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政单位出具的答复书里没写任何的后续救济途径,因而当事人耽误了可行的复议或复查程序,应算行政单位的失职或错误吗?
若行政单位出具的答复书里没写任何的后续救济途径,因而当事人耽误了可行的复议或复查程序,应算行政单位的失职或错误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行政单位,不论是出具正式的答复书,还是信访类的答复书,都应该原则性的在文书的末尾处,示明若被答复人不服该文书,可行的后续救济途径方法。以尽告知义务。也是体现行政单位,愿意积极勇于接受上级或其他监督单位的第三方监管问责的底气。但是,有的个别行政单位,在告知后续救济途径方面,耍起了心思。故意不写救济途径。心存侥幸心理,希望当事人不要后续再进行维权或申请可行的上级监督。为自身尽可能的规避被问责风险留有余地。若因行政单位故意不写救济途径,而导致的被答复人没有进行可行的复议或复查程序,耽误了。事后,该如何定责? 以下是相关案例: 1请求河X区人民政府,通过对天津市河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6年8月31日作出的 津西卫健[2026]XXX号 ,进行复查研判。进而追究天津市河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河X区卫健委),于2024年9月30日对李承出具的 津西卫健[2024]XXX号 ,属于河X区卫健委故意掩盖公民可行的若对信访答复不服的后续救济途径,是对公民(信访者)的相关权益进行阻碍的过错,是其逃避被监督问责的伎俩。 2责令河X区卫健委,承认此前(2024年)信访告知书不写后续救济途径的错误。并责令河X区卫健委,对李承在2024年向河X区卫健委提交的关于投诉 天津市安定医院 在2004年9月,我国《精神卫生法》尚未建立推行的精神医疗行业乱象丛生的年月里,对当时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非法违规收治并残害李承身心,进而造成李承悲观厌世的心灵创伤、放弃了人生大部分重要事项的侵害人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出具调查报告。尽可能挽回李承的人生及名誉损失,撤销天津安定医院当年因唯利是图强行安排李承住院的违法病历记录。 事实与理由: 1此次李承向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程序,对应的信访告知书,虽然是 津西卫健[2026]XXX号; 但是背后深层的复查附带焦点,包含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作出的 津西卫健[2024]XXX号 。【以下段落,是此事件的前情叙述】: 这个信访复查案件,起因是本人李承在2021年11月16日,被 东丽区法院 判决为故意伤害罪(且是精神病打人的性质)。但是,那个案件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虽然案件结果是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