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律师因“两头吃"进而阻碍和侵害了本方当事人的应诉权益,当事人可以起诉本方律师侵权责任吗?
若律师因“两头吃"进而阻碍和侵害了本方当事人的应诉权益,当事人可以起诉本方律师侵权责任吗?
作者:李承 ,天津人
前言:
社会上大部分人,都没有过司法或案件的经验,也不是法学专业的。所以,遇到受冤屈的案件时候,会花钱聘请律师来帮助抗辩维权。但是,律师行业里良莠不齐,什么人都有。有一些律师,职业操守低劣,唯利是图,喜欢搞两头吃的勾当,就是吃完本方,吃对方。拿完本方当事人的钱后,又帮助案件对方去算计陷害本方当事人。可谓既赚钱,又害人。甚至出现使用各种手段,阻碍此前没有过任何案件经验的当事人的案内应诉权益的行为。恶劣至极。
以下是相关案例:
1这个民事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是被告侵犯了原告李承作为中国公民合理合法的刑事案件应诉权益(或称司法内权益),并非物权纠纷;被告导致李承刑事致冤、人生受损:
常见的侵权纠纷,多是物质的、产权的或金钱的。而公民的司法应诉权益也应算权益的一种。刑事案件的结果,牵扯到一个公民的人生及名誉,比那些物权、产权更重要、关键。
2此民事案件,如果要完成公正的审理和研判,必须与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联合进行办案审理才行,否则毫无意义:
因为被告(该律所及该律所的孟蕊律师),并不是在天津市河东区的福建大厦其办公地点对李承进行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其实是在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内。被告的侵权,当时也导致了李承在2021年11月,被冤屈的判为故意伤害罪,对李承的人生和名誉、钱财,造成极大的侵害。所以,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此前东丽区检察院公诉李承的案件、李承在检察审查阶段被骗签写认罪书,有紧密的关联。
对应的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公诉案号是: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448号。此公诉的提出,与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被孟蕊律师(此案被告~律所的对应焦点人物)各种蛊惑欺诈、阴险手段阻碍李承各项应诉权而签写了认罪认罚书有关,李承签认罪书的1小时后东丽区检察院的王兴兰检察官,就给李承出具了此检察院公诉书。在那个时候,李承其实已经被判决了。就剩法院的走形式宣判而已。本案问题的核心在东丽区看守所阶段被告律所(律师)的行为及因此产生的刑事冤屈结果。所以需要审理本案的司法人员,拿着原告李承的相关提起诉讼的诉状、相关材料与东丽区检察院的司法人员,互相沟通和研判,才能妥善处理和对应的审理。
李承在产生东丽区刑事致冤情况后,李承从2022到2026年,一直进行刑事申诉和控告事务。其中,李承在2022年10月向东丽区法院成功申请了再审后被驳回,之后天津市第三中级法院、天津高级法院都完成了再审,皆驳回李承的申诉。
然后,东丽区检察院、天津市三分检、天津市级检察院也驳回李承的申诉。刑事案件判决后,翻案难,是法律业界公知的现象。公检法,判决他人的错罪容易。查司法自身的错罪,却很难、很费劲。即使发现审查和判决里存在错误,也故意掩盖和包庇已有的错误。法制的背后,其实还是人制、人性。
比如:我国司法历史里的著名的刑事冤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都是当事人已经被受冤枪决后,犯罪真凶出现,交代了对应的犯罪事实,公安和检察院,得知此前判错了,没有及时积极的纠正和改判。而是选择要求真凶息声闭嘴,掩盖事实真相的方式,试图阻止受冤者的平反昭雪。法典本没有错,错的都是人。(公检法的人员,不是天使,也是人)
当然,这样的案例,历史上还有很多。所以,受理李承致冤后维权的相关司法人士,不要认为东丽区法院判决李承故意伤害罪了,李承就真的如实的犯了对应的罪,没这么简单。
凡是当事人签认罪书后没经过正式审理深究的司法程序,事后多年长期还在呐喊控告的,此前案件里面多半存在冤情。
在此前东丽区法院判决的案号:(2021)津0110 刑初721号里,李承的本方律师是孟蕊,就是本侵权纠纷案的被告(律所的负责人和律师)。孟蕊律师是李承刑案的代理人(律师),李承在案内产生了错误判断和操作,能和孟蕊律师毫无关系吗?如果孟蕊律师在案内没有起任何作用,那么孟蕊拿着李承家3万元的律师费,又在案内做了什么?如果什么影响和作用也没起,那么请孟蕊退返3万元律师费。检察院和法院,只看嫌疑人签认罪与否?签了,就简易程序,省心省力,轻松结案。不签,就得费心费力的耐心研判深究案情事实。因此,惯出了检察官和律师,都为了省事,而倾向当事人签认罪书,万事皆休了。但是苦了真受冤的嫌疑人。成冤大头!
而签认罪书之前的过程(嫌疑人,为何签?经过什么过程而选择签的?检察院和法院,却毫不关心,不调查,不深究。)
因为有认罪认罚,有利于检察官和法官,轻松省事的结案,乐得清闲,内心更喜欢看到认罪书,所以不会深究如何签的。
认罪认罚,一般事后产生的纠纷和控诉点。多见于:嫌疑人此前没经历过任何司法经验、不是法学专业或从业者,属于“法律的婴孩”。因为刑事受冤,而聘请了律师,希望能帮助自己洗脱冤屈,进行抗辩。若这个律师,品性不正、职业道德低劣,以大于当事人的法律学识经验,对本方当事人进行各种欺诈和蛊惑,最终不仅骗得当事人签认罪书,还帮助案件对方(律师行业的“两头吃”),骗取当事人钱财,然后此嫌疑人律师和案件对方阴谋得逞后,再私下分成这笔钱。
为了计谋得逞,嫌疑人的律师,会在案内蛊惑当事人放弃案件的各项可行的司法权益(如:知情权、异议权、质证权、申辩权等……)。进而尽可能完成对应的骗取钱财等目的。
令人气愤的是嫌疑人的律师,实质成了案件对方的律师,帮助案件对方算计陷害本方当事人,阻碍当事人应诉的权益。
李承与张伟此前在东丽区的刑事案件,因李承在案内被本方律师孟蕊各种欺诈和蛊惑,签写了认罪书并听从孟蕊的蒙骗给了张伟5万元赔偿(张伟给李承出谅解书),就案件具结。具结后,刑事申诉翻案,特别难,几乎不可能。所以,孟蕊律师(本案被告方),应负有阻碍、侵害李承相关公民刑事应诉权益而产生的刑事一审及后续的不利结果局面的责任。
只有判定被告确实侵犯了李承的司法权益,推翻此前李承被蒙骗而签写的认罪书,才能对东丽区刑事冤案进行重新审理和研判。因果的顺序,必须清楚。被告的侵权导致李承成冤。
究竟被告(律所的孟蕊律师)是如何在此前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对李承的公民应诉权益进行侵害和阻碍的?请详见:原告李承在本案一审的《起诉书》29页及一审提交的相关辅助材料;李承在二审的《上诉书》8页;李承在再审阶段的《再审申请书》3页。李承于检察监督申请阶段,不再赘述重复此前诉状内容。李承确已把主要精力和篇幅用在一审和二审。李承会在此监督申请时候,附带提交一审、二审、再审的诉状原文。提供给受案检察官进行前情了解和研判。
3本民事案并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卡在诉讼请求方面:
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都指出原告李承,未在诉讼请求里写明被告应负担侵权责任的形式,比如:赔偿金额。李承在二审、再审阶段,也对此一审裁定驳回李承的法院理由进行了应述。但是,二审、再审不为所动,依然维持。虽然此前李承已对相关问题,做了驳斥法院如此裁定的论点。在此李承再强调一下,现在李承的此前刑案并未翻案,而导致此前刑冤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被告的侵权行为。(诱导李承签认罪书,阻碍李承行使刑案应诉权益的孟蕊律师)。孟蕊律师是导致李承刑冤之因,因不解决,果也无法解决。所以,李承此前刑案至今无法翻案,就因对孟蕊律师(被告)未能有效的进行追责、定责。但是,刑案未翻,让李承如何定出被告需赔偿本原告的金额?法院此前操作,纯属是为难人。
定多了,法院肯定不支持。定少了,草草了事赔偿了,对不起我自己遭受的刑冤和人生名誉实际等损失。本案的切入焦点,应是被告的侵权是什么属性的?有无其他外事关联性?
是否造成李承权益受损?是孤岛封闭审理?还是联合相关单位一起研判?先不要看赔偿的问题,先要定责任和事实。
李承之所以,急迫的对被告起诉,因为民事的诉讼期间只有三年,李承必须及时表达维权。法院应该先重是非,然后再看钱的问题。遵从司法根本维护公正的原则,莫舍本逐末。
4此案的关键焦点难题所在是现有司法体系的弊端问题:
冤案产生后,个个导致冤案的因素、人、单位,都分散了。难以进行一个聚合的会诊。一个冤案的形成,基本绝不会是单一的一个人或一个因素造成的。这可能涉及公安(马虎办案或故意陷害),案件的另一方(做伪证、假口供),不良律师的不尽职和阴险诡计(阻碍本方当事人的案内权益、进行欺诈和蛊惑扰乱司法公正)等问题。具体看本案情况,必须与东丽区检察院进行联合办案才行。刑事案件事后维权难,难就难在相关受理当事人事后维权的司法单位,没有和此前政法单位进行联合办案,因为此案被告的侵权行为,是镶嵌在此前东丽区刑事案件里的,并非被告(律所)单方面的直接以其律所的物理地点身份对李承进行的侵权行为。如果绕开此前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相关审案、操办单位(如:东丽区检察院),这个案件本质是无法审理的清楚和合理的!
5公民具有在一个刑案里作为主体当事人的知情权、质证权和辩护权,而被告在此前刑案里对李承进行权益的阻碍:
李承的此前刑案内本方律师(孟蕊)不履行作为律师的调查和辩护的职能,反而变相的诱导李承放弃一个公民面对刑事争议案件里的司法权益。让李承置身于冤屈之中,而对所谓的受害者(张伟)在案内实际弄虚作假的伪证、虚假口供等犯罪行为,继续掩护和包庇。让李承在一审开庭前,完成签写认罪书,进而帮助案件对方张伟阻止刑事案件进入正式深究审查的环节,让李承自己认罪而草草结案。孟蕊(被告方)破坏司法公正,孟蕊是一心只为自己谋取世俗利益的恶性律师。相关政法单位,应对孟蕊(被告)予以追责、惩处!
6李承也会随着此次检察监督申请,附带提交辅助材料:
请辅参~李承报孟蕊诈骗、妨碍司法公正的《刑事报案书》,
李承与张伟此前在东丽区产生刑案的案件实情材料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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