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玉华),驳斥: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所谓的调查报告

 对应案件:(2023)津0102民初7961

原告:徐玉华,女,

(民初7961号)案件主要证人:李承,男

现就慧萃嘉怡律所,出示的调查报告,原告与证人进行驳斥:

 

1对《律师事务所调查书》的侦查阶段部分,进行驳斥:

从孟蕊律师,提供给天津律协的报告内容的一开始,就写:孟蕊律师,在受委任之后,马上就与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岳沫池),取得联系。请问:孟蕊律师,为何不与案件当事人李承取得联系呢?(这里说的联系,特指:身为李承的辩护律师,为何不询问、也不采纳:当事人李承,是否说过办案民警,在侦办案件里的诸多漏洞、错误、猫腻、失职、违纪行为呢?)

当事人李承,从孟蕊律师第一次看守所内的会见时候,就积极的提出了派出所民警的种种错误与案件对方张伟肋骨伤情的疑点问题。孟蕊律师对李承提供的线索和案件情况,不理不睬,不予采纳。反而媚俗偏见的,把违规违纪的民警(岳沫池)奉为神明,默认民警就是对的!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肯定就真的有罪!最初被定为受害者的人,就是真的受害者。

 

律所报告书里,还写:孟蕊律师积极联系受害者,以取得他们的谅解。我们在此反驳:我们家花钱请律师,是为了让你替我们来辩护的、伸冤的。孟蕊律师,反倒是以作为李承辩护律师的身份,主动的、积极的,到案件对方张伟家里,代李承去认罪,从最初阶段就开始去谈赔偿的价格。如果孟蕊律师一开始,就认为当事人有罪,不去调查派出所民警的错误,也不去质疑案件对方的伤情疑点,一心只走代李承主动认罪认罚,劝李承给对方高额赔偿出谅解书的路线。那么这个官司,没法打!不可能胜!媚俗的孟蕊,无法给李承伸冤。

 

注意:我们如果要认罪、赔偿,我们早就做了!我们连最初的派出所调解,都没有去!因为在李承的这个刑事案件里,对方张伟不仅是作为发起寻衅滋事的人(看到李承刚从家门出来,身心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就用脏毛巾对李承进行抽打。)

李承加以控制,过程里张伟还用右拳重击李承的颈部左侧。

(导致李承之后长达3年的颈部疼痛)。张伟妻子韩富亭当着出警民警的面,公然说谎,做伪证。(此夫妻俩说谎成性,品性败坏。张伟多次报假警,陷害李承。张伟才是有明显精神疾病的人。)(张伟的伤情,是其回家后莫名其妙出来的。)

 

如果我们要是认派出所给李承这个故意伤害罪,和认定张伟的肋骨二级轻伤,是李承的真实所为。我们就不请律师了!早早认罪,赔偿,有多好呢?何必如此费事呢?另花费3万元,来找一个人,去给我们认罪、赔偿呢?吃饱了撑的?

 

李承在看守所会见时候,给你孟蕊律师,说没说派出所错误与对方伤情疑点? 如果说了,你不听,不采纳,不去反诉!那是你律师的一意孤行,媚俗臆断,拿完钱后自作主张,为所欲为。不敢得罪违纪的民警,也不愿得罪败坏奸邪的恶人夫妻,反倒要让花钱雇佣你的当事人吃亏、受冤?!?这成何道理?你孟蕊律师,收完钱后,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积极去调查、反诉、辩护,就是了!不用管其他的,也无需媚俗的、私下去见案件对方当事人,去他家里摇尾乞怜!(孟蕊律师用不着搞一个说谎者联盟,迫不及待的去物以类聚。)

 

孟蕊律师的最大谎言:给李承,去申请取保候审了。首先,最重要的是李承实际上、事实上,没有享受取保候审的待遇,也就是说:现实里,李承在此刑事案件的刑事拘留后(202184日及之后)没有发生取保候审的事。这个实情,不仅我自己证明、我的父母也能证明。看守所,也能证明!但是,就是这个实情,在东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里,竟然出错!那个在庭审时候,不让李承说一句整话的刘士军法官,把202184日,李承被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写为:取保候审!判决书出来后,当时因为我们法律经验极为不足,不懂也没有在意一审判决书里的个个用词。这个取保的问题,是李承在之后不断申诉、投诉的过程里,才发现的。就是天津律协,在第一次驳回李承的投诉时候,写的关于取保的事情。李承那时,才开始注意这个比较陌生的词语。进而得知,自己没有实施取保,却在判决书里写了这个事。得知这个问题后,徐玉华哭着去天津总公安局(西青区那个),誓要问个明白!谁给李承取保的?李承从84日之后,一直没回家!直到1116日中午,才被释放。反映后市局方面极为重视,开始调查。最终联系东丽区法院,得知确实是一审判决书里,出现了错误!证实:李承从84日刑事拘留后,一直到1116日,100天内,一直没有被取保候审!

其次,既然实际上李承没有发生取保候审。就出现两个问题:一个是孟蕊律师,根本始终也没有去为李承申请取保候审。

一个则是孟蕊律师,去申请了。相关单位,没有允许。那么,我们就来深度研判一下,究竟哪个才是真实情况?作为律师,如果去为案件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了,能不和当事人的家属,去说吗?这个,还藏着掖着?取保候审,对于刚被刑事拘留的人和当事人家属,来说!这个事情,够大!够重要的!这么大的事情,身为律师自己默默藏着不说?有这个必要吗?原告徐玉华与当事人家属李文昌,在当时并未听到孟蕊律师说过或谈过去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的任何事情。因为,取保候审是需要家属,花费一部分垫付金的,这样的事,能不和当事人家属商量吗?既然,孟蕊律师没有和当事人父母说起取保候审的事情,也没有相关真实证明证据,证明孟蕊律师去做取保候审的努力了,更没有哪个部门驳回取保候审申请的文件。那么,就说明:孟蕊律师没有去为李承做过取保候审的申请。(从代理李承刑事案件的第一步,就失职)

李承,也不是重案犯罪者,本身案件就存在诸多疑点。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没有获得取保候审,本身就不正常。

 

徐玉华,于2021817日夜晚22点左右,在微信里收到孟蕊律师的这个迟来的(12天里孟蕊怎么早不写呢?)还算有一点与律师工作有关系的东西。即《不予逮捕申请书》.

最可笑的是,2021818日,东丽区检察院就批捕了李承。孟蕊律师,从85日到817日,这12天里,究竟在干什么?在等什么?只有她自己心里最清楚!拿着雇主的3万元律师费,明目张胆的戏弄人!欺负人!而且,这个所谓的《不予逮捕申请书》,也没有在李承案件的卷宗里,有所体现!怎么证明你给了?检察院之后,怎么反驳的?这些证明材料,究竟在哪?(就光拿嘴,去耍把戏?空叭叭?)

 

至于20万元才出谅解书?是谁提出来的?怎么提出来的?是你孟蕊律师,媚俗、猫腻行事风格惯了!在李承不断提出派出所错误和对方伤情疑点,且坚决不认罪认罚的时候,孟律师毅然去案件对方家里,摇尾乞怜的去代李承进行认罪,和谈赔偿的价格!如同战争刚开始,就有自己的奸细(军师级别的),去敌方进行密会密谋,商议谋害自方的计划。这场战役,肯定失败的几率极大!我们在7961号委托合同纠纷这个案子里,说过:如果孟蕊律师,从始至终认认真真的,做好调查、反诉、无罪辩护,据理力争体现此案里李承的冤情和案件诸多疑点、侦办里的违规及错误!把事实,都说出来!提出来!并进行专业的反诉!到时候,如果法院依然定李承有罪什么的。我们不会事后怪罪你孟蕊律师,因为你为公平公正努力发声了,向正确的方向迈进了,没有向违规违纪的民警低头,没有去给奸邪阴损的案件对方进行妥协。李承死而无憾!反之,如果孟律师用媚俗庸俗恶俗的方式和理念,去处理此案,那么没办法!请孟律师,接好你应得的投诉!

当时,孟蕊律师在最初阶段,就和李承提出20万元的事情。说:赔了20万元!张伟就放过你了!你李承,就可以很快出来!还不落刑事案底。孟律师问我:行不行?李承坚决反对!

律所报告书里,竟然虚假的,还写着:当事人当时同意支付10万元出谅解书。怎么证明,李承说过此话?此话,是怎么来的?还是孟律师,在调查书里虚玩一个拉伸缩小权衡钱数的概念游戏罢了?好像让人~误以为当事人,当时的心里接受钱数,就是10万元(且已包含认罪的意思),为以后5万元出的谅解书做一个理论铺垫!(这种谎言伎俩,够阴险!)

 

2,对《律师事务所调查书》的审查起诉阶段部分,进行驳斥:

这一段落写:孟蕊律师,阅卷后得出不认罪,刑罚会加重!

这个问题,就来了!请问:这个卷,是谁给出来的?里面内容的主体来源,是哪一方?是不是,大多部分,来自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方面?李承当时,向孟律师多次说过:派出所民警办案过程里,存在诸多漏洞、错误、违规,孟律师从始至终都是置若罔闻,不予听取。为违规民警和案件对方,去打圆场,进行辩护!唯独不为雇主当事人,去进行辩护。孟律师,写: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最终达成罪轻辩护的思路!这个“多次”与“最终”,词语用的好!也如实!

孟蕊律师,从最一开始,在看守所会见我的时候,她的路线就是怂恿李承认罪认罚,赔偿对方高额金钱,让对方给李承出谅解书。(其余的方向,一概没有!)而李承在看守所里,坚持了2个月!最终,天气越来越冷!思家之心转切!主要的,还是李承在自己的律师这里,看不到任何希望!我家花钱请的这个律师,是李承案件里的一个累赘、障碍。一个帮倒忙的人!一个促使冤案走向的人!一个纵容奸邪的帮凶。

一个身处绝望状态的人,出任何的决断,都不在乎了!孟蕊律师经过长达2个多月的多次怂恿、洗脑、自拟刑期的恐吓等等手段,最终李承是在绝望的状态下,签写了认罪认罚,给了案件对方5万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孟蕊律师说~如果不认罪,不赔偿出来谅解书。李承就是1年半实际刑期,进到监狱里。成了压弯李承伸冤意志的最后一根稻草)

当律师,把左右案件发展、定性的权力,给了案件里的恶人一方,那么恶人自然喜笑颜开,狮子大开口开出一个高价!迎合了恶俗者的恶俗期待!把脸给了不该给的人。律师,全程以案件对方为判定案件的依据和标准,简直荒谬!案件对方张伟,成了隐性的“判案的法官”了?让他随意开价、要钱。孟蕊律师,把精力都用在了媚俗迎合案件对方上了。对于案件内的民警诸多错误违规实情与案件对方的疑点,不做任何努力的反诉!从始至终,为李承的认罪和赔偿,做着努力和奋斗!只为李承亮出认罪和赔偿这一条路!最后,却说:这认罪、高额赔偿,是李承自己自愿,乐意的去选择的?!

如果把认罪认罚,比作一只标有大米字样的碗,而且碗里有大米。把无罪辩护,比作一只标有高粱字样的碗,而且碗里什么也没有。之后,向一位饥饿的人说:你选择哪一碗?大部分人,会选择大米的碗。因为里面有大米!不选择高粱,不是因为不喜欢高粱,而是标有高粱的碗里,什么也没有!无法去选择!孟蕊律师,给李承的选择,就是这样的!孟蕊律师,一点没有为无罪辩护(伸冤)做准备和努力,让李承怎么选?

 

3,对《律师事务所调查书》的审判阶段部分,进行驳斥:

此段是关于出谅解书的部分。孟蕊律师在报告里,谎称:李承有明显的希望得到案件对方谅解的意愿!其实,根本没有!关于这些论述,上面所写的驳斥,已经都涵盖了!这里,不再反复的复述。但是,必须要说:不论是最初的20万元,还是最后的5万元 ,都是孟蕊律师私下、猫腻、不正规运作的结果!哪个也不是李承自发自愿的,去主动的提出的!让李承认罪认罚,并达成高额赔偿,是孟蕊律师的意愿,而非李承的意愿!(是孟蕊律师,不愿为公正发声辩护的媚俗必然结果!) (如果积极反诉、抗辩,哪容得寻衅滋事并打人的案件对方张伟,去肆意喊价?要钱?)最终法院,判处李承7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执行。是啊!让李承认罪,就把李承硬生生的往有罪的范围里带!想不判刑都难!一认罪,案件对方张伟疑点重重的肋部伤情,就默认是李承真实所为了!促成了冤案,多缺德啊!

孟蕊律师,写:当事人和委托人,都对她孟蕊多次表示感谢!可悲啊!制造了冤案,还进行了高额的赔偿,出现这样的坑害,还要去谢谢!这是傻子,才会做的事!我们之前,因为极度缺乏法律经验和一些法律概念,我们就是傻子。据说孟蕊是从业12年的律师,而我们家人法律经验为012年对比0经验,她害我们,还不容易吗?请孟蕊律师,当我们的刑事案件律师,这个事情本身就很傻!徐玉华当初交完3万元的律师费后,不知道有发票这么个东西!孟蕊律师,也不提,也不开,公然漏税,违背律师法。1年后,我们才知道有税务发票这个东西,你说我们傻不傻?想到了著名小品《卖拐》里的经典台词:谢谢啊!!而且,表示感谢的日期是什么?这个很重要!是20211116日下午,李承刚从看守所被释放回家,思维还处于被孟蕊律师洗脑蛊惑的期间。与又过了几天,徐玉华和李承,向孟蕊律师谈出来吃饭的事宜。

(仅此两次,哪来的~孟蕊律师所说的“多次”之说?)

但是!当李承离开东丽区看守所那个低劣且恶劣的环境后,意识和思维,身心逐渐恢复。又反复思维案件里的那些环节和案内深深的冤屈感!于20224月开始,毅然开始申诉之路!过程里,不断增强法律知识和概念!不再法律经验为0,方才意识到孟蕊律师在李承案件里的坑害、致冤手段!

并于20229月,向河东区司法局发起对孟蕊律师的投诉!

对于李承精神鉴定的问题,此事说来话长。原告徐玉华,在起诉书里和另外的申请书里,也都做了论述!此刑事案件里,精神鉴定的缘由?2004年的前因?产生案发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原因是什么?(为何这样定?)与李承及家人,都没有在鉴定结果里签字和认可。派出所民警违规不给报告复本,只为掩盖某些事实。孟蕊律师有意固定这个精神鉴定结果,不向检察院提出李承及家人质疑鉴定结果的真实情况。最后,这个所谓臆断、胡乱推理出来的精神鉴定,成为了投诉民警时候的民警的挡箭牌,投诉孟蕊律师的时候孟蕊的挡箭牌,甚至在之前还成为了案件对方张伟报假警陷害李承的“工具”。(在建昌道派出所,有张伟报假警的记录)

 

精神鉴定,已然成为了制造冤案,保护实际上有错、有罪的邪恶、奸诈之人的保护罩了。用缺乏实证的精神鉴定结果(这个虚质的东西),来解释所有!来保护恶人。还有孟蕊,肆意撰写:李承平时的生活状态!她有什么资格?她也不跟李承生活在一起!别拿工作说事!别拿接触社会说事!孟蕊律师,倒是有工作,倒是接触社会。反而变成一个偷税漏税的人?变着花样说谎的人?这就是多年工作,接触社会,修炼出的成果吗?对于工作与接触社会,与是否有精神病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别强行出概念!对于工作,李承说过:如果这个世界,是圣人的世界。李承没有工作,你们应该定李承的罪!如果这个世界,不是圣人的世界,充满了卑鄙的竞争,狡猾的欺骗,诡诈的伎俩,虚伪的做派,阴邪的目的。那你就别怪一个清高的人,在这个世界里,没有工作,是精神病人。在孟蕊律师,谈到李承精神鉴定方面的段落。孟律师用词、用心可说是够险恶的。她写:李承是精神分裂患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实际鉴定报告结果(只是意见书而已),写:李承是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孟蕊说李承精神鉴定方面,为何故意去掉前置定语范围?而范范的说:精神分裂(范围可大了),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把民事能力,也写进去了)。用含糊的用词,恶意扩大、丑化李承的精神问题。让相关部门,把李承对孟蕊的投诉,不予采纳。

 

至于孟蕊律师,在代理李承的刑事案件里有没有犯规行为?请见:

徐玉华与合同内主体当事人李承的《民事起诉状》

证人李文昌的《孟蕊律师自述曾被张伟威逼,如果李承案件胜诉,就去孟蕊的律所闹事及我能证明的孟蕊作为律师不称职的方面

《对孟蕊律师涉及刑事欺诈、协助敲诈的刑侦报案(申请刑事立案)》

《孟蕊律师在李承案件里的连环套骗局手段》

《投诉孟蕊律师 补充材料(孟蕊,还存在两个欺骗、欺诈事项)》

孟蕊欺诈证据【微信截图】

李承与孟蕊律师的微信对话的录屏视频21段(光盘形式,附带:纸张文字解说)

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加大对刑事案件里律师的监管,不可再放纵自由,滋生隐性猫腻罪恶与欺诈型犯罪(已交:司法局)

 

至于税务发票的问题,孟蕊的律所真的就是强词夺理了!把自己不愿把此次律师费收入,计入税务报表里,转移话题为当时财务人员没在!(因为财务人员,当时是否在律所里,现在已无从考证)(孟蕊律师,用虚的、难以考证的东西,来推卸实在的责任和错误,这样的手段也是孟蕊律师惯用的)

再用一个虚的说辞(也是属于无从考证),口头对徐玉华说了:凭这个收据,可以换发票!到底当时说没说?怎么考证?(因为空口无凭啊!)所以,佛教说:口业是人,最容易犯的罪过。因为嘴唇一叭叭就出声音!而且,难以记录!难以考证!而徐玉华当时交完3万元后,拿到收据和3页合同后,孟蕊律师并未提及发票的事情。孟蕊律师,就别夸自己内勤出具收据了!如果连收据都没有,那就太令人发指了!徐玉华与李文昌,去慧萃嘉怡律所,有许多次!交流案件的事情。这么多次,提过发票的事情吗?请问:这个2022913日的发票,是因何而开?是李承在20229月投诉孟蕊律师,信访流程显示202299日,到河东区司法局。而91011日,是周六日!所以,912日河东区司法局通知的慧萃嘉怡律所,这样孟蕊律师才吓惊惊的应付检察,而补开的此3万元的发票!这个补开发票,是被动的产物!也是孟蕊律师为人性质的真实写照。如果一个人,真的有错,还不承认错误,还要掩盖和转移问题。借口重重。说明这个人的品质,是极其恶劣的!属于错上加错,罪加一等,无可救药。俗话说:真话好讲,假话难圆。

 

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雇主,去聘请律师。律师方面,最开始的两个事,就是开发票。和申请取保候审!而孟蕊律师,对作为刑事案件里律师的最初两步,就没有走好。那么之后的更复杂更重要的路(环节),就更不要提了!该干的,都没有去干!只会随心所欲,一意孤行,制造冤案,大做昧良心之事(最终的目标,是冤屈很多的李承,嘱咐在庭审里不要说话,使卷宗里没有一点李承冤屈的痕迹和辩驳案情描述)把这个冤案,做的死死的,闷的严严的!手法极其歹毒!

孟蕊律师,自己查自己!当然,都没有错了!

 

请问:金钟街派出所对于张伟伤情鉴定报告书,为何李承至今没有拿到手?

请问:金钟街派出所,案发当晚为何不记录笔录?也没有任何张伟肋部伤情或说肋骨被打的影像、语音、文字记录?

请问:李承之后的精神鉴定报告,当时为何不给李承及家人?

请问:为何至今,李承及家人,没有看到张伟看病的真实单据和证明票据?

 

总结:天津市司法局说过律协只是行业自律组织(偏民间),不是国家行政正式机关,律协出的结论缺乏法律严肃性和效力。且天津律协,在受理李承投诉过程里,究竟是谁审理的?担任审理的人,从未给李承打过电话,实际见面,更无开庭。

三无的过程,缺乏基本的公正性、严肃性。暗箱操作嫌疑极大!律协不能替法院判案,尤其是原告的材料、证人、证言、证据都齐全的情况下,该怎么审理,就怎么审理!无需按照律协的文件作为判案的核心标准。况且原告及核心证人,也联合对孟蕊的调查报告书,进行逐个的驳斥!揭穿其伎俩!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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