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对此前刑案内因被不良律师孟蕊的种种不尽职、耽误、算计、陷害而产生的认罪认罚行为,进行作废的特此声明
一, 声明人:
姓名:李承;天津市河北区人
二, 声明对应的事项:
本人李承因2021年11月16日的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的刑事案件判决,判为故意伤害罪。(2021)津0110 刑初721号
因本人李承案内的孟蕊律师,其在案内存在对本人李承的维护权益、案件调查、应提出异议等事项的耽误和不尽职、隐瞒、欺诈、算计陷害而造成李承案内违心的、上当的、被逼迫的签写认罪认罚的行为,为无效、作废!特此发此声明!
因作废认罪认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李承负担。并恳请相关的检察院和法院部门,对李承的案件正式进行规范的法律程序上的认真审理。不要走简易程序。李承是受冤的,李承不认此故意伤害的罪名。
此致:天津东丽区法院、检察院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