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李承刑事致冤后,都产生过哪些投诉及诉讼案号?

 天津李承刑事致冤后,都产生过哪些投诉及诉讼案号?

作者:李承 ,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本人案件的基本案情前述):

2020年8月25日大概21点30分左右,本人从自家房门刚出来。当时本人为何晚上出来?首先,本人当时认为晚上21点多,楼道里应该不会有人的。所以,没有任何顾忌,只穿着小裤衩和凉拖鞋就出来了。本人出门的真实原因:想在靠近我家房门不到半米距离的窗台上之前就放着的一本佛教书上,贴两个纸贴。一个纸贴写:灵魂。一个纸贴写:因果业。这两个贴是我在家里写好了的。我开门后出来正要贴,没想到和我之前有过怨结的邻居302张伟突然从电梯出来(他刚遛狗后回来)。张伟见我当时没有任何身心准备(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且他知道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头和本人长期独居的情况下,张伟随即拿起放在他家门外白色铁架子上的擦狗用的污黑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我进行抽打!我当时对此突然的袭击,受到惊吓!我本能的下意识的打了他嘴一下(我的右拳打到张伟的嘴唇左侧,力度并不大),然后就往外推他(之所以往外推他,是怕过程中我家的门被带关,我身上又没带钥匙,我就回不了家了。)并将其扑倒,以及时制止他接下来的行凶行为(当时我是懵的状态,我被袭击的时候一点身心准备都没有,而且我当时身上穿的极少,家里就我一个人,楼道里也没有监控,我当时处于严重的劣势状态,所以我本能的急于将其制止住,如果不及时控制他,身体上哪个部位被他打坏了,就来不及了。)我刚扑倒张伟(状态未稳定之时)。张伟,用他的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我颈部被打后,我感到疼,我就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张伟被咬后,他的手一缩,打我的动作一停顿。这个刹那,我迅速用双手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将其控制住了!(当时,本人双腿膝盖撑着地面,我的胸部均匀的贴着张伟胸部)此动作,从这一时就开始僵持、固定住了。中途,我还说了:如果我松手,你还打人吗?张伟恶狠狠的说:你等着我的!我见如此恶劣态度,无奈只能继续握着他手腕,控制住他。张伟妻子韩富亭,见大晚上如此僵持,就报警了!(当时应该报警的人,是我才对。可是我当时独居,且正在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我如何去报警?)

过了一会儿,东丽区金钟派出所的警察,回拨韩富亭的电话,说:已到楼下,下楼接我们。(我家小区有楼门,不能自由出入)

张伟妻子韩富亭,下楼接警察前把张伟抽打我的那条脏毛巾,藏到他家门口的私撘的白色铁架子里(隐藏此寻衅滋事的物证)。然后才下楼去接警察!大概1分钟后,2名警察和韩富亭从电梯里上来,另2名警察从楼梯走上来!电梯门一开,我确认是警察后,我才放心的松手并起身。而警察,一上来就对我说:刀呢!?我听后一愣,说:哪有刀的事?我当时瞬间就明白了!张伟妻子韩富亭,下楼接警察的时候或报警的时候,谎称我拿刀呢!来恶意诬陷我。(从此行径,可知这个韩富亭,有多么缺德!)警察到场仔细查看后,确认并没有刀什么的东西!我当时,就向警察呵斥:他(张伟)拿脏毛巾抽打我!警察问:脏毛巾,在哪? 这时,鬼使神差的事出现了!韩富亭,下意识的不由自主的指了指白色铁架子上的脏毛巾说:这不了吗? 而警察只是看了一眼脏毛巾,并没有收取!(当场没收取此脏毛巾,此点是警察出警时候的严重失职)。然后警察就说:两个人准备一下,跟我们去派出所!因为当时本人身上穿的很少,我就回家去穿好衣服了。而张伟则是刚溜完狗回来,身上衣着完整,他就站在楼道里回答警察的一些问话,问完话后,张伟又坐在他家里等着。从执法记录仪里,可知:张伟站着与警察交流时候,状态平稳,没有明显伤情或大的不适。张伟只说本人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并咬了他一口,丝毫没有提及他自身肋部不适或本人打其肋部的言辞。从基本逻辑来说,打一下嘴,和肋部受到打击,哪个更严重?连嘴破点皮都说,肋部被打~他能不说吗?警察到场的这个阶段,是整个案件里最黄金的时间段,也是相对最客观最真实最关键的。说明:事后张伟夫妻所说的本人用肘部猛砸其肋部,纯属是张伟夫妻两人事后为了对本人进行刑事陷害,而编造的恶性谎言!

我回家穿好衣服,并给我爸爸李文昌打了电话,告知此事。然后,我和张伟就下楼上了警车,去了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从警察来,到我俩上警车并进入派出所里。整个过程里,张伟身上没有伤情,完好自然,自主的下楼,上警车,进入派出所里,安然的坐在派出所里。因为在案发的过程里,我只是握着张伟的手腕,以阻止他对我寻衅滋事的殴打,不仅是保护我自己,也是在保护他。毕竟发起寻衅滋事的人是张伟。我被张伟袭击后,我能对其无动于衷,呆若木鸡,任其殴打吗?况且我一个独居,楼道里无监控,当时我身上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我必须制止!)

当时派出所里坐班的警察,是民警岳沫池。岳沫池,当晚违规办案。当时岳沫池,见我俩身体都没有什么大碍。在询问我的时候,对我进行拉家常、聊闲天,一点不问及案发具体情况。且不开任何视频记录设备,也不进行正式的笔录采集。过程可谓松散、不正规。过了大概40分钟,我爸爸李文昌,及时赶到金钟街派出所!张伟见我爸爸来了,就追着我爸爸说:你看看,你儿子给我嘴打破点皮。你们给我看病去!我爸爸问:李承为何打你嘴了?张伟说:我拿毛巾抽他了!(注意:在派出所里的整个过程里,张伟只说我打了他嘴部一下,他的嘴唇处破了点皮而已,并未提及任何我打他肋部的情况或他的肋部不适、有伤的状况。正常逻辑,大家应该能清楚。连嘴破点皮,都喊着、追着人说。那么,肋部被打,这样更严重的事情,张伟能不说吗?说明:李承在案里,并无击打张伟肋部或张伟肋部有伤的事实。)

我见张伟恶人先告状,并且在派出所里,我感到我的右腿膝盖有些不适。我就掀起裤子,才发现我的右腿膝盖因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一直顶着地面,现在已经红肿!我就对民警岳沫池说:你看看我的膝盖,是被张伟给踢的。(虽然我此点,当时说的不实。但也是对张伟作为寻衅滋事并殴打我,却让我爸爸给他看病的一个愤慨。虽然我的膝盖,不是张伟踢的。但是,如果张伟不来殴打我,我的膝盖能因为控制他而变成如此红肿吗?我的膝盖红肿,其实还是因为张伟的寻衅滋事而造成的!)

然后,一个专门负责采集证据的警察,来了。拿着手机,先给张伟的嘴部破点皮的位置,拍了3张面部照片。警察问张伟:只有这嘴部被打的问题,还有其他的位置吗?张伟说:没了!然后,那个记录的警察,到我这。问我哪有伤?我说:我的膝盖红肿了。警察,就对我的右腿膝盖和手部抓红的部位,拍照记录。这时,已经到了转天8月26日凌晨1点了。民警岳沫池说:时间不早了。张伟!你去医院,看你嘴破点皮的问题。李承!你回去看膝盖被张伟踢的问题。现在,送你们三个人(当时,还有我爸爸李文昌)回家。三个人,上了警车,开回兴河园。途中,我质问民警岳沫池:在派出所过程里,为何你不记录任何笔录?也不开影像记录仪呢?啥正式的东西,也不记录呢?形成一个空白、模糊、争议的案件状态。就把我和张伟送回家了。总感觉哪里不对劲呢?如果,最关键的案件当晚派出所阶段,是有漏洞的、不规范的。一旦,张伟回家自己做点伤,然后贴我身上。该怎么办?岳沫池听到此话后,无言以对,并没有回答我任何。而此话,在车内的张伟也听到了。可能我的这个话,多少也“启示”了他。

警车到达兴河园1号楼3门楼下,民警岳沫池说:“2天后,找你们。”张伟先下的车,然后直接上楼回家。3分钟后,我和我爸爸下车,回家了。然后警车开走。(注意:为何,本人被张伟右拳击打颈部左侧的事情,当晚没有向民警说呢?这都怪民警岳沫池的玩忽职守、吊儿郎当。岳沫池在询问我的时候,一点不问案件情况。只说家长里短的案件之外的闲话,甚至挖苦讥讽我,嘲讽我36岁没有正式工作。让我的思路和对自我身上伤情的关注度进行分散(俗话说:打岔过去了)。而寻衅滋事的张伟,很是阴险,打我的颈部部位。毕竟不是拿刀扎的,所以没有明显伤痕,但是存在内伤。这也是我没有重视的原因。然后,我转天8月26日早上,我脱衣服洗澡。还发现我的左肩部有淤青,其实也是被张伟拳击的。此点,我爸爸李文昌也见证到了。)虽然,本人最明显的伤情是膝盖红肿淤青,左侧肩部淤青,手部被轻度抓伤。但是,这些伤情,我当时认为都能自行过些日子,就康复的。(我于8月26日,确实去医院,向骨科医生简单咨询过,并未挂号。医生简单看看说:没太大事,如果骨折根本走不了道的。就说:回家休养几天就好了。我一听没什么事,也就算了,回家了。) 而案发后的2020年8月29日晚上,我的颈部左侧部位突然疼痛起来,连喝水吃饭都疼!才回想起,张伟案发当晚还拳击本人颈部左侧了!我心想:坏了!怎么办?已经过去这么多天了!而且,敷衍不规范的金钟派出所,案发时候既不记笔录,也不影像记录。我也忘说了!(之所以,颈部4天后才感到疼,因为颈部被打后,当时没有反映。4天后,才开始内肿了。这就是张伟专打人颈部的阴险所在。当时,我是这么想的:颈部的伤情,我案发当晚因为民警岳沫池不断跟我打岔、扯闲话,我没有关注到颈部伤情。毕竟我是没说!而且,颈部也没有破或流血。有点内伤,估计过几天就好了。就没当回事!也没有去再就医!疫情期间,医院最危险!排队麻烦!还需要花钱!这些因素叠加,我当时没有对颈部伤情及时就诊。打算自我慢慢康复吧。) 而民警岳沫池案发当晚说的:2天后,找我们!也是食言了!没有兑现他之前诺言。然后的几天,我感到事情不对劲!案发这么多天了,还没有正式记笔录,啥正规记录都没有!我就向派出所方面询问,回复我的是:听信儿吧!我见派出所如此敷衍,就向东丽区分局督审进行投诉!督审也说:等着办案单位吧!期间,我打了很多电话,给派出所和督审支队。最后在我不断催促下,民警陈哲(注意:不是案发当晚的岳沫池。换人了!)于2020年9月11日,才来到我家,给我记笔录!正式记笔录,距离案发当晚已经过去17天之久(这样办案,正规吗?)民警陈哲在写笔录的过程里,还强行加入他自己的意思,不完全按照我所说而写(因为写笔录的笔,掌握在他的手里)。也属于缺德、违规。我让他改,他也不改。并催促我在歪曲事实的笔录里赶紧签字。我不签字,他就不耐烦的大喊大叫。我无奈草草签字后,他就走了!2个月后,金钟派出所方面,让我来派出所进行调解。并说:张伟,出现肋骨伤情,说是我当时打的。来派出所进行赔偿、调解吧。我一听,心里就急了!当时我认为:是张伟与派出所方面,私下勾结,做的假伤情,以图骗我的钱。我当时,拒绝调解。(因为案内张伟是寻衅滋事者,且打了我颈部左侧。为何我要赔他的钱呢?他的肋部伤情是哪来的?极为莫名其妙!还因为我被张伟袭击后,自此心脏方面一直不好,为这个事情我也着急,当时身体不是太好。)我不想去派出所,离我家太远,我还说:要调解,让警察来我家,进行调解。派出所方面,认为我拒绝调解。就刑事立案了!初步,认定张伟是被我故意殴打导致的肋骨骨折(二级轻伤),构成刑事犯罪!之前,我提到:案发当晚在警车送我们回家时候,我在车里说过:派出所不记录任何笔录和影像记录,这点很不规范。一旦,其中一方回家后,在不受任何监督的状态下,私下给自己做点伤情,然后贴在对方身上,说是对方打的,该怎么理清事实?这话,当时应该“启示”到了张伟。张伟受到启发,然后就真的回家对自己最不干扰日常生活的部位,即:肋部。进行自行做伤,然后张伟夫妻两人再琢磨好、串通虚假口供,说张伟的肋部伤情,当时是李承用肘部反复击打所致。而张伟因为自己回家做伤,就从一个寻衅滋事者,摇身一变成为受害者。对我李承进行了刑事陷害,和事后进一步钱财讹诈的计划和发展。

张伟,为何给自己做伤?原因有两个。1,他知道他当时拳击了李承颈部部位,他怕事后担刑事责任,所以在派出所办案存在明显漏洞的情况下,回家及时给自己做伤,能事后抵消他的刑责或给我的颈部伤情赔偿。(他宁可自己回家自行伤害自己,也不愿意赔钱给我。)自伤能旱涝保收的变成互殴性质,逃避他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应付的刑责。2,当时我确实用右拳打了一下张伟的嘴部左侧,张伟嘴唇破了点皮,因此他恼羞成怒的恨我。为了生气报复,下狠心,给自己肋骨敲打几下,做一个轻伤,进而对我进行后续的陷害和讹诈!(因为只是嘴破了点皮,不足以去陷害他人。所以,他即使身上没有伤,也要做出点伤来,用于进行陷害和讹诈。以解心头之恨。)

而我这一方,因为家庭固有观念,小病小伤,自己养养就好了,不必去医院排队麻烦了。最开始,我认为自己吃点亏就算了,这些淤青、红肿、颈部的疼痛,自己慢慢恢复吧。结果,没想到我竟然被上升到一个刑事犯罪的程度?

这个案件的畸形发展,都指向最大问题,即:派出所当晚最关键的阶段,没有按规定记录笔录,没有开任何视频设备记录两方的真实身体状况、口供等重要情况、信息。摆出一个大漏洞,给缺德者去钻营,人为的制造一个争议的悬案!而事后,也不积极按照之前许诺及时联系当事人,对没有相关案件经验的当事人(李承)不询问、不交流、不指导(耽误、错过了许多重要的事情)。派出所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派出所之后,鉴于我态度倾向不调解,就刑事立案了(因为出警的警察的执法记录仪里,拍到我因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所以与张伟有身体接触,和事后张伟莫名其妙出现的肋骨伤情。据说其去就医和做了伤情司法鉴定)。正式立案后,就于2020年12月12日,办案民警陈哲拿着故意伤害罪的调查令来到我家(当时我妈妈徐玉华在场),把我带到金钟派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的一套身体采样备案程序。并进行进一步口供记录,并向我出具张伟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书的“部分片段”。(并未按照规定,一式三份的把鉴定报告书的复本,给到本人或本人家人的手里。办案民警心里有愧般的有意阻碍本人对张伟伤情的知情权和异议权。都不让我仔细看报告内容,我如何在合理合法的规程里,去提出异议呢?)

当天的中午,我妈妈徐玉华及时赶到金钟派出所,挺担心我。因为徐玉华心里固有观念,听闻市井的传闻。认为派出所里,有刑讯逼供等恶劣行为。怕我在里面,被殴打、酷刑什么的。徐玉华当时自己越想越着急,就逼急了,想到本人李承在2004年(遥远的16年前)住过安定医院一段时间的事情,拿出来说事,目的是希望能得到派出所民警的照顾,能善待于我。而当年2004年住安定医院的事情,说起来挺复杂,这里不多赘述。简单一笔带过:2004年9月11日凌晨3点,我熟睡过程里,疑似被什么东西给摸醒。我睁眼一看,有一个黑色的东西(我至今不知道那是什么),摸我的右肩部。我看到后,吓坏了,就跳下床,跑到我父母房间。天亮后,我去安定医院,咨询:世间究竟有没有鬼之类的灵异现象?(仅此而已)结果,出诊室后,我被医院的两名男护士强行抓进医院的住院观察区。然后女医生对我妈妈说:你儿子李承,遇到灵异事件,疑似是精神分裂,需要住院观察。我妈妈一听只是观察,就草率签字了。大致情况就是这个。当年因为灵异现象,而被安定医院方面强行、粗暴的属于涉及刑事犯罪般的强行骗进住院的。(并非躁动打人之类的事情。)且我在2004年9月安定医院住院的之前及之后,都没再有过类似灵异事件和安定医院类似就医住院记录。(此生至今仅此2004年9月,那一次。只属于偶然,并非常态。)(而且本人事后,遍访网上各大频道、视频,深入研究得知:世上,真的存在灵异现象,并不都是精神问题导致。世界各地有相关大量记录、记载。)与其说2004年安定医院住院事件,是本人李承有精神病,不如真实的说是:安定医院固步自封的误诊,死板的把见到鬼统归于精神分裂。且还急于为了赚钱而唯利是图的强行、哄骗收治病人的动因而产生的恶劣、医德败坏的事件。(2004年就是这么一个事)

金钟派出所方面,正愁怎么破案呢!就抓住我妈妈徐玉华说出的我当年住过安定医院的事情,进行笔录。然后民警陈哲给我妈妈记录完笔录后,就把我从派出所里释放回家了。我妈妈在派出所里见到我后哭着说:我终于想了一个办法,让你出来了。回家后再给你说情况。回家后,我妈妈说了她的这个下策。我听后,立马就急了!怒斥母亲的糊涂、添乱!

怎么能为了当天让我能回家,而说出此等与案件毫不相关的问题来呢?纯属扰乱视听,打开一个对我极为不利的岔路来。本来在没有监控的楼道里,案件情况事实模糊,证据不足。这下可好,把案件引到一个我有精神病的路线,我到时候有口也说不清了!你自己认为为了心疼我,怕我在派出所里受警察欺负而出此下策,让我能出来!但是,外人不知道你的深意!会肤浅的认为,我就是一个精神病人呢!从把案件引向一个歪曲事实、颠倒是非的方向发展!

事后陈哲果然上报东丽区分局,分局说:让我李承去做一个精神鉴定。因为价格接近3000元,我本身实际又没有精神病,起初我全家都不愿意出钱做这个鉴定(纯属多余)。然后,金钟街派出所在2021年5月,答应所里出钱,给我李承做精神鉴定。最终,我于2021年5月11日,做的精神鉴定。(还是那个当年对我唯利是图,违法犯罪强行收治普通问诊我的天津安定医院内的司法精神鉴定所。)

鉴定医生当问到2004年是怎么回事,本人就谴责了当时安定医院个别医护人员恶性收治问诊的我的犯罪行为。结果,2021年7月1日出的鉴定结果,定我李承是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此结果,堵住我批判天津安定医院唯利是图的丑陋罪行之口,以此捍卫安定医院自身的权威和脸面)。鉴定结果出来后,我及我的父母坚决不认同,至今都没有在鉴定意见书里签字。而发展到这个阶段,此前的办案民警陈哲因为长时间工作态度作风问题,不再适合作社区民警工作,就调离了金钟派出所。案件又回到了案发当晚接案的岳沫池。岳沫池也是犯了同样的问题,心里有愧的只给我及我母亲看司法精神鉴定的结尾结论的部分,而大部分内容不给我们看。继续的违规的,不把精神鉴定报告书的复本给我们一份。阻碍我们对司法鉴定内容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因为本人从2021年1月开始,就投诉金钟派出所的民警岳沫池和陈哲接案及办案阶段的违规违纪,所以岳沫池在办案阶段,已经记恨于我。处处维护案件对方张伟,而有意的陷害、算计本人了!当办案民警,有意要算计案件的一方,案件就不可能再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了!

因为案件对方张伟有伤情鉴定,而我是最大嫌疑人,张伟的妻子作为证人也做了假口供。我还被定为精神分裂,就默认我是案发时候是不受控制打了张伟,成为案件里犯罪嫌疑程度够一个档次的人,随即于2021年8月4日,金钟派出所将我进行刑事拘留。在东丽医院体检后,于2021年8月6日,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等待进一步的审理、审判。

从2020年12月12日,我被金钟街派出所拘留的第一次。及之后,金钟街派出所让我去做精神鉴定去。我才意识到:事情,正在往错误的方向发展,我就于2021年1月19日开始,向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里,投诉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岳沫池、陈哲(他们办案的不规范,导致案件漏洞,致使本人将可能承受冤案的情况)。但是,效果微乎其微。而且,因为案发是在楼道里,没有监控记录,证据缺失。只有三人在场(我李承,张伟,张伟妻子韩富亭)。而张伟与韩富亭,又是夫妻关系,肯定事后狼狈为奸,恶意诬陷我,歪曲事实。

所以,我在案件侦办的很早期间,我就率先的、主动的、积极的发重誓,以证自己清白!而张伟夫妻则对发誓的要求躲躲闪闪,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案件,就成了一个: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敢发誓,率先发誓,坦然发誓。而受害者,不敢发誓,心里有愧的是非扭曲的案件局面和奇景!(发誓的因果代价是:谁若在案件里缺德害人。死后,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此重誓,吓退了张伟夫妻。)而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岳沫池说:我们不信因果,不听发誓!继续依然用扭曲事实的错误、荒谬的精神鉴定结果,判定我李承当时是精神病发作,不受控制打了张伟。定我是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关押到东丽区看守所里,身心受尽煎熬。(此案可谓丧尽天良至极)最可悲、可笑的是:本人李承,还是一个长年坚持素食的人,在家里连肉都不吃,最后却成了一个故意伤害别人的行凶者!此中,能没有冤情吗!?

此案的整个案发过程,就是这样的。(附本人李承的重誓:如果我以上所述,不是案件当时的真实情况。我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因案发楼道无监控摄像头,我只能以此方式~自证清白!)

我同时也要求张伟夫妻也能如我这般发重誓(对于他俩的案内口供),但此要求始终未能成形。此俩人至今对发誓,躲躲闪闪,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表现为心里有愧。

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对方张伟率先在李承毫无身心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对李承发起寻衅滋事,然后李承合理的对其加以适当控制,仅此而已。但是,案发楼道里没有监控,对于张伟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记录和证明。而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方面,在案发当晚也失职的不笔录、不视频记录。导致案件出现漏洞之机,被诡诈的案件对方张伟抓住并利用!回家做轻伤,以对我进行刑事陷害、事后钱财的讹诈。

(张伟夫妻的虚假口供,办案民警的违规错误,我母亲徐玉华的关心则乱、短视下策,精神鉴定的胡乱推理,我母亲徐玉华随便请的律师孟蕊性质不良~偷税不开发票、不办取保候审、私下去张伟家里进行密谋勾结、全程不给本人做任何辩护、只是怂恿认罪,起初协助张伟敲诈我家20万元,至5万元最终讹诈得手,设计不让本人在庭审过程里进行自我辩护。刘士军法官的违规等问题。可见:在李承的这个案件里,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阶段,没有遇到一个良正性质的好人。如此情况,才导致案件如此的歪曲、败坏、可悲、可笑!)


以下是李承刑事受冤(因案件对方做伪证、虚假口供,本人律师勾结对方反而共同算计本人)后维权、投诉、申诉产生的案号:

一, 李承在天津市东丽区产生的刑事案件法院相关案号

1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 刑初721号 【判决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初始一审)

2原审法院的再审驳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的(2022)津0110 刑申2号【驳回时间:2023年1月18日】

3中级法院的再审驳回: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3刑申6号【驳回时间:2023年5月10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7月4日出具的(2023)津刑申59号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二, 李承在天津东丽区产生的刑事案件检察院相关案号

1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承的初始公诉: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448号.

2原审同区检察院驳回申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津丽检刑申通[2024] 1号【驳回时间:2024年1月23日】

3检察院分院驳回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津三分检刑申通[2024]12号【驳回时间:2024年5月17日】

4天津市检察院驳回申诉:津检刑申通[2024]35号【驳回日:2024年6月27日】

三, 李承在天津东丽区产生的刑事案件公安相关案号

1李承刑事受冤后,对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投诉:

津丽公(信)转交字[2022]110号。(时间:2022.07.22);

津丽公(信)转交字[2023]069号(时间:2023.03.07);

津丽公(信)转交字[2023]306号(时间:2023.06.07);

东丽公信告字[2023]012号(时间:2023.08.22);

东丽公信回复字[2023]007号(时间:2023.10.07)

以上信访投诉,皆是有头无尾,没有最终的答复结论书。

2李承刑事受冤后,对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的投诉:

津丽公(信)转交字[2022]237号。(时间:2022.09.16)

津丽公(信)转交字[2023]070号。(时间:2023.03.07)

以上信访投诉,皆是有头无尾,没有最终的答复结论书。

天津市公安局于2024年8月19日,给本人李承出具的《终结告知书》:津公信终字[2024]45号。因此告知书,导致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局及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不再受理本人投诉不良民警的相关事项。(至今本人没有收到任何投诉对应不良民警的公安部门正式答复结论书。只受理,不答复。东丽区公安表示:公安把案件上报给检察院,检察院负责筛查案件,案件如果出现冤屈,主要是检察院的错误,而非公安。)

四, 李承对在刑案内欺诈陷害我的孟蕊律师(我的本方律师)进行控告其诈骗罪的公安报案相关案号

报案:津东公(刑)受案字[2023]2294号,天津市河东区春华派出所受理。

不立:津东公(刑)不立字[2023]364号,河东区分局受理

初复议驳:津东公刑复字[2023]047号,河东区分局受理

刑事复核驳回: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津公刑复核字[2023]324号

公安三级不给立案后,本人申请了河东区检察院立案监督,也被检察院不予立案:津东检不立审[2024]2号

公安表示:孟蕊律师在看守所里,如何欺骗蛊惑李承,我们没看见,也没有相关证据无法立案。微信证据被无视。

五, 李承对此前刑案里案件对方张伟可疑的伤情鉴定,引发的行政诉讼相关案号

天津河西区司法局作出的津河西司鉴投[2024]3号《关于李承投诉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及吕修森、郝志敏的答复》

天津市司法局作出的津司复决字[2024]14号《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24)津0102行初152号行政诉讼案的初审判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的(2025)津02行终10号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的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的(2025)津行申216号的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裁定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5年9月3日向本人出具的津二分检行监[2025]6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六, 李承对此前刑案里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给本人出具的违规荒谬鉴定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相关案号

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津河西司鉴投[2024]19号《关于李承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及陈清刚、曹江、吴彦清的答复》

天津市司法局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津司复决字[2024]S-70号《天津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的(2025)津0102行初19号行政诉讼案的初审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2025)津02行终220号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的判决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的(2025)津行申330号的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裁定书

七, 李承刑事受冤后,才惊觉天津安定医院当年非法收治本人产生的所谓住院档案能产生李承后续人生不良影响,遂提起相关诉讼相关案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2025)津0103民初1917号民事诉讼案(医疗损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的(2025)津02民终3730号民事诉讼案上诉二审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再审:(2025)津民申2080号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正在审理的:(2025)津0103民初21815号(天津安定医院对李承编造虚假病历、恶意诋毁丑化。名誉侵权纠纷)

八, 李承刑事受冤后,投诉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兴兰)相关案号

2024年2月4日,东丽区检察院给李承的回复函(说:对王兴兰的问题,已电话回复李承。但不写她是否有错?)

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群众来信回复函》(关于李承投诉检察官王兴兰一事的答复)(东丽区检察院说王兴兰没错)

李承在2025年8月26日给天津市检察院第十一部邮寄《检察侦查申请书》(投诉王兴兰检察官)(至今未答复)

九, 李承的母亲徐玉华作为李承此前刑案里聘请孟蕊律师的律师合同签订者民事起诉孟蕊的律所的相关案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2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2023)津02民终10580号

二审依然驳回徐玉华,我母亲接到二审判决后,哭了。

十, 李承对在刑案里蛊惑欺骗、算计陷害本人的孟蕊律师,进行一系列的刑事自诉的相关案号

因公安和检察院不给李承控告孟蕊诈骗立案,本人启动刑事自诉程序: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5日作出的(2025)津0102刑初131号刑事自诉一审不予受理裁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2025)津02刑终125号刑事自诉案上诉二审的裁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5日作出的(2025)津02刑申38号刑事自诉案申诉阶段的裁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再审:(2025)津刑申91号

孟蕊因被李承投诉到天津市律协,而在答辩状里恶意诋毁丑化李承的不实情况,李承对孟蕊起诉诽谤等名誉维权: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2日作出的(2025)津0102刑初231号刑事不予受理裁定

天津第二中级法院正在审理:(2025)津02刑终210号

诉孟蕊律师诽谤不予立案,李承民事起诉孟蕊名誉侵权:

天津河东区法院正在审理:(2025)津0102民初15123号

十一,李承对在刑案里算计陷害本人的孟蕊律师,进行司法局的投诉,引发的行政诉讼相关案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4)津0103 行初94号的行政案件一审判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的(2025)津02行终42号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的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的(2025)津行申299号的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裁定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正在审理的:津二分检行监[2025]86号

十二,李承对天津市律师协会敷衍对待李承投诉孟蕊律师一事(故意包庇不良律师)产生的诉讼相关案号

行政诉讼:

天津律协:处理结论通知书之津律协(2023)通字第34号、复查决定书之津律协(2023)复字第15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4)津0106 行初355号行政一审裁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的(2024)津01行终733号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裁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日作出的(2025)津行申133号的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裁定

天津一分检正在审理:津一分检行监[2025]86号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的(2025)津0104 民初3581号民事一审裁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2025)津01民终2721号民事诉讼案上诉二审的裁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的(2025)津民申1339号的民事诉讼再审申请裁定

天津一分检正在审理:津一分检民监[2025]203号

十三,李承对母亲徐玉华因担忧本人在派出所被刑讯逼供而糊涂说的不利本人的不实信息产生的诉讼相关案号

民事起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的(2025)津0105 民初1413号民事一审裁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2025)津02民终2002号民事诉讼二审的裁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的(2025)津民申1340号的民事诉讼再审申请裁定

天津二分检正在审理:津二分检民监[2025]256号

刑事自诉(告诽谤):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9日作出的(2025)津0105刑初196号刑事不予受理裁定

十四,李承在投诉孟蕊律师的维权过程里,发现孟蕊的律所还涉嫌偷税,而天津税务局不作为产生诉讼相关案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2024)津0105行初149号的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天津二中法的:(2025)津02行终289号行政诉讼二审(本人未缴费而撤诉,因为天津市税务局已经处罚了孟蕊律所)

十五,李承对天津市卫健委长期推卸受理投诉天津安定医院问题的行政不作为产生诉讼相关案号

天津和平区法院正在审理:(2025)津0101行初467号。

十六,李承对天津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天津市公安局的问题,产生诉讼相关案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的津政复告字[2025]L-112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2025)津02行初164号行政诉讼案的一审裁定

天津市高级法院的(2025)津行终268号(二审已经驳回本人)

十七,李承在刑事受冤后,发现了几处天津公检法的现有问题,写了几个指弊改良建议给到天津政法委。(但无回音)

十八,李承在刑事受冤后,发现了天津公检法的一些人员存在违纪问题,给天津纪委监委写了信件。(都只是转交而已)

十九,李承在刑事受冤后,向国家信访局提交了7、8个司法改良提案,也向天津市人大提过应加强对刑事案件律师在看守所内的言行的记录与监管。(当事人可能被律师欺骗)

二十,李承对此前刑案内的张伟的伤情医疗就诊存疑,就信访投诉了张伟就医所在医院的上级(天津中医药大学)。

二十一,李承在2025年8月26日去第七巡视组递交了反映本人刑事受冤的问题材料(50页)(至今无回音)

对于李承刑案对方张伟夫妻至今不敢对他们在刑案内的口供笔录发誓问题的阐述

本人李承,于2023年9月6日上午,去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与毛宇印所长(侦办本人刑事案件的民警岳沫池的上级领导)和 乔树生书记(专门负责投诉民警事务),商谈好的!让案件对方张伟夫妻,能对他俩之前案件内说的口供,进行发誓!经本人事后询问,毛所长与乔书记,于2023年9月17日,去的张伟家,与张伟夫妻商谈对夫妻俩此前在案内口供发誓的事宜。结果,张伟夫妻对发誓的要求表示抗拒、拒绝!不愿也不敢对他们自己所说过的口供进行发誓。表现为:心里有愧!

阐述、论述:

如果案件对方张伟夫妻,不敢发誓!就说明:张伟夫妻在案件里说的那些口供,是虚假的!是陷害他人的不良性质!对李承进行了刑事陷害和事后钱财的讹诈!是丧尽天良的行为!需要判处3到7年的刑期!

为什么在李承的刑事案件里,被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李承,敢于率先、主动的发重誓,坦然面对因果律的检验,以证自己清白。而被定为受害人的张伟夫妻,反而对发誓躲躲闪闪,至今不敢面对,表现为心里有愧呢?(在此案里,是非与正邪的情况,发生了如此大的扭曲?)答案只有一个:冤案!

张伟对毛所长说:法院,对于此案已经判完了。我们没有义务接受发誓的要求。把责任全甩锅给公检法部门。好像是公检法,没有经过张伟夫妻,就直接作用于李承身上一个刑事判决一样?事实,是那样吗?在案件的侦办里,如果没有张伟夫妻的恶意虚假口供,歪曲事实和故意陷害的那些说辞,派出所民警能把李承最初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吗?

如果案件的判决,与张伟夫妻在案件里的口供没有关系。为何,在东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里,写着有张伟、韩富亭的案内所说的口供呢?法院是自己判的李承?还是依据张伟夫妻的口供做参考而判决的李承?张伟夫妻,能轻易推卸责任和罪行吗?最后,张伟夫妻缺完德了。把李承给坑害了!让李承背负一个莫名的刑事案底,让一个长年素食的李承,成为一个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人。并协同李承的律师(孟蕊),通过各种欺骗的手法和话术,敲诈李承家里5万元!可谓丧尽天良到了极点!然后,张伟夫妻再把责任都推给公检法!说是公检法,判处的李承,与他们夫妻俩毫不相关!在张伟夫妻的心里,公检法不仅是他们两人的帮凶,也是替罪者。

如果张伟夫妻不敢对他们两人在案件里的口供发重誓,那么所谓的给李承在案件里做的司法精神鉴定的结果,就显得是那么的多余和可笑!发誓这件事情,直指人心与因果!是最强效力的反映着一些案件的真实情况。神圣不可侵犯!如同原子弹,摧破群邪!照亮事实!显露真相!如果作为案件的当事人,连自己的良心这一关,都过不去!还谈什么,之后的第三方、第四方搞出来的所谓司法鉴定程序的那些二手、三手的东西、结论?所谓的司法精神鉴定结果,在张伟夫妻的不敢发誓面前,显得的是那么的丑态百出和微不足道!

李承的案件,说清楚的话。就是张伟率先在没有监控的楼道里,对没有任何身心准备的李承,进行突然袭击,拿脏毛巾抽打李承!李承,扑倒张伟将其制止。在制止过程里,张伟拳击李承颈部。张伟事后怕担责任,就回家后自行给自己做了一个肋骨轻伤(不干扰日常生活的部位),然后再夫妻两人共谋一个假口供,贴合在这个张伟自己做的轻伤上面。去看病,去伤情鉴定。然后,派出所民警鉴于张伟有伤情,还鉴定去了,还有夫妻两人共有的一致口供,就给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了!案件的主体情况,就是这样的!

(注意:案内张伟的妻子韩富亭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本人李承,帮助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及掩盖张伟在案内才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韩某现已肺癌死亡,此事值得深思、警示。而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会去犯有故意伤害的罪吗?此案必有蹊跷、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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