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亲人在特定情况下,说的不实口供,对本就证据不足的争议刑事案件影响很大,导致错判后追责不容易

 自己亲人在特定情况下,说的不实口供,对本就证据不足的争议刑事案件影响很大,导致错判后追责不容易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对于那些证据不足的争议模糊刑事案件,公安难以破案,如果案件其中一方的家人,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提供了不实的证人证言。很容易导致案件判定方向错误,并最终产生错判。事后,受冤者想维权追责,难度很大。(受冤者,此前并不知道自己家人的口供内容,所以维权追责迟晚)

以下是相关案例:

申请监督诉求:

1请求检察院,撤销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于2026年7月3日作出的津公刑复核字[2026] 458号《刑事复核决定书》。

2请求一并撤销被申请人(区公安局)于2026年6月9日作出的津丽公(法)刑复字[2026]3055号《刑事复议决定书》。

3请求检察院,责令公安单位对被报案人(徐玉华)涉嫌的伪证罪(李承其实报的是徐玉华涉嫌妨碍司法公正)正式立案查办;还申请人(李承)此前因徐玉华愚昧和过度担忧而产生的不实口供内容,间接造成李承刑事蒙冤的清白。要求徐玉华澄清事实,消除相关不良影响和后果。

事实与理由:

1被报案人(徐玉华)虽为李承的母亲,但是其言行、不实口供,已经严重干扰李承与张伟此前案件的正确判定方向,并已经因此造成李承的刑冤:

鉴于徐玉华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身为人子的李承,无奈对徐玉华进行相应的控告,不为追究徐玉华的刑责,起码让相关此前办案单位,能认识到徐玉华此前相关言行和选择的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并回观看清张伟与李承案件的本真。

李承是受害者,如果李承自己不提出来徐玉华此前的错误之处,请问谁会主动为李承维权和究查徐玉华的不良影响?

2报案人(李承)并不打算追究徐玉华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必须对徐玉华此前干扰案件办案的妨碍司法公正行为,进行立案记录,并澄清相关此前被歪曲的事实和不良影响:

不是因为徐玉华是李承的母亲,而李承放弃了对徐玉华的追究刑责,而是因为徐玉华当初并不是恶意的妨碍司法公正,因为徐玉华根本就没有那些概念。是因她愚昧的担忧自己儿子在派出所被刑讯逼供而产生的不实口供证言。进而影响了案件办案单位对案件的正确判定方向,间接导致李承刑冤。

李承不追究刑责,但是李承必须做出相应的控告维权。事实必须澄清,因徐玉华的言行导致的不良冤案后果,应予挽回。

3此次李承申请立案监督,会一并附带提交李承给公安方面的报案及复议复核相关材料,请检察院重点进行参究:

详见李承对于此案(徐玉华妨碍司法公正)的报案书~18页、复议申请书~15页、复核申请书~14页,还有李承与张伟案件的案发第一时间和现场的民警到场执法记录视频光碟(此重要证据,证明徐玉华不是案内人,也不是现场见证人。李承只是控制张伟,并没有殴打张伟,张伟案发当时并没有其从派出所回家后才产生的那些“事后轻伤”。)李承会在此次申请监督时候,一并提交原文内容材料供检察院参考。

4李承报徐玉华妨碍司法公正一案,引出两个隐情,是公安和检察院此前都不为所知、并不了解的内在情况:

一个情况是徐玉华,是一个性格极其懦弱的人,神经衰弱,遇事就慌,遇到矛盾或棘手的事就放弃正确是非观而选择委曲求全的做事特点。这个特点,公安、检察院当时都知晓吗?

你不了解这个人的性格和心智,就默认把徐玉华看作一个世间平均水平的,来进行收纳和参考其所谓证人证言。只能造成离案件的真实,越来越远的误区。其实,徐玉华这种懦弱的基因和心智特点,给李承的成长过程和人生,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具体的,李承不细说了。)正因为此,李承很早就决定不结婚,不要孩子。就是不想传这个懦弱基因。

因为懦弱的基因,会放弃正确的是非观,让恶者快,善者痛,是亡国败家的种质,贻害无穷。李承自有良知,抉择此生。

就是徐玉华这样一种无是无非的懦弱者,说出的证言,被检察院视为重要的案内参考,结果与案件的本真背道而驰了。给予李承一个刑事冤判。徐玉华的懦弱性格,以前早有迹象。比如:与此李承与张伟案件相关、相近的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给李承做精神鉴定的问题。引出早在2004年9月,天津安定医院对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非法收治的事件。2004年9月11日凌晨3点,正在睡眠的李承,被未知灵异现象打扰,李承惊醒后跑到父母房间。然后,李承父亲30分钟后,出屋查看情况。发现家内客厅的大镜子裂了一道长裂缝,伴随此李承遭遇灵异现象一并发生的。昨晚,此情况还是没有呢。可见此现象,属于灵异(或鬼)的可能性极大。如果客厅大镜子没有异常,则可能是李承做梦导致或看错了的可能性大。李承当天上午,因好奇就选择去天津安定医院与医生交流世上究竟是否存在鬼或灵异现象的问题,如果遇到后应该怎么办?因为李承当年在网上看过一篇报道,是记载天津安定医院在当年的唐山大地震后,对一些濒死体验的人进行过相关的研究。李承据此,当时就预想天津安定医院是一个并不死板能畅所欲言、不拘束交流研究的地方。结果,到了医院后,根本不是那么回事。门诊坐班的医生,都不是研究这些课题的教授。而都是带着医院上级安排的医疗任务的愣头青医生。(医院任务:尽可能的产生问诊者,被收治住院,为医院创收的任务。以唯利是图为宗旨的。)医生听到李承谈及当天凌晨的灵异遭遇后,就派两名男护士,对李承进行粗暴的非法收治。就这样,李承住进了精神病院。这个情况,以现在来看,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但是,在当年2004年时候,我国精神卫生法尚未建立。问诊者到精神医院的权益,是无法可依,不受保护的。而通俗的肤浅的精神医疗教科书里,则注释若某人遇到鬼、看到鬼,就属于精神分裂的症状。教科书里,彻底的否定了世上有鬼的存在。而事实呢,全球各地有大量的人,已经实际拍到和录到世上有鬼的证据。这些实际影音录像,已经证明世间确实存在鬼和灵异。李承也把相关世上存在鬼的证据录像(世界各地人拍摄到的)视频,做成光碟,此前给到东丽区刑侦第六队那边了。

为了辅助证明,世上有鬼,当年天津安定医院对李承的收治,是轻浮的、粗暴的、违法的。引申到李承与张伟的案件里,天津安定医院在16年后,厚颜无耻的接揽鉴定业务(本该回避),媚俗的顺延给李承定一个精神分裂,间接造成李承刑冤。又一次对李承造成更严重的人生侵害。在2004年9月李承遭遇灵异现象事件,而问诊于天津安定医院被非法收治~这个事件里,徐玉华就已显出其低智、懦弱的本性特点。

徐玉华在已知家内凌晨客厅大镜子裂开一道长缝的不寻常现象的情况下,应大概率的认定此现象接近灵异性质;而不是儿子李承有精神病之类的情况。眼睁睁的看着两名男护士对李承进行非法收治的手段,徐玉华对此不阻拦,也不事后进行报警。就任其发生。让自己儿子李承,产生一个生米煮成熟饭的精神病院所谓的住院记录。而听从医院医生的怂恿诱导对李承收治住院应允操作。世上,还有此等愚弱的母亲吗?李承有一个如此的母亲,可见李承此生各方面能成长的好吗?李承在民事起诉徐玉华名誉侵权一案里,把徐玉华懦弱本性和基因,带给李承人生不利影响,也都讲述了。河北区法院的对应案号:(2025)津0105 民初1413号。案件是李承刑事致冤后,并没有选择到公安进行报警,而是选择去人民法院起诉徐玉华在案内作为案外人向派出所胡说八道,造成李承刑事致冤,给李承名誉造成侵害而产生的诉讼。

一旦一个人,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即使是被强行非法收治)住进过精神类医院,这个人此生就会被不明实情的外界给予歧视和非议。遇到事情,就会被无脑的认定这个人是事件内的犯错者、犯事者,甚至犯罪者。当问诊者去问诊的医院是无德的;问诊者的家属是无智的。问诊者,当然就是板上鱼肉,任人宰割。而且徐玉华这个人,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无是无非的遇到任何的矛盾,都认为外界他人是对的。自己家人或自己儿子是错的。主动的认错或代自己家人认错,以规避可能产生的事态升级。这种做法态度,可以存在。但是,对于小事,勉强适用。但是对于诸如刑事案件的话,也是依然采取自己家人(儿子)是错的,案件对方是对的。替案件对方说话。会把自己家人(儿子)置于火上烤。造成办案人的误解。认为自己家人,都替案件对方说话。这种常理逻辑,就认为一定是李承的问题更大,推理案件对方是无任何过错的。但是徐玉华,不是常人。是性格和心智低于常理的人。

看似是天津安定医院当年对李承的违法收治,其实也显出了徐玉华的愚懦问题。如果医院非法收治,家属可以及时报警啊!徐玉华,就轻信医生说的话。认为外界的人都是对的。

却对自己儿子,今生强行被精神病医院收治住院,形成的不利记录档案,今后会产生的问题,却没有长远的忧虑警觉。

精神医院想办法收治你,为了以此赚取你的住院费。而徐玉华,就认为医院的医生是为了问诊者好而选择安排住院的。医院和徐玉华,不在一个频道上。医院是谋财且毁人,家属痴痴的不加深思,帮助医院害自己的家人。当一个被非法收治,还得不到家属的维权支持。当事人,一点办法也没有。正是因为这个事件,李承彻底看清了徐玉华的本性。也是在那年,坚定了自己今生不恋爱、不结婚、不生育,誓死不能让此等懦弱、低智的基因,得以延续。这是李承的良知

李承今生主要的涉及领域,就是宗教和生命的觉悟。从李承的书写材料,也能看出李承并不是一个低智痴傻之人。人贵在能于人生里进行修正、提升而改变。基因是死的,人是活的,灵魂觉醒的意志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综上所述,可知公安和检察院,当初并不了解李承的母亲徐玉华是一个什么心智的人,更不了解天津安定医院当时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医院。在两大不了解的情况下,就草率的认定李承是有问题的。

而丧失了对案件本真情况和证据的严肃深究,犯了舍本逐末之错。因为徐玉华,不是案内人。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更不是案内人,距离案发现场有18公里。该鉴定所,就是依据已有的、片面的该主体医院原有病历记录和派出所故意为了破案而给鉴定所不利于李承的那些材料,以此~该鉴定所对李承进行带有极重偏见的鉴定和出具瞎猜的推理结论。

5可以判定案内当事人,有精神病吗?当然可以。但是,必须证据充分且确切(绝不可轻浮和草率):

绝不能似是而非的、模棱两可的推理和瞎猜;也绝不能轻信司法鉴定所一家,说的算。尤其是证据模糊的案件里精神鉴定方面。什么叫证据充分?一个人,在案件的过程里,从头至尾有一个完整且明确的犯罪行为被记录。才可能认定这个人真的有精神问题。而李承与张伟的案件里。警察到场的执法记录录像,只有李承控制张伟的镜头,并没有李承发起袭击或李承打张伟的镜头。因案内的事实是张伟发起对李承的寻衅滋事,并袭击殴打李承。李承无奈对张伟进行控制制止。李承控制寻衅滋事者,这就算李承有精神病了?简直荒谬!如果,没有详实的视频做参考,那么就需看看这个人在此案件之前,有没有精神病打人的治安或类似案例?如果没有。且刑事判决后的若干年后,回观这个人,也没有类似的新案件产生。那么,就不能草率的认定这个人有精神病问题。因为案件是双方的。只要案件的另一方,不是那种坐轮椅或架拐的残疾人。健全人,都有可能产生寻衅滋事或行凶打人的可能性。即使这个人,是一个检察官。只有TA还是一个人,就不能先入为主的排查这个人所有的做恶或作伪的可能性!

而把案件的焦点,都集中到案件其中一方身上,这在办案逻辑和严谨性上是说不通的!针对李承与张伟那个案件。李承确实在2004年,住过天津安定医院。但是那个住,不是李承真的有精神病而住院。而是当年,李承在凌晨3点家中偶遇灵异事件,李承好奇就在当天的白天上午普通问诊于天津安定医院(当年的旧址)与医生交流世上究竟是否存在鬼或灵异之类的话题。如果遇到,该怎么办的问题?就因为这个,当时的天津安定医院医生,唯利是图,渴盼赚取问诊人的住院费。就对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强行非法的收治住院。可见李承当年住天津安定医院,实际是当年的天津安定医院违法犯罪的结果,并非李承有什么精神病。当年是2004年发生的医疗违法事件,而张伟袭击李承引发的案件,发生在2020年,距离当年已经过去16年了。在这16年里,李承并没有精神病打人或普通打人的案件。难道,李承有病非要等16年后,才发作?就为了等张伟而现形?有这个必要吗?

16年之间,李承没有任何再问诊或住院于精神类医院的经历,也没有治安违法案件。说明:李承根本就没有精神病或违法的特质倾向。而常理逻辑分析,李承就因为早在2004年被非法收治过,那么李承在之后的人生岁月里,就自然与世间所有的矛盾和纠纷,彻底绝缘了?将不会遭受任何的袭击和攻击了?天津安定医院,有这么大的神奇效应吗?(一旦住院后,今生免除所有的矛盾和纠纷。)可见,明显说不通。同时,也显示了东丽区检察院之前受案的检察官的肤浅和偏见。认为曾经住过精神类医院,这个人就必定有精神病,一辈子都是精神病。而丝毫不去调查和追问,医院方面有没有违规或罪过?一旦有了肤浅、偏见、不深究的检察官,不出现冤假错案才怪的。而且,当时给李承做精神司法鉴定的单位,就是2004年当年违法犯罪收治普通问诊李承的天津安定医院下属(该医院内)的自身建立的鉴定所。这样选定鉴定所,会大概率的产生该医院自己的鉴定所,会顺延参考其主体医院曾经对李承非法收治而落下的不实、夸张的病历记录,引到李承与张伟的案件里,出一个鉴定结论。主旨为了维护其主体医院的所谓权威性。这样选定鉴定所给李承做精神鉴定,是严重的不公,是违背基本的司法公正原则的。

(该回避的,没有回避。而产生的李承案内,又一个错谬)

6李承在此立案监督申请的同时,会一并提交另一个相关案件的公安不予立案的立案监督申请,请检察院进行合参:

天津市公安局,在2026年7月3日,同日还出具李承报张伟伪证罪一案不予立案的复核决定书(维持不立)。

即:津公刑复核字[2026] 460号。而东丽区公安法制支队,也是此前同日随着李承报徐玉华妨碍司法案不予立案刑事复议决定书一起,在2026年6月9日也一并出具李承报张伟伪证罪一案的复议决定书。即:津丽公(法)刑复字[2026]3054号。李承会对报张伟伪证罪一案不予立案一并顺带提交立案监督申请材料。张伟是李承报案控告的主体对象,张伟的犯罪不仅故意、恶意,且性质恶劣,给李承造成的侵害也极重。请检察院先参看李承报张伟一案的相关报案书、复议申请、复核申请、立案监督申请后,再参看李承报徐玉华妨碍司法公正一案的相关材料。张伟在案内是主体犯罪者,且顺序是先行。徐玉华是案内次要过失者,顺序在李承与张伟案发的之后才出现。请检察院注意主次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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