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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单位出具的答复书里没写任何的后续救济途径,因而当事人耽误了可行的复议或复查程序,应算行政单位的失职或错误吗?

  若行政单位出具的答复书里没写任何的后续救济途径,因而当事人耽误了可行的复议或复查程序,应算行政单位的失职或错误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行政单位,不论是出具正式的答复书,还是信访类的答复书,都应该原则性的在文书的末尾处,示明若被答复人不服该文书,可行的后续救济途径方法。以尽告知义务。也是体现行政单位,愿意积极勇于接受上级或其他监督单位的第三方监管问责的底气。但是,有的个别行政单位,在告知后续救济途径方面,耍起了心思。故意不写救济途径。心存侥幸心理,希望当事人不要后续再进行维权或申请可行的上级监督。为自身尽可能的规避被问责风险留有余地。若因行政单位故意不写救济途径,而导致的被答复人没有进行可行的复议或复查程序,耽误了。事后,该如何定责? 以下是相关案例: 1请求河X区人民政府,通过对天津市河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6年8月31日作出的 津西卫健[2026]XXX号 ,进行复查研判。进而追究天津市河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河X区卫健委),于2024年9月30日对李承出具的 津西卫健[2024]XXX号 ,属于河X区卫健委故意掩盖公民可行的若对信访答复不服的后续救济途径,是对公民(信访者)的相关权益进行阻碍的过错,是其逃避被监督问责的伎俩。 2责令河X区卫健委,承认此前(2024年)信访告知书不写后续救济途径的错误。并责令河X区卫健委,对李承在2024年向河X区卫健委提交的关于投诉 天津市安定医院 在2004年9月,我国《精神卫生法》尚未建立推行的精神医疗行业乱象丛生的年月里,对当时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非法违规收治并残害李承身心,进而造成李承悲观厌世的心灵创伤、放弃了人生大部分重要事项的侵害人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出具调查报告。尽可能挽回李承的人生及名誉损失,撤销天津安定医院当年因唯利是图强行安排李承住院的违法病历记录。 事实与理由: 1此次李承向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程序,对应的信访告知书,虽然是 津西卫健[2026]XXX号; 但是背后深层的复查附带焦点,包含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作出的 津西卫健[2024]XXX号  。【以下段落,是此事件的前情叙述】: 这个信访复查案件,起因是本人李承在2021年11月16日,被 东丽区法院 判决为故意伤害罪(且是精神病打人的性质)。但是,那个案件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虽然案件结果是判决...

律师如果在刑案里对本方当事人进行某种欺诈行为,事后报刑事受案,却比较难

  律师如果在刑案里对本方当事人进行某种欺诈行为,事后报刑事受案,却比较难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有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被定嫌疑人的人)会花钱聘请律师,帮自己申诉。但是,律师也是人,是人就分不同~优良中差,形形色色。如果碰到一个职业操守不良的律师,可能申诉不成,反而更遭其害。比如:两头吃。而律师,作为一个特殊职业,属于法律服务者。带着这身外衣,可能会规避一些被追责的风险。有的公安或检察院,会认为律师若有错误,也属于行政范畴的责任,到不了刑事追责。就对报律师诈骗等罪名,不予受案和立案。或是只作为一个辅助参考,在案件里。 以下是相关案例: 1此情况,有一些特殊。正处于争议、待解决的阶段(与李承在 东丽区检察院 提出报张伟伪证一案的检察监督有关): 首先,李承此前在2021年被东丽区法院,判为故意伤害罪一案(实是冤案)。案内虽然有公安(派出所)办案阶段的违规违纪,和东丽区检察院此前受案审查的检察官 王兴兰 的敷衍失察和审案程序违规(阻碍李承对定罪证据的质证权和知情权,就大刑期威逼李承签认罪书来结案。)还有生存条件低劣且恶劣的 东丽区看守所 。这些是公检法单位在此前案内的错误或违规情况。除了司法相关错误之外,案内导致李承最终刑事致冤的三大因素,是:案件对方(张伟和其妻子韩富亭)在案内的轻伤伪证和虚假不实口供,对李承的刑事诬陷和陷害。李承的母亲(徐玉华)因在2020年12月12日,亲见儿子李承被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带走,长时间未归,而过度担忧说出一些故意不利于李承的生活不实情况,让民警以李承有精神病为事由,别欺负儿子李承,别对李承进行刑讯逼供等虐待。但是徐玉华因自己想法而产生的不实情况口供,进而产生了对李承荒谬的精神司法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也成为导致李承刑事受冤的因素之一。第三个因素,是李承本方的律师( 孟蕊 )在担任李承律师期间,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时候,对李承的各种蛊惑和欺骗行径,这些行径导致张伟的伪证情况被掩盖,诱导东丽区检察官以李承有精神病为由评定案件,阻碍李承的知情权,对案件一审阶段应提出的异议进行耽误,把李承刑案一审基础进行破坏。帮助张伟算计李承在一审阶段,签写认罪书;并协助张伟敲诈李承家高额的钱财。(然后张伟得到高额钱财后,再与孟蕊私下分成)。三大因素(张伟+韩富亭、徐玉华、孟蕊)相关的李承控告材料,其实在公安卷宗里及李承申请检察监督时候,都已经提...

检察监督的案件,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进行听证程序?(一般属于复杂、疑难、争议的)

  检察监督的案件,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进行听证程序?(一般属于复杂、疑难、争议的)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对于 检察监督 的案件,如果遇到复杂、疑难、争议性比较大的个案,申请监督的当事人可以主动的向办案检察员或院领导,申请对案件进行听证程序。听证就是找来几个陪审员和院领导,对案件的监督情况和审理,进行旁听并可以发表意见,辅助检察员审理案件。也是对当事人有一个严肃程序方面的表示和交代。虽然,进行听证不一定产生对于当事人有利的结果,但是有比没有强,机会需要争取。 以下是相关案例: 其实本人李承,在对于张伟伪证案立案监督申请书里的第5个诉求,就已经写了希望 东丽区检察院 启动听证程序。而李承,这次单独的正式提交一份《听证申请书》。以表示恳切。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李承申请东丽区检察院能对此立案监督申请,开启听证程序,并申报院领导关注、研判。 如果受理此两个 立案监督 申请的马志颖检察官,打算支持李承的立案监督申请,认为公安应该对李承报张伟在此前与李承的刑案里存在伪证等罪行、徐玉华存在干扰司法办案的情况进行正式立案、侦办。那么,李承则不需要东丽区检察院开启听证程序。 如果马志颖检察官,认为这两个监督案件,存在诸多争议或疑点,难以确定。那么,李承认为听证程序是必要的。 这两个监督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不是“新起头”的案件,而是关乎此前东丽区检察院进行过公诉、东丽区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此两个监督案件,以张伟伪证案为主,而徐玉华妨碍司法为辅。) 两个监督案件的详情,李承在提交的刑事报案书、刑事复议申请书、刑事复核申请书及检察院立案监督申请书里已经全面的叙述了。这里不再复述、赘述。 这里,只简单的概述一下案件框架:案件发生在2020年8月25日晚,本人李承刚从自家房门出来,以前有过怨结的邻居张伟,看到我没有任何身心准备,因夏天只穿小裤衩,毫不便利的状态。就拿起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本人李承进行抽打。李承无奈对其及时制止,在试图制止的过程里,张伟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至今本人颈部每天都隐隐作痛,未康愈)。被打颈部后,本人李承感到痛,就咬了张伟手腕一下,张伟手一缩,击打我停顿刹那,李承马上双手握住张伟双手手腕,控制住了张伟的手部。当时,李承胸部贴着张伟胸部,李承双腿膝盖顶着地面,压着张伟,防止张伟起身又打我,或用腿部踢我。李承握住张伟双手后,并无对张伟有后续的抓或打的行...

刑案里的认罪认罚书,事后可以申请撤销吗?(如:发现案件对方存在伪证等情况)

  刑案里的认罪认罚书,事后可以申请撤销吗?(如:发现案件对方存在伪证等情况)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认罚认罚机制,只见于刑事案件里。是一种对犯罪者,从轻宽待的机制。本意是好的,人性化的。但是,有的案件内产生的认罪认罚,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或相关人对签认罪认罚书的人进行了一些蒙骗,进而让其错误操作。也有的案件,是案件对方存在做伪证的行为。案件本质,就存在问题。所以,认罪认罚的基础也是有问题的。但是,认罪认罚究竟能否被撤销?是一个争议话题。 以下是相关案例: 1问题概述(请求撤销此前认罪认罚书的基础原因): 当时李承此前没有任何案件或司法经验,事后得知公安在办案阶段、检察官( 王兴兰 )在查案阶段,都存在程序违规违法,掩盖了李承应有的对案件重要证据及关键情况的知情权和异议权;相关给李承定罪的证据,未向李承进行质证,依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案内证据属于违法。且因受冤被刑事拘留,李承家人为李承聘请律师( 孟蕊 )为李承伸冤辩护,但是孟蕊作为律师职业操守低劣,在案内任何正事不干,且暗中联合张伟一起来算计陷害李承,孟蕊律师当时也不告知李承相关定罪证据的具体内容、情况,李承在律师阶段,也对案内证据及情况,不知情。甚至孟蕊向李承提供大量案件不实信息,以误导李承签写认罪书及帮助张伟敲诈李承钱财。(孟蕊也是促使李承签写认罪认罚~这个错误操作的重要促因之一) 而且,李承是在 东丽区看守所 里签写的认罪认罚书,并非李承自己在家里以充分自由、自主的境况而签写。这就应考虑到李承身不由己的因素。李承是在2021年8月6日,从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转押到东丽区看守所的103监室内等待审理或审判。103监室,不仅存在牢头狱霸(恶劣因素),且东丽区看守所当时整体生活条件、状况属低劣。加之,103监室的管教民警管理理念腐朽错误,让恶性犯罪的地痞流氓,担任头板、二板等管理监室的人。导致103监室,人权生态严重不良。李承被关押2个多月后,身心、意志严重下滑,从希望到失望,再到绝望。被检察官(王兴兰)大刑期威逼和自己律师(孟蕊)的各种蛊惑和欺骗。李承在这些因素共同产生的作用下,才签写的认罪书,并受骗的同意给张伟5万元出谅解书,以希望自己能从看守所早日被释放。(看守所变相成为慢性屈打成招的作用,间接的摧毁嫌疑人的伸冤意志,间接的导致了刑冤)。 2导致李承此前错误的签写认罪认罚的具体问题(三大导致李承...

李承,向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申请对张伟伪证案进行听证

  检察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 李承; 申请事项: 请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不立案检察监督案件 ~ 津丽检控申受 [2026]39 号 (张伟涉及伪证罪一案); 津丽检控申受 [2026]40 号 (徐玉华涉及妨碍司法公正一案)联合进行检察院听证程序,并恳请东丽区检察院领导关注并参与。   事实与理由: 其实本人李承,在对于张伟伪证案立案监督申请书里的第 5 个诉求,就已经写了希望东丽区检察院启动听证程序。而李承,这次单独的正式提交一份《听证申请书》。以表示恳切。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李承申请东丽区检察院能对此立案监督申请,开启听证程序,并申报院领导关注、研判。 如果受理此两个立案监督申请的马志颖检察官,打算支持李承的立案监督申请,认为公安应该对李承报张伟在此前与李承的刑案里存在伪证等罪行、徐玉华存在干扰司法办案的情况进行正式立案、侦办。那么,李承则不需要东丽区检察院开启听证程序。 如果马志颖检察官,认为这两个监督案件,存在诸多争议或疑点,难以确定。那么,李承认为听证程序是必要的。 这两个监督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不是“新起头”的案件,而是关乎此前东丽区检察院进行过公诉、东丽区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此两个监督案件,以张伟伪证案为主,而徐玉华妨碍司法为辅。) 两个监督案件的详情,李承在提交的刑事报案书、刑事复议申请书、刑事复核申请书及检察院立案监督申请书里已经全面的叙述了。这里不再复述、赘述。   这里,只简单的概述一下案件框架:案件发生在 2020 年 8 月 25 日晚,本人李承刚从自家房门出来,以前有过怨结的邻居张伟,看到我没有任何身心准备,因夏天只穿小裤衩,毫不便利的状态。就拿起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本人李承进行抽打。李承无奈对其及时制止,在试图制止的过程里,张伟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至今本人颈部每天都隐隐作痛,未康愈)。被打颈部后,本人李承感到痛,就咬了张伟手腕一下,张伟手一缩,击打我停顿刹那,李承马上双手握住张伟双手手腕,控制住了张伟的手部。当时,李承胸部贴着张伟胸部,李承双腿膝盖顶着地面,压着张伟,防止张伟起身又打我,或用腿部踢我。李承握住张伟双手后,并无对张伟有后续的抓或打的行为。(事后,得知张伟夫妻的口供里写李承对张伟进行抓伤及肘部击打,纯属虚假谎言,也属...

投诉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局法制支队阻碍公民合法的报案、受案程序

  投诉人 : 李承 被投诉人 :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法制支队、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侦五大队(合成一队)、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侦六大队(合成二队)   投诉诉求 : 1 请天津市公安局,对东丽区分局法制支队不让东丽区刑侦五队和六队,对李承报孟蕊诈骗一案进行受案,进行调查和批评、问责。   2 请天津市公安局,责令东丽分局刑侦支队第五大队(东丽刑侦合成一队)或第六大队(东丽刑侦合成二队),对李承报孟蕊诈骗一事,进行正式受案程序。不可再耽误。   事实与理由: 1 本人李承,为何报孟蕊诈骗?及报案程序,现受阻情况: 首先,李承此前在 2021 年被东丽区法院,判为故意伤害罪一案(实是冤案)。案内虽然有公安(派出所)办案阶段的违规违纪,和东丽区检察院此前受案审查的检察官王兴兰的敷衍失察和审案程序违规(阻碍李承对定罪证据的质证权和知情权,就大刑期威逼李承签认罪书来结案。)还有生存条件低劣且恶劣的东丽区看守所。这些是公检法单位在此前案内的错误或违规情况。除了司法相关错误之外,案内导致李承最终刑事致冤的三大因素,是:案件对方(张伟和其妻子韩富亭)在案内的轻伤伪证和虚假不实口供,对李承的刑事诬陷和陷害。李承的母亲(徐玉华)因在 2020 年 12 月 12 日,亲见儿子李承被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带走,长时间未归,而过度担忧说出一些故意不利于李承的生活不实情况,让民警以李承有精神病为事由,别欺负儿子李承,别对李承进行刑讯逼供等虐待。但是徐玉华因自己想法而产生的不实情况口供,进而产生了对李承荒谬的精神司法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也成为导致李承刑事受冤的因素之一。第三个因素,是李承本方的律师(孟蕊)在担任李承律师期间,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时候,对李承的各种蛊惑和欺骗行径,这些行径导致张伟的伪证情况被掩盖,诱导东丽区检察官以李承有精神病为由评定案件,阻碍李承的知情权,对案件一审阶段应提出的异议进行耽误,把李承刑案一审基础进行破坏。帮助张伟算计李承在一审阶段,签写认罪书;并协助张伟敲诈李承家高额的钱财。(然后张伟得到高额钱财后,再与孟蕊私下分成)。 其中,虚假口供帮助自己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刑罪的韩富亭,现已肺癌死亡,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三大因素里,李承已经成功报张伟伪证一案和报徐玉华妨碍司法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