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刑事致冤后,产生的维权诉讼案号(增补部分)
李承刑事致冤后,产生的维权诉讼案号(增补部分)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在此前李承16页的刑事成冤后产生的投诉、诉讼案号基础上,又新增一些法院诉讼、行政复议等案号(证明:李承在刑事蒙冤后,坚定、毅然的坚持投诉、控告、维权。)
得出结论=刑事致冤后,一切维权的基础,是刑事案件的翻案。如果此前根本的刑案没有翻案,之后附带的产生的诉讼维权效果很弱。但是,刑事案件难翻案。但是,导致刑事致冤的人和事,又不能不去追究追责。所以,就形成了刑事案件未翻,但是维权诉讼叠起许多且都被驳回的现象。只是:输在事项,赢在因果。
以下新增案号,有:
1 李承起诉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名誉权纠纷):
李承因刑事致冤后,多次信访投诉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和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不良民警办案违规错误的问题。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局每次接到信访后,都只是受理而最终不出任何信访答复书的方式,处理李承的信访事项。李承在2025年7月及8月,两次给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李承的信访投诉事项,给予信访答复。但是,该公安局对李承的两个行政履职申请,皆不予答复。李承无奈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李承阅卷得知,该公安局向天津市公安局汇报污蔑、诋毁李承的内容(为了应对市公安局的问责和调查),此做法已经涉及对李承名誉侵犯。李承就去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对东丽区公安局进行了民事的名誉权纠纷起诉。但是,该法院对李承的起诉,不予受理,进行裁定驳回:
产生案号:(2026)津0110 民初219号(天津东丽法院)
2李承行政起诉天津市河西区卫健委(行政不作为):
李承刑事致冤后,曾向天津市河西区卫健委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9月对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非法违规强行收治住院的犯罪、恶劣行为(因该医院的司法鉴定所,违规的对李承刑事案件里的李承进行精神鉴定业务,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最终得出违背良知、歪曲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李承也因此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刑事冤案。)河西区卫健委接到李承的投诉信后,不予受理,推诿推脱,说属天津市卫健委的受理范围。而李承起诉天津市卫健委不作为,法院经调查证实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的事项就应该是河西区卫健委受理。李承就对天津市河西区卫健委发起了行政起诉。但是,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因李承向河西区卫健委提交的投诉是信访方式,法院对信访事项不做受理,对李承的诉讼进行驳回。
产生案号:(2025)津0102 行初226号(天津河东法院)
一审驳回后上诉:(2025)津02行终488号 (被驳回)
申请再审: (2026)津行申7号(被驳回)
3李承对此前刑事致冤案件内李承本方的律师孟蕊所在的律所,进行了民事的侵权责任纠纷的起诉:
李承起诉该律所(孟蕊律师)涉嫌对李承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司法应诉诸多权益进行了限制和阻碍,手段歹毒、后果恶劣。
导致李承不仅刑事受冤,而且家里被孟蕊骗走5万元。案件内诸多重要事项被耽误,形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对李承构成严重侵犯公民权益。因李承没写要求被告赔偿多少钱,而被法官驳回。(李承刑冤未翻案,李承无法定被告赔偿的金额)
产生案号:(2025)津0102 民初21328号(天津河东法院)
一审驳回后,李承已上诉:(2025)津02民终9673号(驳回)
李承已申请再审:(2026)津民申254号 (正在审理……)
4李承起诉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该医院是给李承刑案里的对方张伟出具可疑病历的医院,疑似病历作假):
李承刑事致冤后,前后始终没有看到案内的所谓“受害者张伟”的一张三甲医院的正式就医证明票据。而且案内李承,根本就没有击打张伟的肋部,而张伟在笔录里写李承击打张伟肋部了。李承没有打他肋部,而张伟事后说李承打了。李承又没有看到可靠的医院票据证明。就引出两个疑点=张伟事后莫名其妙出现的肋部伤情是张伟回家自己做的?还是张伟与该医院医生密谋做的假病历记录呢?注意:李承在天津市市内的刑事申诉过程和行政起诉司法鉴定的案件里,都没有得到李承想要的张伟就医真实票据。李承就对该医院,进行了侵权责任纠纷的起诉。起诉该医院疑似与张伟合谋,做虚假病历,导致李承刑事致冤。受案法官以张伟病历资料属个人隐私及涉及到刑事案件里的证据,民事法庭无法受理。对李承起诉进行了驳回。
产生案号:(2025)津0105民初15862号(天津河北区法院)
5李承起诉天津市司法局,对天津市律师协会长期监管不力,导致天津律协包庇不良律师,且投诉律师者对天津律协出具的敷衍失察文书不能复议,且律协不告知后续救济途径等问题:该行政案件,正在审理……
产生案号:(2025)津0101 行初598号(天津和平区法院)
6李承起诉天津市司法局,对此前李承在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阶段的行政答复及到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阶段的答复书里,皆不正面回答李承的尖锐质疑,即:天津安定医院曾经非法收治过李承,16年后李承产生刑事争议案件,该医院是不是应该进行回避,不宜给李承做精神鉴定业务呢?
李承的这个焦点质问,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河东区法院(行政诉讼)、天津第二中级法院、天津高级法院、天津二分检,皆对该质问不予正视回答。李承无奈,再向天津市司法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这个此前未答复的问题进行回答。天津市司法局对这个问题,表示尴尬(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确实不占理)。依然不予答复李承,把问题转给了河西区司法局。河西区司法局以投诉司法鉴定所超过3年为由,依然不给答复。李承就对天津市司法局进行了行政起诉。此案正在审理……
产生案号:(2026)津0101 行初11号(天津和平区法院)
7李承起诉天津市卫健委行政不作为案件一审被裁定驳回后,李承上诉到天津一中法:
该案正在审理……
产生案号:(2026)津01行终123号(天津第一中级法院)
8李承上诉刑事自诉自己母亲徐玉华对自己的愚昧诽谤案件(徐玉华在李承此前刑案里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
徐玉华是李承的母亲,在2020年12月12日,李承被派出所民警带走问话,然后徐玉华怕李承在派出所被民警刑讯逼供等欺负,就说出李承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精神病院)及一些委曲求全的对李承生活严重不实的笔录内容,导致案件的侦办、审理受到严重的错误干扰,致使李承最终成冤(原因之一)。李承民事起诉徐玉华名誉侵权,都被不予受理,李承无奈对徐玉华进行刑事自诉。一审驳回后,李承又进行了二审、二审院内申诉及天津高级法院的申诉。
案号:(2025)津02 刑终264号(天津第二中级法院)
上诉驳回后,在本院申诉:(2026)津02 刑申2号
现到天津高级法院再审,正在审理:(2026)津刑申14号
9李承刑事自诉孟蕊律师在应天津律师协会和天津河东区司法局的调查时候,在答辩书里写了许多诋毁、污蔑、丑化李承的不实内容,李承对孟蕊进行了刑事自诉的诽谤诉讼:
一审、二审被法官驳回后,李承进行了二审本院的申诉:
案号:(2025)津02 刑申60号,也被驳回。
李承进行了天津高级法院的申诉:(2026)津刑申1号(案件正在审理……)
10李承起诉孟蕊律师的律所,对李承名誉侵权(在给各司法机关接受调查投诉的答辩书里对李承恶意丑化诋毁),被一审法官驳回后,李承进行了上诉:
案号:(2025)津02民终9566号 (正在审理……)
11李承起诉天津市东丽区政府两个行政复议包庇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局(区政府不有效的监督区公安局):
李承要求东丽区公安局对李承答复投诉东丽区看守所和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的事项。写履职申请也不答复。李承就行政复议到东丽区政府,东丽区政府也不作为,遂李承发起行政起诉(受案法院是天津第三中级法院)。
案号:(2026)津03行初3号(关于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
案号:(2026)津03行初4号(关于东丽区看守所)
12李承向天津市河北区卫健委,投诉天津市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疑似与张伟有串通制造虚假病历(导致李承刑冤)的问题,河北区卫健委对李承的投诉事项,进行了驳回。然后,李承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行政复议,现在河北区政府已经撤销河北区卫健委的决定,指出该卫健委的错误,责令其重新对李承做出答复:案号:津北政复(2025)809号。
李承的总结、感言:
以上这些案号,加上增补前的基础李承维权案号(16页的那个),可见李承刑事受冤后用4年的时间,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心力去维权、诉讼,去了许多地方。这些维权事项,至今是驳回多,支持少。因为刑事冤案未翻,许多维权欲振乏力。但是,李承又不得不前置进行维权,给最终的刑事申诉做个基础和态度的见证。其中可能有几个案号,未写上,也属难免。李承与张伟的刑案本质很小,但岔头多,案件内(尤其是一审阶段及之前)错误多,故繁琐。
以下是此增补部分,之前的诉讼维权产生的案号:
一, 李承在天津市东丽区产生的刑事案件法院相关案号:
1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的(2021)津0110 刑初721号 【判决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初始一审)
2原审法院的再审驳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的(2022)津0110 刑申2号【驳回时间:2023年1月18日】
3中级法院的再审驳回: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23)津03刑申6号【驳回时间:2023年5月10日】
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7月4日出具的(2023)津刑申59号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二, 李承在天津东丽区产生的刑事案件检察院相关案号:
1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承的初始公诉: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448号.
2原审同区检察院驳回申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津丽检刑申通[2024] 1号【驳回时间:2024年1月23日】
3检察院分院驳回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津三分检刑申通[2024]12号【驳回时间:2024年5月17日】
4天津市检察院驳回申诉:津检刑申通[2024]35号【驳回日:2024年6月27日】
三, 李承在天津东丽区产生的刑事案件公安相关案号:
1李承刑事受冤后,对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投诉:
津丽公(信)转交字[2022]110号。(时间:2022.07.22);
津丽公(信)转交字[2023]069号(时间:2023.03.07);
津丽公(信)转交字[2023]306号(时间:2023.06.07);
东丽公信告字[2023]012号(时间:2023.08.22);
东丽公信回复字[2023]007号(时间:2023.10.07)
以上信访投诉,皆是有头无尾,没有最终的答复结论书。
2李承刑事受冤后,对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的投诉:
津丽公(信)转交字[2022]237号。(时间:2022.09.16)
津丽公(信)转交字[2023]070号。(时间:2023.03.07)
以上信访投诉,皆是有头无尾,没有最终的答复结论书。
天津市公安局于2024年8月19日,给本人李承出具的《终结告知书》:津公信终字[2024]45号。因此告知书,导致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局及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不再受理本人投诉不良民警的相关事项。(至今本人没有收到任何投诉对应不良民警的公安部门正式答复结论书。只受理,不答复。东丽区公安表示:公安把案件上报给检察院,检察院负责筛查案件,案件如果出现冤屈,主要是检察院的错误,而非公安。)
四, 李承对在刑案内欺诈陷害我的孟蕊律师(我的本方律师)进行控告其诈骗罪的公安报案相关案号:
报案:津东公(刑)受案字[2023]2294号,天津市河东区春华派出所受理。
不立:津东公(刑)不立字[2023]364号,河东区分局受理
初复议驳:津东公刑复字[2023]047号,河东区分局受理
刑事复核驳回: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津公刑复核字[2023]324号
公安三级不给立案后,本人申请了河东区检察院立案监督,也被检察院不予立案:津东检不立审[2024]2号。
公安表示:孟蕊律师在看守所里,如何欺骗蛊惑李承,我们没看见,也没有相关证据无法立案。微信证据被无视。
五, 李承对此前刑案里案件对方张伟可疑的伤情鉴定,引发的行政诉讼相关案号:
天津河西区司法局作出的津河西司鉴投[2024]3号《关于李承投诉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及吕修森、郝志敏的答复》
天津市司法局作出的津司复决字[2024]14号《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24)津0102行初152号行政诉讼案的初审判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的(2025)津02行终10号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的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的(2025)津行申216号的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裁定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5年9月3日向本人出具的津二分检行监[2025]6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六, 李承对此前刑案里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给本人出具的违规荒谬鉴定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相关案号:
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津河西司鉴投[2024]19号《关于李承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及陈清刚、曹江、吴彦清的答复》
天津市司法局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津司复决字[2024]S-70号《天津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的(2025)津0102行初19号行政诉讼案的初审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2025)津02行终220号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的判决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的(2025)津行申330号的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裁定书
七, 李承刑事受冤后,才惊觉天津安定医院当年非法收治本人产生的所谓住院档案能产生李承后续人生不良影响,遂提起相关诉讼相关案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2025)津0103民初1917号民事诉讼案(医疗损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的(2025)津02民终3730号民事诉讼案上诉二审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再审:(2025)津民申2080号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正在审理的:(2025)津0103民初21815号(天津安定医院对李承编造虚假病历、恶意诋毁丑化。名誉侵权纠纷)
八, 李承刑事受冤后,投诉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兴兰)相关案号:
2024年2月4日,东丽区检察院给李承的回复函(说:对王兴兰的问题,已电话回复李承。但不写她是否有错?)
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群众来信回复函》(关于李承投诉检察官王兴兰一事的答复)(东丽区检察院说王兴兰没错)
李承在2025年8月26日给天津市检察院第十一部邮寄《检察侦查申请书》(投诉王兴兰检察官)(至今未答复)
九, 李承的母亲徐玉华作为李承此前刑案里聘请孟蕊律师的律师合同签订者民事起诉孟蕊的律所的相关案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2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2023)津02民终10580号
二审依然驳回徐玉华,我母亲接到二审判决后,哭了。
十, 李承对在刑案里蛊惑欺骗、算计陷害本人的孟蕊律师,进行一系列的刑事自诉的相关案号:
因公安和检察院不给李承控告孟蕊诈骗立案,本人启动刑事自诉程序: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5日作出的(2025)津0102刑初131号刑事自诉一审不予受理裁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2025)津02刑终125号刑事自诉案上诉二审的裁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5日作出的(2025)津02刑申38号刑事自诉案申诉阶段的裁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再审:(2025)津刑申91号
孟蕊因被李承投诉到天津市律协,而在答辩状里恶意诋毁丑化李承的不实情况,李承对孟蕊起诉诽谤等名誉维权: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2日作出的(2025)津0102刑初231号刑事不予受理裁定
天津第二中级法院正在审理:(2025)津02刑终210号
诉孟蕊律师诽谤不予立案,李承民事起诉孟蕊名誉侵权:
天津河东区法院正在审理:(2025)津0102民初15123号
十一,李承对在刑案里算计陷害本人的孟蕊律师,进行司法局的投诉,引发的行政诉讼相关案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4)津0103 行初94号的行政案件一审判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的(2025)津02行终42号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的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的(2025)津行申299号的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裁定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正在审理的:津二分检行监[2025]86号
十二,李承对天津市律师协会敷衍对待李承投诉孟蕊律师一事(故意包庇不良律师)产生的诉讼相关案号:
行政诉讼:
天津律协:处理结论通知书之津律协(2023)通字第34号、复查决定书之津律协(2023)复字第15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4)津0106 行初355号行政一审裁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的(2024)津01行终733号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裁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日作出的(2025)津行申133号的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裁定
天津一分检正在审理:津一分检行监[2025]86号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的(2025)津0104 民初3581号民事一审裁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2025)津01民终2721号民事诉讼案上诉二审的裁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的(2025)津民申1339号的民事诉讼再审申请裁定
天津一分检正在审理:津一分检民监[2025]203号
十三,李承对母亲徐玉华因担忧本人在派出所被刑讯逼供而糊涂说的不利本人的不实信息产生的诉讼相关案号:
民事起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的(2025)津0105 民初1413号民事一审裁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2025)津02民终2002号民事诉讼二审的裁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的(2025)津民申1340号的民事诉讼再审申请裁定
天津二分检正在审理:津二分检民监[2025]256号
刑事自诉(告诽谤):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9日作出的(2025)津0105刑初196号刑事不予受理裁定
十四,李承在投诉孟蕊律师的维权过程里,发现孟蕊的律所还涉嫌偷税,而天津税务局不作为产生诉讼相关案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2024)津0105行初149号的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天津二中法的:(2025)津02行终289号行政诉讼二审(本人未缴费而撤诉,因为天津市税务局已经处罚了孟蕊律所)
十五,李承对天津市卫健委长期推卸受理投诉天津安定医院问题的行政不作为产生诉讼相关案号:
天津和平区法院正在审理:(2025)津0101行初467号。
十六,李承对天津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天津市公安局的问题,产生诉讼相关案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的津政复告字[2025]L-112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2025)津02行初164号行政诉讼案的一审裁定
天津市高级法院的(2025)津行终268号(二审已经驳回本人)
十七,李承在刑事受冤后,发现了几处天津公检法的现有问题,写了几个指弊改良建议给到天津政法委。(但无回音)
十八,李承在刑事受冤后,发现了天津公检法的一些人员存在违纪问题,给天津纪委监委写了信件。(都只是转交而已)
十九,李承在刑事受冤后,向国家信访局提交了7、8个司法改良提案,也向天津市人大提过应加强对刑事案件律师在看守所内的言行的记录与监管。(当事人可能被律师欺骗)
二十,李承对此前刑案内的张伟的伤情医疗就诊存疑,就信访投诉了张伟就医所在医院的上级(天津中医药大学)。
二十一,李承在2025年8月26日去第七巡视组递交了反映本人刑事受冤的问题材料(50页)(至今无回音)
对于李承刑案对方张伟夫妻至今不敢对他们在刑案内的口供笔录发誓问题的阐述
本人李承,于2023年9月6日上午,去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与毛宇印所长(侦办本人刑事案件的民警岳沫池的上级领导)和 乔树生书记(专门负责投诉民警事务),商谈好的!让案件对方张伟夫妻,能对他俩之前案件内说的口供,进行发誓!经本人事后询问,毛所长与乔书记,于2023年9月17日,去的张伟家,与张伟夫妻商谈对夫妻俩此前在案内口供发誓的事宜。结果,张伟夫妻对发誓的要求表示抗拒、拒绝!不愿也不敢对他们自己所说过的口供进行发誓。表现为:心里有愧!
阐述、论述:
如果案件对方张伟夫妻,不敢发誓!就说明:张伟夫妻在案件里说的那些口供,是虚假的!是陷害他人的不良性质!对李承进行了刑事陷害和事后钱财的讹诈!是丧尽天良的行为!需要判处3到7年的刑期!
为什么在李承的刑事案件里,被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李承,敢于率先、主动的发重誓,坦然面对因果律的检验,以证自己清白。而被定为受害人的张伟夫妻,反而对发誓躲躲闪闪,至今不敢面对,表现为心里有愧呢?(在此案里,是非与正邪的情况,发生了如此大的扭曲?)答案只有一个:冤案!
张伟对毛所长说:法院,对于此案已经判完了。我们没有义务接受发誓的要求。把责任全甩锅给公检法部门。好像是公检法,没有经过张伟夫妻,就直接作用于李承身上一个刑事判决一样?事实,是那样吗?在案件的侦办里,如果没有张伟夫妻的恶意虚假口供,歪曲事实和故意陷害的那些说辞,派出所民警能把李承最初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吗?
如果案件的判决,与张伟夫妻在案件里的口供没有关系。为何,在东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里,写着有张伟、韩富亭的案内所说的口供呢?法院是自己判的李承?还是依据张伟夫妻的口供做参考而判决的李承?张伟夫妻,能轻易推卸责任和罪行吗?最后,张伟夫妻缺完德了。把李承给坑害了!让李承背负一个莫名的刑事案底,让一个长年素食的李承,成为一个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人。并协同李承的律师(孟蕊),通过各种欺骗的手法和话术,敲诈李承家里5万元!可谓丧尽天良到了极点!然后,张伟夫妻再把责任都推给公检法!说是公检法,判处的李承,与他们夫妻俩毫不相关!在张伟夫妻的心里,公检法不仅是他们两人的帮凶,也是替罪者。
如果张伟夫妻不敢对他们两人在案件里的口供发重誓,那么所谓的给李承在案件里做的司法精神鉴定的结果,就显得是那么的多余和可笑!发誓这件事情,直指人心与因果!是最强效力的反映着一些案件的真实情况。神圣不可侵犯!如同原子弹,摧破群邪!照亮事实!显露真相!如果作为案件的当事人,连自己的良心这一关,都过不去!还谈什么,之后的第三方、第四方搞出来的所谓司法鉴定程序的那些二手、三手的东西、结论?所谓的司法精神鉴定结果,在张伟夫妻的不敢发誓面前,显得的是那么的丑态百出和微不足道!
李承的案件,说清楚的话。就是张伟率先在没有监控的楼道里,对没有任何身心准备的李承,进行突然袭击,拿脏毛巾抽打李承!李承,扑倒张伟将其制止。在制止过程里,张伟拳击李承颈部。张伟事后怕担责任,就回家后自行给自己做了一个肋骨轻伤(不干扰日常生活的部位),然后再夫妻两人共谋一个假口供,贴合在这个张伟自己做的轻伤上面。去看病,去伤情鉴定。然后,派出所民警鉴于张伟有伤情,还鉴定去了,还有夫妻两人共有的一致口供,就给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了!案件的主体情况,就是这样的!
(注意:案内张伟的妻子韩富亭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本人李承,帮助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及掩盖张伟在案内才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韩某现已肺癌死亡,此事值得深思、警示。而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会去犯有故意伤害的罪吗?此案必有蹊跷、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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