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母亲的”善意诽谤“,导致自己儿子刑事受冤,身为儿子者应不应该事后对母亲进行刑事自诉的起诉?

 自己的母亲的”善意诽谤“,导致自己儿子刑事受冤,身为儿子者应不应该事后对母亲进行刑事自诉的起诉?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每个人都是母亲所生,十月怀胎、多年哺育及养育。身为人子者如果因自己母亲的善意诽谤,而之后导致了刑事冤案。人子究竟应不应该对自己母亲提起相关起诉呢?比如:某人涉嫌一起故意伤害罪(其实这个本质上、实际上并未犯罪),而是被案件对方陷害的。这个人在某天被民警带走,去派出所问话。这个人母亲看到儿子被带走,性格懦弱的母亲担忧自己儿子在派出所里会被民警刑讯逼供等欺负,就说出自己儿子16年前住过某精神专科医院的事情(其实,当年是那个医院对自己儿子非法违规的强行收治~又是一个误解)。想用当年住精神专科医院的事由,博取民警的照顾,别欺负自己儿子。结果,民警不知道目的,就给这个人的母亲记录笔录。然后,又让当年非法收治的医院里的鉴定所给这个人做司法鉴定,最终该医院为了媚俗的捍卫自己医院的医疗权威,就给这个本没有犯罪的人定为精神分裂。强行扭曲案件事实。结果,就是这个母亲担忧儿子在派出所被欺负,而产生的善意诽谤,害了自己儿子。

以下是相关案例,分析:

案由:诽谤

申诉请求:

1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9日作出的(2025)津0105刑初196号刑事不予受理裁定书。请求对此不予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能正式进入程序和审理。

2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的(2025)津02刑终264号刑事自诉案上诉二审的裁定书。

3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的(2026)津02 刑申2号刑事自诉案首次申诉阶段的裁定书。

4请受理此刑事申诉的法官,对徐玉华(李承的母亲)在李承此前于东丽区产生的一起李承被陷害的刑事冤案里因愚昧而过度担忧产生对李承的“善意诽谤”,事后因徐玉华的这个诽谤行为,导致李承最终刑事受冤的特别案件进行关注、研究。可能的话,望通报东丽区检察院此诽谤案的情况。

事实与理由:

1此案的重点,应该是建立在研判徐玉华对李承的“善意式诽谤”,给李承带来的惨烈人生损害的认知和界定基础上:

诽谤案,界定有两个原则。一个是某人公开的、大范围对另一个人进行诋毁、污蔑,造成不良影响。一个是某人的不当言论,对另一个人的人生或生活、名誉等产生了极重的影响后果。而徐玉华对李承的诽谤,就是后者类型。

李承因徐玉华的诽谤,现在落下刑事案底(精神病打人性质

的故意伤害罪)。给李承,带来了极其重大的人生侵害。

在对应的刑事案件里,李承实际才是被寻衅滋事、被殴打者。而案件对方张伟,才是寻衅滋事、殴打李承的犯罪者。案情是张伟为了刑事陷害李承,就从派出所回家后,其自行做肋部轻伤,然后谎称他自己做的肋部轻伤,是李承当时打的。

然后,派出所见张伟事后有伤,就初步默认是李承造成。但是,又没有证据。案件就僵持着。然后,民警迫于无奈,先把李承进行拘留问话。然后,李承的母亲徐玉华,见到李承被带走。性格极其懦弱的徐玉华,怕自己儿子在派出所里被刑讯逼供等虐待欺负,也误认为自己儿子李承在案内真的犯罪了。就愚昧且过度担忧的把李承在2004年9月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说了。希望以此方式,让民警别欺负李承。然后,民警好似找到了破案的线索。就把李承曾经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汇报给东丽区公安局。东丽区公安局,让李承去做司法精神鉴定。派出所故意委托当年2004年非法强行收治李承的天津安定医院,给李承做精神鉴定。本该回避的没有回避,最终鉴定结果必然是荒谬和错误的。报告荒谬的鉴定本人李承反而是案内的精神分裂者。(扭曲事实)

其中,徐玉华因错误的担忧,在派出所里产生了“善意诽谤”自己儿子李承的口供笔录并签字。而这个徐玉华的笔录,正是派出所想给李承定罪,又苦于证据不足的突破口。派出所之所以选择曾经与李承有医疗纠纷的天津安定医院的鉴定所,就是希望天津安定医院能用媚俗自我维护的方式,最终给李承出一个维系该医院此前(2004年)对李承违法违规收治并乱定为精神病的顺延结果。结果,派出所确实如愿了。

对于徐玉华的愚昧诽谤产生的笔录,李承刑案的一审阶段,东丽区检察院和东丽区法院,都没有专门找徐玉华进行求证复验,就把徐玉华当天在派出所里担忧儿子可能被欺负的笔录作为审案的参考。而检察官并不知道徐玉华产生这个笔录的当时真意,误以为李承平时(长期)就是精神病人呢。

结果,张伟回家自做轻伤(扰乱案件视听和判定)的计谋,就没人再去深究了。默认是有精神病的李承所为!定李承是故意伤害罪(精神病打人的性质)。这样,对本没有犯罪的李承(案内,李承才是被寻衅滋事和被殴打者)是极为扭曲和不公正的。而李承刑案的一审阶段前后,派出所、检察官和法官,都没有给李承看过一个给李承定罪的证据,包括:张伟的伤情鉴定、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口供、李承妈妈徐玉华的口供。四大定罪依据,都对李承进行掩盖,不敢让李承进行质证,属于审案的程序违规。

其中,徐玉华的口供,是李承事后通过对精神司法鉴定的投诉,在天津市司法局间接看到的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内部的卷宗,而得知的。才看到徐玉华对自己儿子的愚昧诽谤内容。经过再三考虑,李承认为是自己母亲徐玉华因愚昧懦弱的过分担忧自己儿子在派出所里的境况,而说出不实的李承平时生活和精神状态的描述。让案件往错误的方向,进行判定和审判。给李承的人生,造成巨大的侵害。因为最终判决李承属于精神病打人的极为恶劣的判定结果,李承认为这个事实的产生,从性质上过于严重。即使是自己的母亲在自己身上犯错,也不能被姑息纵容。起码,得在司法程序上有一个纠正和说法。否则,李承以后的人生就陷入不实污蔑的泥潭里,后患无穷。

李承因为之前一直没看到徐玉华的笔录,所以没有重视。现在李承已经看到了。但是,李承刑事案件在天津市市内的法院和检察院申诉程序,都已经走完。皆被残忍的驳回。(李承,至今都没有获得应有的公正。)

2徐玉华在金钟街派出所的笔录,是否是徐玉华属实的记录,至今依然存疑?只有正式立案审理,才能查明真伪是非?:

再审申请人(李承),已经向此案的一审、二审法院,提交了相关徐玉华诽谤李承的证据。李承在起诉和上诉书里,也详细的论述了案件的性质与情况。请受案法官,调卷研判。

(李承,在这里就不再重复叙述。)

李承在再审阶段,说说一审、二审没有提及的内容。因为,李承想在刑事正式立案后,再去追究相关事项的。但是,刑事不予正式立案。疑问是徐玉华在金钟街派出所的笔录内容,写有:徐玉华说~自己儿子李承一直有精神病,而且长期殴打父母。这个情况,根本不是事实。我怀疑是派出所民警,故意糊弄当时60多岁的徐玉华(那天徐玉华一心担忧儿子李承,在派出所里是不是被刑讯逼供等心思)根本无心去顾忌仔细看笔录里民警写的内容(注意:看似是徐玉华的笔录,但是笔录的记录是民警的操作,并不是徐玉华亲自去打字记录。)所以就存在一定的可疑性或故意夸大描述发生。

只有通过对徐玉华诽谤案正式立案,才能分辨其中的真伪。还需注意:李承之所以在案内实际是被寻衅滋事、被殴打者,最终反而被判为精神病打人的故意伤害罪。可想而知,案件侦办及审理过程里,存在多少错误的人和违规的事?李承的刑事冤案,不仅有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做伪证、虚假口供。还有不良律师孟蕊的算计陷害(李承自方的律师)。愚昧懦弱的李承母亲徐玉华的干扰案件的判定方向(诽谤)。派出所民警对李承掩盖两个案内重要司法鉴定报告,不给李承看,不让李承对可疑司法鉴定进行异议,阻碍李承权益。东丽区检察管王兴兰,明知案内证据不足,但是李承被鉴定为精神分裂,张伟也有伤。就非要把张伟的自做的伤情往李承身上贴,定是李承的责任。就一直要求李承认罪认罚,用大刑期恐吓,如果不签认罪,就会判多长时间(孟蕊律师和检察官一起使劲,让李承认罪。李承最终绝望+被孟蕊律师种种的欺骗~提供虚假案件情况,而无奈且受骗的签了认罪)。

李承所在的东丽区看守所生存条件的恶劣和低劣,也是李承受冤的重要因素。(身心、意志能和案件操作无关吗?人是主体啊!人的身心,都丧失健康基础了,公平还重要吗?)

此前李承刑案,被孟蕊律师的蛊惑、歹毒的算计,走的是认罪认罚,即:简易程序。案内许多疑点,法院并未深究!且案件全程,案内重要的几个定李承有罪的证据,皆不给李承进行出示和质证。李承的刑案办案及审理过程,充满违规。

李承当时,没看到徐玉华的笔录。不知道,也就无法针对的提出异议。现在李承在天津内的法院和检察院的刑事申诉,都已经进行过,且完毕。都驳回李承为收尾。李承未能平冤昭雪。属于李承的公正,至今未到!

其实,此徐玉华诽谤案,潜在的说和看,其实是东丽区检察院和法院的失职、渎职,是案件轻浮敷衍对待处理的缩影。

重要的案件证人证言(徐玉华的笔录),在审案时候不对徐玉华有任何的询问和求证。徐玉华的笔录,其实就那一天。

笔录是民警记录的,检察官就这么相信民警不糊弄老太太徐玉华吗(不会故意对徐玉华的笔录进行夸大、过度记录吗?)

东丽区检察院在一审开庭前,案件重要证据皆对李承进行掩盖,不让李承进行知晓的质证。而是选择疑案从认罪的方式,简单粗暴的联合李承的律师孟蕊,一同逼迫李承签认罪。李承的刑冤,实是天津市东丽区司法体系的堕落与败坏显证。

3附带焦点,李承是不是精神病?(平时是精神病吗?):

李承在2004年9月11日因家中凌晨偶遇灵异事件,而普通问诊于当时的天津安定医院,就被医护人员唯利是图的诓骗李承父母对李承进行强行违法的收治住院操作(医生为了赚取产生住院的提成)。给李承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侵害。然后,又因为该医院的司法鉴定所荒谬的鉴定李承是精神分裂,把李承与张伟的刑事案件的性质进行扭曲解释。又间接让李承在2021年背负了一个刑事污名案底(精神病打人的性质)。李承忍无可忍,已对天津安定医院发起民事起诉,对前后两次该医院对李承的严重人生侵害,进行追责、追讨!

产生的法院诉讼案号,有:

一审判决是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2025)津0103民初1917号民事诉讼案的判决书。

二审判决(生效判决)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的(2025)津02民终3730号民事诉讼案上诉二审的判决书。

再审判决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的(2025)津民申2080号的民事诉讼再审申请裁定书。

及天津二分检的监督申请: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津二分检民监[2025]343号。

以上李承产生的维权案号,悉皆被驳回处理。在李承诉天津安定医院当年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里,一审阶段李承父母徐玉华和李文昌,已为李承出庭作证了,控诉了天津安定医院的违法违规行为。二审阶段,李承父母也提交了书面证言。

可见,徐玉华产生的对李承诽谤的笔录,是基于对李承在派出所处境担忧的基础上的。只有正式立案,才能澄清误解。消除对李承不良及不实的“岔头诋毁”和“关怀式污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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