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若事后受冤者发现此前案内对方存在伪证行为,重启刑事报案及立案,难度很大

 对于已经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若事后受冤者发现此前案内对方存在伪证行为,重启刑事报案及立案,难度很大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刑事案件,对一个人的人生、名誉、钱财伤害都是最大的。一旦,某人在刑事案件里受冤了,甚至受骗了(受骗:上当签了认罪书,给对方高额的钱财)。受冤者,如果事后收集并证实到了对方其实有弄虚作假的伪证行为,蛊惑了公安、检察院、法院,产生了冤案。受冤者,在刑事申诉行不通的情况下,尝试用已有的证据对案件对方重启刑事报案和立案,实行起来难度很大。不论是公安还是检察院,都对已经审理过和生效的判决,不愿意重启审理。

以下是相关案例:

申请监督诉求:

1请求检察院,撤销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于2026年7月3日作出的津公刑复核字[2026] 460号《刑事复核决定书》。

2请求一并撤销被申请人(区公安局)于2026年6月9日作出的津丽公(法)刑复字[2026]3054号《刑事复议决定书》。

3请求检察院,责令公安单位对被报案人(张伟)涉及的对报案人(李承)进行一系列的恶性犯罪行为正式立案侦办,还申请人(李承)此前因张伟种种罪行导致刑事蒙冤的清白。

4请求检察院,责令公安单位对报案人(李承)在报张伟伪证罪一案里附带补充的被报案人(孟蕊)涉嫌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期间,以李承本方律师身份对李承采取的诈骗及协助张伟一同算计陷害李承在案内错误操作、协助张伟敲诈李承钱财的犯罪行为正式立案侦办。(注:李承在2026年5月5日,对孟蕊进行了刑事报案;但是天津市东丽区刑侦五大队并未正式受案,而是与东丽区法制支队沟通,建议李承把报孟蕊诈骗案的材料,补充到李承报张伟伪证罪的案件材料内。孟蕊算张伟伪证案里的辅助帮凶。)

5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李承申请东丽区检察院能对此立案监督申请,开启听证程序,并申报院领导关注研判。

事实与理由:

1被报案人(张伟),犯有极为恶劣的犯罪行径,并已经对本人李承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侵害后果:

张伟在案内,实际犯有:寻衅滋事罪,伪证罪,敲诈钱财罪(与李承本方律师孟蕊合谋);扰乱司法公正、制造刑事冤案,对他人的人生、名誉造成极大的侵害。

李承在报案材料里,提出的主要被报案人,不仅有张伟,还有张伟的妻子(韩富亭)。韩富亭,在案内犯有协助自己丈夫(张伟)合谋做伪证,向办案单位提供虚假证言口供,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但是韩富亭现已肺癌死亡。(所以,主体被报案人只剩下张伟。还有附带被报案人孟蕊。)

2此立案监督有一定的特殊性,需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此案并不是新起头的一个新案件,而是此前已经发生并已经判决的案件。此案案发主体情况,发生时间是2020年8月25日晚;公安的办案单位是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然后,该派出所民警在办案阶段,存在许多违规违纪及马虎办案的情况。因办案存在明显错误,李承在案件侦办初期多次向相关公安平台,投诉该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就遭到办案民警的记恨。然后,民警就偏袒张伟,并协助张伟定李承一个刑罪。就对很明显的疑点重重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初定李承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并把案件上报给东丽区检察院。

而王兴兰检察官偏重认定李承的精神问题,依从公安定罪。

因在案件侦办期间,还发生了一个变数。就是李承的母亲徐玉华,因在2020年12月12日,见李承被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带走(徐玉华当时不知道李承被民警带走,去了哪?去干什么?当时民警到李承家里带走李承时,并没有按照规定给予家属一份示明“带走人”的对应公安文书,此属违规行为。)

当时带走李承是上午11点,而徐玉华见自己儿子李承,到了18点,还没有被派出所释放回家。就担忧了。怕李承在派出所内被刑讯逼供等遭受虐待行为,就违心的说出李承在2004年被天津安定医院收治住院的情况,以此事由博取民警的照顾和同情,别欺负自己儿子。然后,民警给徐玉华取笔录。并把李承疑似有精神病的情况,上报给东丽区公安局。然后,就引出需要给李承做一个精神司法鉴定的程序。此时,关键问题出现了。李承确实在2004年9月11日,被天津安定医院收治住院,并产生相应的病历记录。但是,李承当时根本就没有精神病,而是当天普通问诊于该医院,与医生交流一些问题。(在2004年9月11日凌晨3点,正在睡眠的李承,偶然遇到疑似灵异情况,被惊醒。然后李承因当年只有20岁,对很多世事好奇求知,就去当时的天津安定医院向医生咨询关于世上是否存在鬼或灵异现象的问题。就因为这个。就被医生派两名男护士,强行非法的对本人李承进行暴力收治安排,该医院当年其实已经犯有刑事罪行。)这个事情,李承在此案的复议申请书和复核申请书里,都进行了具体的讲述,请详见此前的申请书材料,这里就说到此。天津安定医院,当年属于对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了非法违规的收治行为,是该医院的犯罪。收治住院后,该医院为了所谓收治的合理合法化,就一并附带的编造李承的虚假病历记录,把李承写的如何有病。如果不写被收治的人有病,不就属于医院的违规违法收治了吗?所以,必须写住院的人如何…如何…有病才行。(医生也是人,也会犯错,甚至犯罪)

现有的所谓李承的天津安定医院病历记录(捏造描述),就是该医院对自身非法犯罪行为的一个洗白手段而已。世间肯定依然有大量的人,认为住过精神病院的人,一定都是精神病人。肤浅愚昧的,把也是人的医生,视为纯洁无邪的天使。

厚此薄彼的,先入为主的认定医生就是对的,患者就是有病的。医院是治病的地方!但是也是盈利的地方(不可排除和忽视医院的盈利性)。对于医院来说,“有病”就能盈利。没病,盈利就少。这是极为现实的事实。而精神类医院的来诊人数,当年远少于那些实体病的医院。精神类医院,每日“求贤若渴”盼病人来。来了一个“顾客(问诊者)”,医院就尽可能的不让他走了。争取所有让这个人住院的机会。因为精神类医院,没有手术。主要的盈利项目,就是住院费。挂号费,才多少钱?而住院费多少钱?都不来住院,精神类医院靠什么赚大钱?这类医院,就采取诸如非法暴力收治,哄骗家属(捏造夸大病情的严重性和住院的必要性),住院后对该人进行虐待摧残、灌服烈性药物(没病,也给弄出病来),向家属编造该人住院期间怎么疯或傻(拖延出院时间,尽可能的吸血赚钱)。有的人根本没有病(被强行收治)或病情极轻微的(短期的抑郁),因住院期间食用烈性药物,而产生了药物依赖性(像吸毒的症候),对脏器产生了损害,留下后遗症。有的人在住院期间被虐待,本来没有病,却反而在精神病医院内产生了重度心理问题。进而出院后,对人性不再信任,对生活失去希望,从此厌世悲观。这就是本来应该是治病、解郁的医院,最后反而是致病、毁人的地方。这是只有经历过的人、深入其中过的人,才知道的行业内幕。

而精神病的所谓记录,像一个高污染的油漆一样,粘到一个人身上,好像一辈子也褪不去了。会受到不明事实的人长期的偏见和非议,甚至会因这个记录,影响大是大非事项的公正评判,进而扭曲事实,制造冤、错的一些结果。那些精神类医院医生,一心只有唯利是图为医院创收。而非法违规的过度医疗收治他人,根本不会考虑到这个人今后的人生会因这个精神病记录遭受哪些附带的不利影响和歧视性的误解。

李承说了这么多关于精神病的话题。是因精神病的认定,已经严重的干扰了此前李承与张伟案件的正确判定,扭曲了案件的事实与性质,使得检察院因此对张伟在案内做伪证的行径,给予忽视、失察。让张伟瞒天过海的、侥幸的由案内的犯罪者,变成案内的受害者,反而定案内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李承是有罪的。偏重精神鉴定推论,而对案件本身失察。

在此前案内,因上述案件情况(变数部分),引出需要给李承做精神鉴定。而接揽给李承做精神鉴定事务的单位,又是当年非法违规收治李承的天津安定医院自己的司法鉴定所来进行。这是明显的不合理,且不合法的操作。违背了基本的司法公正原则,该医院的鉴定所理应对李承的鉴定事务,进行回避才对。基本的逻辑和理性可知,如果让该医院的鉴定所给李承做鉴定,大概率会发生该医院鉴定所,会顺延、依从其主体医院在2004年非法收治李承时候,产生的那份病历记录,来出具一个李承在案内有精神病的鉴定结论。以此,捍卫和维护该医院的所谓医疗权威性,而保持一致化。

如果鉴定李承在案内没有病,则多少会影响该主体医院的医疗权威度和“当年判定李承有病、收治住院”的合理性。这就是本该回避,而没有选择回避产生的荒谬且乏德的结果。

因为金钟派出所有了李承在案内被鉴定为精神问题的鉴定报告,就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把李承定为够得上故意伤害罪程度的嫌疑人身份了,把李承刑事拘留并转押到东丽区看守所进行关押。接下来,就进入检察院筛查案件阶段了。

负责李承与张伟案件筛查工作的检察官,是东丽区检察院的王兴兰。可能是王兴兰在那个时期,手里的案件太多了,很忙,压力大。就没有对李承与张伟的案件,有一个深入的研判。看到李承在案内被鉴定为精神分裂了,就草率的认定李承大概率是案内的犯罪者。而忽视了张伟夫妻的伪证行径。

王兴兰会见李承的时候,最开始就选择让李承签写认罪认罚书。李承作为案件的亲历者,本就自知自己无罪。犯罪的人,实际是张伟。李承起初,坚决不认罪。但是,李承并未因不签写认罪书,而被检察院释放回家。王兴兰,见李承不签认罪书,就让李承回看守所监室再好好想想。并用大刑期,来恐吓李承,不签认罪书的后果。王兴兰最初两次视频会见约谈里,李承都是坚决不认罪的。但是,为何最终李承选择了认罪认罚呢?原因有三个:一者,东丽区看守所103监室的低劣、恶劣的生存境况,使得李承在被关押的2个多月内身心、意志逐渐下滑。那时,李承只想从不正常、不健康的看守所里出来。冤不冤的,已经不重要了。而且李承本方的律师(孟蕊)也蛊惑李承说:只要签认罪,你就能从看守所尽快被释放,不必进监狱等言辞。所以,李承当时签写认罪书,不是因为李承犯罪、悔罪而认罪,实际是因东丽区看守所的恶劣低劣,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李承的最基本的正常健康了。李承本来就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身体底子就薄。经过2个多月的非人类的看守所监室生活的煎熬消磨,且103监室还有牢头狱霸的欺负和压迫。李承当时,就是承受到了极限。就想出去,别的都不重要了。因为命都没了,健康都崩塌了,冤与不冤还重要吗?李承当时就面临两个选择。签写认罪书,能及早的从恶劣的看守所里出来。不签写认罪书,王兴兰就会一直拖延案件的审查,直至消耗到李承签认罪为止。李承的身心当时没在家里,而是在看守所里呢。李承的漫长等待,并不是毫无代价和消磨成本的。(不要忽视:看守所对一个人的慢性摧残和折磨,和对案件公正间接影响)。

二者,李承的律师(孟蕊)对李承的各种蛊惑和欺骗,向李承提供了错误、不实的案件信息,让李承对案件的情况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和判断。因为孟蕊律师,在接手李承案件后,在未经过李承同意的情况下,孟蕊她自己私下去张伟家里,进行联谊和攀谈。寻求李承的案件对方的利益和好处。(俗称:律师行业的“两头吃”。)因为李承的母亲徐玉华,预先已经把三万元的律师费一次性的趸交给了孟蕊。孟蕊见钱都已经到手,就变得有恃无恐了,懈怠了。并贪婪的,到案件对方那边,去寻求新利益的可能性。(为李承的案件对方去做事,看看能否觅得一些对方给她的利益好处?)这种律师的心里,只有钱,而没有职业道德和因果良心。(事后,该律师的律所,被天津市税务局,认定为偷税违法,并进行了记录和处罚,在网上公示。孟蕊是该律所的创办人,是主谋。)

就是这样一个学法、知法、犯法的劣质律师,担任了李承的案内律师。李承能不受冤吗?能不被骗、被害吗?在案内,孟蕊不与李承有任何的案情交流。最开始,就让李承给张伟20万元,把案件了结。怂恿李承签写认罪书,能及时从看守所被释放。而孟蕊,就是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为的是用看守所的苦做筹码,来要挟李承给张伟高额的钱财(所谓的赔偿),给张伟的钱到手后,张伟再和孟蕊私下分成这个钱。

形成孟蕊既拿到了李承的3万元律师费,又能继续谋取李承家更多的钱财。(因为3万元,是大部分律所接刑事一审阶段案件的通行价格,如果当初孟蕊要的多,会产生非议)。孟蕊自与张伟合谋联盟后,对案件丝毫不进行任何的调查、质疑、提出应有的异议。对给李承定罪的司法鉴定报告内容,皆对李承进行掩盖隐瞒。并向李承提供虚假不实的案件情况。孟蕊接手李承案件后,全程(从始至终)就干两个事。一个是怂恿李承给张伟20万元。一个是让李承签认罪认罚。

其余的,一概没有做过。遇到这样的不作为的律师,李承当时又与家人断联,又不知道该怎么办?就逐渐陷入了失望和绝望。更多详情控告,请详见:李承对孟蕊的报案书

三者,东丽区检察官在程序违规、不齐的情况下,逼迫李承签认罪。接手审理案件的检察官(王兴兰),在不让李承对案内给李承定罪的那些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就一味的要求李承签认罪的方式来结案。给李承定罪的依据,如: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内容,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内容,张伟夫妻的案内口供内容,徐玉华的口供内容,张伟就医及看病消费凭证(张伟是否真的就医过?张伟是否真的有伤?张伟就医究竟花费了多少钱?)等。这些证据和凭据,王兴兰是一项也不给李承看和质证。李承对案内的主要证据,当时都是不知晓、不知情的状态。纯靠孟蕊律师的欺骗和王兴兰检察官的只言片语。司法规定,未经案内主体当事人质证的证据,都是违法的证据。因为把当事人最基本的知情权和异议权,都给剥夺了!那样审查和判决出的案件,能公正的了吗?

既然王兴兰,要求李承签认罪,就等于是李承给李承自己定罪的一个程序。那么,是否应该让李承看到给自己定罪的那些依据和证据后,李承才能心明眼亮的进行对应的认罪操作呢?如果案内的主要证据,都不给李承看和质证。你让李承,认什么罪?如果案内存在伪证和夸大不实的情况,你在未经李承质证的情况下,也让李承认罪。那么,李承就需要承担未知的、多大的罪名,都可以吗?简直丧尽天良!不讲理!

其实这样的情况,就是一些检察院里的个别检察官,在案内证据模糊和不足的情况下,急于结案。没有依从疑罪从无的标准,坚决不撤案。但是,又怕自己出错办错了案件,就采取逼迫嫌疑人自己认罪的方式来结案和完成自己的办案任务,摆脱检察官自己可能负担的责任。给外界的认知,就是签了认罪书的人,都是犯罪、悔罪而认罪的人。而不知道,被关押的嫌疑人遭受了哪些恶劣、低劣的看守所境遇?是否遇到了不良律师的欺诈蒙骗?是否在案内充分的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是否有对案内的证据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是否遭遇到了审案的程序违规和缺失?对于认罪认罚,更多的是只看结果,而少有人去追究一个本来是受冤的人,经历了什么情况?才一步步的走向认罪认罚的?(其中的无奈、煎熬、逼迫、被骗、程序违规缺失,谁人知?)

综上所述,李承在看守所的煎熬、不良律师的算计欺诈、王兴兰检察官的肤浅查案、程序违规的共同作用下,李承当时确实违心的、无奈的签写认罪认罚书。然后,王兴兰检察官在李承签认罪书的同一天,马上就把对李承的起诉书(公诉书),给到李承了。(如此及时,说明让李承认罪认罚,是王兴兰检察官早就渴盼的事,早有预谋和准备的。)产生的东丽区检察院公诉书,文号是: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448号。

然后,东丽区法院见李承签了认罪书(法院根本就不管当事人,因为什么、经历过什么?而签的认罪书。只看结果。)

就对李承与张伟的案件,采取了简易程序。刑事一审开庭,就是走一个形式和过场而已了。对案内张伟作伪证等情况,就不再深查了。注意:当时李承,还不知道张伟做伪证。因为李承,从派出所阶段,到检察院公诉阶段,都没有看到张伟的如实伤情鉴定报告书内容。民警和检察官,只告知李承,张伟是肋部有轻伤,其余都没详述。之后,李承通过对津实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局的投诉,才看到了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书。发现了张伟明显的虚假不实的鉴定报告内容。如:张伟颈部、背部、上肢多处被抓伤等描述,都是案发当时,根本就不存在的情况。才明白,张伟的这些轻伤,含肋部的轻伤,都是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他自己做的,为了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钱财的讹诈。如果李承当初看到了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李承誓死也不签那个认罪书的。孟蕊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欺骗李承说:张伟就只有肋部的轻伤。张伟夫妻在笔录里说了:是李承控制张伟时候,碰的。没有说是李承打的。孟蕊让李承认倒霉。但是,事后李承通过到司法局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时候,阅卷查看相关案件笔录。才发现,我被孟蕊骗了。张伟夫妻在笔录里实际谎称: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当时用肘部反复砸打造成的。看到这些恶毒的诬陷之语,李承差点晕过去。李承就此,也要誓死维权到底,李承绝不受此等损阴丧德的诬陷与陷害。如果,检察官当初示明张伟夫妻的案内口供,李承就算死在看守所,也绝不会签认罪书的。看守所是苦、是煎熬。但是,若李承得知张伟夫妻此等恶毒至极的虚假口供的诬陷,李承即使生命不要了,也要坚持伸冤。死后,到神明那边,去告状,也要分明这案件的是与非!所以,看守所的苦,只是其中一个认罪认罚的促因,但不是全部。当那种极为离谱、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口供和定罪依据,让李承得知后,李承愿意放弃生命,而追求公正。如果李承没有这份高洁的坚守,李承也不会长年的、自主的素食生活。看守所的苦+律师的蒙骗+检察官的不告知、不给质证。律师的欺骗,让饱受看守所生存之苦的李承,选择认倒霉。检察官的程序掩盖,让李承对案内许多关键证据不知情(不知情,就不可能会产生异议。)

李承连受苦、带受骗、大量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认罪书,就应该作废处理!李承要求:撤销李承当时的认罪书。即使因此检察院、法院对李承执行死刑,都可以。李承不受此巨大冤屈和诬陷!据说,张伟的妻子(韩富亭)在李承被关押看守所没几天的时间,就莫名其妙的患上了肺癌。当初,是张伟在楼道里经常吸烟,烟味总跑到我家客厅里,李承当时长期的耐心劝导张伟戒烟,而张伟无动于衷。之后,两家因此事逐渐产生隔阂,然后升级到矛盾。张伟就在2020年8月25日,对李承伺机进行报复。对当时毫无身心准备的李承,进行突然袭击,李承被袭击后,合理的对张伟进行控制制止。民警到场后,录到李承控制张伟的镜头。张伟以此契机,从派出所回家后,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医院看病,再做伤情鉴定。然后,依照他回家做的伤,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是李承当时打的。李承才是案内真实的被袭击、被殴打的受害者。张伟实际犯有寻衅滋事罪和伪证罪。并不抽烟的韩富亭,提供虚假不实案内口供后,给李承陷害到了看守所里。而韩富亭其实才是张伟与李承两家因楼道吸烟矛盾升级的罪魁祸首。因为韩富亭在李承劝告张伟别在楼道吸烟时候,对李承进行冷嘲热讽。(她说:我们在这抽烟,碍你什么事了?以此等无德之语,来维护自己丈夫张伟在楼道里吸烟的权益。却丝毫不在乎丈夫的健康和邻居受到烟味的侵扰。)结果,恶盈之时,不抽烟的韩富亭反而患上了肺癌。经过3年的求医挣扎后,现已病逝。人生的收尾,就是无德之语,和缺乏良知的处事方式,和罪大恶极的虚假伪证口供,陷害长年坚守素食的李承一个刑事冤罪!敲诈李承家5万元的恶行!

可见,给李承造一个冤案,是多少会付出代价的。李承在2025年到天津市二分检,申请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对于李承向河西区司法局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在李承与张伟一案里对李承的违规鉴定一事引发的李承与司法局的行政诉讼。)王媛媛检察官与李承交流案件时候,得知案内的韩富亭已经肺癌死亡。李承表示这算是上天的惩罚。王媛媛说:案内的主体侵害你的人是张伟,张伟为何没有肺癌死亡?如果张伟也肺癌死亡,才能说明上天真的有眼。李承答:如果张伟也死亡了,那么李承的冤案,就真的成为无头冤案了。各受理申诉的司法单位,就不再受理此冤案的申诉或控告。因为案内主体的两个人,都死亡了。李承还维权追讨什么?

即使是冤案,也彻底结案了。司法,不能追究一个死人的罪。

也不能让一个死人,去赔偿一个活人。或不能让死人去负担人间的罪名(如果一旦定罪的话)。所以,上天留着张伟。

东丽区法院,最终出具一审判决书:(2021)津0110 刑初721号定李承是案内犯有故意伤害罪(且带有精神病打人的性质)。还有一句:李承目无国法。这些就是逼迫、怂恿、恐吓李承签认罪认罚书,产生的结果。张伟的伪证得逞,各种虚假口供诬陷,和不合理的精神鉴定程序导致的错谬定论,都扣在李承身上。李承甚至在刑事一审判决后,对许多案内的情况、证据,依然是一个不知情的状态。都是事后,自由身的李承,去不断到各单位投诉才逐渐迟知的案内那些伪证和错误的程序(李承逐渐学习法律知识,才自知上当。当时没享有相应的案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知情和异议权)。

李承现在向东丽区公安刑侦支队,报的张伟伪证罪一案。确实与此前已经经过东丽区检察院和东丽区法院审理、公诉、判决的案件,本质是一个案件的事。区别在于:此前案件,是派出所在案发接案时和侦办期间,都存在违规、疏忽。事后,将错就错的让李承对张伟回家做伪证的轻伤,进行买单。

并故意以倾向李承有罪的案件描述的材料,上报给东丽区检察院。然后,检察院的王兴兰检察官也因各种原因,对证据不足,案内存在疑点的情况下,不撤案,坚决定李承有罪,逼签认罪认罚而产生的刑事冤案。还有一些附带的人和事、情况的影响,上文及报案、复议复核书里,李承皆已详述。这里,就不再复述。现在李承的报案,是基于李承作为案内的亲历者和真实受害者,虽本知自己受冤。在刑事一审判决后,长期多年的投诉、诉讼里,才逐渐收集的案内材料,证实张伟此前在案内就是做伪证陷害李承的刑罪。李承得到案发当晚执法记录录像光碟,是在2026年1月底,才拿到的。而张伟明显伪证的证据,即张伟2020年在津实司法鉴定所产生的伤情鉴定报告,是李承在2024年中旬得到、看到的。用执法录像,对照张伟事后产生的伤情鉴定报告,可知张伟在案内确实存在伪证行为。(事后伤情与案发当时严重不符)

被报案人(张伟)涉嫌通过伪证的方式,在2020年让东丽区公安把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然后,以这个伪证做假,让东丽区检察院对李承提起公诉。

之后,东丽区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判决李承故意伤害罪。(期间李承,因张伟的伪证,被关押东丽看守所100天)

并张伟,用此伪证,联合孟蕊律师,成功讹诈走李承家5万元。张伟的伪证行为,已经对李承的人生、名誉、财物造成极为恶劣的侵害。是张伟的伪证,造成李承此前的刑冤。所以,李承依法、灵魂自尊、因果无愧的正式以伪证罪的罪名对张伟夫妻(主体是张伟),进行刑事报案、控告。

虽然此前相关案件,已经判决,且现已生效。但是,这是张伟夫妻的伪证罪行,造成的不良结果。应追究张伟的刑责。

3此立案监督,监督的是公安不予立案是否正确?所以,重点在公安方面,请检察院详参李承在公安三个阶段提交的报告和申请材料(报案书、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为主):

重点监督公安,是否对于此案的不作为?所以,李承在东丽区公安提交的报案材料才是监督的主要参考。本次李承向东丽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尽量不重复之前给公安的报案材料里写的内容。详见李承对于此案(张伟伪证罪)的报案书~13页、复议申请书~14页、复核申请书~42页,还有李承与张伟案内的案发第一时间和现场的民警到场执法记录视频光碟(重要证据)。李承会在此次申请监督时候,一并提交原文内容材料供检察院参考。此前李承在公安的控告之言已尽,本人真诚报案、维权,所以并无保留。剩下的就是给东丽区检察院要说的话。因为,东丽区检察院此前参与过李承与张伟案的审理。上一次是张伟对李承寻衅滋事后回家做伤(伪证),然后去金钟街派出所报案,报李承对张伟进行殴打致伤。此前因为李承是受冤,才花钱请的律师帮我维权。结果,李承母亲徐玉华请来一位品性不良的劣质律师,大搞两头吃,在案内对李承进行各种欺诈,联合张伟一起算计陷害李承刑事致冤,并谋取李承家钱财。在案内任何调查和异议的作用,都没有起到;给予李承的都是欺骗和误导。请详见李承对孟蕊的报案书~22页。这一次,是李承收集到证据和发现案内明显的疑点后,正式向东丽区公安报张伟寻衅滋事、伪证罪、敲诈罪等一系列恶劣诡诈的犯罪行为对李承造成的严重侵害。东丽区检察院,在其中的关系和渊源,肯定是有的。所以,要理清相关的案件思路和问题所在。

4本人对现在公安系统的驳回立案、复议、复核的文书模式,很不满意(这也是检察院应该监督公安的现有问题):

报案人给公安方面,提交数百页的材料和辅助证据。最后,就换来一张纸,内容连半张纸都没有。而且,极为机械和套词。这些文书套词,不仅冷漠,还看不出任何的逻辑性。也看不出任何公安单位是否真的认真调查、研判的痕迹和线索。就是流水线式的模式回复。究竟报案人,哪里不对了?还是证据不足了?公安方面一句论述也没有。这种公安的文书模式,变相助长了敷衍、不认真的情况。因为不要求写任何对应的驳斥、释法说理的内容,只要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固定模板出一个文书即可。复制粘贴,就把工作完成了。也不注明文书的文号对应的是什么事?报的什么案子?公安方面本身现有的这些不予立案和复议复核模式,就是不合理的现象。也是需要检察院听取民众意见,争取关注和解决的。

5指出公安和检察院长期存在的有冤不给翻案的顽疾问题:

部分的公安或检察院,明知某人犯罪或某人此前受冤,而故意不公正审理和做事。这些公检法里的人的罪,其实比那些报案里控告的涉及犯罪者的罪,更恶劣。司法的公职人员,究竟为了什么而从事这个职务?是为了自己以后的福利待遇?社会里的身份面子?还是为了公平公正?还是完善此生的灵魂与因果?李承认为:一个没有因果概念的人,是没有动力去主持公平公正的。TA只有机械的表面的利益与关系的维系。那些轻贱灵魂的,漠视因果的公检法人士,对于复议、监督等事项,只视为一个程序而已。在皮不在骨,在心不在魂。庸俗至上,而因果至下的人,办不出公正的案子。

李承对于此案的立案监督申请,不仅控诉东丽区公安此前办案错误;对于弄虚作假、明显伪证的张伟进行袒护和包庇。也是对东丽区检察院此前敷衍失查的旧债进行追讨。(因为李承在此前案内受害极重,请谅解李承用词如此之硬。)如果当初公安和检察院,能认真查案。张伟怎么会伪证得逞?敲诈走李承钱财?让李承刑事受冤、耗费多年维权控诉?

6案内核心焦点,张伟在案内可疑的事后轻伤,有三个成因:

第一个可能,张伟回家自己做的轻伤。第二个可能,张伟与医院医生合谋作假(编造虚假病历)。第三个可能,张伟、派出所和司法鉴定所共谋制造的假病历和不实的伤情鉴定报告。(派出所民警,可能也协助了作假、伪证。)

那么,有可能是李承打的吗?不可能。本人李承案发当时,被张伟寻衅滋事,李承无奈对张伟进行控制制止。李承只是控制张伟,并没有殴打张伟。张伟利用案发现场没有监控的漏洞条件(案发的主体过程没有记录),从派出所回家后故意弄虚作假自己做伤~形成伪证,扰乱案件视听,以侥幸心理博一个对李承的刑事陷害和讹诈钱财的机会。现已得逞。

李承在案内已经多次发誓。如果张伟的伤情鉴定里那些轻伤,是本人李承打的。那么本人李承就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特此重誓

注意,对于发誓的环节,张伟夫妻从始至终,对发誓进行躲避和拒绝,表现为心里有愧。而在没有监控记录的案发现场情况下,发誓是相对的最能对应案件本真和事实的一个自证程序。身为受害者的张伟夫妻,反而不敢发誓,不能接受良心与因果律的检验。可见案件的实情是什么?究竟,谁才是案内真正的精神分裂者?是积极发誓的李承?还是至今不敢发誓、于心有愧的张伟夫妻?(请检察院对此深思……)

7李承虽然在此前案内定为故意伤害罪,其实李承才是案内最大、最真的受害者,多年至今坚持维权控告,合情合理:

李承虽然知道案件已经过去快6年了,翻案的希望越来越小。但是,确实在案内受冤的李承,能做到问心无愧、对得起良心和因果,尽力申冤控告并非无理取闹。伸冤的程序走到最后一步,李承今生就不后悔了。终究后悔的,是那些明知故为的制造冤假错案的公安和检察院的办案或查案人员。人此生最珍贵的财富,不是钱,而是优正的灵魂和无愧的因果。

8理论上,所有冤案都是经典案例,值得公检法三家记录备案,并事后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形成教案,避免以后再错):

所有冤案,虽然有案件一方弄虚作假的伎俩而产生,但是本质也是司法系统和体制、程序、现实落地流程不完善或不合理造成的。冤案,由什么产生?不单单是案内那些损阴丧德的、弄虚作假的诡诈犯罪者。也由那些公安、检察院、法院里的灵魂自贱、漠视因果的审案及执法者间接造成的。再邪恶的、隐蔽的犯罪,如果有公正认真的查案者经手,也不会最终产生一个冤案的。圣贤闻过则喜,圣贤愿意积极的看清、认知、改正自己的错误。而非圣贤,则逃避错误、推卸责任、一错再错,有错不改,让错永驻。庸俗自有庸俗果,即流转于低劣的轮回里,人死为羊(畜),羊死为人,浑浑噩噩。

现在的公安和检察院,有一个顽疾:只能查办外面人的错或罪,但是查办不了自己的错或罪!一旦发现确实是自身之前出错了,就是姑息纵容,瞒天过海。让冤案永远成为冤案,坚定的不给平反。

应坦荡的接受公安和检察院,自身产生冤案的情况,并事后尽可能对案件进行重审和改判。是人,都可能有错(检察官也是人)。应允许也是人的检察官犯错。但是,犯错后能不能修正此前的错误,才是问题的关键和此生的考验。公检法,是没有冤案吗?从始至今,大大小小的冤案都存在过。比如:著名的呼格吉勒图案,一位18岁的内蒙古小伙子,在上厕所的时候,发现公厕旁边有一具女尸,本着良好市民的意识,

呼格吉勒图选择了马上报警。然而,派出所因为没有破案的线索和证据,就干脆定发现女尸并报警的呼格吉勒图是杀害此女人的凶手。对呼格吉勒图进行各种刑讯逼供,最终呼格吉勒图被虐打到无奈选择了“认罪”,以解除现有的痛苦。然后,当地检察院和法院,见呼格吉勒图自己认罪了。就对呼格吉勒图以杀人罪进行宣判,并执行了死刑。多年后,真正的凶手归来,并因其他案件被捕,顺带交代了此前杀害那位女人的事实。案件并非呼格吉勒图所为,呼格吉勒图被冤枉了,且已经被执行死亡。澄清事实后,有意思的是:办案派出所,主动要求真凶与案件撇清关系;因为一旦真凶认定,说明此前对呼格吉勒图采取非法手段得到的认罪认罚,就是派出所的重大责任和过错。所以,派出所反而掩盖事实。这就是公安一些民警的真实嘴脸。公安,并不一定代表正义。

呼格吉勒图因发现女尸,而良知的报警。难道,因为发现女尸,就代表那个女人就是呼格吉勒图杀害的吗?对应到张伟与李承的案件里,张伟对李承进行突然袭击的寻衅滋事,李承在当时毫无身心准备的情况下(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对打人的张伟及时进行控制制止。就因为李承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就代表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他自己做的轻伤,都算李承打的?这些肤浅失察的判定,都合理、讲理吗?呼格吉勒图案,给呼格吉勒图和他的家人造成多大的伤害?李承与张伟的案件里,对长年坚守素食的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给李承和李承的家人,造成多大的伤害?办案的公安和检察院,都考虑过这些吗?李承从2022年4月开始,在看守所关押100天的身心逐渐恢复,开始对导致李承冤案的那些人和因素,逐个进行信访和投诉、诉讼。直到2026年7月,李承在人民法院的诉讼案号,已经达到70个。李承没有新的案件,这些诉讼案号都是此前李承与张伟案件致冤后衍生出的投诉引出的诉讼。基本都判李承败诉。因为李承此前的东丽区刑冤,至今并未翻案。主体根基,没变。让受理顺带衍生诉讼的法院,无法判决李承胜诉。但是,李承依然坚持,花了很多钱,已写大概400万字的材料。从未停歇。李承告诉自己,即使官司都输了,李承败在司法,也要赢在因果!

让更多的人,在因果方面欠我的,也是一种盈利和胜利。李承认为名利不敌因果,灵魂重于生命、世俗。

在人间所有的冤案,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公检法,只追求结案,不追求公正。李承与张伟案件里所谓检察院此前的结案,是靠看守所的煎熬之苦,逐渐消磨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和伸冤意志,让当事人违心无奈的签写认罪认罚书来完成。这就是检察院所谓的审案和结案模式。丧失了针对案件现有证据和事实观察的认真研判和深究!(检察院,不再检察;而是敷衍的“简查”。)万法归于:认罪认罚配合看守所消磨。

认罪认罚,不能成为阻碍冤案平反的障碍。冤案是树干(案件本身),认罪认罚是枝叶(案件衍生的程序)。哪有因为枝叶,而否定主体树干的道理?

所以,检察院应抛开认罪认罚的障绊,对案件重新净心研判。

9东丽区检察院实际此前,保护了两个犯罪主体。一个是张伟夫妻,一个是天津安定医院(当年2004年,医疗混乱时期的违规犯罪行为):

案内张伟才是寻衅滋事者,为了陷害李承刑罪而回家自做轻伤伪证。检察院对案内明显的执法录像与张伟事后伤情鉴定报告对不上号的情况,故意不深究,睁一眼闭一眼。不定张伟的罪,反而定被寻衅滋事的李承一个刑罪。而案内精神鉴定方面问题,本应依照司法公正原则,对李承鉴定事务进行回避的天津安定医院及其鉴定所,没有选择回避。以一个明显不公正的身份,毅然给李承做鉴定。最后出具了与案件事实完全扭曲、颠倒是非的结论报告,该鉴定所维护其主体医院的医疗权威,捍卫当年该医院非法收治李承的合理性。出具顺延主体医院在2004年违规收治李承留下医生编造的那些病历描述,定李承是案内精神分裂的荒谬结论。而东丽区检察院,也没有去深究这份精神鉴定报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就不加思索的默认该鉴定报告,就是对的。也等于是变相维护了天津安定医院当年对李承的违法犯罪收治的罪行。

有人会说:李承这辈子,怎么这么倒霉?被非法收治精神病院过。被判为刑事冤屈过。就差当兵上战场了。那样,三大苦就集齐了。其实,李承早就意识到自己是试金石的命。能检验所有的人和事。一个人真实是什么性质,你看那个人怎么对待我李承就知道了。检察院里是检察官,其实李承也是检察官,是人间的检察官。是检验众生灵魂优劣的使者。有事,才能检验。什么事也没有,怎么检验某些人灵魂的性质?

10司法理念,本应是疑罪从无,而事实是为破案而疑罪从有:

此前东丽区检察院对李承的疑罪从有,让案内实际犯罪打人并回家做伤(自做伪证)的张伟,由犯罪者的身份变为受害者。就是相关检察官,对于因果的漠视,对于他人人生的践踏和不在乎。李承从2023年开始不断向东丽区检察院进行各种方式的申诉和投诉,东丽区检察院也知道李承这个人和李承与张伟这个案件。李承多次伸冤和控告,指出此前案内的错误和问题。如果东丽区检察院因为各种人情世故或司法面子的事,而执意捍卫自己检察院产生的冤案错案。那么相关人的此生因果罪业,也算是定下了!(东丽区检察院给李承定罪,神明给相关检察官定罪。谁的罪虚?谁的罪实?)

如果当初检察院是因为日常审案压力多和大,或是被案内的张伟弄虚作假而欺骗导致的错误,是情有可原的。但是,李承多次的、详实的提供证据和具体论述后,检察院人员依然无动于衷,不给案件一个公正的处理,就属于明知故犯的,在因果之业方面~虚罪变实罪。(由失误、错误,变为罪孽)

11要求让王兴兰检察官,仔细看看李承的对于此案的报案书、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立案监督书,扪心自问当初是不是对李承与张伟案件,没有认真进行研判筛查而出错:

看看当初王兴兰是不是敷衍失察导致李承的冤案?当初为何东丽区检察院,对李承进行了公诉?因为东丽区检察院的王兴兰检察官,对案件的筛查是肤浅、媚俗的,重推理而轻实证。感觉好像是这样的?而不是认真的、毫无偏见的去深入案件本身去研判案件本真。检察官的审查态度,一旦是肤浅媚俗的话,那么案内弄虚作假的一方当事人,和派出所有意制造的冤案为目的的呈报过来的案件,就容易产生顺从和依准,丧失了检察院对案件筛查、严审的意义和作用。或是检察官确实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真实犯罪的证据(证据模糊或不足),也不撤案,而是选择恶毒的逼迫、诱导、大刑期恐吓的方式,让受冤的犯罪嫌疑人签认罪认罚书的方式来结案。要挟的筹码,就是嫌疑人还关押在恶劣低劣生存条件的看守所的煎熬之苦。不签是吗?继续关押你,直到你签认罪认罚为止。检察院成了派出所制造冤案的帮凶!(注意:检察院在刑事案件里,就是监督审查公安的!而现在呢?检察院成了顺从公安的老好人。)那种以剥夺他人正常、健康的生活为前提而产生的认罪认罚,可靠程度绝不是百分之百的纯!一旦事后,受冤人发现了案内的伪证等虚假情况,受理伸冤的单位和人员,绝不能因嫌疑人当初因某些原因签了认罪认罚,就谢绝事后所有的恢复公正的追究诉求。因为,检察院的宗旨,不是追求结案,而应是追求公正!不论是民警、检察官或法官,抛开各自所在的司法系统不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灵魂与因果之业。脱下这身制服,灵魂和因果业是每个人自己的。这一点,不能糊涂。有冤不翻,恶业已造。李承是一个长年坚守素食的人,对李承进行故意造冤、致冤(轻信张伟夫妻的伪证,定李承是故意伤害罪),对应的恶业,相关人负担得起吗?

12请重点,审视张伟夫妻从案件的初期到李承刑事致冤之后,李承不断要求派出所让张伟夫妻对他俩在案内的口供进行发誓,被定为案内受害者的张伟夫妻始终表示拒绝:

李承给张伟夫妻一个让案件站得住脚的外显机会,也让办案单位深入看清张伟是不是案内真实的受害者?结果,张伟夫妻从始至终,都拒绝对应发誓。因为他俩自己,最清楚自己做过什么?因为张伟夫妻在案内做了伪证和假口供,而李承要求的对应发誓因果代价是如果作假、说谎,灵魂轮回10000世的牲畜。张伟夫妻,自知已经违法犯罪了,所以他们不敢担负这个因果代价的发誓。但是,张伟夫妻肤浅的认为:自己不发誓就不会担负对应的恶果。那是不可能的。张伟夫妻的犯罪行为,已经让李承产生了刑冤,也讹走李承家5万元。对李承的人生、名誉、档案造成了巨大的侵害。事实已经产生了。张伟夫妻的恶果,绝不因没有对应发誓而免除。发誓与不发誓,恶业已造。唯一的区别,就是让外界,尤其是参与李承与张伟案件的办案单位和人员,看清一些事实和本真。作为案内被认定为受害者的张伟夫妻,反而对光明无愧的发誓行为,躲闪、拒绝。可见案件的事实,究竟是什么?(张伟夫妻根本就不是受害者,而是犯罪者!)如果负责审理筛查此案的检察官,面对如此详实的、具体的、明确的案内可疑情况,依然不能归还李承的清白,和定案内实际犯罪作假的张伟刑责。那么相关人员的罪业,与张伟夫妻相同。

13李承在申请此立案监督的同时,会一并提交另一个相关案件的公安不予立案的立案监督申请,请检察院注意合参:

天津市公安局,在2026年7月3日,同日还出具李承报徐玉华妨碍司法公正一案不予立案的复核决定书(维持不立)。

即:津公刑复核字[2026] 458号。而东丽区公安法制支队,也是此前同日随着李承报张伟伪证案不予立案刑事复议决定书一起,在2026年6月9日也一并出具李承报徐玉华妨碍司法公正的复议决定书。即:津丽公(法)刑复字[2026]3055号。李承会对报徐玉华一案不予立案一并顺带提交立案监督申请材料。徐玉华虽然不是李承主要的报案对象,但是徐玉华的言行已经对李承与张伟此前案件造成严重的扭曲影响,间接造成李承的刑冤。李承无奈提出控告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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