。我孟蕊,没有怂恿和欺骗啊!20万元,一旦产生了出谅解书,也是要不回来的!因为不是检察院和法院出的执行判决。属于民间私了(不受法律保护)!说到这里,就会发现:我家花费3万元律师费,等于是给案件对方张伟请了一个辩护律师,算计陷害导致本人李承产生刑事冤案和高额的所谓赔偿(钱财损失)。孟蕊的职业操守,低不低?

⑻孟蕊不仅在看守所里对李承进行各种欺诈和怂恿,同时也对在外的李承父母,进行了一些欺诈话术。为的是促成最终给张伟5万元的生米煮成熟饭,就是欺负当时李承及李承家人,此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的弱点,孟蕊律师手段极其卑劣!

⑼孟蕊不仅她自己,不给李承在案内做任何的反制、异议及辩护。而且还阻止李承在一审庭审时候李承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孟蕊为的是:把冤案打造的死死的。开庭前孟蕊到看守所,恐吓李承:一审庭审时候,不要自己进行任何的辩护,否则5万元就白花了!还要把你关进监狱里!孟蕊采取的是连环套的计谋,案内对李承的算计陷害是一环套一环。从李承的刑事一审判决书里,可见:确实是对李承0辩护,而且本人李承也没有任何说辞!这种情况正常吗?与一审判决后,李承至今已找过50多个单位,对案件进行投诉、控告、申诉,写了100多份案件材料,字数已达几百万字,形成巨大的惊人的反差。这些前后对比,可知孟蕊的此前“卑鄙”!

⑽孟蕊对李承刑事一审判决书里的明显错误,只字不提。错误,即:一审判决书里写李承于2021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这是虚假事实,不曾发生。而孟蕊律师,职业道德极低,一审过后,就没她的事了!对李承一审判决书里的错误,不言不语,蒙混过关。当时,李承及李承家人,甚至都不懂什么是取保候审?这是事后,到天津律师协会投诉之后,律协给我出的文书里,提到李承被取保候审了。我才注意!随即发现这个荒谬!然后我母亲徐玉华哭着投诉到天津市公安局,这才通过调查,得证确实一审判决书有错误!李承,没有被取保候审过!从2021年8月4日到2021年11月16日,李承一共在东丽区看守所里被关押100天。然后,东丽区法院随后又补充了一个修订的裁定书做修正。总之,但凡冤案,不定在哪,必有瑕疵痕迹!这是天理!乃人力不可掩饰的!

补充:天津市税务局,现对孟蕊的律所,进行调查立案:

在2024年12月3日,本人李承接到天津市税务局总稽查的致电。告知我:李承,您此前检举的一家名为“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孟蕊所在的那个)的律所,经过河东区税务局的深度调查,发现此律所确实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现天津税务第二稽查局,正在立案侦办。其实,从孟蕊律所存在的税务违法行为(孟蕊是该律所的主办者、法人、主任),该律所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她作为领导者,肯定都悉知。

甚至她就是主谋、主犯。可知:该律所的性质,和孟蕊身为律师自身的品格和操守。而孟蕊在李承案内的不尽职和各种欺诈陷害行为,则是外界难以明见的。不能像河东区司法局或河东区税务局那样,看到一些已知的明面的东西。这又引出一个棘手问题,即:现在我国对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未定罪的阶段),相关的合法权益是难以保障的。看守所对律师来看守所与当事人会见阶段,言行是不受记录的。没有任何的相关监管和制约。形成一种肆无忌惮、有恃无恐的状态。

而身为嫌疑人的当事人,往往多又是案件经验欠缺者,对法律、对案件流程、对相关注意事项不了然、不知悉的。而看守所又不监督律师的言行,就造成当事人很可能在这种条件、环境里,被不良律师欺骗,做出错误的决定和操作。相关的权益不受任何保障,事后维权的取证极难。畸形的闭环!

什么是小人?哪里没有监管监督,就缺德在哪里!现在孟蕊欺诈怂恿李承的唯一证据,就是孟蕊被李承向司法局投诉后,她企图在微信里对李承继续进行洗脑的言辞。能透露出的一些案件情况与其在看守所里的一些蛛丝马迹。而这些微信证据,往往被法院~视而不见,不被重视,不写入判决书里。这些证据,为何会有?因为:天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忽视孟蕊与李承的微信证据,即是蔑视天理、天道。

4.原告因孟蕊律师在本人此前刑案内种种不尽职、勾结案件对方欺诈本人致冤和天津律协判定实际有错的孟蕊律师为无错,而导致后续原告耗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进行补救措施(发起过许多投诉、控告、复议、起诉、申诉等事项):

比如(经得起核查):①金钟街派出所办案民警陈哲、岳沫池在侦办案件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其中岳沫池在案发当晚懈怠疏忽,没有记录任何案件双方言行、身体状况等关键记录,岳沫池事后怕担责、甚至帮助案件对方张伟作伪证口供,扭曲事实。李承刑事致冤后,多次找到各级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表示:对办案民警的失职错误,应该在一审阶段提出。案件一审判决完,公安部门不再受理。【孟蕊律师在刑案一审,怕得罪民警,而对民警的失职错误,不提任何异议。】

②孟蕊律师对案件对方张伟的司法伤情鉴定,当初向李承掩盖隐瞒(不给看),更不会为李承而提出应有的异议。事后,李承一直怀疑从未看到的张伟伤情鉴定报告,随即找到天津河西区司法局。经过投诉,才看到张伟伤情报告,看到里面含有许多不实、夸张、虚假的可疑内容。河西区司法局表示:对于伤情鉴定的质疑,应该在刑案的一审阶段及时提出,一审过后再提出,是不合理的行为。没办法,我又向天津市司法局提出复议。市司法局维持河西区司法局的说法。然后,我无奈向河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是孟蕊律师在刑案一审,不干正事,对伤情司法鉴定的可疑,不提任何异议。】

③同样的,对案内产生的给李承的司法精神鉴定,结论也是荒谬且不对应事实的。孟蕊律师当初,也不对那个精神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而本人李承一审阶段,也没有看到本人的精神鉴定报告书。啥也不知道里面的内容。孟蕊同样掩盖隐瞒。

一审判决后,我也对精神鉴定质疑。随即向天津安定医院,发起了长达好几个月的信访投诉,皆被敷衍对待。无奈我又向河西区司法局进行行政投诉,也最终看到了本人的所谓精神鉴定,里面有民警对我的口供作梗、不按我的表述记录。恶意丑化本人。也看到了案件对方张伟及其妻子的虚假口供,恶意对我的诬陷,歪曲案件的事实。河西区司法局,同样表示:对司法鉴定,不论是伤情鉴定,还是精神鉴定,都应在刑案的一审阶段提出,判决后再提出,维权很困难的!

无奈我又向天津市司法局进行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也维持了河西区司法局的说法。我进而又向河东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此案正在审理!同时,我也对天津安定医院在河西区法院提出了医疗纠纷的诉讼。【此又是孟蕊律师在刑事一审,不干正事,对司法精神鉴定的荒谬,不提异议导致的。】

④因为天津律协包庇不尽职的孟蕊,我对天津律协的文书,不满意。天津律协让我去河东区司法局投诉。然后,我去了河东区司法局提起投诉。然后,河东区司法局表示他们只能负责粗浅的律师行为。然后,河东区司法局查出了孟蕊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后不开票和律师照片不上墙、价格不公示的错误,并出具整改通知。仅此而已。随即,我向河东区政府行政复议中心进行复议。河东区政府也维持河东区司法局。

我无奈向河西区法院进行行政诉讼。【此是天津律协,认定不尽职的孟蕊律师为无错,而导致的李承后续耗费维权。】

⑤因为经历这个刑事案件时候,本人李承没有任何法律及案件流程经验,都轻信孟蕊律师的建议(实则是算计和陷害),一审判决后,才逐渐发觉孟蕊律师的不对劲。进而觉悟自己被孟蕊律师欺骗了,孟蕊在案内该干的正事,几乎一件都没有干!她来看守所,始终只有两个事,一个是用各种话术欺诈、怂恿我签写认罪书,一个是给案件对方张伟毫无根据的高额出谅解书的钱。(至今,本人及本人家人一张张伟实际看病的票据,都没有看到!)因为冤屈巨大,本人后续去东丽区法院进行再审,驳回后去天津市第三中级法院再审,驳回后去天津市高级法院再审。驳回后,去东丽区检察院申诉。驳回后,去天津市三分检申诉。驳回后去天津市检察院申诉,也被驳回!为何都被驳回?因为,孟蕊律师把李承刑案一审的基础,破坏的稀碎!该在一审阶段,做的事项都给耽误了!

对李承有利的事项,一点都没有争取。对案件对方所有的可疑,都没有提出异议。【此是孟蕊律师,在刑事一审阶段不尽职、帮着案件对方算计陷害李承导致的。一审太关键了!】

⑥因孟蕊律师对错误荒谬的李承精神鉴定,不提异议。导致,李承事后作为公民的诉讼权益是受争议。河西区法院起初因此驳回李承的起诉,李承上诉到天津二中法详述其中因由。天津二中法最终支持李承的合法诉讼权益。驳回河西法院裁定。【此是孟蕊律师,在一审阶段不消除天津安定司法鉴定,对李承的荒谬推论,后续给李承带来的公民权益阻碍!】

⑦其余,李承因刑事受冤,还找过天津的人大、政法委、政协、卫健委、纪委监委、税务局,向国家信访提过7个提案。

5.天津市律师协会,为何会包庇纵容不良律师?

天津律协一直标榜自己是民间组织且是非营利的。但是天津律协每年要收取天津市内所有正式注册律师每人1000~1500元的年度会费。而现在天津注册的律师达1万多人,可知天津律协每年能收入多少钱?这才是天津律协,现在建立的最根本目的所在。看似是律协对律师有监管作用,但是实际上是律师养活了律协的存在。这是一种微妙的关系。从利益价值讲,律协不愿轻易得罪自己的“缴费会员”,万不得已不会惩处或吊销律师的资格。少一个人,就少一份年费。如果太严厉,威严的名声传出去,让宵小之辈的律师望而生畏。认为今后在天津当律师,油水太少、投机取巧钻营谋财的道儿都不让走。进而不想当律师了,就少了一个年费的来源!这样是天津律协的“损失”。而天津律协,把自己打造成一个逃避监督、不可被复议和诉讼的单位,就可以让那些俗毒炽盛的不良律师犯错后免于追责。大有:只要你不是杀人放火、炸桥毁楼,那种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律师错误和猫腻,由天津律协,有“组织”来保你周全!我们的决定书,不可被复议、不能被诉讼!厉不厉害?!律师的年费,绝不白交!天津律协俨然成了天津不良律师犯错后的洗白场、保护伞。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两段关于精神医疗领域问题的选摘(皆属2010年的行业报告)

是上天惊人的启示?还是纯属巧合?(李宜雪事件,是上天为李承起诉天津安定医院做的启示局)

若某人曾经有过某精神专科医院的病历记录,该医院是否不能再作为此当事人的精神司法鉴定方?(理应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