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单位在汇报给上级的答辩文件里,若夹带编造不实情况对某人进行诋毁和丑化,某人可以对公安单位提起名誉权的民事起诉吗?
公安单位在汇报给上级的答辩文件里,若夹带编造不实情况对某人进行诋毁和丑化,某人可以对公安单位提起名誉权的民事起诉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虽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或是少有人提出来进行讨论,但是此类情况确实存在。尤其见于某人若对某公安单位办案不满、发现其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而向其上级单位进行投诉。上级公安单位,会对投诉进行调查,要求下级单位进行答辩陈述。这时,被投诉的公安单位,可能会采取编造不实情况对投诉者进行诋毁和丑化,以扰乱视听,阻碍上级单位的调查和问责。一旦事后,某人看到了这份答辩材料,认定该材料里的内容,涉及对自己的诋毁和丑化。某人,可不可向法院提出对该公安单位进行民事的起诉?
以下是相关案例:
1本人李承在起诉东丽区公安局名誉侵权一案,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后;二审上诉也被维持后。李承紧接着在2026年3月20日,向国家信访平台(网站),提交了投诉东丽区公安局的信访工单(同本案涉及的相关内容),至今没有回音。故在公安系统不做受理投诉的情况下(公安不作为、不督察),李承只能依靠行使司法权利进行对应的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权属于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即使是国家机关,同样不能随意侵害公民人格权益。公民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害其名誉权,属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请详见:李承的起诉书、上诉书及再审申请书内容】
东丽区分局给天津市公安局的汇报材料内容,已经产生对公民李承的负面诋毁(让天津市公安局对李承的信访事项,进行了终结处理,不再受理。让李承的刑冤无法被调查追责。)
公民名誉被侵犯后,可以主张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就看法院以哪个标准作为侧重点了?究竟是从程序上,以行政内部行为对维权进行阻止?还是以广义的名誉、人格权切入,对相关单位(人)进行追责、处理?
2公安局的行为,其实也是人的行为。房屋不会为非作歹,为非作歹的都是人,只要是人的行为,就可属民事范畴:
公安局虽然作为司法或行政单位,具有一定的特别性。但是,公安局里也是人,不是植物或石头。人产生的行为,就需要负担民事的相应责任。不能被所谓的机关单位的名头吓住或唬住,法院就对其侵权行为不敢进行问责。那样的话,法制社会能公正、有序吗?只能助长公安等机关单位,以后肆无忌惮的对投诉他们的公民(信访者)进行恶意名誉诋毁和丑化,扰乱视听,阻止他们的上级单位对其进行调查和问责。
照此发展,法院究竟是抑制丑恶?还是在纵容着丑恶呢?
3东丽区公安局,若那份文件在自己局内流通或存留,李承不会大动干戈的进行起诉,但是被告的行为(文件)已经让两个第三方知晓和看到,对李承产生了名誉的污名化传播:
名誉权的侵犯,不能仅仅限定在广泛传播才能算。东丽区公安局,用得着对李承广泛传播的丑化吗?可能性不大,也犯不着。他们能做的,就是对相关的能问责他们的监督单位进行提交。那些监督级单位,如果没有看到东丽区公安局的文件,是对李承不会产生非议和不好印象的。但是,东丽区公安局这么一提交,那些第三方的单位,也就知道了。影响是客观的,绝不是法院或受案人员主观,说影响有或无的?
难道,对一个人诋毁、丑化,必须达到广而告之的程度,公民才能进行诉讼维权吗?只让几个人或几个单位知道了就不算侵权?这个公民就只能干瞪眼、无法进行维权程序了?
4东丽区公安局产生的诋毁丑化李承的公安汇报文件,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和影响,就是让天津市公安局不再受理和关注李承此前在东丽区的刑冤情况及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在办案阶段的违规违纪行为,让李承的投诉权益受阻:
因为李承在2020年8月在东丽区地界,产生了一起肢体接触案件,后因案件对方(张伟)案发后为了对本人进行刑事陷害和讹诈钱财,张伟回家后自行做伤,然后因张伟自做的轻伤,把案件提升到刑事属性。在办案阶段,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岳沫池、陈哲触犯多项违规违纪,包庇掩盖张伟在案内才是实际犯罪者的证据。帮助张伟一同算计陷害李承。刑冤产生后,李承向东丽区分局投诉派出所丑行,然后东丽区分局敷衍应对。然后李承投诉到天津市公安局。市局要对东丽区分局进行问责调查,结果东丽分局制作诋毁李承的汇报文件。以扰乱视听,逃避应负责任。让市局对李承产生歧视性的厌恶、误解,随即市局对李承出具信访终结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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