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复核本人徐玉华上诉的(2023)津02民终10580号一案!该上诉,现已被庞艺、张国栋、郭家骥三名法官合议驳回。本人对此敷衍的、轻浮的处理结果极为不满意!

 

应该撤销:三名不良法官~庞艺、张国栋、郭家骥的法官资格。他们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

上诉人徐玉华,在一审和二审阶段的起诉书、上诉书、相关案内辅助证明材料都提交的相当多。其中含有:李承与孟蕊的微信截图、李文昌的证言,案件核心李承的31页详细论述。这些都有!为何这些材料与叙述内容,三位二审的法官,在二审的判决书里几乎一点也不提及?比如:孟蕊律师确实没有为李承申请取保候审,这是最真的事实。为何二审判决书里也不提?反而说:上诉人,没有证据。我花3万元请的律师,她做了什么,她应该拿出证据。我子李承没有得到请律师后的权益,我拿什么出来呢?

上诉人徐玉华二审开庭时候(1259点),提交了河东区司法局的处理结果书和核心证人李承的31页案件详细论述书,为何判决书里写上诉人在二审阶段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等于是二审法院的法官,收完上诉人的上诉费后,敷衍、轻浮、懈怠的草草结案。无心去深究、研判案件的情况。拿老百姓的苦楚,不当回事。老百姓被不良律师坑害,无处伸冤。二审法院,为了驳回而驳回。专挑上诉人不利的东西写,而上诉人有理有据的证据和内容,一点也不往二审的判决书里放。 98%的内容,都是照抄一审法院(河东区法院)的判决书内容。毫无上级法院再次对案件进行研判的意思和做派!

本人一审起诉书内容有31页之多,二审的上诉书内容有20页之多。附带微信截图,光碟。大量证人证言!请天津二中法的院长,复核本人(2023)津02民终10580号被三名乏德法官敷衍驳回一事!

【附材料1:本人上诉书】

上诉人因徐玉华诉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慧萃嘉怡律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2民初7961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2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请上级法院经过深入复核、研判后改判为依从上诉人在一审起诉书里的诉讼请求。

2, 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此初审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宜采用简易程序

此徐玉华与慧萃嘉怡律所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并非单纯的民事单一案件。此民事纠纷案件,是复合在之前我子李承的刑事案件里的重要一部分。如果没有之前李承的刑事案件,则不会有这个与律所的民事纠纷案件。所以,初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不应把案件只看作一个单纯的初始第一因的民事纠纷。(必须连带刑事案件去审理此案。)上诉人徐玉华花费3万元聘请慧萃嘉怡律所的孟蕊律师,担任我子李承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最终李承得到了一个不公正的冤案判决。孟蕊律师,作为李承刑事案件的关键初审阶段的律师。她参与案件其中了吗?她究竟起没起到对李承刑事案件的耽误、干扰、破坏的不良影响和作用?我子李承,在受到东丽区法院的刑事一审判决之后,因各种原因(本人生病住院李承陪护、疫情管控、缺乏上诉等法律意识等),错过了刑事上诉期。之后,各方面情况稳定后,李承深感案件冤屈巨大,就只能进行刑事再审申请。但是,再审的力度不如上诉。原审法院(东丽区法院)、天津第三中院、天津高院,皆给李承的再审申请驳回。其中,天津第三中院的信访办法官,指出李承刑事案件难翻案的症结,是:在争议、证据不清的案件里面含有了认罪认罚、赔偿出了谅解书。就更倾向为犯罪嫌疑人李承,当初是自知犯罪并认罪的态度,且悔罪而赔偿案件对方以表态。所以,即使在证据不足、模糊争议的案件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做出了这些认罪并赔偿的表态,法院方面一般情况下,就不给翻案了。最好是能先推翻此前案件里出现的认罪认罚和赔偿出谅解书,不是李承本人的真实意愿,且是被自己的律师各种怂恿、欺诈、诱导产生的结果。我子李承在202299日向河东区司法局律工科进行了信访投诉,河东区司法局于2022913日告知慧萃嘉怡律所,孟蕊律师接到投诉后,吓惊惊的补开了之前没有开出的3万元律师费的税务发票,以应对事后可能产生的检察。当时即使补开了发票,孟蕊也是按着没给我。而是选择择机行事(因为在20229月的信访投诉里,李承没有提及慧萃嘉怡律所没开发票的问题。)之后,河东区司法局的曹科长,联系了孟蕊律师,并商谈退回律师费的问题。起初,孟蕊律师是同意退还的(有录音为证)。过了两天后,孟蕊说害怕退还后,可能默认她是有错的,而产生后续的更大的负责和赔偿,而改变主意,拒绝退还。而河东区司法局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表达的态度也是模棱两可的,没说孟蕊有错,也没说孟蕊没有错。事后,李承与曹科长交流,曹科长让李承向天津市律协,提出投诉。因为李承当时,见河东区司法局态度模糊,不明确。又忙于向原审的东丽区法院进行第一次的刑事再审,去天津律协的路途较远。投诉律师暂时就搁置了!而天津第三中院,提出冤案难翻的症结所在后,李承更发觉投诉律师的必要。2023年初,遂向天津律协提出正式投诉。但是天津律协受理李承的投诉后,采取不回电话(受理投诉的负责人,对李承无电话方式的任何交流);无现实的见面(究竟是谁受理的投诉?至今也不知道!哪怕坐下来认真沟通约谈一下?也是没有的!);不开庭(前两个方面,都没有。开庭,就更不可能了!)天津律协,暗箱操作,对李承的投诉孟蕊律师的事件,采取“三无”模式。甚至,至今连受理投诉人的名字,都不清楚!可谓一点都不正规,不严肃!第一次天津律协的受理,给李承驳回。李承不服,并提交了驳斥律协的复查申请。而之后天津律协受理的复查,也给李承驳回了。天津律协采取的就是李承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的原文照抄,和孟蕊律师提交的答辩书的内容。天津律师连孟蕊律师不开发票的事情(违法律师法),都轻描淡写!这一点连司法局事后都感到惊讶。在天津律协那边,投诉人成了弱势群体。律协变成了律师的娘家,把律师保护了起来!天津市司法局说:律协做的决定,相对来说法律效力不足,且不能被复议,只能作为参考而已。建议我们进行法院的民事起诉。遂向河东区法院进行诉讼!李承并同时,向河东区司法局进行正式的投诉!(非信访方式)河东区司法局于2023830日,做出处理意见书,大致写:已经认定慧萃嘉怡律所,当时不及时开具税务发票的错误,已违反律师法。现已对该律所提出整改批判。而其余的投诉孟蕊律师的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里,怂恿认罪认罚,欺骗当事人,没有办理取保候审等不尽职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范围。让李承向法院起诉。等于河东区司法局,只对该律所不开发票问题,进行了处理。而最核心的律师代理案件过程里的种种懈怠、失职、诱骗,导致的李承冤案,则显得无能为力。虽然不开票,并非我们起诉孟蕊律师的重点。但是,此不开税务发票的行为,体现了孟蕊律师的职业操守、素养问题,可谓见其微而知其全。连发票都懒得开,那么之后更严峻、重要的案件里的辩护过程、环节、事项,则可想而知的懈怠和不尽职了!

李承的刑事案件实际情况及审理过程是:李承于202186日被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本人是202185日聘请的慧萃嘉怡律所的孟蕊律师),一开始孟蕊律师就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李承不是重罪或恶性犯罪,理应可以获得取保的资格)。而孟蕊律师,当初对看守所之外的李承父母(本人及李文昌)是只字未提关于取保的事宜,说明孟蕊根本就没给李承办理取保申请,此是孟蕊作为律师重大失职之一,当初最能体现律师职能作用的事情就没给办。那么,之后的更重要的案件里的辩护阶段、事项,就能可想而知了。孟蕊不仅没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而且最初去看守所见李承的时候,一上来就怂恿李承赶紧签写认罪认罚和赔偿案件对方张伟20万元。(案件事实是:案件对方张伟在案件里是率先对李承发起寻衅滋事的人,且重击李承的颈部左侧,李承无奈加以制止和控制。在案发过程里,李承并没有殴打张伟,只是扑倒张伟后握着其双手手腕,等待警察的到来。案发是在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头,导致案发真实情况证据缺失,在场只有三个人:李承、张伟、张伟妻子韩富亭。李承当时独居,所以李承必须对寻衅滋事的张伟进行控制。警察到场后,张伟妻子韩富亭说谎做伪证,还诬陷说李承拿刀呢。事实显明韩某当时是说谎(此点可证:韩富亭,此人说谎成性)。因为,案发过程里,李承并没有殴打张伟。所以,警察到场后、在派出所里,张伟皆没有任何肋骨被打或有伤的说辞、表现、警方记录。李承父亲李文昌,案发后闻讯赶到派出所也能作证。当时,张伟只说嘴破点皮,派出所方面给其嘴部拍照。当时张伟的案件表述和影像记录只有嘴破皮这一个事情。案发转天的凌晨,民警开车把李承、李文昌、张伟,送到小区楼下。张伟当时先下车并直接上楼回家。之后,张伟莫名其妙冒出了一个肋骨二级轻伤的情况,并看病且去司法鉴定。张伟及其妻子韩富亭共谋虚假口供,说:张伟肋骨的伤情,是当时李承用肘部打的!派出所方面,鉴于张伟之后出现的伤情和执法记录仪拍到的李承压着张伟身体,握着手腕的镜头。就初步判定张伟肋骨伤情大概率是李承所为。之后,就一步步的把李承陷害成为了故意伤害罪。此案里疑似是案件对方张伟,就是因为他知道拳击了李承颈部,怕李承之后要他赔偿或张伟可能负担的刑事责任,就害怕的回家自行做一个肋骨轻伤,以此可以规避抵消他自己应负的刑责。并伺机寻求讹诈、陷害李承的机会。)而且,这个张伟在案发的之前、之后,都有过多次报假警、恶意跟踪尾随李承的情况,说明张伟此人可能有精神及人格的问题。)

李承的冤案,还有本人徐玉华的一个失误。就是20201212日,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鉴于李承在与张伟的肢体接触事件里,李承不认可张伟事后出现的肋骨伤情,认为是张伟与派出所民警串通的阴谋,来虚假的讹诈钱财。李承就没有去进行案件的初期调解。1212日当天上午,初期办案民警陈哲就与两名民警,拿着故意伤害罪的调查令,将李承带到派出所里。(过程态度蛮横)本人亲眼见证此情景,当时本人害怕民间流传的派出所民警会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的传闻。越想越后怕,本人就在中午赶到派出所并违心的向民警说出李承在16年前(2004年)在安定医院住院的情况,期望派出所民警因此能善待李承,别欺负或殴打他。(当年是李承因疑似灵异事件,李承问诊于安定医院,被医院方面粗暴的误诊为精神分裂,强行违法的带到住院区进行观察。那些年,安定医院类似强行抓人的纠纷,是很多的。当时相关部门对安定医院的监管是缺失和不足的。当时医生说看见鬼,是精神分裂的可能,需要住院观察。我们当时就轻信了。就同意了住院观察。就是因此,李承当年被小题大做的落了一个安定医院住院的“案底”。)而民警给本人做了相关情况的笔录,事后上报给东丽区分局,分局责令给李承做精神鉴定。20215月,安定医院给李承做司法鉴定,问及2004年的事情,李承当时谴责了当年个别医护人员粗暴违法的恶劣行径。之后,202171日,司法鉴定出具结果为:李承在案件里是精神分裂。鉴定结果出来后,李承及李承父母(本人徐玉华、李文昌)都不认可且没有签字。而金钟街派出所当时无视李承及家人的对鉴定结果的不认可,只因在李承与张伟的肢体接触案件里张伟事后出现伤情且张伟夫妻合谋的假口供指证张伟伤情是李承所打,这时又出现了一个打破平衡的司法精神鉴定结果,就以此默认李承在案件里是不受控制的精神病发作把张伟扑倒对张伟进行殴打导致张伟受伤的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精神鉴定结果出来后的1个月后(202184日),将李承传唤到金钟街派出所,并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刑事拘留于金钟街派出所,体检后(即202186日)将李承转押于东丽区看守所,等待刑事审判。)

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关押初期,坚决不同意孟蕊律师提出的认罪认罚和赔偿张伟20万元的扭曲是非、违背良知的提议。并每次会见时候,都据理力争的说出案件里派出所办案的错误和张伟事后出现伤情的疑点问题。每次都被孟蕊律师,用各种话术和借口进行无视、搪塞了!孟蕊对李承的案件内提供的线索和对案内诸多的疑点,始终是置若罔闻、不理不睬的态度。孟蕊律师,在李承还没有表达和签写认罪认罚的时候,且在李承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她就私自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攀谈。先行代李承向张伟认罪,并提出要多少钱能出谅解书的事宜。当时,张伟就高兴了!志得意满的,开口要20万元,可以了事!(据说张伟看病的钱,最多只有800元。甚至至今我们也没有看到张伟看病的相关真实医院单据。)孟蕊律师就把这20万元的提议,转达给李承。说:只要李承答应这20万元,张伟就对李承不起诉,不追究,一切事情都完结了!且称李承能很快从看守所里出来!当时李承坚决不同意!并一再提出案件的诸多疑点问题及派出所办案的不规范,李承不断要求孟蕊要给他积极做辩护!并明确表达不认罪的意愿!孟蕊在那时一贯的就是对李承说:你再考虑考虑,你肯定有罪啊。不必辩护了!示意李承,只有认罪和高额赔偿,这一条路是最佳方案。其他的方式,都是错的、不好的!李承有没有犯罪,他自己在案内最清楚。所以,起初李承在看守所前两个月里,坚持的回绝孟蕊的那些认罪和高额赔偿的提议!而且,在多次看守所会见过程里,孟蕊没有向李承表现出哪怕任何一丝毫,为李承的刑事冤案进行调查、反诉、辩护的意向。在这个李承等待开庭判决的期间过程里,东丽区看守所103监室的恶劣生存状况,也起到了很大的不良影响了。首先,东丽区看守所的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低级且老旧,平时没有饮用水,只能是在押人员家里上钱购买才能喝那些低劣的瓶装水。如果不上钱,只能喝自来水。没有温水洗澡,都是凉水冲洗!到了9月底,凉水阴寒刺骨。灯管24小时照着!空间狭小,在押人员有时多到人挤着人,睡觉翻身都困难。而且,103监室内还存在牢头狱霸现象,民警管教委任地痞流氓作管理监室的人员,每天对其他在押人员发号施令,作威作福,非打即骂,安排不公平的劳动分配。尤其是看守所里,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则,是夜里必须有两个人进行站岗值班。牢头狱霸,见李承身上没有纹身,又老实巴交的素食者。就长期安排李承凌晨时分起来,进行2个小时的站岗值班。监室内睡觉打呼噜,还会被弄醒。李承不仅在看守所关押期间,长时间每天只睡4个小时左右,且关押期间被在押人员李根殴打,导致李承身心受到巨大煎熬和摧残。加之,孟蕊律师在会见李承的时候,不打算为李承做任何的无罪辩护和案件调查及反诉,只会用各种话术、伎俩、私自虚定的大刑期,来吓唬、威逼、诱导李承赶紧签写认罪认罚,并达成张伟期望得到的高额赔偿金。等于是孟蕊律师在东丽区法院,还没有判决李承有罪的之前,就把案件的裁决权交给了张伟手里!催促自己方的当事人李承,向张伟进行认罪,并付出赔偿。孟蕊律师在本身疑点重重的案件里,不给当事人进行任何辩护,只会认罪和谈赔偿的事情,当时孟蕊的真实身份,已经不是律师了,而是民间媚俗的私了者!丧失作为律师的本职!(与请律师为了伸冤背道而驰)

且孟蕊让自己,私自变相的成为了法院开庭之前的案件的判决者和诱导执行者。我家花费3万元,请的这个孟蕊律师。实际产生的效果是:我们为案件对方请了一个辩护律师,催促李承赶紧认罪和付出高额的赔偿。我们的律师,为争取案件对方的最大利益和最高意愿而努力着!这,完全与我家请律师为李承伸冤的目的,事与愿违!李承在看守所里呆了2个月后,身心、意志逐渐在衰弱。期间又没有自己律师的精神及辩护支持。李承逐渐感到绝望!是孟蕊律师的不尽职,让身处看守所的李承看不到希望。孟蕊律师,采取私自虚设大刑期的方式,恐吓李承。跟李承说:如果李承不认罪,不赔偿张伟。李承将被判处1年半的刑期,转押于监狱里。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里,已经备受煎熬。如果再去监狱,李承(当时心想)还不知道监狱是否比看守所境况更恶劣呢?李承因此当时就害怕了!孟蕊律师,经过2个月的不断洗脑。李承终于上当了。答应了认罪认罚,并协商后赔偿案件里寻衅滋事并回家自行做伤的张伟5万元!关于李承认罪及赔偿5万元的事情,孟蕊律师还对看守所之内的李承和看守所之外的本人及李文昌,进行过欺诈、虚假承诺。相关材料,见河东区法院李铁法官收取的相应材料。(这里不赘述)

李承清楚的记得:孟蕊私自恐吓李承如果不认罪会受到1年半的监狱刑期。但是这个说法,并没有见到检察院或法院的真实文书。等于是律师自己编造虚设的东西!用于诱导李承赶紧认罪和出赔偿,达到对方张伟的意愿。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和正式起诉书,是李承认罪之后才出具的!当时,检察院在争议案件里,证据不明确的情况,当时不敢起诉李承。(这是之后李承才逐渐回想起来的情节和意识到自己上当的后知后觉。)等于是案件是争议的,李承只是作为犯罪嫌疑人关押到东丽区看守所。但是,检察院还不好给李承定罪,等李承自己认罪了后,对应的有罪范围内的量刑和起诉,才跟着出来了!这一点,孟蕊律师比李承更懂!之后,李承才明白具结的意思。就是完结!孟蕊设计给李承冤案打的死结!

最终,李承于20211116日,被东丽区法院判决为故意伤害罪,7个月有期徒刑的1年缓刑监外执行。就这样,长年坚持素食的、信因果、重良知的李承,被进行了社区矫正,进行司法所的教育。此案,可谓天津司法历史里,可悲、可笑的荒诞案例!一个小案件,其实牵扯出许多方面、环节、部门的错误和问题!综上所述,所以此民事纠纷案具有争议大、情况复杂的特点。不适用于简易程序。而是应该联合东丽区公检法部门,进行复合式审理!脱离之前的刑事案件,去单审理此律师代理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是无意义的!同样,脱离此律师代理中对当事人陷害的民事纠纷案件,去再审李承的那个刑事案件,也是残缺的、不完全的。(毕竟孟蕊律师,真实的且比重很大的参与到了李承的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阶段里,并起到了她的“负作用”!)

李承近期将去东丽区检察院,进行刑事申诉。希望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此民事纠纷案件的时候,能联合东丽区检察院,协同的审理李承的这个刑事案件和案件里孟蕊律师起到的耽误、干扰、破坏的不良作用的<刑民纠缠的复合案件>!刑事与民事,互相辅助,缺一不可。能于刑事、民事,都能得到一个公正的裁决!

二, 李铁法官,在一审判决书里对于本人成诉缘由的表述,是比较到位和充分的(但有两处关键的疏漏)。

上诉人表示满意(成诉缘由内容,本人认可,保留。不撤销。)但一审判决书,忘写微信截图的证据和证人李文昌的证言。

三,反驳慧萃嘉怡律所说此民事起诉案件事实无依据和一味拿天津律协当挡箭牌等的说辞

首先,李承驳斥天津律协的两次决定书和孟蕊律师给到天津律协的相关答辩的材料,我已于此民事纠纷案件的开庭的3天后(2023811日,我及李承,去了河东区法院,亲自交给了李铁法官。对应材料见:<重要证人李承,驳斥: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给天津律协的所谓调查报告(进而驳斥:之前天津律协给出的2个驳回)> )【15页】

因为民事案件开庭之前,孟蕊之前给到天津律协的答辩书,没有展示给过李承,李承是开庭之后才看到被告的相关材料。慧萃嘉怡律所之前答辩书的上面的内容,大多是逃避责任、胡说八道、歪曲事实的。天津律协,在李承投诉后的“三无”处理方式,可见律协方面有很大的暗箱操作的嫌疑。(相关情况,上段文字已经表述。这里不再复述)

关于论述案件证据的问题,庭后2023811日,也提交给了李铁法官。对应材料,见:《原告徐玉华,对20238814:30开庭的(2023)津0102民初7961号的庭审笔录和庭审过程,进行一些论述》(关于微信截图、律师会见)

四, 对河东区法院做出的初审审理结果的一些看法

原审河东区法院,把东丽区法院给李承做出的一审判决书的内容,照抄一遍。意思是:东丽区法院,已经认定李承的犯罪事实是真实的,确凿的。(如何证明:孟蕊律师有错呢?)

但是,这个事实、确凿是什么等级的?是完全记录的真实影像事实?还是推理出的犯罪嫌疑而间接成罪(没有直接证据)? 作为非审理辖区的河东区法院,是无力也无心去深究的!照搬东丽区法院给出的刑案一审结果内容。此点我谅解。

上文,已经说到:东丽区检察院,当初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敢给李承起诉、量刑定罪。等李承被孟蕊律师蛊惑、洗脑成功后,签写了认罪认罚书后,才出具的起诉和量刑建议!等于案件不是检察院审理后判的,而是李承自己被孟蕊律师经过欺骗、恐吓、诱导,逼到一个有罪的范围里后被定的罪!

因为法院,不可能给一个无罪的人,写刑事有罪的判决书。既然李承自己往有罪的圈子里跳了。那么,法院也省事了(该查的,也不查了),可有法可依的就认定李承是有罪的,判决书就以有罪的路数去写。什么认定事实明确,证据充分。

因为案件对方张伟肋骨有二级轻伤,而李承又是肢体接触者。知道的,是因为张伟寻衅滋事对李承进行殴打,李承进行控制和阻止,张伟事后阴险的回家做伤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不知道的,认为李承去殴打张伟,给张伟打的肋骨骨折呢。既然张伟的肋骨伤情在那了,就等最大嫌疑人李承去认罪呢!认罪后“一切事实”都清楚了!不必费事调查深究了!而孟蕊律师,让李承认罪的阶段,并没有把张伟夫妻歪曲事实的口供,告知李承。等于李承认罪后,张伟夫妻的虚假诬陷的口供,也一并默认了吗?这样做,极为缺德和不合理!张伟寻衅滋事殴打李承,导致李承颈部左侧3年来,一直疼痛含有伤情。案件的实际本身,应该是张伟犯有故意伤害罪才对。而最终的结果,却是非颠倒、扭曲事实。张伟因为回家做伤,成为受害者。李承因为被打的4天后,才颈部开始疼痛,误认为过一段时间自然就好了,疫情期间怕麻烦,李承没去及时就医,没留下张伟打人的证据。(派出所民警当时也缺乏交流和指导)结果,张伟事后来了一个恶人先告状!把李承陷害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冤情,而请的这个孟蕊律师,还勾结案件对方张伟,各种算计、诓骗李承,在看守所认罪和高额赔偿,关押看守所100天之久。可谓丧尽天良!

李承虽然刑事案件一审后,没有上诉。(原因,上文已提及)。但是李承因为冤屈,之后经过了3个的法院再审。李承并没有认可:东丽区法院这个错误的判决结果!经过李承不断增加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基础后,李承是拒绝此冤案的!

对于河东区税务局,关于慧萃嘉怡律所不开发票的问题,是这样答复我们的。(李承亲自去了河东区税务局)税务局人员说:小型企业,在一年里如果被两次举报,且认定是漏税不开发票的问题,税务局才去实罚。所以,税务局只是出具整改通知,并提醒告诫。但此违规已记录在案,今后会密切观察。并不是像天津律协所说的,河东区税务局对此违规满不在乎,放任自流的态度。慧萃嘉怡律所漏税的行为,是肯定有的!河东区司法局,之后已追究认定。只是该所的漏税被举报次数不够和数目不算大(该所不开票的被举报,再多一次,税务局才去处罚。至于有没有其他的?我方则不知)。

至于,东丽区法院,是如何认定李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是因为孟蕊律师怂恿李承在争议案件里认罪导致的。上文,已经表述。(这里不再复述)。而河东区法院,依此李承的刑事案件,至今并没有翻案,所以认定孟蕊律师是在李承有罪的范围里,给李承做的之前的那个处理是正确的!

对于河东区法院的这个观点和概念,上诉人可以理解。但是,李承在派出所出警、侦查阶段的案件真实影像记录,究竟有多少人看过?究察过?有一个情况,可以作为参考。李承与张伟的案件,是2020825日发生的,金钟街派出所是1年后的202184日,才对李承进行刑事拘留。如果,李承之前在没有去做案件调解,且认定事实真实清楚的情况,为何案件要拖延1年之久呢?难判在哪呢?从这个1年多未采取行动,就可以知道,派出所侦办阶段,认定事实根本不清楚,证据不明确!如果事实证据都那么明确,李承早就进看守所了!何必等待1年呢?李承刑案信访新进展:2023917日金钟街派出所的毛所长,去张伟家建议张伟夫妻能对他们之前在案内说的口供进行发誓,而张伟夫妻当场表示拒绝。(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表现为心里有愧。)

五, 河东区法院一审判决书里显示:原告在起诉里,没有相关的证据。(此点描述,并非事实!)

:《徐玉华的民事起诉案件 补充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里面,含有:孟蕊律师怂恿李承认罪认罚,制造冤案(微信截图证据)13张 和 21段李承与孟蕊律师的微信聊天录屏(CD光碟MP4形式,并附有文字纸张解说13页)

对于孟蕊律师,在看守所里,怎么诱导、威逼李承的事实记录,证据确实缺失。因为看守所,对于律师在看守所的会见,是缺乏记录保存的。这是现在司法体系里,对律师的监管失职。个别律师也是因此而萌生歹念,进行缺德害人的勾当。此点,证人李承已经进行相关叙述:《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加大对刑事案件里律师的监管,不可再放纵自由,滋生隐性猫腻罪恶与欺诈型犯罪》(此提案已转交给:国家司法部)

在河东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之前,初审原告方(上诉人及案内的证人),给予河东区法院李铁法官的相关诉讼论述及证据材料,清单列表全部如下(请上级法院,进行调卷):

《民事起诉状(委托合同纠纷)》(31页) ,共2

孟蕊律师怂恿李承认罪认罚,制造冤案(微信截图证据)【13张】

李承与孟蕊律师的微信对话的录屏视频21段(光盘MP4形式,附带:纸张文字解说【13页】)

李文昌的《孟蕊律师自述曾被张伟威逼,如果李承案件胜诉,就去孟蕊的律所闹事及我能证明的孟蕊作为律师不称职的方面》(证人材料)[5]

孟蕊律师,是否在李承的刑事案件里,涉及刑事欺诈、协助案件对方敲诈的隐性犯罪?(是否适用:民事案件里再转到刑事立案的范畴?)【18页】

孟蕊律师在李承案件里的连环套骗局手段【9页】

对河东区法院立案厅在立案时候,立案女法官要求消除徐玉华起诉书内第234诉讼请求的质疑(望关注此问题并及时释惑)【2页】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1页】

对于李承的民事行为能力质疑的驳斥书(公告声明)【1页】

投诉孟蕊律师 补充材料(孟蕊,还存在两个欺骗、欺诈事项)【6页】

《原告徐玉华,对20238814:30开庭的(2023)津0102民初7961号的庭审笔录和庭审过程,进行一些论述

》【5页】(针对被告方律师在庭审时说辞的驳斥和看法)

《重要证人李承,驳斥: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给天津律协的所谓调查报告(进而驳斥:之前天津律协给出的2个驳回)》【15页】

《原告徐玉华,一审庭审笔录修改申请及内容》【4页】

《证人李承对庭审笔录修改申请、内容》【2页】

《证人李文昌对庭审笔录修改申请、内容》【2页】

20211023日,徐玉华给张伟5万元的证据》(拍摄谅解书图片)【2页】

《李承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修正书)》【1页】(东丽区法院此修正文件,可证明:李承案内并未发生取保候审的情况)

原告徐玉华、证人李文昌、证人李承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

原告方家庭关系户口本 复印件 1

慧萃嘉怡律所工商页面截图 (2页)

李承刑事案件卷宗(律师关系部分)复印件 1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1

【附材料2:本人起诉书】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退回徐玉华聘请该所律师作为李承的刑事案件辩护代理人的律师费3万元人民币。

2,因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作为李承刑事案件律师过程里的不尽职、猫腻做法,甚至存在用率先拟定的夸大刑期威逼、恐吓当事人李承,让李承尽快进行认罪认罚和赔偿案件对方,进而造成李承的冤案。因李承的案件,现在正在天津高院再审阶段。因案内之前存在认罪认罚,而阻碍极大。在许多本次起诉证据、材料基础上,请河东区法院判决李承签写认罪认罚是非真实意愿的,而是孟蕊律师敷衍不尽职、变相威逼恐吓所致。

3,因孟蕊律师在一审庭审前的敷衍懈怠、不尽职、私下种种的猫腻行为,而产生的李承案件的冤屈结果及多个案内耽误事项、局面(本应在一审阶段,进行的调查和反诉事项),因冤案给李承带来的人生多方面的综合损失,及事后费心费力追讨及维权的费用和代价,徐玉华(我家)保留之后进一步追究赔偿的权利。

4,给予案件当事人李承在此案庭审过程里,适当的发言权利。(李承的精神分裂鉴定结果,是错误、荒谬的。首先,我全家三口人始终对鉴定结果不认可、没签写。其次,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存在精神鉴定相关方面违规违纪行为。再次,孟蕊律师不向检察院提出我家对精神鉴定结果的质疑。)

5,此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承担。

事实与理由:

案情概况:

徐玉华在202185日与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签订李承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合同。合同里写有“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利益”。但是该所的孟蕊律师担任李承的辩护律师的过程里其作为律师职能是不尽责的、懈怠敷衍的。在李承多次要求及提供案内派出所违规错误及对方疑点的情况下,没有为李承做应有的、可行的无罪辩护。从始至终只会怂恿李承签写认罪认罚及赔偿案件对方、出谅解书,且孟蕊律师要求李承在开庭时候不要做任何自我辩护的行为,导致最终冤案的形成。给李承的人生带来诸多方面的巨大损失及给李承案件后续的申诉过程制造重重的障碍和问题!

(一审阶段对于案件当事人,是极其重要的。而孟蕊律师在这个阶段,该干的事情,几乎都没有去干。该争取的、该去调查的、该去提出质疑的,也没有去做。比如:案件对方张伟肋骨伤情疑点,派出所案发当晚违规失职行为,张伟的伤情鉴定质疑和派出所违规处理、掩盖事实,李承精神鉴定的质疑问题及派出所方面违规掩盖问题。在李承刑事案件里,明明存在大量疑点和派出所违规的情况下,孟蕊律师依然采用私下、偏门的给对方赔偿、出谅解书的简单、粗暴方式去处理、完结此案。不顾当事人李承是否冤屈?以图草草结束她在李承案件的代理任务。)综上所述,特此发起起诉。

一,合同里写: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利益。为何,孟蕊律师把李承这个疑点重重的案件,硬生生的促成为冤案了?

本人徐玉华是李承的母亲,也是李承的刑事案件内与天津慧萃嘉怡律所的孟蕊律师的律师合同签订者(合同于:202185日签订)。

我的儿子李承,因为一起涉及刑事的争议案件,于202184日被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并告知要将李承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此事的转天,我与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签订了3万元的律师合同,由孟蕊律师作为李承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旨为李承伸冤及辩护。(如果此案不是冤案,我家就不请律师了!请律师的目的,就是让律师去调查案内的诸多疑点、问题、进行专业的辩护。)

费用方面:最初孟蕊律师,提出要我家6万元。然后说:都是熟人了,就要你家3万元了。(我与孟蕊的母亲,之前是单位里的同事。)我当时就认为,孟蕊能做出价值6万元的律师能力和作用。(但从过程及结果来看,我家真的上当了。孟蕊律师在李承的案内,无任何积极的调查、反诉、无罪辩护。只会让李承做认罪认罚并督促赔偿,促成冤案,以为了让她的此次代理任务草草了事。轻松赚钱,懒于作为。愧对律师为当事人伸冤、求取公正的基本职责。)

发票问题:我是于202185日与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律师,签订的律师合同。当天,该所只给我:3万元的律师费收据及A4纸打印的律师合同。并没有给予和提及发票的问题!此3万元的正式发票,是该律所于2022913日才开出(因李承当时于20229月信访投诉该律所的孟蕊律师后,河东区司法局通知他们后,才开出的,属于被动及延迟1年多后的开票。属于严重违规!)从律师费开票的不作为,也能启示性的知道:其律师代理过程里的种种的不作为。连力所能及的开税务发票,都懒得去开。那么案件里的调查和反诉,就更懒得去做了!这个慧萃嘉怡律所,就是一个不正规,披着律所的外衣,不作为、懒作为,

坑人害人,无视国家税务法与律师法,不在乎当事人是否受冤的低劣律所单位。

本人徐玉华案内可知的孟蕊律师不作为、不尽职的情况:李承的这起刑事冤案,主要产生原因之一是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存在大量错误、违规的行为造成的。虽然本人,不是案发当事人,但是案件发生及之后侦办阶段的一些情况,我还是知道,并可以作见证的。比如:案发当晚,我的丈夫、李承的父亲~李文昌,及时赶到金钟街派出所,其可以证明当时对方张伟没有表述或体现其肋骨伤情或被打的任何情况。案发当晚的民警岳沫池,没有做任何当事人的笔录,和任何肋骨伤情的相关照片和视频记录证明。而且,当晚民警开车送李承、李文昌、张伟三人到小区楼下,张伟先下车,然后直接回家,其并没有直接去医院。所以,张伟之后产生的肋骨伤情,疑点极大!孟蕊律师,没有对此疑点和当晚派出所没有能证明张伟当时有肋骨伤情的证据问题,提出应有的调查和反诉!(案件对方张伟,是案件内的发起寻衅滋事者,并打了李承的颈部,他怕之后担责任,就回家自行做个轻伤,以此来抵消他应有的罪责或伺机日后进行讹诈为目的。)(张伟自行回家做伤的诡计,现在已经得逞了。通过孟蕊律师所谓的私下猫腻商议,成功讹诈我家5万元,出谅解书。并给了长年坚持素食的我的儿子李承刑事案底~故意伤害罪。李承在家里,连肉都不吃的人,最后落一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罪名,可谓是天津司法历史里一个悲哀、可笑的案例。此中必有冤情,李承在日后申诉里写了100多页材料,都是有理有据的。无奈一审阶段,耽误、错过的太多重要项目,在申诉过程里屡屡碰壁。这些后果,与孟蕊律师在一审里的失职、敷衍、猫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孟蕊律师对于李文昌案发当晚最关键的能证明张伟没有肋骨伤情的见证人,她没有进行任何的考虑和提及!是失职!

还有:当时的派出所案件侦办民警陈哲,因某种原因,没有及时与李承进行联系、询问及应有的指导。使得李承在案件内许多事情,都不懂,耽误了许多重要的判断和抉择。(案发是2020825日,与李承见面及记笔录是2020911日,整整是17天后。耽误了许多事情,属于民警失职。)

还有:当时的办案民警陈哲,没有及时通知及给予李承(或李承的家人),关于对方张伟肋骨伤情鉴定的报告复本。(按照相关规定,伤情鉴定报告复本,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给到案件内当事人双方手里。当事人双方,都有对伤情鉴定内容及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我家,至今没有收到对方张伟伤情鉴定的报告书。对其伤情具体情况、成因及派出所单方面提出的案件描述材料,是一概不知。更别说提出异议了。这是派出所侦办阶段的严重违规和掩盖“某些事实”。孟蕊律师,对此情况连提也不提,一心只想着认罪认罚,赶紧轻松的结束此次律师代理任务,才好!

(民警陈哲,于2021年初,因为工作不利,态度问题,屡被投诉,就从金钟街派出所调离走了。)

还有:因为案件是在楼道里发生,开始及过程,是一个未知。没有摄像头相关记录。所以,当时即使对方张伟有了“肋骨伤情”,对于案件来说,依然属于争议案件。(没有李承真实的打人或发起寻衅滋事之类的证明。)(同样,也没有对方张伟发起寻衅滋事的证明。)但是,案内之后有一个重要参考。就是李承是案内率先、主动、积极发重誓的人。(以发重誓,证自己的清白和证明张伟才是犯罪打人的一方。)而对方张伟及其妻子韩某,至今心里有愧,不敢发誓,对发誓抵触、躲躲闪闪。张伟和其妻子韩某,在案内串通假口供,歪曲案件真实情况,说:李承当时怎么打张伟的肋骨,把张伟回家自己做的轻伤,附和在两人串通好的假口供上。对李承进行陷害与讹诈。因为楼道里没有摄像头,大部分案件内的证据是缺失的。所以,最初定为争议案件。案件一直就拖延着!

之后,给李承做了一个精神鉴定,以求案件的突破口。是金钟街派出所委托天津安定医院内的司法精神鉴定所做的!于2021511日,李承去做的司法精神鉴定。于202174日,派出所民警岳沫池通知我家,去派出所看精神鉴定报告结果。我与李承去的,得知是精神分裂后,我们坚决反对,不认可,不签字。而民警岳沫池对我两人进行威逼利诱,说:签字了,李承就没罪了!(把案件强行推为:李承有精神病而去打人的情况。)我们依然不签字!而民警岳沫池,见我们不签字,就让我们走了!这里,又出现派出所民警的一个大的错误。这个精神鉴定的报告书,也、又没有给到李承和我家人手里。(与之前的张伟伤情鉴定报告一样的处理。)

派出所方面,继续违规,掩盖“某些问题”,不让我们去提出异议。这个精神鉴定报告复本,是李承在一审判决完冤案之后的20229月底,才向河北区建昌道派出所的王长来民警提出诉求,王警官驱车去东丽区法院档案科里调取的。

李承看到后,才方知为何当时派出所方面没有给到李承手里。因为鉴定报告书后面写有:当事人可于多少天内、通过什么渠道提出异议,如果逾期,则视为默认。因为,派出所的民警陈哲、岳沫池,都在2021年初,就被李承在天津公安平台里投诉过,他们也确实存在违规错误的地方。而案件需要一个及时的了结和突破。所以,给李承落实了这个精神鉴定后,派出所民警的错误,也可被大致忽略不计了!案件,还能尽可能早的完结(定李承是精神病打人,就完了。)而孟蕊律师,对于此情况,没有对检察院、法院提出应有的质疑。懒于作为的孟蕊律师,甚至也要固定这个精神鉴定,因为李承如果还是定为精神分裂的话,日后李承对孟蕊律师提出律师代理过程里的不尽职相关投诉或起诉的时候,就很困难!

而这个精神鉴定,也把此案的张伟寻衅滋事并打人的真实情况,歪曲为李承有精神病去滋事伤人的冤案!(而这个错误的精神鉴定与派出所对于精神鉴定报告的违规操作,也是孟蕊律师敢于在代理李承案件里可以去敷衍、懈怠、不尽职的资本和“借口”。)孟蕊律师一心只想着如何让自己的代理过程里能够省事省心,不得罪任何人才好。把钱轻松赚到手,为核心宗旨。不管当事人的死活?在案件里是否蒙受冤屈?

还有:在李承于20211116日接到的东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里,出现的错误:写李承在202184日就被东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818日才被正式逮捕。而事实是:20218617点多,李承到达东丽区看守所后,直至20211116日中午,才从东丽区看守所里被释放。 整个是100天的关押时间!一审判决书里,出现如此的错误,孟蕊律师一点也没有提出,一审之后孟蕊就拍屁股走人了!至于判决书里有没有错误,她毫不关心!

据说此案里寻衅滋事并回家自行做个轻伤的张伟,他“看病”的总体费用,只有800多元,而且孟蕊作为此案的、我家的律师,也没有向对方张伟提出要看相关的其看病的三甲医院的正式医疗单据。等于是至今,张伟看病所有单据证明和给李承定罪的核心要件~伤情鉴定报告,我们依然没有看到!之后发生的5万元谅解费,也是基于孟蕊律师能力低、对案件敷衍应对,只图自己省心省事不去调查案内任何疑点,不敢找派出所错误。只一味威逼劝说李承认罪认罚并进行赔偿,诱以只有这样一条路,才能尽早从看守所里出来!而产生的结果和局面!如果孟蕊律师,能为李承争取做无罪辩护,李承会去做认罪认罚吗?(认罪认罚,是孟蕊给李承2个月的长时间洗脑、刑期恐吓,导致李承绝望的变相结果。)

如果,孟蕊律师在这个存在大量疑点和侦办错误的案件里,能为李承做无罪辩护,这个认罪认罚和赔偿5万元的大冤屈、大损失,怎么会产生呢?本身此案的涉及的费用,都没有3万元!我们是为了给李承伸冤疏理,才找的律师。捍卫公平公正!结果,不仅3万元律师费白花了,还让孟蕊律师落实了这冤案!并附带又损失了5万元的所谓赔偿费。(因为孟蕊律师,明知我们全家不认可、不签字于李承的精神鉴定结果。她没有为我们提出异议,现在李承的所谓“精神分裂”结果,依然摆在那!也是一种“案底”。)案件结束后,李承在微信里向孟蕊律师提出:既然让我认罪,为何当初不把案件对方的口供内容,跟李承说出来呢?否则,如果不念对方的口供,对方瞎说什么内容,李承都一并认下吗?孟蕊说谎应对:当时,没给你念。但是,口供内容都给你的父母说了。他们认可了! 作为李承的母亲徐玉华,包括李承的父亲李文昌,当时根本没有孟蕊事后对李承说的这种情况。我们至今不知道,张伟夫妻究竟说了什么口供?

从这些情况可知,孟蕊律师在李承的案件里,除了落实冤案、宽容派出所的错误、放纵对方张伟伤情疑点、保护错误的精神鉴定,怂恿李承认罪并赔偿之外,是毫无作为!不积极!不正面!没有为公平公正发声、出力!还在税务方面瞒报违规。可谓是天津律师界的一个低级、差劣的律师典型。特向河东区法院正式提出起诉!

二,律师合同代理的刑事案件里的当事人李承的论述部分:

(虽然现在李承的案底相关记录里,有李承被定为精神分裂的那么一个结果?但是,这个鉴定结果,是极其荒谬与错误的。鉴定结果,当初我们全家(李承,徐玉华,李文昌)都不签字,不认可。我们即使请了律师,但是孟蕊律师不向检方提出我们家对李承精神鉴定的异议。导致,检方还以为我家都默认了呢,这本是律师的失职。却让李承至今背负一个莫名其妙的精神鉴定结果。我家事后,多方投诉无果。)

(注:因为徐玉华只是律师合同的签订者,而大部分律师的代理过程都是由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时候进行接触的。所以,以下诉状的描述,都由李承作为第一人称来陈述。)

本人(李承)因为一个涉及刑事的案件(我作为所谓的犯罪嫌疑人),于202184日被关押进入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体检后又于202186日转押于天津东丽区看守所。所涉及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本人在进入看守所之前,就从20211月开始,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办案里的种种错误和猫腻!比如:向天津市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和东丽区督察部门投诉,但是没有结果,督察与民警,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掩盖错误。导致我最后还是被关进了东丽区看守所!此案里存在有许多争议、可疑的部分及派出所民警办案过程里的漏洞、懈怠、不告知、不指导,及民警受到我的投诉后在案件的侦办阶段对我的算计及陷害行为!所以,我们家在我被关押进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之后(即:202185日),及时就请了律师(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因为是冤案,我们家才请的律师。如果不是冤案,我们根本不会请任何律师的!

可惜这个孟蕊律师,根本就没有受理刑事案件的能力,也没有为当事人进行应有的抗辩、反诉、案件内调查的意向和能为!我在东丽区看守所的视讯房里,第一次会见孟蕊律师,她就最开始要求我及早进行认罪认罚,赔偿案件对方的张伟20万元。当时,我不同意!而且我也跟她说过多次:此案种种的不公正,派出所侦办阶段的种种疑点、错误、问题!而孟蕊律师,就是置若罔闻、不予听取!一味屈从派出所和检察院初步的案件错误判断。为了她自己图省事,不去调查任何。只会不断怂恿我认罪认罚,给案件对方赔偿出谅解书,能及早从看守所里出来!她说:已经见过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岳沫池,也见了案件对方当事人张伟。去了张伟的家里攀谈过!(孟蕊在没经过我允许和在我没有认罪时候,其自己就私下擅自去见案件对方当事人,其作为我的律师就最开始以我有罪的态度,与对方张伟去谈赔偿的价格问题;并和违规违纪的民警岳沫池,私下会面。)像孟蕊这种媚俗、市井性质的律师,在案件里就是左右逢源,甚至寻求两头吃的机会。更不可能去得罪派出所民警,找派出所的错误与违规。

之后她对于我李承案件里的敷衍处理和猫腻操作,就不难想象了!

我认为孟蕊律师所说的,所表现的很可疑!我家花钱为我请律师,是为了给我一个公平公正!捍卫我的权益和洗刷冤屈!结果,请了一个专门只会认罪认罚的律师,究竟要她有什么用呢?而且,很可能孟蕊与民警岳沫池,以及案件对方的张伟在案子里两头吃!既拿我家的3万,又收了对方张伟的好处!否则,为何我的律师,在作为我的代理律师期间,一点不为我做真实、有效的辩护和反诉呢(即:质疑案件里派出所侦办过程里的问题和张伟的伤情来由的可疑情况?)一点不找派出所侦办阶段的错误呢?不找案件对方张伟的疑点和问题呢?一味只有催促我认罪认罚,给对方钱~了事!真的让我极为寒心、失望!我家的3万元,白花了!

孟蕊,就是一个拿着当事人的律师费,到处交朋友!到处不得罪人!到处左右逢源,在谁也不得罪的情况下,还把律师费轻松给挣了!一点不出真力,不去调查和反制,不去质问案件里那些争议点,不去有效的抵抗!没有尽到律师应有的维护当事人公平公正及权益的作用!毕竟案发当晚,我爸爸(李文昌)也及时赶到派出所,能见证:案件对方张伟并未提及丝毫肋骨伤情问题和张伟当晚直接回家并未直接去医院的真实情况(张伟之后的伤,存在其自行做的可疑,以此对我进行陷害和讹诈)。我家三口人,也对所谓的精神鉴定结果,表示反对。而孟蕊律师对这些情况,却丝毫不向检察院或法院进行提及和辩护,压根没考虑为我伸冤!只想草草的、及早结束此案的律师代理过程,早点休息,去忙她的别的代理案子。

如果一个律师,只会认罪认罚,我为何要花费3万元,找她为我辩护呢?(我自己弄,自己认罪,有多好呢?)这种只图自己省事,不愿付出真力,不办正事的律师的存在,只能让天下多几起冤案,造成纵容奸邪与丑恶的结局,泯灭正义与良知!扰乱律师行业的环境和口碑!孟蕊律师对我提出的案件的争议疑点不理会,不作为,懒于付出。最终造成此冤案,给我的身心、名誉、人生等很多方面带来损害!

而且,孟蕊在我家给对方张伟5万元以后,她在我开庭前的看守所视频对话里,还嘱咐我说:开庭时候,你千万别说话,只是默默答应,表示肯定就对了!有任何的质疑和反驳,5万元的钱就白花了!(事后,我才觉得孟蕊是真缺德啊!我在看守所,等了100天,等来的就是最后的闷声不语,承受冤屈?)这3万元花的,真寒心!我家是真够愚昧的,够瞎眼的!孟蕊不为我做有效辩护,最后还阻止我自己为自己辩护。使冤案结结实实的落定。(所以,我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孟蕊在与派出所违规民警岳沫池和案件对方张伟的私下沟通里,达成了某种猫腻关系与计划。即:让孟蕊律师在李承的案件里不为李承做任何有效的、积极的反诉、调查,争取在一审开庭前,尽可能让李承自己认罪认罚,完成司法程序之外的赔偿目的。这样的话,派出所民警岳沫池的案内违规错误,则可被忽视。对方张伟伤情的疑点,也不会去查了。公检法,省事了!律师也省事了!违规的民警被保全了!案件对方张伟,不仅安枕无忧且拿到他的讹诈为目的的钱了。)

事后才觉悟:等于我的刑事罪名,是我自己李承给自己判的!并不是由法院判的。因为是冤案,判我刑期的条件不足,所以法院不好处理。 不如让我李承自己定自己的罪,来的充分、不纠结。因为我家的3万元律师费,是趸交。当时一并给完,这也导致孟蕊律师拿到3万后多少有恃无恐,占据心理的上峰。因为她知道,现在的司法体系里,事后投诉律师,比较困难,很难定她的罪。所以,她不作为,并坑人害人的成本很小。关押在看守所里的当事人,各方面都处于被动,与家人断绝来往和交流。她从中可以左右哄骗,从而左右案件的发展。我家请律师,不是免费的,不是花了300元,而是30000元。我的认罪认罚,是我在看守所里于202110月份后期签写,并不是最开始就签写的。我若最开始有志于认罪认罚,为何我不在刚进看守所的8月初就签写呢?(我的认罪认罚,为何要经历2个月?说明:我的本心,根本没有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是我之后无奈、绝望后的产物。)

孟蕊在微信里说过一句:我和检察院,让你李承认罪认罚,当时多费劲啊! (此话说完,是孟蕊当时10秒后删除了。)

我家赔偿张伟的5万元,也不是检察院或法院提出的方案和执行建议。这个5万元,也是孟蕊律师私下与张伟产生的猫腻方案。(本质并不正规) 因为,赔偿后,对方才能出谅解书。所谓的在冤案里,降低我的罪责或刑期。孟蕊在看守所里说:如果不认罪,不赔偿,我李承将判处1年半的刑期,进入监狱劳改,有一个实刑的案底!如果给张伟20万元,不仅能早早从看守所里出来,还能对我不起诉。张伟之后,见讹诈不成20万元,就依然对我进行起诉。给我一个刑事缓刑的案底。所以说,不仅是认罪认罚,还是赔偿5万元的这些方案,都是孟蕊提出并运作的!所以,认罪认罚的错误后果和非正规的5万元过度赔偿,能和孟蕊律师无关吗?事后,孟蕊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的?(如果我家没请律师,我发生的认罪认罚,纯粹就是我自己的事,怪不到任何人。但是,我请了律师,过程里若发生的认罪认罚,律师必须付出责任,不可逃避和推卸。而且,在我的卷宗里,孟蕊律师没有任何去调查案件诸多疑点的痕迹和记录,更没有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质疑的相关痕迹和记录。还不让我在庭审里说话和反驳,可谓把这个冤案做的严严实实的。最后,再说:认罪认罚,是个人行为,与律师无关,多缺德啊!这究竟是恶魔律师的歹毒用心与计划?还是司法体制、机制的漏洞和弊端?让这种低劣律师,能轻松赚到钱,还能完成玩人、害人的变态目的? 事后,无法对其进行惩罚和追责?形成司法环境里的乱象?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制造冤案?)

孟蕊律师,除了开车来看我,跟我聊聊天,劝我认罪认罚,诱导我给对方钱出谅解书,她能及早结案完事之外。请问:孟蕊,做到了具有建设性的,良心的为我进行辩护、质疑、调查,洗刷我的冤情的实质努力了吗?(根本就没有!)我在看守所里,孤立无援,见不到家人。唯一能为我伸冤的人,只有我的律师。唯一的希望就是律师了!结果,就是这样不出真力,不办正事的律师,我最后能不绝望吗?自我捍卫公平公正的意志,能不溃散吗?

最终东丽区法院,判处我缓刑1年,留有故意伤害罪的案底!我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对案件的真实性质,是极其不公正的!案件对方张伟当天大晚上跑到我家门口用脏毛巾抽打我,我被迫扑倒他,然后他击打我咽喉部位,我无奈把他控制住(只握着他的手腕而已)!然后,他知道他打了我的咽喉,他怕担责任就回家自己做伤陷害我或能抵消一下他的责任(起码,能变成互殴)。2个月后出示肋骨伤情,给我安一个故意伤害罪!民警也帮助张伟夫妻,来算计我!替他做伪证。从头到尾,属于丧尽天良!违背良知!助长奸邪!因为,我签写了认罪认罚,使得我进行案件再审的道路,可谓困难重重。等于我家花钱,请了孟蕊律师,反而找了一个促成冤案的,加固冤屈的,日后还难以伸冤的障碍!如果此委托合同纠纷,没有给我一个公正的裁决,我今生不再相信任何律师!

1,先了解一下李承这个刑事案件的真实情况:

2020825日当晚,我从自家家门刚出来,我的邻居张伟(好像遛完狗也正回来),他看见我没有任何身心准备的情况,他随即就拿擦他家黑狗的脏毛巾,跑过来对我进行抽打!我当时受到突然的袭击(被惊吓到了),就随即往外推他,然后顺势扑倒他(当时我只想及时制止寻衅滋事的张伟接下来的行凶行为)。扑倒张伟后,在刚倒地状态未稳的刹那,张伟用右拳重击我的颈部左侧。我感到疼痛,就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张伟手一缩。张伟被咬停顿的刹那,我此刻趁机用双手牢牢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我的两个膝盖顶着地面,我的胸部与张伟的胸部平贴着(受力均匀)。控制住了张伟。此动作,就开始僵持着。(过程中,我高声斥责张伟的寻衅滋事行为。) 张伟妻子韩某见大晚上的如此僵持,就报警了。(当时应该报警的人,是我才对。可是,我一个人住。正在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我怎么打电话报警?)

然后,金钟街派出所的四个警察,就来了!我看到确认是警察后,我立即松手起身。张伟妻子韩某,当时下楼接警察的时候,还向警察谎称我拿刀呢!(这夫妻俩的品德有多差?)在这个过程里,我只是握着张伟的双手手腕,并未击打张伟的肋骨部位,而张伟案发当晚在派出所里也未表现出任何肋骨的不适及说辞。(我爸爸李文昌当时也到场,可以见证。) 但是,这个张伟之后回家后,疑似给自己做伤,莫名其妙的出了一个肋骨二级伤情。把我陷害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当晚派出所方面,没有进行任何笔录,也没有任何视频或图片,证明张伟肋骨被打或有伤的情况及他本人的相关描述。)(张伟当晚直接回的家,没有直接去医院。)(他的伤情很可疑)

此案的整个案发过程,就是这样的。(附本人李承的重誓:如果我以上所述,不是案件当时的真实情况。我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

我也同时要求张伟夫妻也能如我这般发重誓(对于他们俩说的案件口供),但是此要求始终未能成形。此俩人至今对发誓,躲躲闪闪,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表现为心里有愧。

李承的这个涉及刑事案件案发过程的内容,叙述完毕。

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对方张伟率先在李承毫无身心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对李承发起寻衅滋事,然后李承合理的对其加以适当的控制,仅此而已。但是,案发楼道里没有监控,对于张伟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记录和证明。这就需要律师,去调查和为被冤屈的当事人李承,进行应有的辩护(无罪辩护)。但是,我的律师孟蕊,并没有做到她应做的!反而,积极努力的去落实这个冤案(要李承认罪、赔偿~了事),对于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与歪曲事实的给李承的精神鉴定,皆没有提出应有的质疑!孟蕊律师属于明显的、严重的不尽职!

2,我家花费3万元,请了一个只会认罪认罚的制造冤案的律师?

孟蕊律师,根本就没有受理刑事案件的能力,更没有为当事人辩护、反诉、案件内疑点调查的能力!我在看守所的视讯房里,第一次会见孟蕊律师,她就最开始要求我及早认罪认罚,赔偿案件对方的张伟20万元。当时,我坚决不同意!而且我也跟她说过多次:此案里种种的不公正,派出所侦办阶段的种种疑点、错误、问题!我爸爸李文昌能证明张伟当晚没有肋骨伤情的表现,派出所也没记录任何相关伤情的东西。张伟先回的家,没有直接去的医院等案内情况与线索。而孟蕊律师,就是对这些疑点置若罔闻!只有不断怂恿我认罪认罚,给案件对方赔偿出谅解书,能及早从看守所里出来!(孟蕊的代理辩护理念,可谓简单、粗暴、低劣。)她说:已经见过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岳沫池,也见了案件对方当事人~张伟。去了张伟的家里攀谈过!

我认为孟蕊律师所说的、所表现的很可疑!我家花钱为我请律师,是为了给我一个公平公正!捍卫我的权益和洗刷冤屈!结果,请了一个专门只会认罪认罚的律师,究竟要她有什么用呢?而且,很可能孟蕊与民警岳沫池,以及案件对方的张伟在案子里两头吃!既拿我家的3万元,又收了对方张伟的好处!否则,为何我的律师,在作为我的代理律师期间,一点不为我做真实、有效的辩护和反诉呢?(即:质疑案件的派出所侦办过程里的问题和张伟的伤情来由可疑情况?)一味只有催促我认罪认罚,给对方钱~草草受冤了事!真的让我极为寒心、失望!我家的3万元,白花了!

孟蕊律师,除了来看守所看我,跟我聊聊天,劝我认罪认罚,诱导我给对方钱出谅解书之外。请问:孟蕊,做到了具有建设性的,良心的为我进行辩护、质疑、调查,洗刷我的冤情的实质努力了吗?(根本就没有!)我在看守所里,孤立无援,见不到家人。唯一能为我伸冤的人,只有律师。唯一的希望就是我的律师了!结果,就是这样不出真力,不办正事的律师,我最后能不绝望吗?自我捍卫公平公正的意志能不溃散吗?即使东丽区看守所的生活条件再低级、牢头狱霸的欺凌再恶劣,如果我的律师能积极为我做正向无罪的努力辩护和争取。我的意志,是能坚持的!可是,这最后的属于我的依靠,也是不具备的、缺失的。最终,在孟蕊律师从始至终,没有提出和做出任何对我的无罪辩护和调查反诉的情况下,而是不断只有劝说、怂恿我签写认罪认罚赔偿情况下,我签写了认罪认罚并赔偿了寻衅滋事的张伟5万元。是孟蕊律师,促成了这起冤案,使得此案变成一个扭曲是非,违背良知,纵容奸邪的结果。

3,当事人违心签写认罪认罚,和律师难道没有关系吗?

我家花费3万元,是为了给我找一个认罪认罚的律师?这是吃饱了撑的吗?我们自己认罪认罚,有多好呢?何必要另花3万元来认罪呢?多此一举吗?!因为李承的案件,是冤案!往错误的方向发展了,寻衅滋事的张伟,之后变成了受害者。而正当防卫的李承(并未打张伟的肋部),却被陷害成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并关押于看守所里。我家为了给我伸冤,才请的律师啊!

结果呢?孟蕊律师,对案件疑点调查了吗?反诉了吗?错误的精神鉴定,连提都没提。孟蕊律师的理念是:不得罪任何公检法的人,也不愿付出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和反诉这个案件。只为自己图省事和省心。她在确保不变~这两个她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剩下的,只能从让我(李承)受委屈、认倒霉方面来努力下手!我家的3万元律师费拿到手后,孟蕊律师感觉占据了主动权了!钱已到手,之前承诺的调查什么的事情,一概都没有去兑现。而我李承,已经成为阶下囚,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里,限制了自由,也不能与父母进行沟通交流。孟蕊律师认为可以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了!就采取一个轻松、敷衍、懈怠的方式,即:简单、粗暴的认罪认罚,赔偿出谅解书,草草结案就完了!毕竟冤案(刑事案底)不在她孟蕊身上,赔偿的冤钱,也不是孟蕊来出。可谓事不关己,无耻无德!

当事人明明是冤案,律师却只会认罪认罚。如同一个有蛀牙的人,医生却把病人的头给切下!然后说:你的病好了!这样的医生,不是救人的天使,而是谋财害命的恶魔!作为律师,尤其是在争议的刑事案件里。当事人暂时断绝了与家人的来往与交流,唯一能交流的,唯一的靠山,只有律师!刑事案件律师的职能,就是找案件侦办过程里的错误(派出所方面),检察院认定的错误。这也是我家花钱,请律师的初衷与目的!请问:孟蕊律师做到了吗?如果律师,只会认罪认罚,赔偿出谅解书。那么这样的律师,人人都会做!天下之人,人人皆可成律师!记住:律师是申辩师,伸冤师,反制师,抗辩师。而不是认罪师,赔偿师,媚俗师,促冤师。

本来存在大量争议疑点的案件,硬生生的促成为冤案!如同:做工艺品,不是每个人都会的。但是,把一个工艺品摔碎,人人都能做到!请问:我家花3万元,是买了一个工艺品?还是买了一个摔碎的破烂?

4 孟蕊律师,涉及哪些李承案件里的不作为、不尽职(没有对检察院和法院~提出)?列举如下:

A,案件对方张伟的妻子韩某,在警察到来时候,公然说谎,做伪证(说我拿刀)。此点能证明:张伟夫妻的口供,在案件里是不足取信的。此夫妻的人品有一贯败坏、说谎的问题。

B,我爸爸(李文昌)案发当晚及时来到派出所,可以见证案件对方张伟并未提及有关肋骨伤情的任何情况或描述,以及张伟当晚是直接回家的,并未直接去的医院。且派出所对当晚的张伟的所谓事后出现的肋骨伤情并未做任何相关笔录和影像记录证明。案件莫名其妙的上升到刑事案件的核心,即:肋骨二级轻伤,是值得被质疑的!张伟存在回家自行做伤的可能性,为事后陷害、讹诈于我(李承)做准备!

C,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办案民警,案发的17天后,才进行笔录。属于严重违规和懈怠。耽误了我对咽喉被打伤情的判定和关注!使我自己对咽喉伤情,没有及时关注并就医,对去开出我被打的证明没有提起足够重视!警方最关键的办案初期,对我的情况不关心、不记录、不指导。

D,案件最初分配的办案民警陈哲,在笔录里故意陷害、算计我!不按我的要求,进行记录!歪曲事实的瑕疵记录,为之后的案件审理和精神鉴定结果出错,埋下伏笔。

E,张伟伤情鉴定的报告复本,派出所方面没有按照规定,及时给到我手里。甚至至今,我也没有拿到这个伤情鉴定报告书,更没有张伟所有的看病相关单据、证明!

F,民警陈哲因为我的投诉,而调离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岳沫池延续陈哲的错误和自己案发当晚值班时候的违规(不笔录,不做任何影像记录)。因为我事后的投诉,而记恨于我。民警岳沫池就为案件对方张伟的肋骨伤情,做伪证!(本来张伟当晚没说肋骨的问题,民警岳沫池之后就谎称张伟当时说了。)等于是岳沫池,在以民警的身份,进行犯罪行为。

G,因为我母亲徐玉华的糊涂,而引出的案件里的精神鉴定。而精神鉴定的结果,我家三口人,皆不认可、不签字!孟蕊也没有去考虑我们的这个反对诉求。并没有代我们质疑这个错误的精神鉴定结果。(因为错误的精神鉴定结果,使得我成为案件里口供弱势的一方)而精神鉴定,是必须在一审阶段去提出的,再审的申诉法院是不受理精神鉴定的异议的!所以,此是孟蕊律师在此案里最大的失职之一!

H,案件对方张伟究竟有没有肋骨伤情? 孟蕊也没有去深入的调查。一并接受和认可!看病单子在哪?三甲医院的收据证明在哪?为何我至今,也没有看到?

I,孟蕊对派出所的侦办材料(夹杂对我的算计和陷害的歪曲内容)和检察院的初步错误判定,深信不疑。一味屈从。没有起到作为律师应有的抗辩、反诉的作用!

J,案件对方张伟多次报假警陷害我(派出所是有记录的),但是孟蕊对检察院不提及、不举证:证明:张伟才是案件里真正有精神问题的。起码是习惯说谎和寻衅滋事的变态者。

K202174日,派出所通知我与我家人,我的精神鉴定是精神分裂的结果,但是当时派出所并没有把鉴定报告复本,按照规定给我及我的家人。这样操作属于违规!孟蕊律师,也没有去向检方或法院提及此派出所的错误和猫腻!

L,我的一审判决书里,出现关于取保候审的错误。我没有享受取保候审,而判决书里却写我发生了取保候审。孟蕊律师,也没有为我们提出此处错误。(甚至,作为律师,孟蕊也没有为我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可说是~该做的,啥也没做!啥也没有去争取和维护。)(为何判决书里,会出现错误?这就是天道的启示:但凡冤案,不定在哪?必有瑕疵的痕迹!)

5,孟蕊律师在之后与我微信交流里,信誓旦旦的虚伪应对于我:

她对我说:如果我李承的案件翻案了,到时候会把律师费都退给我。而且法院怎么判她都行,她都认。能赔多少钱,就赔多少钱。虽然她的话,是这么说!但是,明白现在司法体制环境的人,都知道:一个案件,一审判完之后,翻案是这么简单的吗?需要付出一审期间的3~5倍心力和困难。

能在一审阶段,干好的事情,为何还要等到再审去做呢?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如果是冤案的话,司法机关最终会给当事人公平公正结果的!可是,现实里检察院、法院里的人,不都是包拯、海瑞、施世纶、于成龙这样的清官、正官,如果赶上的是敷衍、慵懒之辈,他会为判完的当事人去出头平冤吗?平反冤案,在现在的司法情况下,依然是一个难度极大的小概率事件!而在孟蕊嘴里说出来,跟当玩一样。如果把我(李承)比作一个高三的学生,而孟蕊律师作为一个我的邻居家的姐姐。这个孟蕊姐姐,哄骗我李承,高考当天有一个好玩的地方,要带我去玩。让我高考就别去了!

我答应了!结果,高考我错过了!然后,孟蕊姐姐对我说:你别怪我!我带你去玩了!你也收获了!以后还能高考呢!明年再说吧!这样的一个姐姐,是什么性质的人?

而刑事案件的流程、进程的严肃性、重要性,比高考的程度还大!高考耽误了,都令人气愤,但是以后还有机会。而刑事案件有一些环节,具有不可再生性。难度之大,大于高考的复读及再考。而且,刑事的案底是跟一个人一辈子的!一个故意伤害罪的名号,知道的人,知道李承是受冤的!不知道的,认为李承是一个怎么凶狠的人呢?而且,还有一个名不符实的精神分裂鉴定结果,不知情者会认为我是一个精神病人呢!这,也跟我一辈子!(这些都是多大的冤屈啊?)

6,律协的不正规

此前我去天津律协提交大量的投诉孟蕊律师的材料、图片、视频,结果都被律协方面无情的驳回。而且,至今也没有一个相关的审理投诉的人,与我见面、座谈,更没有开庭。

律协作为一个行业的协会机构,严肃性我从此点是质疑的。连面也不见,就生硬的都给驳回了。我现在都质疑我在律协投诉的那些材料,现在都在哪?律协的人,究竟看没看?很多事情,都属于暗箱操作,使投诉的人至今云里雾里。耽误了23月时间,(连不开发票的这个最基本的律师违规都没有处理。)市司法局说:律协只是民间自律组织,缺乏行政效力。 没有办法,我们只能向河东区法院进行起诉!

7,我家于什么情况下,则不会投诉、起诉孟蕊律师?

我不是那种吹毛求疵的人,我既然投诉孟蕊律师了。那么,我有没有哪种情况,是不会去投诉的?答:我家花钱请律师,就为了伸冤和调查案件内的错误和疑点的,这是总宗旨!如果孟蕊律师,能去调查和反诉。即使到时候,检察院和法院依然判我有罪,起码在庭审过程里,在卷宗里,有那些对案件疑点的质疑和案件错误方面的反制!到时候,我即使败诉。我事后不会找律师的麻烦,因为其尽力了,尽职了。努力为这个冤案去调查和反诉了!(在卷宗里留有案件内争议点的记录和对派出所侦办阶段错误、违规的谴责)。而不是像此案里的这个孟蕊律师那样的机械、生硬的认罪认罚,赔钱赶紧完事!简单、粗暴、低劣、敷衍!还嘱咐我在一审庭审过程里,千万别反驳任何。

等于我家花费3万,请了一个堵住自己嘴的人!制造冤案的人!过度赔偿的人!说真的,还不如这个案件我自己去打官司呢!起码,我还能说说、指出案件里的那些猫腻和疑点!不至于在判决书里,写:李承在庭审过程里,并无异议!

如果真的并无异议,我为何在之后的申诉材料里,写了100多页的内容?这个孟蕊律师,在李承的案件里,究竟起了一个什么作用?是帮助?还是干扰、捣乱?甚至,可能都含有其拿完当事人的钱后,对当事人反而进行坑害的变态心理。

8,总结:

望河东区法院认真、严肃对待此次案件。做到:敬畏神明,灵魂自尊,因果无愧。净化、整顿所在辖区内个别律所不正规经营行为与个别律师拿完钱,不干正事,不出真力的乱象。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附:本诉状复本1

补充材料,具体如下:

孟蕊律师怂恿李承认罪认罚,制造冤案(微信截图证据)

李承与孟蕊律师的微信对话(录屏视频21段,光盘形式)

徐玉华聘请孟蕊律师的律师合同及收据图 (含:卷宗证明代理关系)

李文昌的《孟蕊律师自述曾被张伟威逼,如果李承案件胜诉,就去孟蕊的律所闹事及我能证明的孟蕊作为律师不称职的方面》(证人材料)

《希望天津河东区法院能把李承的案件,定为经典案例来分析、研判、深思、存档》(参考)(李承案件大致情况)

向河东区法院申请案件当事人李承,能在庭审过程里发言、辩论的权利(申请、论述书)

 

【附材料3:证人李承的31页叙述】

李承提交给受理投诉天津市河东区孟蕊律师的相关单位一份详实报告材料(控诉孟蕊律师犯有的那些违背职业道德、欺诈、陷害、协助敲诈等行径)

本人诉求:

请相关受案单位,将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律师在担任李承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期间,对李承的算计、陷害、欺诈、协助案件对方进行敲诈的恶性行径,作为复杂的典型案例,上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从而改良、修订司法监督体系,弥补现有的对刑事案件里律师的监督体制的残缺与不足。追究不良律师的对应责任,并协助李承平反冤案与相应赔偿。

报告材料具体内容(事实 与 法理论述):

一、首先事实部分,叙述本人李承对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慧萃嘉怡律所)的投诉、控告成因是什么?

本人李承于2020825日晚上21点多,从自家房门刚出来,被曾经产生过怨结的邻居张伟进行寻衅滋事、殴打(其用脏毛巾抽打本人,并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本人当时合理正当的进行自我防卫,及时将张伟进行控制。当时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头,而且本人独居。所以,本人只能等待警察到来才能解除对发疯张伟的控制,过程里本人只是握着张伟的手腕而已,并没有对其进行什么恶性打击之类的行为。警察到场后,本人马上松手起身,解除对张伟的控制。随后,本人与张伟,被带到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派出所值班民警岳沫池,违规且漏洞的办案。案发当晚,在派出所内没有对本人及张伟进行任何的案件询问笔录,也没有开启任何视频记录设备记录本人及张伟的言行和状态。(因为当时我与张伟,都没有明显的伤情表现和表达,民警就当一个小事去处理。所以,没有重视。)随后,本人父亲李文昌,也及时赶到金钟街派出所。张伟就对李文昌说:我当时用脏毛巾抽打了李承,李承打了我嘴唇一下,现在嘴唇破了点皮。

案发当晚,张伟在案发的楼道里对出警的民警及在派出所里对民警岳沫池和李文昌,都只是叙述并强调自己嘴破点皮的事情,再没有其他的表述。而我展示本人膝盖红肿的问题。民警岳沫池在2020826日凌晨1点,开警车将本人、张伟、李文昌,送到兴河园楼下,张伟下车直接上楼回家(并没有直接去医院)。我与李文昌,也回家了。然后,2个月后派出所某协警告知我,张伟存在肋骨骨折(2级轻伤),让我到派出所里进行调解。本人当时拒绝!因为,案发过程里,本人并没有击打张伟肋部,张伟在警察到场及派出所里,只说嘴破点皮的问题,哪来的肋部伤情之说?当时,本人最初认定为这是协警与张伟私下的阴谋猫腻,来骗我的钱。在20201212日,办案民警陈哲来到我家,拿着逮捕令,将我强行带到金钟街派出所,过程里态度蛮横!我妈妈徐玉华,当时正好也在场目睹全程。(警察逮捕我时候,并没有把逮捕令给我的妈妈,这点可见此派出所的不正规。)我被警察带走后,中午时分徐玉华赶到金钟街派出所,担心的在派出所里大哭!当时,徐玉华一心只担忧我在派出所里,可能受到虐待和传说中的刑讯逼供。就“急中生智”说出:本人2004年住过安定医院的事情。这个事情,确实是存在的。我不否认!但是,那个住院是偶发的意外事件,而且涉及安定医院当时个别医护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当年的2004911日凌晨3点,本人睡眠过程被不明黑色“物质”袭扰,并受到惊吓。当天的上午11点多,去天津安定医院问诊:关于世上究竟有没有鬼的问题?结果被接诊的女医生,误诊为精神分裂,让两名男护士,将我强行抓进住院观察区进行观察,并哄骗我的母亲徐玉华,说:遇到鬼疑似是精神分裂,需要住院观察,我妈妈也不懂这些,就轻信并同意了!就这样。我留下了安定医院住院的档案。(我及家人对安定医院的违法收治的问题相关叙述和论述,其实篇幅很长,这里不进行赘述,如有需要可另行要求本人提交相关材料。)

民警陈哲,就给徐玉华对20049月本人在安定医院住院历史问题进行笔录。笔录后,当晚就把本人从派出所里释放了。据说之后,派出所把本人安定医院住院的事,上报给东丽区分局。分局方面,让本人去做一个司法精神鉴定。需要花费3000元。本人及我的家人,坚决不同意。因为本人根本就没有精神病,平时行为正常,为什么还要花费这么多钱去鉴定呢?但是,派出所因案件证据不足,事实模糊,一直无法定案。于20215月就由派出所出资,给本人做了精神鉴定。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医生,问我:2004年住院是怎么回事?我当时就严厉谴责了当年安定医院对本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强行粗暴抓人住院,捆绑,恐吓,每天服用对身体有害的烈性药物等恶性行为。202171日的司法鉴定报告,显示本人是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天津安定医院方面,用这个鉴定结果,堵住本人揭露安定医院缺德历史的批判之口。)本人及我的父母,对此鉴定意见书坚决不认可,也不签字。(此时的民警陈哲,已经因长期工作态度问题,不适合再做社区民警工作,而被调出金钟街派出所。办案责任,又回到了案发当晚值班的“违规漏洞”民警岳沫池手里。)岳沫池,没有把我们不认可的态度,反馈给安定医院方面,而是上报给分局。鉴于案件里李承与张伟在楼道里有肢体接触,事后张伟出现了肋部二级轻伤,并做了司法伤情鉴定,张伟与妻子韩富亭事后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个伤情是当时李承用肘部砸的。而李承又被鉴定成精神分裂。这些因素,集合在一起,此案就被初步定为李承是精神病发作,而把张伟打成了肋骨伤情,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李承又不接受派出所的调解。就把我李承,于202184日进行刑事拘留。金钟街派出所把歪曲事实的材料,上报给东丽区分局,局长对拘留李承进行批示认同。民警说:体检后,就要把李承转押进东丽区看守所里。我的妈妈徐玉华,见此发展。就于202185日(也就是:我被刑事拘留的转天),就去了河东区福建大厦的慧萃嘉怡律所,找到孟蕊律师,签订了刑事案件的律师合同。当时,徐玉华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趸交3万元。该律所,打印了3页律师合同,和一张收费的收据。在财务人员,当时在场的情况下,并没有开出正规的企业经营收入的税务发票。律所方面,也丝毫没有提及关于发票的事情。而本人在202186日,在东丽医院接受体检后,于当天的17点左右,转押于东丽区看守所的103监室。(这个103监室,是一个管教民警违规管理,牢头狱霸横行的魔窟。当时在整个东丽区看守所里,都是臭名昭彰的!并多次被各值班班长严厉批判。)

从上面的案件叙述,可知:案发时候,是张伟率先对本人进行寻衅滋事,张伟用脏毛巾对当时毫无身心准备的本人进行抽打,并击打了本人的颈部。当时本人作为一个36岁的男子,我有权力对行凶者进行控制,这是公民的基本防卫权力。

虽然本人不是法学专业,但是我多少也懂法。我知道,不能打人!所以,本人只是控制张伟,握着张伟的手腕而已,并没有像张伟夫妻事后串通的口供说的那样,什么肘击张伟肋部之类的缺德诬陷之辞。张伟事后,莫名其妙产生的肋部二级伤情,其实就是张伟见案发当晚值班的民警岳沫池懈怠,没有进行笔录和视频记录任何东西,存在巨大漏洞,张伟见此机会,就回家后自行做一个轻伤,以抵消他击打本人颈部可能产生的刑责和赔偿,并伺机寻求事后对本人李承的刑事陷害和讹诈的可能(俗称:碰瓷讹人)!但是,案发的楼道里,并没有公共摄像头进行监控记录。所以,案件的起始、大部分过程,无从考证!只有人证(本人李承,张伟,张伟的妻子韩富亭)而张伟与韩富亭是夫妻关系,是利益共同体。必须注意一点是:韩富亭在案发时候,就跟民警说谎:本人李承,在案发时候拿刀呢!在执法记录仪的录像里,到场民警反复追问:刀在哪呢?韩富亭对此,无言以对,默不作声。此“李承拿刀的谎言”,即是对:韩富亭此人,说谎成性的最好证明!此人的口供,是不足被取信的!此人品性有问题!

可是,事后我的母亲徐玉华因我被暂时拘留询问,而关心则乱,说了安定医院的事情,就把此案往错误的方向发展,埋下了伏笔。最后,安定医院胡乱鉴定李承是精神分裂。派出所方面,也不需再考虑案发时候证据不足和事实模糊的问题,以精神病为理由可以概括所有的“不确定”了!就把李承初步定为犯罪嫌疑人了,关押进看守所!(其实从20211月开始,本人见此案往错误的方向发展,就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进行案件叙述和投诉不良的民警陈哲和岳沫池。并且主动积极坦荡的进行案内的发重誓以证自己清白,并要求对方张伟夫妻也能如我一样发誓。而张伟夫妻,一直且至今都不敢发誓。因为我提出的发誓的因果代价是灵魂轮回10000世的牲畜,此代价吓退了张伟夫妻。可是国家法律,没有发誓的规定。也把心里有愧的张伟夫妻,保护了起来!其实在案件侦办过程里,遇到争议~证据模糊的案件,双方不进行发誓,就是现在法律残缺的现状!连自己良心这一关,都过不去,那么案件之后的所有侦办、司法环节,都缺乏了这个最重要的良心及道义的基础!那么,谎言、假口供、假证据,歪曲事实的鉴定结果,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出现了!)

基于李承的冤屈,所以我的家人,才花钱请的律师来进行案件的调查和辩护。上面,我已经提到:这个孟蕊律师,是慧萃嘉怡律所的主任(主事人),她以在场的情况下,只收费而不开税务发票,这个行为已经触犯多个最基本的法规。

比如:税务法,企业经营法,律师法。从企查查得知这个孟蕊律师,有12年的执业年龄。就这样一个12年律龄的律师,却犯了这个连实习律师都不会犯的基本常识性错误和违法行为!这是什么原因和性质的事情?值得深思!理论上讲:资历越深,若犯最基本的错误,那么她的罪责应该越重!否则,就别顶着个12年的虚名去招摇撞骗!那么,这个3万元的税务发票,是什么时候开出的呢?是20229月,我逐渐意识到在案件里我其实是被自己的律师(孟蕊)给骗了、害了!遂向国家信访局,举报该律师!工单于同年99日到达河东司法局,司法局于912日通知的孟蕊律师,而孟蕊律师自知理亏,就吓惊惊的赶紧补开了一直没有开出的3万元税务发票(开票时间是2022913日,已时隔1年有余!)以应对之后,可能产生的上级检察!这就是贼人胆虚!这个不开发票,是因为我与该律所产生的案件纠纷顺带发现的,作为从业12年的律师,可以干出这样的偷税之事,请问:在这12年里,究竟还没有其他的偷税不报税的猫腻行为?逻辑:在家里看到了一只蟑螂,可能还有100只蟑螂隐秘在阴暗处,没有被发现!而且,从不开发票,也可知这个孟蕊律师,是一个懈怠、懒散、目无法纪的低劣法律从业者,是知法犯法者,是机会主义者,是投机取巧者。就是这样一个律师,能为我去主持公平、公正吗?接下来,我们再看。作为刑案的律师,孟蕊不仅不开发票,还不给本人李承申请取保候审。相关法律规定:只要不是恶性的、危害社会安全的大案,其余的刑事轻案,嫌疑人都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而孟蕊律师,欺负我和我的父母当时不懂相关法律,而对我们只字未提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此种行为,不仅懈怠,而且可谓残忍冷漠。(因为没有受到取保,本人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足足连续关押了100天之久。)我家花费的3万元,都没能换来一个律师为我们取保的申请,可知孟蕊律师何其缺德!然后,具体到本人的案件里,出现的那个错误荒谬的精神鉴定结果问题,我全家人都不认可,始终没签字。孟蕊律师,只是简单问问而已。并没有对我及家人对精神鉴定的异议,帮助我们向法院和检方进行反驳和质疑。(其实,连发票都懒得开。取保候审,也懒得去申请。那么这个对精神鉴定应该提出的质疑,就更不可能去干了!四个字:“可想而知”!)事后,我及家人,书写大量材料,向天津安定医院方面进行投诉和阐述,天津安定医院对我们的相关回执至今已积累有半米之厚,都是说:对精神鉴定的异议,只能在一审开庭环节提出,过后他们不再受理。从中,又可知孟蕊律师的不尽职!(依然没有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在东丽区看守所,孟蕊律师第一次见我,是在202187日,当天只是简单说说家常。并没有给我看~我母亲与之签订的律师合同,也没有告知律师费是多少,也没有告知相关须知事宜(作为案件当事人,我应知道的那些)。也没有提及取保候审的事情。更没有与我交流案件的情况。

之后,孟蕊就每隔7~10天,来看守所会见我一次!第二次会见我的时候,孟蕊开门见山就说:你赶紧签写认罪认罚吧。我已经去张伟家里,交谈了关于赔偿的事宜。你家赔偿人家20万元,张伟就对你不起诉了!你也能及时从看守所里出来,而且不落任何案底!我当时就表示拒绝!并积极与孟蕊,谈及案件真实情况,指出派出所办案的错误,张伟事后莫名其妙出现的伤情疑点。孟蕊,都对我一一敷衍、搪塞!并说:不必去查了!事实很清楚了,你与张伟有身体接触,人家有伤,你肯定有罪啊!赶紧认罪和赔偿吧!我依然表示不同意,孟蕊就走了!

然后,每次孟蕊来看守所会见我的时候,都是如此:不听我的任何案内的质疑和案件叙述交流。孟蕊只是催促我赶紧认罪认罚和赔偿。不打算为我做任何~哪怕是一丝毫的辩护。

并且,随之时间的推移,孟蕊开始使用各种伎俩和话术,对我进行攻心策略,给我施加压力!比如:孟蕊谎称~张伟的肋骨断了4根(事后得知,张伟是肋部的第56根肋骨有轻微裂纹,并不是断开。)孟蕊替张伟“辩护”说:人家伤势挺严重的,从2根肋骨有伤变成4根有伤了,至今还在治疗,花钱很多的。你如果不赶紧赔偿,之后所有进一步治疗费用,都要继续追究。(而事实呢?张伟的相关看病的票据单据,至今我及我的家人,都没有看到过一张!)

孟蕊又谎称:人家张伟是老护工了!你给人家打了,耽误了人家的护工工作!误工费方面,你还得赔偿呢!(而事实呢?张伟并没有任何护工工作,一直在家遛狗、生活。也拿不出任何做护工的证明。大家想,医院有60岁做护工的吗?)

孟蕊替张伟夫妻“辩护”说:张伟妻子韩富亭(就是谎称本人拿刀的那位),在本人进看守所之后就得了肺癌,说是被我李承给气的,需要本人赔偿他们治疗癌症的医疗费。

并且孟蕊向本人及看守所之外我的父母,编造及宣讲:什么类似案例,说把人打的肋骨骨折,都是3年以下的刑期,平均赔偿都是8万左右的!(开始用所谓案例,对我及我的家人,进行攻心、说服、诱导高额赔偿。)

说到这里,本人在看守所103监室,已经关押2个多月了!本人依然坚决不同意认罪认罚和高额的赔偿。但是,鉴于孟蕊律师,长期的坚定的不给本人做任何辩护、反诉,只有各种怂恿认罪认罚的说辞和伎俩。长期的监室生活,导致本人身体受寒严重,洗冷水澡、喝凉水、每天睡眠不足4小时、受到牢头狱霸的欺负和压迫,甚至本人还遭受了殴打。身心意志,逐渐的消弱。孟蕊律师见此时机,继续对我进行攻心战术,并开始私下与检察官王兴兰(女)进行会面。孟蕊律师,开始使用检察官对我进行威逼和怂恿!让我认罪认罚。

其实,律师是当事人案件里的盾牌。应该是保护当事人的!而我的律师呢?成为反刺向我的利剑!检察官,面对此争议案件,证据不明,她其实也不好办。对于李承的律师私下约谈的密谋,王兴兰也是乐于的。因为只要李承,在这个争议案件里,自己认罪了,检察官这边也好出起诉书和量刑书。检察官自己也不必为难了!所以,到了后期孟蕊律师和王兴兰,一起努力,共同使劲,威逼本人李承进行签写认罪认罚。

第一次,本人面对检察官,我并没有签写认罪。但是,之后孟蕊律师又来会见的时候,她谎称:李承的案件,其实检察院和法院,都已经私下定好了:如果李承不认罪,不及时赔偿(当时降到5万元),就给李承判为进入监狱1年半的时间,落上故意伤害罪的实际刑期。而如果李承签写认罪认罚,并赔偿案件对方张伟5万元,则李承可以尽快能从看守所里出来,不必进入监狱,获得一个缓刑,缓刑在档案上面比实刑情节要轻。(而检察院或法院,其实并没有相应的如果本人不签写认罪而必然获得多少刑期的文书,都是孟蕊自己虚设的骗局!孟蕊与张伟,私下勾结密谋,让李承在一审庭审前,务必不惜用任何办法,签写认罪并达成张伟期待的高额赔偿。)当时,我见大势已去,我的这个孟蕊律师,也铁了心不会为我做任何辩护,我已经进入绝望的状态。当时我在身心状态逐渐衰弱的时期,终于被孟蕊成功洗脑了!就答应签写认罪认罚了,并答应赔偿张伟5万元。就这样,在看守所外的我的妈妈徐玉华,给了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的张伟5万元现金,并请求张伟给我李承出具谅解书!(这是多么丧尽天良的事情!这就是孟大律师,做出的局!)而本人签写了认罪认罚,检察官王兴兰也高兴了,她省事了!随后,给我出具了起诉书和量刑意见书。(事后,我才明白此中的阴谋诡计。我上当了!其实,有这样的恶劣律师,当事人想不上当~也很难!)之后更阴险的,还有呢!孟蕊律师见我已签写认罪认罚书和我的家人给了张伟5万元后。在看守所最后一次会见的我的时候,嘱咐我说:李承,你既然签了认罪,家里也赔偿了5万元了。记住!在庭审时候,千万别说话!

问你什么,你就答应什么。别自己进行辩护,别反驳任何的东西。否则,自己一旦辩护了!你家的5万元,就白花了!不仅5万元,不退给你们。而且,你还要关进监狱里去!那样,多不合适啊!听到这个后,我当时真的害怕了!就答应了孟蕊,自己一定不反驳任何。就这样,在庭审过程里,本人几乎没有做自我的辩护。其实想说话,也被刘士军法官给打断。就这样,事后一审的判决书里,写:李承在庭审过程里,并无异议!(到这里,孟蕊律师对本人的残害,也告一段落,完成了一审阶段的合约后,孟蕊逍遥法外的溜了。)

上面的那位刘士军法官,在一审判决书里,还把本人202184日刑事拘留,写成取保候审。(此处错误,东丽区法院已经给我出具了修改文书。)但是,此点错误引出两个问题,一个是刘法官是一个马虎不认真的法官。一个是孟蕊律师,难道没有看本人李承的判决书吗?她肯定也看了!但是,对于取保候审的不实错误,孟蕊律师自己眯起来了!没有跟我及我的妈妈说出此点错误!为什么?因为,她根本就没给李承申请过取保候审!她心里有愧!怎么还会事后指出这个错误(不尽职)呢?

众所周知,不论是什么案件,一审阶段,都是最关键、重要的阶段,而李承的案件就这样,葬送在孟蕊这个魔鬼律师手里!诱导当时法律和案件经验几乎为0的当事人(李承)签署认罪和赔偿出谅解书。这两个环节的出现,会导致这个案件的冤案结果变得尽可能的坐实、牢固化。(对于这样的效果和结果,从业多年的孟蕊肯定比李承更懂!有了这两个环节,以后这个案件想翻案,就很困难了!外界不知情的人,会认为李承当初是犯罪、悔罪而认罪,并且以有罪之实而赔偿受害人5万元。只有知道实情的人,才了解李承其实无罪,而被自己的不良律师诱导、欺诈而上当签写认罪,并害怕孟蕊律师“虚定的那个大刑期”而答应完成签写认罪书附带的协议~赔偿让寻衅滋事的张伟出谅解书,避免如孟蕊所宣扬的1年半监狱刑期。)孟蕊律师以作为李承辩护律师之名,实则却做着给案件对方张伟充当辩护律师之实,帮助张伟完成他的在案件里的那些计划和利益期许。(孟蕊违背了当初签订李承案件的律师合同里的基本条款。)

对于认罪认罚和赔偿5万元,并不是本人李承的本意和初衷。这两个环节,是孟蕊律师在没有经过当事人李承的同意和还没有表示要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孟蕊就擅自、私自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代李承先行认罪,并一开始就攀谈多少钱可以给李承出谅解书?(孟蕊,这样的选择和行为,在资深法律人士眼里,近乎属于病态。)虽然本人李承,不是法律从业者,但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常理,还是懂的!如果是正常的律师,应该是到看守所会见时候,与本方当事人询问、交流案件情况与细节,寻找案件的错误和疑点,提出质疑和反诉的要点。收集、调查相关案件材料,总结、整理一审开庭给本方当事人的辩护的论述资料。我认为,这才是正常律师的做事仪轨。而孟蕊一上来,就如此轻易的往认罪认罚和高额赔偿的路线上走,这算怎么回事?若不是病态,就有猫腻阴谋?如果,我想认罪认罚,我自己从案件最初期自己认罪,有多好呢?何必要另花费高额的3万元,请一个帮我认罪认罚的人呢?吃饱了撑的是吗?

可能有人会说:你李承,实际真的犯了那个罪,律师没法给你做辩护啊!只有认罪认罚啊!而事实,真的如这般所说吗?

案件的实际情况,本人上面已经文字大篇幅叙述了。而且,在20231024日,本人去河东区行政复议中心,与工作人员李智,在档案室仔细观看了本人李承这个涉及刑事案件的“总根”,即:202082522点多,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4个民警出警到场的执法记录仪的录音录像材料。经过仔细观看后,我与李智达成共识,并没有看到给我李承之后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核心要点,即:张伟的肋部伤情的任何相关内容。警察到场后,本人迅速解除对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的张伟的控制;民警追问张伟妻子韩某~刀在哪?韩某哑口无言的画面;民警询问~抽打李承的脏毛巾在哪?韩某指着门口白色铁架子上的擦狗的脏毛巾,说明这个脏毛巾确实是存在的。而张伟当场说本人李承打了他的嘴一下,还咬了他的手腕。但是,对他拿脏毛巾抽打本人和拳击本人颈部的事情,却只字不提。仅此而已!一点没有提及关于他的肋部被李承砸或他的肋骨不适有伤的任何说辞。就常理来说,连嘴破点皮和手腕被咬都说!那么,更恶劣的肋部被猛砸,他能不说吗?说明,这个肋骨伤情或被打,都是案发里根本不存在的事情!是张伟,回家后琢磨设计的~为了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讹诈,他自己回家自行做的轻伤!(注意:所有刑事案件里,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仪,是全案里最关键、最核心、最重要的东西,一切之后的侦办、审理、判决,都要遵从这个现场第一时间的录像、表现为基准。)

民警到场时候,表现出来的、所说的、体现出来的,是相对案件里最纯真的、最难以作假的东西。这个过程里,没有哪怕是一丝毫的关于张伟肋部有伤或被打的表述,但是李承之后被判为故意伤害罪,并赔偿张伟5万元,却都是基于之后莫名其妙出来的张伟肋骨二级轻伤而来的!难道,这前后之间的巨大变化和疑点?作为律师的孟蕊,看不出来吗?

谚语有:真的假不了,假的不能真!真话好讲,假话难圆。因为,我实际上并没有击打张伟的肋部,而事后得知张伟夫妻在笔录里却说案发过程里李承用肘部砸了张伟肋部34下,并明确张伟的肋部伤情是李承所为。因为,我问心无愧,所以在案件侦办的早期,我是案件里主动、积极、坦荡发重誓的人,因果代价是如果表述的案件情况不是真实的,那么本人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并且我随即要求案件对方张伟夫妻,也能如我这般坦荡发重誓,证实他们的口供是真的。张伟夫妻,面对灵魂轮回10000世牲畜的因果代价,退缩、逃避了。至今,也不敢对应的发重誓。然后,对于双方都要发誓的要求,民警岳沫池,说:“中国法律不信因果,不要求发誓,没有发誓的环节。发誓没有用,是迷信!”在这里,我想说:如果,发誓是迷信。那么这个迷信,能捍卫公平公正!能还原案件的那份真实!而中国现行法律的这个“所谓不迷信”,却包容、维护了案件里缺德的一方的假口供,进而促进了案件走向歪曲事实、是非颠倒。这就体现了中国法律的优越性了吗?现有的不要求发誓的法制体系,就把张伟夫妻的虚假口供,保护了起来!这时,张伟夫妻心想:反正法律,也不要求我们发誓,我们既不犯法,也不用担负轮回10000世牲畜的因果代价!我们想编造什么谎言,就编造什么谎言!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这样畸形扭曲的案件局面,究竟是谁造成的?这个是值得所有‘公、检、法、司、政’五大部门的人士,深思的问题!)并不是说:本人李承,喜欢发誓!我也重视证据!但是,案发楼道里没有公共摄像头,证据是不足的。在这个事实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请问:我用什么方式去证明一些事情?证明自己是清白的?我唯一,能想到的就是发重誓。而从案件里,本人敢于积极主动的发重誓,而案件对方张伟夫妻不敢发重誓。但凡还有点良知、理性的人,都明白:在案件里究竟谁正?谁邪?谁真?谁假?

孟蕊律师,收到我母亲徐玉华一次性趸交的3万元后,开始变得有恃无恐。孟蕊心想:反正钱都已经到手了,我就占据了主动。这3万元,在李承这一方,不会再多出1分钱。就开始琢磨:去案件对方那边寻求可能产生的对自己新的利益。基于这个计划,所以就出现了孟蕊在接到案子初期,就丝毫不与本人李承在看守所会见时候,听取本人任何案件内的质疑和交流。一股脑的就奔向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攀谈和密谋。最后,与张伟家建立同盟关系。开始对自己的本方当事人(李承)进行算计、陷害、协助张伟进行钱财的敲诈。具体怎么陷害的?欺诈的?请问:每次孟蕊来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本人的时候,录像有没有?反正,本人在看守所里,连枕头都没有,更别说电子录像设备了!我这边不可能有!那么,看守所里有没有专门记录律师会见的这方面机制和设备?如果也没有!律师自己应不应该记录每次会见的视频?以应对之后可能产生的案件纠纷?如果,这些都没有!就又引出一个中国司法体制的巨大相关漏洞!就是对于:刑事案件里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候的录音录像记录取证的问题!

如果现有的司法体制里,没有相关律师会见时候的保留视频记录的规定,那么部分职业道德低下的律师,就是利用这个监管漏洞,而肆意欺骗自己方的当事人,之后一旦被投诉、起诉,又拿不住足够的证据,而逍遥法外。比如:就具体到本人李承这个案件里。在涉及到认罪认罚的阶段,律师应该带上录音录像的设备,到看守所的会见室里,对当事人接受认罪认罚的过程,进行全程的录像记录,并保存3年(以应对之后可能产生的纠纷)。比如:律师应当场宣读案件对方的案内口供。及当事人并不要求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诉求。而心甘情愿的要求只认罪认罚。只有确认环节,确实完备的情况下,才可以妥善去进行签订认罪认罚。而本人的实际情况是:本人每次都要求孟蕊律师,为我做无罪辩护,和积极与孟蕊律师谈及案件疑点。而孟蕊律师,都是各种阻挠和搪塞,不给本人做任何辩护的态度。在认罪认罚之前,孟蕊律师也不向本人告知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口供,究竟说了什么?之后本人在微信里质问此点的时候,孟蕊律师却转移话题说:当时张伟夫妻的口供跟你的父母说了。我随后向我的父母去求证,我的父母否认孟蕊曾经跟他们说过这些!(这些似是而非的模糊争议,都是现有的对律师监督体系缺失导致的乱象!)比如:若涉及到赔偿,让对方出谅解书的环节。也应该严肃、完善规程的进行。律师,应该给当事人或看守所之外的当事人的家人,看关于对方三甲医院看病的挂号、就诊、诊断的票据证明与花费金额证据,及司法伤情鉴定报告书,及案内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向家属证明当事人,确实犯了对应的罪,和受害者看病就医的相关费用、诊断书,这些步骤都完善了,并且全程视频记录!才可以正规的开启赔偿出谅解书的流程!而李承案件的事实是:孟蕊律师,不曾向本人及本人家属出示过张伟看病的任何相关合法票据和费用清单证明。我的父母,还向孟蕊索要过!而孟蕊说:没有票据!既然没有任何的票据,这个五万元,究竟是怎么来的呢?没有票据,张伟究竟去没去看病?还是直接与司法鉴定所猫腻产生的无头报告书?孟蕊,即使手里有执法记录视频,也不给我的父母看。应让我的父母心里,也清楚一下:他们的儿子,究竟犯没犯罪? 我的父母,曾经也提过看录像。被孟蕊给回绝了,说:录像是国家机密,不给看!但是,注意案件都已经走向认罪认罚和赔偿了!该给看的证据和事实理由,为何不给看? 因为孟蕊律师心里有愧!她知道:让李承认罪认罚,属于小题大做,小病从死般的简单粗暴的牵强做法!而张伟看病的费用都不足千元,执法记录仪里也没有着实的证明李承犯罪的事实。如果,被看守所之外的李承父母看到这些不足的证据和少的可怜的就医费用。李承家人肯定不答应这5万元的赔偿!只有把这些案件事实情况~掩盖起来,弄得扑朔迷离,才能产生这是大案要案的神秘感,孟蕊替张伟拿到高额的钱财,才产生了可能!

等李承签完认罪认罚和李承家人给完张伟5万元后,孟蕊也自知心里有愧,这两个操作属于丧尽天良的性质,就把锅甩给张伟。孟蕊对我的爸爸李文昌说:我去张伟家时候,张伟就威胁我,张伟表示:如果我孟蕊给李承打赢了官司,张伟就去我的律所进行闹事!我害怕,所以没给李承好好弄这个案子,也让你们出这么多钱。请谅解我的无奈!(等于是:我家给了孟蕊律师3万元,孟蕊还要去考虑照顾到案件对方张伟的感受。这是什么律师?哪个法规,规定律师非要主动的去案件对方家里进行猫腻见面的?你身为李承的律师,好好查你的案件,做好之后的辩护工作,不就完了吗?孟蕊和张伟,弄出这么多没必要的纠葛,是孟蕊自己职业操守做派低劣、病态的产物。)孟蕊律师,为了达到尽快能骗取我家高额钱财的目的,就哄骗看守所之外本人父母说:如果这5万元出了,李承马上就能从看守所里出来了!我的母亲盼子心切,就一狠心答应了!结果,5万元给了张伟之后,孟蕊律师就改口了,说:李承现在还不能出来,还要等几天,一审开庭还没进行呢!等一审开庭之后,李承才能出来!我的父母,知道上当了,也晚了!谅解书已经出了,钱也给完了!(这个孟蕊律师,就是律师界的谋财害命的邪魔!应该把孟蕊,从律师队伍里彻底剔除出去!)等于是:孟蕊为了赶紧能从我父母那边为张伟骗到钱,她虚假承诺给我父母一套她的流程,而法院那边还是按照法定的规则走法院自己的流程。这是两码事!孟蕊就是利用自己律师的身份进行欺诈和协助敲诈!孟蕊涉及的,已经不单单是行业违规、民事纠纷这么简单,而是还涉及刑事的犯罪!

河东司法局和河东区行政复议,向本人表达:他们不涉及刑事案件的部分。这个说法,看似有道理。但是,我认为:即使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有间接关系。你们管辖内的律所的律师,对他人的案件起到了耽误、干扰、破坏的影响和作用!促成冤案,让他人背负一生的刑事案底,高额的3万元律师费没有起到对应的作用,还更加损失5万元高额的没有任何对应依据的赔偿。给他人的身心、家庭、人生、名誉、钱财,产生极为严重的损害!律师,作为案件里重要的组成部分。

很多案内的操作、事项、结果,都出自律师的谋划。怎么能说一点没有关系呢?案件的调查、侦办,是一个整体,不应该是分散的,硬性的分割处理,否则必然得不到最终公正的正确答案。还会对缺德害人的律师,继续保持一种无可奈何的放纵态度。不能因为案件复杂、复合、难办,而不去办理。导致继续姑息错误和罪行!不然此类恶劣律师的丑恶行径,以后依然会出现。而李承案件里产生的认罪认罚和高额赔偿,是案件最重要的部分,也都是孟蕊律师策划、安排的产物!这两个环节,对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不良的律师孟蕊,是案件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作为河东区律师的第一主管单位,即:河东司法局,不能推卸责任,逃避监管,放任姑息涉事律师!否则,司法的尊严、严肃何在?

记住,律师的本职职责,永远是辩护,而不是认罪。有三分冤,就辩护三分。有七分冤,就辩护七分。而到了李承的案件里,李承在案内遭受这么大的冤屈,经过孟蕊律师的“精心安排、策划”后,一审判决书里写:李承在庭审过程里并无异议。请律师,就是为了伸冤辩护的,而李承请了律师后,却反而变成一个哑口无言的局面,使案件的真实情况,不能体现出来!这样的案件结局,是放之四海而共愤的!

二、本人以下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对孟蕊律师的违法行径,进行控告。

《律师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本人在此诉状的事实与理由的“一”部分里,已经详述及论述孟蕊律师对本人李承的算计和谋害。孟蕊律师,已经深度的触犯了此法条。孟蕊已经严重的干扰了我国司法的公平与公正的大氛围!

《律师法》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孟蕊在作为李承案件辩护律师期间,对李承及李承父母,进行双面的欺诈、欺骗、错误诱导、恐吓威逼,私下擅自与案件对方张伟进行密谈,与张伟合谋对李承进行算计和敲诈,最终成功促成李承的冤案结果和帮助张伟敲诈得手5万元!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孟蕊面对证据极其不足、存在诸多争议的案件情况下(主要基于警方的执法记录仪),孟蕊律师却极为肆意的选择不给本方当事人李承做任何无罪辩护,而是选择简单粗暴的认罪认罚和高额赔偿的形式,以求草草了结此案。其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更是烂用国家出台的认罪认罚的法律机制。给雇主当事人李承,造成冤案的产生和极大的人生损害!并且产生此不良后果之后,造成李承后续翻案、申诉困难重重!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作为当时身处看守所里的李承,李承没有任何条件完成监督。而现有司法体系,也缺乏相应的对刑事案件里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环节的影音记录监督。这是国家司法体制的残缺,造成的个别不良律师因此投机取巧,现有漏洞给不良律师创造了为非作歹的机会。一旦造成不良后果,需要地方司法部门,对被律师坑害的受害者进行对应的赔偿。

《律师法》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河东司法局曹德健,最初推脱本人投诉孟蕊的事项,让本人先去天津律协进行投诉。但是,之后诸多证明:天津律协包庇、袒护违规的律师,律协得出结论说:孟蕊没有任何问题,在天津律协眼里连不开税务发票都不算事!天津律协受理本人投诉期间,采取“三无模式”。即:无电话回访,无见面询问,无开庭听证。天津律协属于严重的敷衍、不正规。河东区司法局,初期把本人的投诉诉求转给这样一个不正规、不严肃、缺乏任何监督管理的民间组织,而且之后孟蕊方面还拿着天津律协判定自己无错的两个文书,志得意满的当做挡箭牌,去抵挡之后的任何投诉和起诉。本来李承,可以在河东司法局进行和完成投诉的,却把我率先支到天津律协那边,河东司法局初期的逃避和推脱监察责任,此点本人极为愤慨!而且,河东司法局之后查明孟蕊律师确实存在偷税行为,也进行了整改批评。但是此处理和结论,并没有同步通报给天津律协那边,和责令天津律协修改此前敷衍的决定书。这些都是河东司法局方面的失职!

《律师法》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之(四)品行良好。

孟蕊已经涉及多项犯罪和违规。比如:偷税、欺诈、协助敲诈等刑事犯罪,品性极其恶劣!

《律师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涉及违规及犯罪的孟蕊律师,本就是其律所的主任(主事人),所以该律所出具的所谓调查书,也是没有意义的东西。

所以,凡是律所的主事人出现违规、犯罪行为,应该将其律所停业整顿13年,并处罚金510万元。若只单纯说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近期该律所在大众点评上,公然拿着之前天津律协的报告书,说:自己律所没有任何问题,把河东司法局去整改批评的事,早就抛于脑后!无动于衷!

《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既然孟蕊律师在李承案件的代理里,存在偷税行为。那么,河东司法局就应该联合法院系统和审计部门,对该律所历年来的接案对应的账目流水和纳税情况,进行逐一核查!看看是否还存在其他案件产生的偷税行径?

《律师法》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孟蕊律师,对本人母亲徐玉华,更多的是隐瞒、欺骗案件的事实情况,骗取了徐玉华5万元。不认真为李承伸冤辩护,糟蹋了3万元律师费。属于残害了委托人的权益!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李承在其涉及的刑事案件里,本身是被寻衅滋事、且被殴打者,过程里属于正当防卫对张伟进行合理制止,不存在恶意伤害的事实行为和证据。而接案及办理案件的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方面存在极为明显的过失、漏洞、错误,张伟其人事后莫名其妙出现的肋部轻伤也极为可疑。在案件疑点重重,充满争议的情况下,身为李承辩护律师的孟蕊。粗暴草率的,执意引导、恐吓、威逼李承在冤情里进行认罪认罚,并成功完成案件对方张伟对李承的高额敲诈行为。还阻止李承自己为自己辩护。属于严重的侵害了本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孟蕊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本人的期间,始终都没有尽到相关告知义务和本人可以享有的权益(比如:可以中止律师关系)。也未向本人出具过本次律师合同的具体内容。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案发当晚本人父亲李文昌,也及时赶到金钟街派出所,他可以证明张伟当晚没有提及过任何关于肋部伤情的问题。本人母亲徐玉华,也多次表示20201212日,口不择言说的2004年李承住安定医院的问题,是当时出于恳求民警能善待李承的原因,而李承其实现实里并没有精神疾病。这两个重要证人,孟蕊连考虑都没有去考虑。申请出庭,就更不可能了!一心要致李承落实冤案的孟蕊律师,一丝毫对李承有利的事情,也不会去干的!

《律师法》第四十条内第(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此点孟蕊律师触犯了。她多次擅自去案件对方家里进行密谋、攀谈,最初合谋向李承索要20万元的出谅解书的钱,之后变成15万,然后变成10万,8万……直到5万元。

孟蕊在李承根本就没有任何认罪认罚的表态的时候,就早早的去对方家里进行关于赔偿的事宜,属于严重违法,职业道德败坏。骗取了高额赔偿之后,势必存在按比例分成的猫腻。

《律师法》第四十条(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孟蕊律师,也违规私下与办理李承刑案对应的东丽区检察官王兴兰会面,她俩共谋如何让李承认罪认罚的事宜。本人记忆犹新,我签写认罪认罚的那天,是检察官王兴兰视频会见我。当时,我依然对签写认罪很是犹豫。说着说着,孟蕊律师突然从旁边出来了,坐在王兴兰旁边。两个人一起对我施展各种心理攻势。最终,我签写了认罪认罚。签写的原因可能有那么几个,上面我也提到了。其实,还有一个隐性的原因,就是本人内心里已经对东丽区公检法、甚至国家的公检法体制,产生了绝望和失落至极。在这里,没有一个人替我说话、伸冤,每天在监室里身心煎熬、限制自由,我感受不到公平公正。我的律师吃里扒外。我继续主张和喊冤,还有意义吗?事后,我才了解到,检察官和律师走的那么近,是属于违规的。为何,她俩会站在一起?各自不同的利益驱使。孟蕊已经和案件对方张伟勾结,而王兴兰在证据不足情况下,无法对本人李承进行起诉,处于进退两难的状态。孟蕊为了达成和张伟私下的密谋计划,催我认罪和赔偿。而王检察官,期望李承自己能在争议案件里及早认罪,她自己会省不少的事。如果现在撤诉,诸多的麻烦可能出现。所以,两个人有着共同的目标。就联合在一起,使劲要李承进行自行认罪。虽然王兴兰,肯定不算一个良正的检察官,属于违纪。但是,她没收我家的钱。而孟蕊作为我的律师,收了我家的钱,还变着各种方法来坑害我,孟蕊此人恶劣到了极点!残忍程度,令人发指!

《律师法》第四十条(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孟蕊律师私自虚定大刑期,威逼本人李承,尽快认罪认罚。但是,如果李承不认罪就判处李承1年半到3年的具体法律文书,现实里并不存在。(孟蕊涉嫌欺诈)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孟蕊在202185日,收取我母亲徐玉华的3万元律师费后,在之后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没有开出对应税务发票,此次孟蕊代理李承刑事案件的律师合同,属于私人行为,并不合法!孟蕊的代理行为,本质是违规、无效的!

《律师法》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可以依据律师法,责令孟蕊对本人李承,进行对应的赔偿。

并追究孟蕊的相关民事、刑事责任,吊销其律师资格。

《律师法》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本人母亲徐玉华,在202185日上午,去河东区福建大厦15层的慧萃嘉怡律所,聘请孟蕊律师的时候。当时,孟蕊律师故弄玄虚的张口,就向徐玉华要6万元的律师费!

然后,又话锋一转,说:给你优惠吧!你和我妈妈以前是同事的份上!你就给3万元吧!当时,该律所内的墙上没有价格公示表,其律所的律师对于律师费都是无任何依据的张口就来!一点也不规范,属于欺骗老百姓的恶性不良律所!

三、本人本次发起控告的总结(控告提纲)

本人李承,在此前的刑事案件里,实质身份应该是受害者,被寻衅滋事者,被袭击殴打者。在案发楼道里没有监控且本人独居的情况下,我应该对施暴者张伟进行及时控制、制止。(这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在整个过程里,本人并没有击打张伟的肋部,在案件的第一时间(民警到场及案发当晚派出所里)张伟都没有相关肋骨伤情或被打的表述,事后张伟回家自行做伤,并张伟夫妻编造虚假口供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孟蕊作为李承的律师期间,擅自私下与张伟夫妻暗合密谋,不给李承做任何的辩护,反而对李承进行各种的诱导、恐吓、欺诈、敲诈,最终把李承的无罪变成有罪(致冤)!并成功帮助张伟敲诈得手5万元。(孟蕊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鉴于此案的复杂、复合性,涉及到东丽区公检法方面的追溯。虽然李承的刑案在东丽区,但是参与到刑案里的律师孟蕊,是河东区的律所。而河东区的孟蕊律师,对李承的案件起到了耽误、干扰、破坏的不良影响和负作用!所以,受理投诉的单位应该与东丽区检察院进行联合办案。对案件充分起到有错必究,无惧困难,认真负责到底。不可对此类律师坑人、害人的隐性犯罪行为,进行姑息纵容!不负人民的嘱托!

此控诉材料 致:

相关受理投诉、起诉、控告孟蕊律师的涉法、涉诉单位

(含: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政府、人大)

【附材料4:本人二审的庭后总结】

上诉人的二审庭后论述: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张雅祺,在庭审说被告方没有错,要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请求。还说没有事实依据之类的话。

我想说:此中是没有事实依据吗?在孟蕊律师的代理李承刑事案件里,为李承申请取保候审了吗?事实:没申请!孟蕊律师收到3万元律师费后,开发票了吗?事实:没开!(1年之后收到司法局的投诉才开)。这个3万元收入申报国家税务系统了吗?事实:没申报!(经河东区税务局查明,此3万元并未申报税务系统,税务局已出具整改通知,该律所已涉及偷税。)对于之后左右案件走向的安定医院荒谬错误推理出的给李承的案内司法精神鉴定结果,不仅当事人李承不认可,作为朝夕相处的家人徐玉华、李文昌皆不认可,没签字。只是对于事实模糊、证据不足的案件情况下,当时派出所方面急于结案,并未把我们的不认可,回馈给司法鉴定方面,就直接往分局法制和检察院方面硬报!而我们花钱请了律师,就是为了帮我们理清和问责这些案内及办案方面的错误和不规!结果,孟蕊律师替李承和他的家人,向法院或检方,对错误、歪曲事实的精神鉴定推论,提出质问了吗?事实:没提出!(这个错误的鉴定结果,是把李承往冤案上推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司法鉴定只能在一审阶段提出,一审后精神鉴定就归档了。孟蕊把这个荒谬与错误,硬生生的给做实了!给李承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侵害和耽误!)在看守所会见李承阶段,谁跟李承一上来就提出20万元的事情?事实:孟蕊自己单方面提的。(此是孟蕊私下擅自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猫腻攀谈密谋的结果。李承在案件初期,连调解都没去。因为李承根本就没有犯那个罪,张伟回家之后莫名其妙出的肋骨轻伤是其自己为了事后陷害和讹诈李承。其自行做的诡计罢了。在案件第一时间的警方执法记录仪和案发当晚在派出所阶段,皆没有任何张伟肋骨有伤的哪怕一丝毫的痕迹和说辞。之后,李承让张伟夫妻对于肋骨伤情的描述口供,让他们发重誓确认。张伟夫妻俩从始至终也不敢、各种借口推脱拒绝!案内只有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李承,孤零零的一个人在发重誓,以证此案的事实真相。张伟事后出来的肋骨轻伤,于情理、于事实、于因果,三点皆站不住脚。孟蕊律师,是有很大的辩护空间的。可是,连发票都懒得开的她,更懒得弄这些复杂的事。不如让自己的当事人认罪、赔偿了事,简单、粗暴的方式。孟蕊过程里经过各种欺骗、恐吓、话术完成了这个计划后,再把责任推给当事人身上。甩锅而去!可谓既赚钱,又缺德!哪管当事人,是否受冤?毫无根据的产生更大的钱财损失(5万),人生多方面的受损等问题。孟蕊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准,难以支撑这些责任感和事后对她提出这些种种的问责!)

李承刑案的一审阶段、判决书、卷宗里,有作为律师的孟蕊替当事人李承的辩护痕迹吗?事实:从始至终0辩护!(孟蕊不仅不为李承进行辩护,而且还设计阻止李承自己为自己去辩护,为了就是帮案件对方张伟掩盖案件的那份实际情况。把冤案做实了!让冤案瞒天过海,把公平公正蒙在鼓里。)

总结:

不论什么类型的案件,一审阶段都是最重要的!一审阶段,如此轻浮、懈怠、耽误、干扰、破坏。给当事人的损害,是有多大?一审过后,不再复返。损失难以估量!还给受冤的当事人之后去翻案制造重重困难!3万元,请来一个大障碍!大祸害!请律师的效果,还不如不请呢!这样的律师,败坏到何等地步?孟蕊对河东区司法局的不开发票的整改笔录里,她写:我(孟蕊)平时对法律的学习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之后一定改正。这是证据确凿,她推不开了!必须认错!但是看守所里,律师的言行谁去监管记录?现在是缺失的!所以,恶劣的律师才趁此监管漏洞为非作歹,随心所欲!作为限制自由的李承,李承没法掌握这个阶段的证据,只能要求:律所反证自己没有。没做这些恶行。她拿的出来吗?以应对这个纠纷?(李承现有证据,只有:与孟蕊的微信截图)

【附材料5:本人为何不选择调解】

不调解的原因:

虽然本人是原告、上诉人,从笼统的家庭概念来说,我也属于受害者。但是,此案按受害比例来定,90%的受害比例占据者,其实是李承。他是受害的主体。刑事冤案,并未在我徐玉华名下。李承在其刑事案件的实情里,不仅是被寻衅滋事者、被殴打者、还被荒谬的定为精神分裂者、关押看守所100天,请了律师后也没有得到伸冤及应有的辩护,而且还被恐吓、怂恿、算计签认罪认罚,由虚罪变成实罪。而且,孟蕊律师经过各种话术、手段,骗取我家5万元。可以说:李承在案里是又挨打、又坐牢、又被定为精神病、还去赔真正的打人者钱、又得到一个刑事案底、接受社区矫正1年时间。从头到尾的过程,简直丧尽天良到了极点!孟蕊律师是这起冤案的主要策划者和推动者。

所以,是否调解必须经过李承的同意!李承事后表示:不同意调解。因为庭审过程里,对方律师也丝毫没有认错。进行调解,显得不伦不类。上诉人遵从李承的坚贞意愿!

此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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