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家人在刑案里的“善意诽谤”,算诽谤的罪名吗?(论刑案审案人员,应对所有证人证言进行复验核实的重要性)

 自己家人在刑案里的“善意诽谤”,算诽谤的罪名吗?(论刑案审案人员,应对所有证人证言进行复验核实的重要性)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所谓的“善意诽谤”,就是表面说某人不利的言语,实则是爱护某人的目的。但是,“善意诽谤“有时会被某些人所利用或误解,造成后续巨大的错谬。如果,在审理刑案的阶段,审案人应该对所有的证人证言进行复查核实,避免误判的发生。主要核实两个问题:一个是问证人笔录里所说是否是如实你说的?是否存在民警故意篡改或夸大、扭曲记录的情况?一是问证人所言是否正确如实,有无隐情或特殊情况?这样的严谨,是因为刑案如果误判,对一个人的人生、名誉、档案是极为不利的。必须特别的认真和严肃。

以下就是一个对应案例,某人的母亲怕某人在派出所里被刑讯逼供或被欺负,而说的“善意诽谤”。而这个“善意诽谤”,导致某人最终刑事致冤(成为受冤的因素之一)。


案由:名誉权纠纷

申请监督复查的请求:

1请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5年9月24日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津二分检民监[2025]259号进行依法监督复查。

2若经复查,确认《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有不妥之处,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法院生效判决进行抗诉处理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判决及生效二审判决的错误,维护申请人李承合法的民事权益,及关注被告(徐玉华)的因愚昧过度担忧而产生的“所谓善意诽谤”对李承此前东丽区刑事案件(冤案)侦办及判定方向的严重干扰,是李承刑事致冤的因素之一。并通报东丽区检察院。

事实与理由:

1此案相关法院案号,有:

一审裁定是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的(2025)津0105 民初1413号民事一审裁定书。

二审裁定(生效判决)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2025)津02民终2002号民事诉讼二审的裁定书。

再审裁定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的(2025)津民申1340号的民事诉讼再审申请裁定书。

2此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请检察院特事特审,给予重视:

此案如何特殊?复查申请人(李承)已经在一审、二审、再审、分检的监督申请里,已经多次强调和示明。请受案检察官,调取卷宗进行研判分析。

在此,申请人简要概述一下案件情况。本人李承,在2020年8月25日晚上,被邻居张伟突然袭击并殴打本人。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其在家里自行做轻伤。然后,看病和去做司法鉴定。张伟事后谎称其自己做的轻伤,是案发时候本人李承打的。然后,派出所见张伟事后有伤,就初步默认是李承造成。但是,又没有证据。案件就僵持着。然后,民警迫于无奈,先把李承进行拘留问话。然后,李承的母亲徐玉华,见到李承被带走。性格极其懦弱的徐玉华,怕自己儿子在派出所里被刑讯逼供等虐待欺负,也误认为自己儿子李承在案内真的犯罪了。就愚昧且过度担忧的把李承在2004年9月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说了。希望以此方式,让民警别欺负李承。然后,民警好似找到了破案的线索。就把李承曾经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汇报给东丽区公安局。东丽区公安局,让李承去做司法精神鉴定。派出所故意委托当年2004年非法强行收治李承的天津安定医院,给李承做精神鉴定。本该回避的没有回避,最终鉴定结果必然是荒谬和错误的(违背常理和公正原则)。报告结论鉴定本人李承反而是案内的精神分裂者。

其中,徐玉华因错误的担忧,在派出所里产生了“善意诽谤”自己儿子李承的口供笔录并签字。而这个徐玉华的笔录,正是派出所想给李承定罪,又苦于证据不足的突破口。派出所之所以选择曾经与李承有医疗纠纷的天津安定医院的鉴定所,就是希望天津安定医院能用媚俗自我维护的方式,最终给李承出一个维系该医院此前(2004年)对李承违法违规收治并乱定为精神病的顺延结果。结果,派出所确实如愿了。

对于徐玉华的愚昧诽谤产生的笔录,李承刑案的一审阶段,东丽区检察院和东丽区法院,都没有专门找徐玉华进行求证复验,就把徐玉华当天在派出所里担忧儿子可能被欺负的笔录作为审案的参考。而检察官并不知道徐玉华产生这个笔录的当时真意,误以为李承平时(长期)就是精神病人呢。

结果,张伟回家自做轻伤(扰乱案件视听和判定)的计谋,就没人再去深究了。默认是有精神病的李承所为!定李承是故意伤害罪(精神病打人的性质)。这样,对本没有犯罪的李承(案内,李承才是被寻衅滋事和被殴打者)是极为扭曲和不公正的。而李承刑案的一审阶段前后,派出所、检察官和法官,都没有给李承看过一个给李承定罪的证据,包括:张伟的伤情鉴定、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口供、李承妈妈徐玉华的口供。四大定罪依据,都向李承进行掩盖,不敢让李承进行质证,属于审案的程序违规。

其中,徐玉华的口供,是李承事后通过对精神司法鉴定的投诉,在天津市司法局间接看到的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内部的卷宗,而得知的。才看到徐玉华对自己儿子的愚昧诽谤内容。经过再三考虑,李承认为是自己母亲徐玉华因愚昧懦弱的过分担忧自己儿子在派出所里的境况,而说出不实的李承平时生活和精神状态的描述。让案件往错误的方向,进行判定和审判。给李承的人生,造成巨大的侵害。因为最终判决李承属于精神病打人的极为恶劣的判定结果,李承认为这个事实的产生,从性质上过于严重。即使是自己的母亲在自己身上犯错,也不能被姑息纵容。起码,得在司法程序上有一个纠正和说法。否则,李承以后的人生就陷入不实污蔑的泥潭里,后患无穷。

李承因为之前一直没看到徐玉华的笔录,所以没有重视。现在李承已经看到了。但是,李承刑事案件在天津市市内的法院和检察院申诉程序,都已经走完。皆被残忍的驳回。(李承,至今都没有获得应有的公正。)李承去法院对徐玉华进行民事起诉,一审不予立案,说是刑事案件的证据,民事案件无法介入。二审、再审、分检监督,都不予支持李承维权。

至今,李承诉徐玉华名誉侵权一案,并未正式审理和关注。

所以,李承不得已向天津市检察院申请复查,望给予重视。

3附带焦点,李承是不是精神病?(平时是精神病吗?):

李承在2004年9月11日因家中凌晨偶遇灵异事件,而普通问诊于当时的天津安定医院,就被医护人员唯利是图的诓骗李承父母对李承进行强行违法的收治住院操作(医生为了赚取产生住院的提成)。给李承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侵害。然后,又因为该医院的司法鉴定所荒谬的鉴定李承是精神分裂,把李承与张伟的刑事案件的性质进行扭曲解释。又间接让李承在2021年背负了一个刑事污名案底(精神病打人的定罪)。李承忍无可忍,已对天津安定医院发起民事起诉,对前后两次该医院对李承的严重人生侵害,进行追责、追讨!

产生的法院诉讼案号,有:

一审判决是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2025)津0103民初1917号民事诉讼案的判决书。

二审判决(生效判决)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的(2025)津02民终3730号民事诉讼案上诉二审的判决书。

再审判决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的(2025)津民申2080号的民事诉讼再审申请裁定书。

及天津二分检的监督申请: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津二分检民监[2025]343号

以上李承产生的维权案号,悉皆被驳回处理。李承也会向天津市检察院,申请李承诉天津安定医院一案的复查申请。

受理此案的检察官,也可以参考李承申请复查诉天津安定医院当年违法强行收治李承纠纷一案。(如果李承在2021年没有产生刑事冤案,李承则不会对该医院之后发起起诉。因为该医院对李承的人生侵害极其巨大,李承才进行维权的。)

请市检察院,关注天津安定医院当年的医疗乱象、罪行及徐玉华的愚昧与懦弱,产生对李承的不实诽谤,对李承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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