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里的故意伤害案,若办案单位和检察院,只关注伤情司法鉴定报告,而未对相关人在医院就医材料进行研判,一旦发现此前就医存在伪证疑点,被定罪的当事人可以自行行政途径取证吗?
刑事里的故意伤害案,若办案单位和检察院,只关注伤情司法鉴定报告,而未对相关人在医院就医材料进行研判,一旦发现此前就医存在伪证疑点,被定罪的当事人可以自行行政途径取证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有的涉及伤害性质的刑事案件,办案单位可能只关注司法鉴定的报告内容,而很难对于某人在医院里的就医情况有一个详实认真的调查和深究。如果,该伤情鉴定报告对某人判刑了。被判刑者,事后发现“被害人”在医院看病的票据或病历记录,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进而产生了错误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内容。导致了自己的刑冤。被定罪的当事人,可以事后自行去行政单位进行申请取证吗?
以下是相关案例:
本人李承对此前刑案的事实,不认可。其实最开始,就不认可,事后得知更多案件情况后就更不认可。此前刑案,是以认罪认罚而走的简易程序,张伟的伪证行为(病历可疑问题),并未得到法院的深究和审查。因为当时李承本方律师(孟蕊)对李承进行欺诈,谎称张伟说:张伟自己的肋部轻伤是李承无意碰的,并没说是李承打的。而李承投诉津实司法鉴定所后,在天津市司法局阅卷后,才得知张伟夫妻在案内笔录里说:李承用肘部猛砸张伟肋部3、4下,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造成的。(而事后,张伟夫妻又拒绝对他俩在案内的笔录口供,进行发誓。表示为心里有愧。现在,张伟妻子韩富亭已经肺癌死亡。)因此前东丽区公安、检察院,在审案阶段,所有案件的证据及口供,不向李承进行质证,就要求李承在案内签写认罪认罚书。所以,李承在此前刑案里,对给自己定罪的案件材料和内容,皆处于不知情、蒙在鼓里的状态。不知情,就无法产生对应的异议。而李承的律师,又对李承进行蛊惑和欺骗。里里外外,没有一个是利于李承的情况。李承此前受冤,确是众因聚合作用的产物。而张伟夫妻对于金钟街派出所民警上门要求张伟夫妻能对此前刑案内笔录内容进行对应发誓的要求(若能发誓,李承从此就不再投诉派出所,进而对该案全面的息诉罢访。)但是,张伟夫妻面对派出所民警的上门要求,当场表示拒绝。拒绝发誓的日期是2023年9月17日,与河北区法院审理此行政案件的一审庭审日期,惊人的发生了巧合。注意上天的启示。
此前李承与张伟在东丽区发生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和法院,本质上未深究任何的证据且相关给李承定罪的证据皆未向李承进行质证(未经过质证的证据,都属于违法)。因为李承此前被各种不利因素影响和干扰,被本方律师欺骗蛊惑(对本人提供虚假案件信息)、身心在看守所受煎熬、检察官以大刑期威逼签认罪认罚等……导致李承在看守所2个多月后,逐渐陷入绝望,而无奈的签了认罪认罚书。进而法院走的是简易程序,所以对相关案内证据,并未进行深究和详查。而是依照公安初期的粗浅定性和材料,进行判决结案。
而李承在本案的起诉焦点,对应的是张伟在此前刑案里去医院就医阶段的相关疑云问题,而东丽区检察院和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里,并未涉及张伟就医的相关材料(如:病历、就医凭证和消费票据等)。且这些张伟看病阶段的材料,在东丽区检察院和法院的卷宗里,都是不存在的。从此点,也可证明医院内的票据和凭证,此前检察院、法院并未涉及审查和认定。东丽区检察院之所以,定李承犯有故意伤害罪,是因为警方录像里确实拍到李承有控制张伟的镜头(李承压着张伟),和张伟事后产生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书。但是,李承压着张伟,是为了控制寻衅滋事、殴打李承的张伟。控制张伟,并不能代表李承殴打张伟。这是两码事!而检察院和法院,只看司法鉴定报告的内容,并未触及到张伟看病阶段(在医院的情况是怎样的?)
总之,检察院和法院,在此前审理时候,并未深究、详查。
所以,本行政案的被告律师,说:张伟看病的材料,是被此前生效判决,所认定的。此观点,是谬误的!是一种概念的猜测,而不是求真求实的。也是被告律师,想用一个粗浅的概念化的理论,来混淆视听,把张伟的看病材料疑云问题,保护起来,不让行政法官进行审理。
正常且健康的司法体系,应该是支持并鼓励受冤者,平反冤案,恢复清白与名誉的。但是,翻案的要素,必须是收集足够的证据,才可以完成。公民,有合法收集、取证的权利(符合司法程序情况的,比如:诉讼、投诉、控告、信访)。
而取证,不代表让相关刑案外的法院,去推翻刑案结果。请不要混淆概念。因为李承与张伟此前刑案,虽然在东丽区法院判决。但是,张伟造李承刑冤的主要依据来源,就是张伟案发后去天津中医药大学二附院医院就医的病历和诊断报告。此依据发生地在天津市的河北区。所以,李承在受冤后向河北区相关的行政、司法单位进行维权,合情合理。当然,这也凸显、反证出:东丽区检察院和法院(尤其是检察院),当初对案件敷衍失察、程序缺失和违规(不让李承对相关定罪证据进行质证、异议)。李承事后,大量维权行为和控告投诉操作,费劲的向相关单位进行取证要求、衍生出诉讼。这些情况,本质上都是东丽区公安及检察院的耻辱所在。
办案、审案单位,不认真查案件,只会逼迫当事人签认罪认罚书来结案,如同草菅人命,丧尽天良!看守所的低劣和恶劣是促使我签认罪书的促因。健康都没有了,要公正还有意义吗?李承的冤案,是东丽区公检法一系列、一整套的腐朽败坏、失职失查产生的结果。还有李承本方律师孟蕊的缺德。
此前办案单位不认真,李承请的律师不尽职,李承事后自己去取证、维权、控告,总可以吧?良正的司法系统,应该是动态的。绝不应是一锤子买卖。若有冤,应必能平反昭雪。
所有的行业类法规,所规定的基本都是一般情况下如何如何……并没有考虑特殊情况的应对。李承对于张伟的病历,不是陌生人的关系。是张伟的病历,主动的造成了李承的刑冤(刑事定罪的根本来源)。李承从家门刚出来,被张伟突然袭击并殴打,在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的情况下,李承合情合理对寻衅滋事的张伟及时进行控制和制止。张伟为了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讹诈钱财的计划,就从派出所回家后,制作伤情伪证(可能是张伟回家后其自行做伤,或是张伟没自己做伤而是到二附属医院与某医生合谋编造虚假病历。给外界一种李承对张伟殴打致伤的假象,以扰乱视听。)
然后,该病历间接产生了伤情司法鉴定报告,此报告是给李承定故意伤害罪的主要依据。案发的楼道里,没有监控。案件过程,不清楚。民警拍到李承控制张伟的镜头(有贴身情况),张伟起身后只说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和李承咬了他手腕一口,再无其他。而张伟嘴破了点皮和手腕被咬一口,是不可能定李承犯有故意伤害罪的程度。而张伟案发当时,唯一表示的言辞伤情,却反而没有出现在张伟事后看病产生的医院病历内容和伤情司法鉴定报告里。而是出现了案发第一时间和现场,根本不存在的张伟脖子被抓伤、背部被抓伤、上肢多处被抓伤、肋部骨折等情况。张伟病历,能没有疑点吗?张伟拿着二附属的病历,去做伤情鉴定。然后,该伤情鉴定,把李承判为故意伤害罪。请问:该病历主动造成了李承的刑事致冤,李承与该病历(张伟、医院),关系明显。
并不适用于社会陌生人对他人的病历隐私窥探的认定范围。
且李承查证张伟的病历相关,并不存在谋利或宣扬的目的,而是洗刷冤屈和确定是否应该赔偿张伟5万元的合理性?(李承的律师~孟蕊,称:张伟在二附属看病花费3万元)
而李承及李承父母,至今未看到过一张张伟实际就医的消费凭证记录。此案,其实也涉及查证孟蕊律师是否涉嫌诈骗?
感谢本案法官,采纳原告诉状的表达和案件对应实情,设定案内第三人并要求其出庭。但是,第三人藐视法院,连一个象征性的代表,都没有派出。可以见到该医院的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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