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承向中央第七巡视组反映问题

 

一,   举报人:

姓名:李承;性别:男


二,   被举报人(问题复杂,涉及多个单位及个人):

1天津公安系统

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住天津市东丽区仁政路4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15

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丰年村公交站旁

 

天津市公安局,住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科道2

 

2天津检察院系统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兴兰、该院检务督察),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3天津司法鉴定机构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所;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

 

4天津医院系统

天津市安定医院(天津最大的精神类医院),天津市卫健委

 

5天津法院系统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6天津司法局系统

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律师协会(天津的律师行业管理组织)

 

7)天津市政法委

 

8)天津市税务局

 

9)被民警包庇的犯罪者(寻衅滋事、做伪证,陷害本人):

本人李承之前刑事案件里的案件对方(张伟,韩富亭)

 

10天津不良律师(两头吃,诈骗、妨碍司法公正):

孟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二,   举报人的诉求:

请中央第七巡视组,关注李承在天津市东丽区公检法领域,产生的离奇刑事冤案事件。李承的冤案,是复合型司法错误聚合而成的,是公安办案、检察院审案、法院等司法程序违规、不正的产物(算是体现天津现有司法乱象的经典案例,可以拍成电影、电视剧,纳入公检法值得反复研讨的教案)。

 

特此申请巡视组调查:举报人所列出的十个被举报单位及个人,司法违规、渎职、失察,现存的疲软懈怠,隐蔽性犯罪等情况。还李承受损的清白与名誉。要求对李承此前在天津东丽区产生的刑事冤案,进行重新审理和审判。(此前走的是简易程序,案件内的伪证与疑点至今并未详查和深究。)

 

三,   事实与理由:

李承在天津市东丽区产生的刑事案件案情的概述:

举报人(本人李承),在2020825日晚被邻居张伟突然袭击,张伟对本人发起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至今本人颈部伤情不愈),本人案发当时刚从自家房门出来,因夏天身着小裤衩和拖鞋(当时毫无身心准备),张伟正好上楼回家,看到本人无身心防备,就对本人进行袭击。当时,我衣着简单处于弱势,就当即对其及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警察到场并录音录像。张伟案发第一时间只说嘴破了点皮和说李承咬了他手腕一下,除此再无其他。然后,当晚张伟从派出所出来后,直接回家并不是直接去医院。事后,张伟莫名其妙出现肋部轻伤,张伟夫妻还设计虚假口供,说张伟肋部的轻伤,是当时本人李承打的(张伟夫妻,对这些案内诬陷李承的口供内容,至今不敢发誓。表现为心里有愧!)。就因为张伟回家后,出现与案发当场并不相符的“那些轻伤”(其回家后为了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自行做的轻伤),就把案内实际是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本人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从案发当晚到此案件在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决出结果,整个过程里,每个办案、审案、待审的环节,都出现了问题。使案件一步步的往错误、荒谬的方向进展。最终铸成冤案。促成这起刑事冤案的因素,就是举报人所列出的十个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引起的。虽然李承这个刑案体量及性质并不大,就是两个人在楼道里发生了肢体接触,并非什么大案要案或团体组织犯罪之类的。但是,案件虽小,却凸显现在天津公检法等司法单位的现有问题和弊病,从李承是如何一步步从一个案内被寻衅滋事者(被殴打者)最后反而沦为了案内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还被定了刑罪)的离奇、怪诞的案件过程,是应该被所有法学人士拿来深度研究、讨论、细析的法学教案级案例。深究李承这起小案件大复杂的冤案,是怎么产生的?来让中国公检法,以后如何提高办案、审案的严谨性、精确性,防微杜渐、引以为鉴,提供参考。

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不忍心吃肉,我会去犯有故意伤害的罪吗?此案必有蹊跷和冤情。

 

以下,就详述本人李承的刑案致冤过程里,这些被举报单位及个人的错误及违法违规行为:

 

1 天津公安系统的问题:

(1)   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存在办案违规违纪问题:

案发当晚(2020825日),本人李承与张伟,进入金钟街派出所后,当晚坐班民警岳沫池,对我俩人不进行任何笔录的采集,也不开任何执法记录仪记录。导致,案件关键时间内的证据缺失、情况模糊化。此办案漏洞,被案件对方张伟抓住,其回家后,自行做一些后续的轻伤,然后与其妻子韩富亭有充分时间共谋虚假口供,说其自做的那些后续轻伤是当时本人李承打的而造成。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

 

民警岳沫池当晚说:2天后,找我们。结果,案发的17天后才由另一个民警陈哲来本人李承家里,录笔录。民警的食言,也耽误了本人李承案内的一些重要判断和操作。(比如:本人颈部案发当时,被张伟拳击。4天后,才感觉到疼。因民警不再过问此案,我认为民警以后不管了,就没有去就医,打算自己自然康复,认为过几天就会好。结果4年后的现在,本人颈部依然疼痛。耽误了!)17天后再来录笔录,等于是给案内真正寻衅滋事、殴打本人的张伟夫妻,一个很长的谋划虚假口供的时间充裕,夫妻俩反复互通,事后落实一个虚假事实的描述。以陷害本人李承。(张伟回家后自做的肋部轻伤+事后时间充裕的虚假口供谋划,制造了李承的刑事冤案!)

 

案发后的第17天(2020911日),民警陈哲才来我家录笔录,这还是本人李承期间内多次投诉催促才来的,否则还不记笔录呢!在记笔录时候,由陈哲书写,他写的笔录内有一些与我所说不符的部分,我让其修改,陈哲态度蛮横!大喊大叫表示拒绝!民警陈哲,以用不实的笔录,来陷害本人。间接可知民警陈哲疑似与案内对方张伟,可能产生勾结。

 

因为案内对方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张伟回家后自做肋部轻伤,然后去医院就医,再去做相应的伤情司法鉴定。然后,案发当晚坐班的民警岳沫池,自知他当晚啥重要证据都没有记录(张伟当晚没有肋部伤情,属于事实),

当晚民警岳沫池懈怠接案,导致产生案内重大漏洞和争议空间。岳沫池就将错就错,顺势帮助张伟做伪证(假证言),谎称:张伟当晚跟他说,其肋部不适了,要去医院看病。但是,只是口头的作证,没有任何影音记录此情况的真实。岳沫池,只有这样才能推卸自己当晚办案的疏漏和不严谨。此是民警严重的职务违规违纪,帮助案内的一方做伪证。

 

在张伟自做伤情而就医后(其实至今,本人没有看到任何一张张伟真实三甲医院就医票据证明和看病缴费的单据。究竟其是否真的就医,本人现在依然存疑。)为了要陷害本人,张伟肯定要去做司法鉴定。往刑事案件上推进!然后,民警陈哲、岳沫池,就恶意的丑化本人在此案内的身份和性质。呈报给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所的案件材料上,写:张伟被李承殴打一案。(金钟街派出所,进行“先入为主”的扰乱视听的案件定性渲染。此情况做法,极为缺德!)

 

其实,此案的真实情况是:本人李承,被张伟寻衅滋事,并被殴打颈部,李承无奈对张伟及时进行控制,握着其双手手腕,等待民警到来。全程里,并未击打张伟肋部。而张伟夫妻的口供里,却说:李承在案内用肘部猛砸张伟肋部。导致的其肋部伤情。强调说张伟的肋部伤情,是李承恶意猛砸造成的。(然后,我受冤屈,让张伟夫妻对他们在案内的口供发誓,他们至今不敢发誓,表现为心里有愧。而本人李承,则敢于积极、坦荡的发誓,以证自己清白。受害人不敢发誓,而被定为犯罪的人,反而敢于积极发誓,世上有这么扭曲的、不讲理的案件吗?)此案有四名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仪录像为证,研判此控告的检察官,可以调取来看看。李承在案内有没有殴打张伟的行为?及张伟夫妻在案发第一时间的真实言行和表现是什么?(执法录像是最真证据)

 

张伟产生了司法伤情鉴定报告后,民警陈哲也自知其中有假,就迟迟不告知李承。为了让法定对司法鉴定提出异议的期限超过了,再告知李承。民警这样的做法,多缺德啊!

张伟的鉴定报告,是2020930日产生的。而民警陈哲,到了20201212日,才把李承带到金钟街派出所,告知我~张伟去做司法鉴定了。当时,民警陈哲确实给本人李承看了伤情鉴定报告,但只是几秒的时间,他就给收走了!我还没看清楚呢。然后,陈哲给我拿出一个单子,说:你知道张伟做了司法鉴定,就在这单子下签写吧。陈哲强调:你知道了这个事,就要签字。你知道了吗?我说:我知道了。陈哲说:那你就签字。然后,我签字了。签字后,民警陈哲,也没有把这个张伟伤情鉴定报告的复本,给到本人一份!

事后,才知道这样的做法,民警属于违规违纪!按规定,伤情的鉴定报告,是一式四份。鉴定所保留一份,给派出所一份,给被做鉴定的人一份,给案件的另一方一份。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办案做派。可是,民警陈哲阻碍了本人的案件知情权。知情权被阻碍了,自然无法产生对应的异议权。这样的违规办案情况下,会产生冤案,就不稀奇了!

因为即使在此案判决后的很长时间,本人李承依然没有详细看到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之前的几秒钟,能看出什么?)

我一直质疑此鉴定的真实性,我就投诉至天津市司法局。然后,本人于20246月才拿到此份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认真仔细看完后,才知道、发现:此份报告里,有大量虚假不实、夸张的恶意丑化本人的鉴定内容。比如:张伟的脖子被抓伤和后背被抓伤。这些描述,简直是离谱、惊人!本人当时只是握着张伟手腕,根本没有触碰其脖子和后背!尤其是张伟后背也有抓伤,可谓荒诞至极,也算在我头上了?如果此事后出现的脖子、后背伤情是真的?那么,就可以推理出:张伟的肋部、脖子、后背的伤情,都是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关上门后,张伟和其妻子,自做的事后伤情。为了陷害本人。这个问题,其实又回到了上面的问题。案发当晚,四个民警带我俩去派出所里,坐班的民警岳沫池,为何不开执法记录?啥东西也不记录,产生了漏洞,让案件的一方钻了空子,回家后自行对自己身体“做文章”,弄虚作假,陷害他人?民警在其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奸邪小人制造冤假错案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如果民警办案严谨认真,能产生此冤案吗?

因为即使有张伟事后产生的所谓的伤情鉴定,但是案内确实没有本人李承的真实犯罪的行为证据。为了给李承,落实成一个刑事罪名。金钟街派出所,就给李承事后做一个司法精神鉴定,以从精神的方面,来给李承定罪制造一个所谓合理的借口。(当然,这个事情,也有我母亲徐玉华的糊涂。)

其实,此事说起来,有点复杂,也存在理不清的历史原因。

总之,本人李承在与张伟的这起刑事案件里,我李承能做到:灵魂自尊,因果无愧。案件是张伟对本人发起寻衅滋事及殴打颈部,本人无奈对其控制,过程里并没有击打张伟肋部。

如果本人所述案件情况有假,本人就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这是本人在案内的发誓!而这样的发誓,案内对方张伟夫妻至今则不敢发誓,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谁正谁邪?,以此皆明!

案件发展到这个阶段,民警陈哲就中途调离金钟街派出所。不再办理此案。此案的办理,又交给了案发当晚在派出所里坐班的民警岳沫池手里。而本人的所谓的司法精神鉴定报告,在202171日产生。金钟街派出所,对此鉴定报告,依然是故技重施,还是不把鉴定报告复本,给到李承及李承家人的手里。甚至,在202174日下午,李承及李承母亲徐玉华到派出所里,看鉴定报告时候。民警岳沫池还违规违纪的恶性怂恿徐玉华,赶紧在鉴定报告里签字认可。确认什么?确认李承是案发时精神分裂。并谎称:如果徐玉华签字了,李承就没有罪了!(是没有罪了,就变成病人了,更离谱。案内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人,反而成了病人了。)徐玉华,坚决不同意此鉴定结果,拒绝签字。岳沫池为什么怂恿我母亲签字?因为上文已提到:岳沫池当晚坐班的时候,对李承和张伟,不记笔录,不进行任何执法录像,导致案内证据缺失。

岳沫池存在工作不利的错误,他怕事后被追责。只要能认定李承是一个病人,那么即使在案件证据不足、李承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张伟回家后自做的肋部轻伤,是李承当时发病而殴打的了!派出所就能所谓合理的结案了!

岳沫池,也就没有失职过错了!因为李承依然没有拿到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没有获得相应的知情权,那么对应的异议权依然无从谈起。民警岳沫池,不想李承对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岳沫池这样的掩盖,是为了维护他自己。

本人李承从20211月到7月,这7个月间,不断投诉民警陈哲、岳沫池的违规违纪行为。而东丽区分局的督审支队,对我的投诉近乎于无动于衷,毫无实际有效的制止措施。导致,案件朝着冤案的方向飞速发展。因为李承没有拿到精神鉴定报告复本,对里面的内容不知情,也自然没有对应的异议。等过了1个月后,对精神鉴定异议期限一过。民警岳沫池,就把本人李承于202184日,叫到派出所,进行了刑事拘留。限制了人身自由!过程里,民警岳沫池及派出所,不告知李承家人,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又阻碍了李承合理合法取得取保候审的权益资格。(案内本人被寻衅滋事被殴打,就因为控制行凶者张伟,与张伟有了肢体接触。张伟回家后自做肋部轻伤,就认定李承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人?李承也没有实际犯罪事实,案件情况模糊争议。李承没有大的危害,理应得到取保候审的资格。)而因李承期间大量投诉岳沫池,而遭到岳沫池的记恨,所以他不希望李承得到取保候审,就要在东丽区看守所里受苦和煎熬,他才高兴。这就是我们国家的人民警察!就是这个低劣的性质?!多可悲!就这样,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里关押了100天整。没有被取保过。

附:给本人李承定罪的核心要件,即: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李承于20246月,才从司法局取得!发现其中大量不实、虚假的内容。随即进行司法局范围的投诉及复议。但是,司法局说:对刑案里的司法鉴定异议,需在刑事的一审阶段及之前进行提出。事后,司法局不再受理。等于是派出所办案民警陈哲、岳沫池,人为的阻止了李承对张伟伤情报告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民警的违规违纪操作,制造了李承的冤案。

本人在刑事判决之前(20211~7月),及判决之后的2022~至今,向金钟街派出所、东丽分局、天津市公安局多次投诉此事!至今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和解决。因果每天都有利息,望各方周知!长年坚守素食的李承,判为故意伤害罪?此案太过丧尽天良!存在巨大的冤情。至今未公正。

 

(2)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的督审不称职问题:

本人李承,投诉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已很长时间。至今没有得到公正的结果。李承,其实从20211月,就开始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投诉民警~陈哲、岳沫池在办案里的一些违规违纪的行为。这些投诉,皆没有得到天津市东丽区分局督审支队的足够重视和对此两位民警的违纪情况进行及时的干预与介入,放任案件朝向错误去发展。并最终,李承因刑事受冤在东丽区看守所关押100天,然后被东丽区法院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与案件实际发生不符的刑事冤案。

 

3)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的低劣恶劣问题:

严查在2021)津0110 刑初721东丽法院对李承的判决之前,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李承,暂时被关押的地方。即:东丽区看守所103监室。李承在此场所关押期间,因对应民警管教(陈雪强)管理混乱、错误理念,导致103监室牢头狱霸现象严重,人权生态恶劣,李承关押期间身心深受折磨,进而影响李承对自案的处理和应诉状态。最终间接导致冤案。就李承所遭遇的情况,应汇报给东丽区检察院,尽可能对李承刑案进行抗诉、重审。(之前案件是简易程序,未能开展详查、深究,因在看守所状态差,我被本人的律师骗了)

 

现在的刑事案件审理,是不公平的。还没有给人定罪之前,先把人关到看守所里受到23个月的身心煎熬,等状态下滑的严重了,再进行开庭。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人,状态能好吗?这样,极不合理!只要不是那种炸桥毁楼的恶性犯罪(那种危害社会或大众的),轻度、中度、疑罪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先回家等检察院的传唤或法院的庭审。而现在,检察院、法院就没有给予案件双方,一个公平的对待。这样,能出来公正的结果吗?

在此案里,派出所民警在对李承进行刑事拘留时候,并没有对李承及李承家人,告知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因为此案侦办过程里,民警涉及违规违纪,李承多次投诉民警,遭到民警的记恨,所以不愿意李承获得取保。)而李承的母亲在李承被刑事拘留后,又聘请了一个偷税漏税、知法犯法的不良律师孟蕊,她也不告知李承及李承家人有取保候审这回事,没给李承申请取保。(而是没经李承同意,私下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攀谈”,达成勾结关系,协同张伟一起算计陷害讹诈李承,最终李承刑事致冤、被骗走5万元。其实请律师的3万元律师费,等于也白花了。反而促成了刑冤。)

就这样,派出所不告知、律师不申请、分局法制不明察、检察院筛查职能的马虎敷衍。导致: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从202186日到20211116日,共关押100天。期间内李承的身心状态和维权抗争意志逐渐下滑、崩塌,最终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违心无奈的签写认罪书,以求尽早能从东丽区看守所这个魔窟里出去。到最后,等于是嫌疑人并不是因为自己真实犯罪而签写认罪,而是受不了看守所的低劣恶劣的生存环境、状态而签的认罪(希望赶紧出来)。与认罪机制的主旨,背道而驰!意义作用,发生严重的流变、质变。现在的关押看守所机制,适合那种真实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且属重度、危害大的类型)。而对于受冤、被陷害、轻中度疑罪进去的嫌疑人,则是极不合理的、也不仁道的。或多或少,阻碍了司法的公正,损害了受冤的嫌疑人应诉的状态、基本权益。李承此前在东丽区的刑案,案件性质轻微,甚至可以说李承在案内并无实际的犯罪事实。且本人没有危害社会或大众,在案内实际本人才是受害者,理应被取保。金钟派出所、东丽公安局、东丽区检察院对李承于取保候审一事,不告知、不询问、三缄其口,损害了李承的基本权益。

 

4)天津市公安局敷衍对待投诉民警的事项:

天津市公安局此前只是对投诉民警的信访投诉,进行转交给东丽区分局及金钟街派出所。但是,却不监督这些涉事单位事后办理投诉的怎么样了?天津市公安局于2024819日,给本人李承出具《终结告知书》:津公信终字[2024]45号。因此告知书,导致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局及金钟街派出所不再受理本人投诉不良民警的相关事项。(至今本人没有收到任何投诉对应不良民警的公安部门正式答复结论书。)

2 天津检察院系统的问题:

1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违规问题:

王兴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女),是李承的刑事案件里一审开庭前接手审案的检察官。(最初审案者)

 

产生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448的检察官王兴兰,身为检察官,在本人李承的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失察懈怠、在没有李承犯罪事实情况下胁迫威逼李承签认罪书等的问题!

(即:李承因2020825日与邻居张伟肢体接触,事后莫名其妙形成故意伤害一案,李承关押在东丽区看守所期间,受理此案的东丽区检察官王兴兰,在给李承出起诉书及量刑过程的前后,存在的违规、违纪、渎职的行径。)

并产生刑事冤案判决,案号:2021)津0110 刑初721

 

此案在检察院筛审阶段的受案检察官是东丽区检察院的王兴兰。王兴兰,身为检察官,在本人李承的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失察、懈怠、案内关键证据对李承不展示、不质证,在没有李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用大刑期胁迫威逼李承签认罪书等手段和情况,且联合本人律师孟蕊一起算计当时几乎任何案件经验都没有的李承,最终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低劣恶劣的生存条件下,身心意志逐渐下滑,就违心的签写认罪认罚书了,导致了刑事冤案产生。

案件初期,王兴兰让我签认罪,本人李承坚决不同意。与王兴兰探讨此案的问题,王兴兰也听不进去。表示:你李承,不签认罪,就回监室再想想。折腾了两三次,我见大势已去。

因为本人在东丽区看守所期间,基本每天睡眠都不足4个小时,生活条件低劣,还有牢头狱霸等恶劣情况,对应的管教民警也不管。本人每天身心状态,都在下滑。度日如年。那个期间,不仅身心在煎熬、本人律师不给我辩护(勾结案件对方,我的律师去案件对方家里联谊结盟,一同算计我。)、受理此案的检察官王兴兰,也对案件的种种疑点不去深究、

懒得查,而是选择让当事人自己认罪的方式结案(解决王兴兰作为检察官的工作与审案职能),王兴兰职业操守够低的。

 

本人刑事致冤后,越想越不对劲。在刑事申诉过程中,我才知道一些关于检察官系统的不良风气与问题现象。比如:现在一些不良的检察官,懒得仔细审查案件,一味轻信派出所提交上来的材料和初定某人的罪名。倾向是帮着公安,完成和落实这个人的最终罪名。卸去身为检察官的根本职责,即对案件的监督和审查。对公安,是配合远大于监督。这些检察官心里,没有公平公正或对司法使命的敬畏,纯属是媚俗庸俗恶俗,见人下菜碟的卑劣者。缺乏得罪公安的勇气,即使发现案件里存在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疑点重重的情况,也没有撤案的气魄和胆识。而是想尽办法,把案件的定性责任转移到受冤的犯罪嫌疑人身上,就是让这个当事人自己签认罪,那么公安和检察院、甚至之后法院的责任,都解脱了。

而认罪认罚的筹码,就是生活条件低劣恶劣的看守所生活对一个人的身心折磨与煎熬。试问,如果一个人蒙受了刑事冤屈,谁会在自己家里、正常健康的生活模式下签认罪书的?

现在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就是把一个刑事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定罪之前,先关押进低劣生活条件的看守所里受苦。然后,检察官等这个嫌疑人关押进看守所1个多月之后,再进行提讯,先问这个人认罪吗?而不是和这个人讨论交流案件的实际情况。因为认罪,是顺此刑事处理模式的大势而为。如果,检察官发现公安抓错人了,进行撤案,则是违背此大势而行。是需要魄力的。李承在此,质问:男人和女人相比,谁的魄力更倾向坚毅?当然是男人更……。而现实里,现在检察院和法院里,却涌现出大量的女检察官和女法官。这是极不正常的司法乱象。女人自有其适合的工作岗位,但绝不是司法领域。女人的生命属于倾向家庭,而男人倾向社会。司法需要刚毅的品格和坚守良知的魄力,而不是权衡利弊的慕强媚俗。谁在破坏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是90%的女检察官和女法官,和那些小人之心、不阳正属性的男人们。

现在的刑事司法办案模式,对受冤的犯罪嫌疑人极其不利。

看守所的苦日子(身心逐渐受损),与外界和家人断联(无奈且无助),获取证据的不确定性(定自己有罪的证据或文书,可能拿不到。不知情、无防备),检察官不管证据是否充分,都倾向让当事人认罪。尤其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明的案件里,不敢撤案(怕得罪公安、怕产生国家赔偿等麻烦后续),就一条道走到黑。加大攻势(一般使用大刑期恐吓威胁的手法)让嫌疑人认罪。像一辆有毛病的汽车,只能前进,而没有倒车的功能。刑事办案,不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疑罪从无。事实是疑罪从有。看守所(成为变相的刑讯逼供、慢性的屈打成招)与认罪认罚(检察官预定大刑期的恐吓逼迫),一同来办案。这种利用人身心之苦为要挟的审案模式(刑事诉前),对于那些此前没有过任何案件经验的单纯或身弱者来说,影响和危害是极大的。被公安送到看守所里的人,未必就真的是真实犯罪者。这就需要有良正属性的检察官,来认真负责的进行甄别和筛检。如果像李承所经历的如检察官王兴兰般媚俗、懒于深究案件的检察官,一旦发生派出所民警算计陷害一个人,先行初定罪名然后弄到看守所关押。媚俗的检察官,就会想办法把这个人往有罪的方向去推进、威逼压迫最终落实这个人的罪名。媚俗的检察官,是受冤者的泥沼,而不是洗刷冤屈的希望阳光。

媚俗的检察官,把刑事审案,当作心理博弈的赌局。这个赌局,从最开始就是不公平的。因为,检察官在和一个丧失人身自由的、身心每日都在看守所里消损煎熬的案件嫌疑人去博弈。虽然看守所不是审案里的明显环节,也不负责审案和判案。但是,看守所的作用和影响,其实是非常大的。现在的检察院,就是把看守所作为自己审案的重要工具,去要挟嫌疑人认罪认罚,诱导妥协,把责任转给嫌疑人。用看守所,来结案和完成自己作为检察官的工作任务。所以,如果一个人的认罪认罚,是在看守所里完成签字的。且这个人,事后总是抱怨重重,怨气极大,相关部门应该对该案进行重新梳理和研判,与当事人深切沟通调查,看看案件究竟有无错判?是哪个环节或人,出现和存在问题了?不能漠视不管。

绝不能让认罪认罚,变成一锤子买卖,流变为铸造冤案的铁锁。因为有的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此前并非法学专业或熟知法律及案件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这样的当事人,在案件里(尤其是在身不由己的被关进看守所里的处境阶段),又慌张、又无助、又窘迫,在看守所里关押时间长了,当事人的内心就会逐渐由坚持申冤抗争,变成保全身心健康的谋求离开看守所(渴望被释放回家)的转变。一旦当事人,关押看守所期间,没有遇到良正、负责的检察官或律师。这个当事人的处境和下场,可想而知。很容易陷入绝望的状态。

会出现委曲求全,签写认罪书,以求获得自由回家的妥协。

因为,当事人签写认罪书的场所和所处生活境遇,是看守所。没有自由、缺乏尊严,身不由己。如果,签过认罪书后,当事人事后发现或发觉案内确有许多错误和疑点未明察,被律师或检察官算计了。当事人的冤屈,就不能被平反了吗?如果,签认罪书后,一辈子不能更改了。这是谁定的缺德规矩?

认罪认罚,究竟是一种宽大的洪恩?还是玩人害人制造冤案的卑劣手段?良正的司法体制里,不能有不给翻的冤案,不应有明知有冤而漠视不理的案子。也不能让认罪认罚变成牵绊司法公正的枷锁而舍本逐末。不论怎么讲,被关押进看守所的人,在余下的刑案审理过程中,都是弱势群体,身不由己,丧失自由,生活条件相对极低。在刑事一审开庭之前的阶段,未必是纯净无暇的,当事人可能会遭遇一些杂音或杂质的人和事。或身心弱损、或被蛊惑蒙骗、或被威逼胁迫,导致意志、信念发现变化或偏移。人不是钢铁,能影响人言行、意志的事情,太多了。在给不了一个人真正的自主、自由、健康、正常生活、掌握案件信息权益对等的条件下,认罪认罚的产生,究竟水分有多大?成色有几分?将心比心!

检察官审案(撤案或提起公诉),应该是基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真挚的良知。不应把案件的审理变质为用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作为要挟筹码,进行刑期多少或缓实、推卸检察官核心查案职能和责任的暗地买卖。

 

在本人申诉过程里,逐渐发现我的刑事案件里,有一些伪证未被明察指出、也不向我出示、更没有进行质证等不合规的程序和情况。其中有问题的环节,就是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兴兰审案的这个阶段,是失察、失职、懈怠的。用大刑期恐吓我签认罪,为了让认罚认罚来对案内那些疑点进行瞒天过海的糊弄过去,就不必去费心费力的调查和深究了,责任还不在检察官,表象认定是当事人自己悔罪认罪的错觉(给外界的错误认知)!所以,我认为王兴兰在审理此案期间,不认真的实事求是的查证案件,对李承掩盖关键证据(两个案内鉴定报告及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笔录内容),就用大刑期作为威逼来要挟我签认罪、草草的粗暴对我提起公诉。事后我才明白,签认罪之后,检察官立马就起诉我,剩余的开庭、判决都只是走形式而已,走马观花,案内所有疑点,都不查了。公安没责任了,检察官、法官、我的律师都省心省事了。唯独吃大亏的人,就是我李承,陷入冤屈的泥潭。因认罪认罚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里,丧失了大量的应有的权益,剥夺了我的维权申冤的条件,且事后申诉翻案还难。

(签认罪认罚后,刑事申诉阻力大,很尴尬。检察官多懂啊!可是当时李承懂这些吗?)

 

注意1:给本人李承定罪的核心要点,其实就两个。一个是:四名东丽区金钟派出所民警到场的前10多分钟发生的案件情况。一个是:张伟事后产生的司法伤情鉴定。此两者之外,都是旁枝末节。比如:什么韩富亭口供、徐玉华口供、李承的所谓精神鉴定。这些事项,都是事后或案外的非核心要件。

因为案发第一时间,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视频,是案内相对最真的、最难以作假的记录。反映的是案件最核心的真实情况。如果给李承定罪,也是定民警到场前的这10多分钟的案发现场的行为和发生情况来定的,这个应该没有异议吧!而给李承案件定性和量刑的要件,即是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可是拿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去对照案发第一时间的民警执法记录视频来看,会发现张伟鉴定报告里描写的伤情与警方的视频记录里展示的实际情况,有明显的出入和不符。

诸如:张伟的颈部、背部多处抓伤,是案发当时并不存在的。

案发当时没有的伤,在事后的伤情鉴定却写出了。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张伟从派出所回家之后,关上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张伟自行给自己做肋部轻伤或让其妻子对其抓伤,以此事后回家做的伤情,来诬陷是李承当时所为。为了是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的钱财讹诈。王兴兰作为李承案件的一审阶段审核案件的检察官,其对于此伤情鉴定与案发记录视频,严重不相符、出入过大的情况,视而不见,将错就错。

是严重的失职、渎职的行为和性质。

 

注意2本人李承在本人刑案审理过程里,派出所、检察院、本人的律师孟蕊,全程都没有把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给予本人。(包括在东丽区检察院进行刑事申诉期间,受理的检察官盛斌,也不把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给我)

所以,本人对张伟的伤情具体描写是一概不知的。所以,无法提出针对性的异议。不仅是伤情鉴定,连本人的精神鉴定报告,之前也没有任何人或部门给我或我的家人。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口供,也不告知我。在这三大不知的情况,王兴兰逼我签写认罪,我律师也怂恿我认罪。这样情况,出来的认罪认罚,真实吗?公正吗?讲良心吗?对于张伟的伤情鉴定,是我在202464日,才通过投诉,在天津市司法局看到的。才发现里面许多夸张、不实的对我诬陷的内容。

李承现在的刑事案件判决结果,确是冤屈的。就是作为案件侦办基础的派出所民警存在的违规猫腻 和 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兴兰对案件审理的失察懈怠而导致的。

 

2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形同虚设的问题

本人李承曾经两次去东丽区检察院投诉不良检察官(王兴兰),都被该检察院的检务督察部门,敷衍对待和回复。我其实在2023年的年底就向东丽区纪委反映王兴兰检察官的问题,然后东丽区纪委表示这方面纪委并不负责,需要我联系东丽区检察院本院的纪检部门,进行反映。我就把投诉材料,提交给12309控申大厅。然后,东丽区检察院于202424日,给我出具王兴兰问题的回复函。此回复函里,词句模糊,没有明确表示王兴兰有没有问题。虽然有东丽区检察院的印章,但是可见这个回复并不正规。之后,我也很无奈。就忙其余此前刑案里一些问题的后续维权、诉讼事宜了。投诉王兴兰的事情,我就暂时放下了。之后,我越想越憋屈,其实刑事若有冤屈,主要就两个部门的问题,一个是公安,一个就是检察院。而王兴兰作为检察官,就是案件重要筛查和把关的重任之人,她这个环节做的确实不好、失察,逼我认罪了。而且此前东丽区检察院出具的回复,也很简单,对我的答复也不明确。我在2025310日,又鼓起勇气,去东丽区检察院提交了投诉王兴兰的材料。(2025年,我突然得知东丽区检察院里有检务督察这个部门),我仿佛又看到了希望,这次给检务督察提交了投诉。然后,东丽区检察院在2025610日对我作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群众来信回复函》,写:王兴兰没有问题。那么,这个王兴兰真的如东丽区检察院所表示的没有问题吗?从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在本人四次到东丽区检察院补充大量材料(在该院检务督察所谓调查的3个月时间里)的情况下,该院检务部门,一次没有联系过我,没有约见过我,没有跟我认真的了解过相关情况,更没有开听证会。负责此投诉的人,是谁?长什么样我都不知道。请问:这种受理投诉的检务,是正规办案调查吗?为何躲在暗处,不敢见当事人呢?也不屑与当事人见面交流呢?像这种受理投诉的做派,他们出的答复结果,能令人信服吗?就是装模作样的等到3个月的期限的最后一天,勉强的给投诉人一个院内对应检察官没有错的文书,敷衍了事。这种检察院,不出现冤案才怪呢!

(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敷衍对待李承申诉的问题:

天津东丽区检察院,给我的刑事申诉驳回后。我紧接着,就去到了离自家有57公里之远的天津滨海新区的天津三分检,进行刑事申诉(20242月),提交的材料非常之多、之全。

受理本人刑申的检察官,是马乐明。我在津检三分院刑申期间,总共就去过两次。第一次是提交刑事申诉书和一些辅助材料,第二次是他们受理后,约我做一个刑申笔录。这些形式的事务,做完之后。然后,检察官马乐明就给我的刑事申诉驳回了!和东丽区检察院的受理情况一样,对本人李承的刑申诉求,一个也没有去支持和实办。如:张伟妻子在案发现场的公然说谎(习惯性说谎),此人口供不足以被取信。对案发当晚派出所民警的不记录任何情况。依然不给我看张伟的伤情报告内容。关于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荒谬结论的问题。和我严正推翻此前认罪认罚的问题!在天津三分检,要给我出驳回书之前。马乐明的助理(姜振冬)给我打来一个电话。质问我:“李承,当初你为何认罪认罚?”竟然还说:“东丽区法院刑事一审的庭审笔录里,对于张伟的伤情,你说就是你造成的!对于姜助理在电话跟我说的这两个问题。我在这里,想说:我不论在法院申诉阶段,还是在检察院申诉阶段,在申诉材料里都大篇幅的论述了当初的认罪认罚,并非本人真心本意。而是被孟蕊律师欺骗、蛊惑,其不给我做任何辩护的压迫无奈下,被东丽区检察官王兴兰用大刑期威逼、东丽区看守所低劣恶劣生存状态下,而无奈签写的!毕竟签写认罪,不是本人在家里自然健康正常生活状态下签的!我还说了:如果你认为我有罪,请认真的按流程进行审理,别弄一个为了懒得审理,而变相逼迫我认罪的方式,省心省力的去结案!最后,把责任反而落到当事人身上!我李承还声明:如果你们认为我有罪,请把我收监。但请撤销本人在身心不利情况下,被迫签写的认罪书。然后,姜助理说:我的缓期期间已经过了,不能再收监了,说我是在戏弄法律!我回应:你们是在用法律,来玩人、害人,制造冤案!

 

对于刑事一审的法院笔录,我根本都不知道有这个东西?庭审后,也没有人给我看过这些。(因为当初,我是视频开庭,在看守所进行的。没有让我到东丽区法院进行开庭。其实,都是套路!因为视频开庭,肯定效果不如到场开庭好。都为了尽可能的制造将错就错的这个冤案。而且,案件里张伟当天都没有到庭。)上面,我已经提到两点:1,不良的孟蕊律师,已经勾结张伟一方,算计本人。成功骗至本人认罪,给了张伟5万元后。恐吓本人在庭审过程里,一律都要认可,不可自我申辩什么的。否则,钱就白给了!所以,我才几乎都认可的。这些情况,不都是被律师骗的吗?2,庭审法官,刘士军不让我表达完整的案情。属于庭审程序方面的违法!即使,我有话要说,但是硬要阻止我表述。

我在津检三分院申诉里,有否定此前认罪认罚的声明书。等于我这些材料,交了等于没交一样!我特别感慨:刑事案件的一审阶段,太重要!被自己律师陷害后,再想要翻案极难!

现在的刑事申诉与再审,法院和检察院,都是走走流程,装模作样的受理,然后等到了审限之日,就给你驳回了!没有那种为老百姓伸冤的包拯、海瑞般的精神与做派。现在是:为了驳回而驳回,尽可能找对申诉人不利的那些因素,挑挑拣拣。给申诉人出一个驳回的结果“为目的”去受理刑申,不愿意去得罪任何案内相关公检法的人士,应付了事。而刑事冤案,大多都是案情复杂,争议点多的情况,涉及公检法办案阶段的诸多人的错误与问题的。这种敷衍的检察官,怎么能主持公正公平呢?都是占据检察院审判的职位,只为谋取社会福利的蛀虫而已。

 

(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敷衍对待李承申诉的问题:

天津三分检走一个过场之后,也把我的刑事申诉驳回。接下来,我坚持伸冤的决心,并未动摇。就在20245月,去到天津市检察院,去提交了刑事申诉书。值班的窗口检察官,也收取了。但是当时没有给我一个材料收取凭证单,我提交材料后的7天到15天内,检察院方面也没有给我一个受理通知书之类的东西。我就每隔一段时间,打12309问一下。客服检察官说:在受理刑申的过程里,办案检察官会让你来检察院,当面与你进行交流和记笔录的。请耐心等待!我就在家里等呀等!一个是等什么时候,让我与检察官见面约谈?一个是2024522日下午,我去申请刑申的时候,窗口值班检察官,只收取了本人的刑事申诉书,对我一起带来的那些辅助申诉的材料,表示暂时不收取!说:受理的中间阶段检察官约谈你的时候,你再提交吧!我就答应了!我基本之后是每隔一周,就打12309一次!(因为没有别的电话)。客服检察官,也不告诉我受理我刑事申诉的人是谁?只是让我耐心等待!直到202471日,我收到来自天津市检察院的信函。打开一看:竟然是刑事申诉驳回通知书!我当时,十分愤慨!

不是说好的,中途会约谈见面吗?我的剩余申诉辅助材料,还没有提交呢?为什么,就这样连人都不见的情况下,就草率直接驳回呢?我然后,就对着信函封皮上的检察官座机电话,拨打。但是,一直打不通!系统还会自动挂断!我就给12309打电话,说这个问题。客服检察官,也说:不见面,直接就驳回!确实不正常。让我再到天津市检察院窗口,进行询问。 然后,我亲自又去到天津市检察院。窗口检察官,经查,只说:受理李承刑事的检察官,姓李。其他保密!之后,我因对天津市检察院受理本人刑申的程序不满,就给驻天津市检察院纪检组,寄了一封投诉这李姓检察官的投诉信!之后,大概等了十几天,没人给我答复。我又向天津市检察院院内的刑事申诉部(第九检察部)寄去投诉信,希望负责部门的领导能给我一个答复。同时,我也向天津市纪委监委寄去投诉信。国家信访网与天津信访大厅,我都去投诉了!之后,在2024822日下午,接到了李卫权检察官,给我打来的电话,让我明天去天津市检察院,当面交流。然后,我就去了!

823日的上午9点我与李卫权见面了。我与李卫权检察官,深度交谈本人李承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案内我被对应公检法人员刁难、算计的窘境困难。他的女助理,进行记录。

李卫权跟我说了一些冠冕堂皇的话,来解释为什么没有见我?什么国家检察官条文里,没有规定市检察官,必须要见刑事申诉的当事人。对于为什么驳回我?他说:听了你的案件描述,你可能挺冤。但是案件里现在所呈现的这些材料,对你十分不利。你是经历案件的当事人,你最清楚案件的实际情况。但是,我不知道。我只能看卷宗里的这些东西。现在这些证据,并没有被推翻。所以,我只能驳回你的申诉。

对于李卫权这一段搪塞之词,我要批评:案件里,因为有错误和问题,也就是冤屈的因素,才产生的冤案的结果。你身为检察官,不就是审查和调查这些疑点的吗?怎么,还是依照以前的卷宗里那些扭曲、夸大、不实的材料内容,来评断案件呢?这是不称职的检察官,浪费当事人“市级检察院”申诉的这个机会!白白给了这样的平庸之人!走一个过场,看着日历出驳回!其实,案件里啥也懒得去查!都是原版照抄之前的错误出驳回。属于不称职、敷衍、懈怠!

对于申诉的人来说,遇到这些检察官是多么的悲哀!李卫权,让我自己去努力查证导致我冤案的那些证据的真伪?比如:伤情鉴定和推翻精神鉴定,投诉律师之类的。等于,检察官不负责审案,只是看原有算计、陷害本人李承的这些扭曲、不实的卷宗,就完事了!既然,之前的东西,都是对的。那么,当事人去各级检察院申诉,还有什么意义呢?对于经过法院三个级别申诉的,紧接着又经过检察院的三个级别申诉的人,实际情况大概率是存在很深的冤屈的!一般的情况,这些案件都是存在一些棘手或复杂的案件过程。法院浮皮潦草点,我不难过。但是,身为检察院如此严肃、清正的地方,如果也是走过场,敷衍、潦草应付完事!就太我伤心了!刑事案件,即使遇到冤屈与错判,翻案难!是现实问题!可能它涉及公检法部门的业绩与对当事人的经济补偿等挠头的问题。但是,这些不应作为公检法部门,犯错后的保护伞和不负责任的借口。否则,只能恶性循环,问题和社会矛盾会越累越大!让部分不良的司法人员,逐渐摸清这些“规律和现状”,有恃无恐,惯性的办错案、扭曲是非和违背公正原则的去审理出结果!反正,受冤后当事人去申诉,会面对多方面的压力,谁给他们翻案?想的美!这样的发展和演变,司法会进入恶劣的循环。这对我国的司法生态发展不利。

失去司法的信仰,失去民心的信任。总之,不论是受理本人刑事案件一审阶段的检察官,还是事后我去刑事申诉的三名检察官,没有一个是像样的、认真负责的,敢于查办案件的。

都是给国家司法领域,减色不少的人。

 

3天津司法鉴定机构虚假鉴定、鉴定不规范问题:

1)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所的虚假鉴定问题:

案件内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是定本人李承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核心要件。是案件里的重中之重。此鉴定所,在2023年出现过虚假鉴定的丑闻,也被司法局记录在案了。而在20209月做出的张伟伤情鉴定报告里,本人李承就发现了许多与案发当时不符的内容描述,也疑似存在虚假鉴定的行为。

请问:一个刑事案件,做出的鉴定报告,事关重大!关系到案内一个人的人生、名誉、档案记录。为何,鉴定所不把案件里最初被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找来,进行全面的案情了解呢?都听派出所的?请问:派出所的警察,就都是正义的化身吗?每一年,光违纪、违法的民警,有多少人?有多少民警,与黑恶势力相勾结?成为黑警、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记住,一个制度若是存在漏洞和不合理、不严谨的地方,必然、早晚会滋生奸邪、猫腻、冤屈!派出所提供的案情描述,都这么真实可信吗?案件里有伤的一方,他的伤真的就是对方打的吗?有没有可能是自己回家后,自己为了陷害对方而做的?(尤其是轻伤!因为自己不舍得对自己下狠手。和那些不干扰日常生活的无关紧要身体位置的伤~比如:肋部。) 自己做伤,有两个目的:1 抵消自己的真实犯罪的罪责(自己行凶打人后,自己再给自己做伤,起码能落一个互殴。)。2 如果对方没有伤或没查出伤,又能以此自己做的伤,日后对对方进行陷害(刑事犯罪陷害)和讹诈(索要金钱赔偿)。案发时候,对方张伟对本人发起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本人进行合理控制。过程里并未打其肋部。(事后张伟夫妻也不敢对他们在案内的口供进行发誓,而本人就敢发誓)四个出警的民警到场时候(3楼的楼道),张伟从始至终未表现、也未表达任何肋部不适 或 被打的相关言辞。

我俩人被带到派出所后,张伟未表现、也未表达任何肋部不适 或 被打的言辞。(派出所民警岳沫池,故意不录笔录,不开执法记录仪。制造悬疑争议空间,人为制造悬案)

张伟先回家,并未直接去医院。(岳沫池凌晨开警车送我、张伟、我父亲李文昌回家)

之后,冒出肋部伤情。我方至今没看到张伟任何医院相关看病单据和费用证明!

民警陈哲或岳沫池,都没有给本人看司法伤情鉴定的报告书的内容。也不给我或我的家属。按相关规定,报告书是一式三份的!派出所违规!故意掩盖事实。阻止我去质疑。

即使本人请了律师。可是本人的律师孟蕊,是一个偷税漏税的不良律师。一心只有钱,接案后,孟蕊律师直接去张伟家里,进行寻机。最终与张伟串通密谋。不给本人做任何的辩护。过程里,不给本人或本人家属,看张伟看病单据 和 伤情鉴定报告。掩盖事实。

本人父亲李文昌,当晚及时赶到派出所,也能证明张伟没提任何一句肋部被打 或 不适的内容。

 

(2) 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违规问题:

在李承的刑案里,还出现了给本人做精神司法鉴定的事情。

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不应该成为李承刑案里的司法鉴定方,理应回避。在20049月,我与该医院有过医疗纠纷。是矛盾、怨结的关系。若是作为李承此前刑案内的司法精神鉴定方,应选择那种相对关系纯净的第三方机构。而有过怨结且此前在天津安定医院本院有过所谓病历记录的天津安定医院方面,则不符合这个纯净第三方的标准,公正性难以保证。天津安定医院鉴定出的案内推理结论,确也是扭曲事实、颠倒黑白的。天津安定医院恬不知耻,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自己作自己的裁判,自己维护自己当年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给李承的所谓病历记录。如果把法院系统的回避原则,引申到司法鉴定方面。天津安定医院早就属于应回避方了!该医院与李承有利害关系,有矛盾关系。天津安定医院,无法无天,也不主动提出回避,也不向李承询问是否回避(最开始就剥夺了李承的权益)。肆无忌惮的以不公正的身份给李承进行鉴定,出鉴定结论。颠倒是非,继2004年后,又一次侵害了李承。李承认为:正规的、良性的司法鉴定所,应该参考调查与待被鉴定者的往昔与之关联身份,如果发现有过关联或纠纷,应主动的提出回避。可是,天津安定医院见钱眼开,不知廉耻,毫无司法公正原则,揽下这个司法鉴定业务。毅然给李承做司法鉴定。最终司法鉴定产生的结论,可想而知了!确实是扭曲事实、颠倒是非、违背良知的结果。定李承为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把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李承,反而定为案内的精神异常者。把寻衅滋事殴打李承的张伟(就因为他回家自做轻伤),定为完美受害者。没有任何的过错和罪责。派出所民警有了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就把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没有李承确凿的犯罪事实情况下),因为李承在案内是精神异常的。所以即使证据不足,也可初步定性了。就把李承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103监室,承受看守所那种低劣、恶劣的生活条件与状况。

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在给李承做鉴定阶段,收取的案内重要证据材料(鉴定素材)是严重缺失的,如此情况产生的鉴定结论是违规的。

本人收取到的天津河西区司法局的应诉证据里,没有李承此前刑案内最重要的证据,即:案件第一时间四名民警到场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光碟。两个被告,在一审和二审的开庭前中后,都不曾出示和提交给法院或李承。而在河西区司法局的证据材料(调查卷宗里),其中派出所给天津安定医院的案件素材里,写了材料里包含有“警眼记录”这个词,这里的警眼记录就是李承所说的执法记录录像。但是,被告在调查鉴定所的卷宗里,未曾发现有这个光碟。可能,派出所根本就没给过鉴定所执法记录。派出所提交的证据,有重要缺失。

这种情况下,鉴定所是否有过重视和要求补交?如果面对关键证据的不足,天津安定鉴定所依然肤浅的、马虎的进行鉴定。说明,鉴定所在证据严重不足情况下,出具的结论报告是存在问题的,不严谨的!出具的鉴定结论其实是违规的。

作为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从事这么多年的司法鉴定工作,民警第一时间的执法记录视频,难道不知道吗?不去作为最关键、最核心的鉴定要素吗?有影音的录像,和无生命的纸张文字笔录相比,哪个更能贴近判定一个人或案内相关人等的精神状态?鉴定所为何在证据的参考方面,舍本逐末呢?说明:天津安定鉴定所,给李承的鉴定流程,纯属是一个走形式的、装样子,最终要依从金钟街派出所民警的意愿目标而出的鉴定结论。并不像他们所说或外界认知的,鉴定所出结论~具有独立性。

 

4天津医院系统的问题:

1)天津市安定医院(天津最大的精神类医院)的违法:

上午已提到,李承的刑案里还涉及一个精神司法鉴定问题。

这个事情,又牵扯出本人李承2004911日凌晨遭遇灵异事件,当时年轻的李承,觉得好奇,就问诊于天津安定医院,旨为与医生探讨世上有没有鬼或灵异的问题。结果,当天却被该医院的男护士强行非法进行收治,目的赚取高额住院费。医生认为看见鬼,疑似是精神分裂,需要住院观察。

当年对李承的收治,手段是暴力和强制的,属于非法拘禁。也违背了精神卫生法的收治三原则条件。甚至,因这个强行安排的精神医院住院记录,还顺延到20217月,该医院给李承的刑案里出具歪曲案件事实的荒谬鉴定结论,间接给李承带来刑事冤屈。本人刑事致冤后,附带已经对该医院在20049月对本人的非法行为,进行了起诉。案号是:2025)津0103民初19172025)津02民终3730,一审、二审,都被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天津第二中级法院驳回了。

案件卷宗里,本人详述了相关天津安定医院违法的行径。请调查人员,进行调卷参看。因篇幅巨大,不宜在此材料详述。

 

2)天津市卫健委的敷衍、包庇问题:

这个监督医院的委员会,形同虚设,啥事不管。去投诉、写履职申请,他们一概不答复。比如:我去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违法行为,污损本人人生档案。该委员会收了材料,并产生信访工单:20250403023但是就是不做出答复结论书。本人在2025724日还寄给该委员会一个行政履职申请书,至今该委员会也不答复我。

 

5天津法院系统的违规、枉法裁判问题:

1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的庭审违规:

本人李承,多次去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投诉:东丽区人民法院的刘士军法官。至今无果!本人经历了三个级别法院的再审,被驳回。及三个级别检察院的申诉,也被驳回。刑事案件翻案很难!受案的法官及检察官,无一人去追究和调查刘士军法官当庭阻止本人说话的问题!本人去投过东丽区法院的院长信箱,也见过该院庭长。反映:刘士军法官,在本人李承的刑事案件【(2021)津0110 刑初721号】庭审过程中,不让本人李承说话的问题!此情况属于严重违规违纪!是案件的当庭审判长,人为的制造冤案!至今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刘士军在李承庭审过程里的违规行为(以下是我妈妈徐玉华的到庭旁听后见证的~质问):

202111月,徐玉华(李承的母亲),参加了李承的刑事案件初审的开庭,目睹了整个庭审的过程。过程里,李承每次想表达、讲述案件的真实情况,可是每次刚说几个字,就被当庭的法官刘士军所打断。这样的情况,已经违背了案件当事人李承的想要表达案情的意愿和权益。这属于庭审阶段公然的违规行为。而之后的给李承的此案的一审判决书里,却写:李承在庭审过程里,并无异议。请问:这样的审判过程,算什么公平、公正?

刘士军法官,在李承的一审判决书里,不知是什么原因,把刑事拘留写成:取保候审。说明:这个法官,是一个不认真的法官。连判决书,都写错了!(现已更正)那么,案件的审理过程,很可能也有错误与疏忽! 而且李承的案件,就是一个冤案!本人灵魂自尊,因果无愧的敢于就此表态!

这就是天启。但凡冤案,案内相关的东西里,必有瑕疵与错误的踪迹!结果,一审判决书就出现这个错误了!再大,大不过天道!再大,大不过因果!

 

(2)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庭和行政庭,枉法裁判问题:

李承母亲徐玉华,起诉孟蕊律师导致李承刑冤的案件:

本人李承,是2023)津0102民初7961案件里的重要证人,此前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也在一审开庭时候到场出庭作证了!可是在一审判决书里,李铁法官对于本人的微信截图证据,是只字未提!然后说:原告徐玉华,在案内没有提交证据。(李铁法官可谓是:睁眼说瞎话)原告徐玉华在2023710日,与本人李承,亲自去的河东区法院,递交了重要证人李承的与孟蕊律师的微信截图,即:孟蕊律师怂恿李承认罪认罚,制造冤案(微信截图证据)【13张】

李承与孟蕊律师的微信对话的录屏视频21段(光盘MP4形式,附带:纸张文字解说【13页】)

李文昌的《孟蕊律师自述曾被张伟威逼,如果李承案件胜诉,就去孟蕊的律所闹事及我能证明的孟蕊作为律师不称职的方面》(证人材料)[5]为什么,这些重要的证据,在李铁法官出具的一审判决书(2023)津0102民初7961号里,只字未提呢?

而且,证人李承,拿着手机,在202388日下午的庭审过程里,也呈现给法官和被告方律师看了!对方律师,当场表示并无异议。

证人李文昌,也出庭作证了!控告了孟蕊曾谈及受张伟威逼,让孟蕊别给李承好好打官司,孟蕊律师说:如果给李承胜诉,张伟就去自己的律所闹事的事实。

结果这些最重要的证据,在一审判决书里,丝毫没有被提及。

 

河东区法院行政庭把李承关键的两个此前刑案内有问题的司法鉴定投诉相关诉讼,都给驳回了: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41128日作出的2024)津0102行初152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331日作出的2025)津0102行初19号;

河东区法院立案庭,又对李承起诉孟蕊律师诈骗和诽谤的刑事自诉案,都不给立案: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425日作出的2025)津0102刑初131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812日作出的2025)津0102刑初231号;

 

可以说,李承对于此前东丽区产生的刑事案件里的衍生出的附带诉讼案件,是一件没赢过。(至今未胜诉过)。这些法官,或是故意无视李承及家人提供的证据,或是袒护行政司法机关,对公民李承为了驳回而驳回。在李承提交详尽、理由充分的诉状和辅助材料的情况下,这些法官在判决书里只字不提,故意掩盖,属于枉法裁判,包庇行政单位的恶俗行径。

相关调查人员,可以调取这些案件的卷宗研判这些法官。

 

6天津司法局系统的问题:

1)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问题:

此司法局,不严查不良律师(孟蕊)的问题,使得雇佣律师的消费者公民,受到不良律师侵害、欺骗后,无法得到维权。

相关法院案件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2023)津0103 行初141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2024)津0103 行初94号。相关调查人员,可以调取卷宗研判。

2)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问题:

河西区司法局,对于李承提出对津实司法鉴定所,疑似存在虚假鉴定及鉴定违规的问题,只是表面调查,但是对于核心要点,采取敷衍处理,相关法院诉讼案号是: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2024)津0102行初152号;

河西区司法局,对于李承提出对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存在违规鉴定的几个问题,只是表面调查,但是对于核心要点,采取敷衍处理,相关法院诉讼案号是: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2025)津0102行初19号。相关调查人员,可以调取卷宗研判河西区司法局的问题。

 

3)天津市司法局缺乏严肃复查精神,惯例维持区司法局:

本人在河西区司法局的投诉,都经过天津市司法局的行政复议。然后,天津市司法局都没有对李承提出的核心问题,进行开拓性的复查研判,而是顺从下级司法局的决定。同样行政诉讼案号卷宗,可知:2024)津0102行初152号;(2025)津0102行初19号。

 

(4)天津市律师协会(天津律师管理组织)包庇不良律师:

本人李承2023年去天津市律师协会,投诉孟蕊律师在本人刑事案件里(其作为本方律师)对李承的诈骗和算计陷害。

都被天津律协敷衍对待和驳回了。天津律协接到李承的投诉后,进行敷衍处理,采取不电话交流、不实地见面、不开听证会的“三无模式”,对低劣律师的行径进行包庇纵容。导致李承冤案的重要一环没有被追责,那么事后刑案的伸冤步履维艰,连连受挫。且天津律协对李承的后续一系列补充追究投诉,依然敷衍的对待。天津律协为何包庇不良律师?

天津律协一直标榜自己是民间组织且是非营利的。但是天津律协每年要收取天津市内所有正式注册律师每人1000~1500元的年度会费。而现在天津注册的律师达1万多人,可知天津律协每年能收入多少钱?这才是天津律协,现在建立的最根本目的所在。看似是律协对律师有监管作用,但是实际上是律师养活了律协的存在。这是一种微妙的关系。从利益价值讲,律协不愿轻易得罪自己的“缴费会员”,万不得已不会惩处或吊销律师的资格。少一个人,就少一份年费。如果太严厉,威严的名声传出去,让宵小之辈的律师望而生畏。认为今后在天津当律师,油水太少、投机取巧钻营谋财的道儿都不让走。进而不想当律师了,就少了一个年费的来源!这样是天津律协的“损失”。而天津律协,把自己打造成一个逃避监督、不可被复议和诉讼的单位,就可以让那些俗毒炽盛的不良律师犯错后免于追责。大有:只要你不是杀人放火、炸桥毁楼,那种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律师错误和猫腻,由天津律协,有“组织”来保你周全!我们的决定书,不可被复议、不能被诉讼!厉不厉害?!律师的年费,绝不白交!

天津律协俨然成了天津不良律师犯错后的洗白场、保护伞。

7 天津市政法委的问题:

本人李承从2023年年底到20249月,一共去了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19号的天津市政法委56次,交过56份材料。这些材料,都是本人李承在遇到刑事冤案过程里,发现的天津市公检法的队伍里的错弊、不足的问题。及一些对应投诉材料。这些材料,皆没有政法委方面的回音。我最后一次,问天津政法委的门卫警察(收材料的人),为何没有回音呢?他说:我们不回复投诉者。只是把你们的材料,转交给对应的问题单位。就完了。我在此不禁感慨:天津政法委,不是一个监督天津市公检法的单位,而是一个转寄的邮局。

根本就没有发挥其作为政法监察单位的重要使命和职能。(形式大于作用、意义)

 

8天津市税务局接收检举人材料后,渎职、不作为问题:

这是本人李承投诉我的刑案内(本方)不良律师孟蕊过程里,发现的孟蕊律师存在偷税漏税行为。2023220日,李承实名检举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律师在代理李承刑事案件业务里产生3万元的律师合同。该律所对此3万元收入,长时间不开发票且未申报国家税务系统而涉嫌偷税。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收材料后,长达1年半时间,不作为,不去实行调查工作。也不出对应的答复书。本人就在202411月,无奈向天津市河北区法院起诉了天津市税务局。然后在202412月,天津市税务局总稽查局给我打来电话,说:开始调查李承反映的律所偷税案件。(开始调查,在本人起诉天津市税务局之后,马上才启动)。对应案号: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的2024)津0105行初149.

受理此案的马铮法官,枉法裁判包庇行政单位~天津市税务局。在天津市税务局,明显的渎职不作为的情况下,依然判本人(原告)败诉,定天津市税务局没错。我对此判决很气愤,就上诉了,但是本人没有交上诉费。因为我知道,上诉了法院也会包庇天津市税务局。还有,因为天津市税务局二稽查因李承的起诉,事后对孟蕊律师的律所做出了处罚。即:津税二稽罚[2025]19号;我就在二审阶段进行了撤诉。但是,虽然撤诉,但是并不代表我满意这个结果。天津市税务局对检举事项的懈怠敷衍问题,依然值得相关上级重视、究查!

 

9 被民警包庇的犯罪者张伟(寻衅滋事、做伪证,陷害李承):

之所以,李承在刑案一审之后,才发现并提出对刑案内案件对方张伟夫妻,进行刑事指控。是因为在刑事一审阶段,派出所、检察院、律师,皆没有对本人进行案内证据(定本人李承有罪的相关材料及司法鉴定报告、案内相关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所有定李承有罪的证据及报告,皆对李承掩盖隐瞒,因此李承在刑案一审阶段,很多事情都蒙在鼓里。很多疑点和作假的东西,都是在李承事后申诉维权过程中,逐渐发现的。但是发现后,再去检察院或金钟街派出所,对张伟夫妻进行刑事控告,不论是检察院还是派出所,都不受理。彼此推脱。现在刑事受冤的李承,是一个求告无门的状态。

李承控告张伟夫妻,内容如下:

此控告与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此前的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448号的刑事公诉案(李承的故意伤害罪一案),有关。

并由此,已产生2021)津0110 刑初721号的刑事判决。

一审法院,是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但是东丽区检察院的公诉,和之后产生的东丽区法院的刑事判决,都是扭曲事实、颠倒是非的错误司法处理和判断。

其中,案内被判定为受害者的张伟及张伟妻子(韩富亭),涉及严重的伪证罪。张伟其实才是案内实际的犯有寻衅滋事并殴打李承的行凶者,并事后为了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及后续钱财讹诈,在案发当晚从派出所回家后,张伟自行做一些轻伤,后看病、做伤情鉴定,并与其妻子韩富亭,以此张伟在家中不受任何监督约束的情况下而自做的轻伤编造扭曲事实的虚假口供,恶意诬陷李承。最终造成李承刑事蒙冤,且最终张伟还通过与本人律师孟蕊的私通,合谋骗走李承家5万元人民币得手。张伟与韩富亭,犯有严重的刑事罪行。真正的受害且蒙冤人李承,特此提起刑事控告。

案发当晚四名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到场的执法记录视频,是案内相对最真的、最难以作假的记录。反映的是案件最核心的真实情况。如果给李承定罪,也是定民警到场前的这10多分钟的案发现场的行为和发生情况来定的,这个应该没有异议吧!(而不是以:张伟回家,关上门后张伟自己给自己做的那些轻伤,来给李承定罪的吧?)这个案件思路必须清晰。

不能说,案发当晚之后,张伟回家后才出现的那些莫名其妙的“后产生轻伤”都算在李承头上吧?!

而现在给李承案件定性和量刑的要件,即: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可是拿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去对照案发第一时间的民警执法记录视频来看,会发现张伟鉴定报告里描写的伤情与警方的视频记录里展示的实际情况,有明显的出入和不符。诸如:张伟的颈部、背部多处抓伤,是案发当时并不存在的。案发当时没有的伤,在事后的伤情鉴定却写出了。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张伟从派出所回家之后,关上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张伟自行给自己做肋部轻伤或让其妻子对其抓伤,以此事后回家做的伤情,来诬陷是李承当时所为。为了是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的钱财讹诈。当初审理此案的检察官王兴兰作为李承案件的一审阶段筛查案件的人,其对于此伤情鉴定报告与案发记录视频,严重不相符、出入过大的情况,视而不见,将错就错,联合李承的律师孟蕊,共同逼李承在法院一审开庭前签认罪书。是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和性质。

对于案件明显疑点,没有及时的指出和提出质问。导致,案件朝着错误的路线,继续前行,最终铸成冤案。让张伟夫妻的诡计、计划得逞,不仅给李承致冤,还讹诈走巨额钱财。

 

中国有古话,面由心生。仔细看张伟那份伤情鉴定报告里张伟的照片,可知其面带奸诈和阴险,不是正气凛然的状态。

侧面验证,这份报告里含有许多阴损、陷害他人的信息场。

在案内派出所侦办阶段的那些张伟及张伟妻子(韩富亭)的笔录描述里,对李承进行了大肆的污蔑,说了许多案件当时不曾发生的李承言行的描述。对本人进行了恶毒的陷害。而且,张伟夫妻说完虚假口供后,还至今不敢对应的发誓。可谓又想缺德害人,还不愿意担负对应的因果责任和代价。就这样,常年坚守素食的李承,被陷害成故意伤害罪。可悲!

本人此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此刑案之前),李承是一个连肉都不吃的人,我会有什么案件?尤其是犯罪的前科之类的。所以,在这个刑案里,我当时处处是被动、劣势的。办案流程、注意事项等的什么也不懂,任由办案的民警、我自己的律师(孟蕊)算计陷害、欺瞒掩盖、蛊惑诱骗。

当明白了,知道自己吃亏上当了。也是后知后觉。别的不说,在案内,本人李承就存在三大不知情。知情权严重受损。

一不知: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在一审判决之后,我都还没有拿到手呢,报告里写的什么?我一概不知。如果知道里面的具体内容,我定不会签认罪。现在伤情鉴定报告里,张伟回家做的伤情,都默认是我干的,太欺负我了

二不知:案内本人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民警及我的律师,也不给我。因为里面有张伟夫妻的口供,怕我知道。会造成我不认罪。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李承,反而被定为精神异常者。这是天津司法历史上,少有的奇冤吗?

三不知:既然让我签认罪,但是张伟夫妻案内的口供记录,民警、我的律师、检察院、法院,都不给我看。等于是张伟夫妻肆意怎么胡说、捏造不实案情,我李承都必须默认承担、认可?在三大不知的情况下,逼李承签写的认罪书,应作废。

张伟夫妻为何不敢发誓?而敢于在案内说谎,记录在刑案的永久档案里?因为他们根本就不尊重法律。而惧怕因果!

 

10天津不良律师孟蕊(两头吃,诈骗、妨碍司法公正):

孟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李承此前东丽区刑事案件里本人的律师。这个律师职业操守低劣,触犯13项律师法,已经被天津税务处罚公示。作为李承的律师,利用当时李承任何案件经验都没有的弱点,对李承进行各种算计陷害,协助案件对方张伟对关押在看守所内的李承进行高额钱财的敲诈。不给李承取保候审,不告知李承身为雇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给雇主开具发票,不与李承交流案件情况,且不向李承出示案内两个重要的司法鉴定报告内容,也不告知案件对方的案内口供是什么。凡是重要的案内事项,证据皆对李承进行隐瞒掩盖。为了不让李承发现案内的疑点和张伟做的伪证,不让李承提出质疑,让李承及李承家人长时间处于云里雾里。孟蕊作为李承律师的全程,只是怂恿李承签写认罪认罚书,及给案件对方张伟20万元出谅解书的钱。在没有经过李承同意及李承并未决定或签写认罪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去案件对方家里进行攀谈联谊,与案件对方反而达成联盟关系,一起算计陷害在看守所的本方当事人李承。为了敲诈完高额的钱财后,孟蕊再与案件对方张伟私下分成这个钱。形成律师行业内传说里的“两头吃”。

 

李承事后,去投诉孟蕊律师,各单位皆敷衍对待。没有实质进行处理或处罚。相关法院诉讼,案号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2023)津0103 行初1412024)津0103 行初94号;【李承投诉孟蕊律师,被相关司法局敷衍对待,产生的行政诉讼】。(法院,都给予驳回处理)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2025)津0102刑初131【李承刑事自诉孟蕊诈骗】(法院不给立案,未正式审理)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2025)津0102刑初231【李承刑事自诉孟蕊诽谤,孟蕊被投诉后,对李承进行诋毁】(法院不给立案,未正式审理)

此致:中央第七巡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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